1. 前言
网络匿名性使得施暴者可以轻易逃避责任,增加了网络暴力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即使某些平台已经开发出实名认证系统,但是还是不可避免地给了许多用户发泄情绪的平台。然而网络暴力的迅速发展还是和网络所涉及的地域的广泛性有关,地域的广泛性带来的一些列后果就包括取证难、执行难等,且因为对现已有的网络行为定性标准不统一,对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就较为困难。本文就以网络热点事件——“胖猫事件”当中当事人相关信息为切入点,分析网络暴力事件当中网络语言、相关当事人以及传播信息者责任来进行分析,试图厘清网络热点事件当中涉及到网络暴力的发展模式,为司法实践认定网络暴力提供参考。
2. 语言暴力模式解析
2.1. 传统言语暴力模式
传统言语暴力通常指在日常人际交往中,个体或团体使用侮辱性、贬低性或威胁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心理上的伤害。这种暴力形式可能发生在任何关系中,包括家庭、工作场所、学校或朋友之间。这种语言暴力往往是直接、即时且情绪可见。首先,从加害—被害的关系来看,传统的言语暴力几乎总是发生在存在特定关系熟人之间,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同时,加害与被害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大致相当,并不存在一方明显处于弱势而需要一般性地给予特殊保护的问题。其次,从传播范围来看,由于传播媒介与方式限制,传统的言语暴力传播范围较为有限,通常局限在特定的时空之中[1]。传统的语言暴力受制于传播的时间、空间等限制,往往无法传播到过大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语言暴力的施暴者范围单一,范围比较集中,且受害者有较多的救济渠道,受害者的心理活动变化较易察觉,事后对受害者心理的救济能及时且有效,受害者能够通过自诉或者其他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2]。
2.2. 网络暴力模式
互联网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发展到全球性,与此同时,大众在网络上的连接也变得容易起来。与传统社会空间以身体的在场性为前提不同,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空间分化为现实物理空间与虚拟网络空间。虚拟网络空间并不因身体的物理缺场而处于社会空间之外。相反,网络缺场空间本身的内容现实性及其对在场空间的参与引导性,都说明它不是在现实的社会空间中分化出一个外在于社会生活的非社会空间,而是一个形式上缺场、但内容却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的社会空间。网络暴力并非是独立于社会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仅仅是传统语言暴力模式的新形式,其传统言语暴力模式的实质上都是一方加诸于另一方的压力心理活动,其不同于网络暴力模式的加害方由一人扩展到多人,是群体性的语言暴力行为,其压力后果呈几何倍数增加,且网络语言暴力模式涉及到的主体所在范围很广,按照我国传统诉讼法的原则,想搜集到相关主体的证据变得异常困难[3]。
3. “胖猫事件”的发展路径研究
3.1. 网络故事的出现,大众的狂欢
胖猫事件最初在2024年4月中旬开始在网络上引起关注,涉及一位网名为“胖猫”的21岁男子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身亡的悲剧。同时在网上开始流传一些聊天截图,显示为胖猫女友与胖猫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随后网络上就开始辱骂、嘲讽胖猫女友谭某,指责其为“捞女 + 骗子”,随后谭某的工作地点、身份证件照以及家庭住址等都被人人肉搜索出来,对谭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相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发表未经查证的偏激言论导致封号,例如微博平台就清理了违规内容2569条,并且封禁了235个相关账号,但是该事件广泛传播于抖音、快手等大用户量短视频平台,其造成的后果更甚。与此同时网上发生了极其荒谬的一幕,有人冒充胖猫女友公开道歉并且进行直播,事后经过查明是她人假冒,其目的是为了敛财。在这场事件当中都是为了流量而毫无底线[4]。
随后在网民自发纪念胖猫的活动中,又发生了商家为了单量发空包的事件,且不在少数,这无疑又对该事件进行推波助澜,甚至发展为地域歧视,衍生为对某个地区的无差别攻击,这件事的性质产生了变化。2024年五月十九日,重庆某公安局发表了对该事件的调查,该事件的发展是胖猫姐姐幕后请写手对该事件进行推波助澜,同时将谭某与其弟弟的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发表在互联网上,侵犯了谭某的相关权益,也给网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当网民得知真相后便开始掉头在胖猫姐姐的评论区进行人身攻击,开始了新的一轮网络暴力。
3.2. 网络暴力的相关刑事、民事规制
网上肆意侮辱他人、随意捏造事实传播谣言网络暴力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对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这是网上最常见、也是最能对应相关行为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往往采取歪曲事实、编造不实言论的方式来进行网络暴力,所以该罪是能规制大部分的相关行为的。同时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会造成他人的信息泄露,无异于将个人曝光在大众的目光之下,侵犯了相关公众的隐私权利,这不仅同时触犯了民法规定的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典当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条1。
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恐吓或者辱骂,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秩序,或者制作AI换脸视频或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其实质上与传统的寻衅滋事或者敲诈勒索并未本质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已,因此对上述行为往往使用传统的罪名条款进行规制就可以了。胖猫事件当中的大众当中有极大一部分人在对已知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进一步的加工、编造,对该事件的影响造成了极大的扩散的不良影响,这些情况可以使用侮辱、诽谤条款进行规制,其本质是随意侮辱他人、随意捏造事实传播谣言。但是大部分人是在已有的信息的情况下对该信息进行转发,继而在转发的评论区造成了该事件的不断发展,造成该事件的进一步扩散,转发的当事人在发现该情况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对该视频进行解释或者删除该视频,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将由该用户进行责任的承担[5]。
4. 网络暴力规制路径
在网络暴力事件当中,往往有着几方人员的加入,出来受害者本人之外,还有编造、捏造事实的一方、传播的一方、平台方、对受害者本人进行网络暴力的一方,这几方人员在该事件当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在胖猫事件当中,编造、捏造事实的一方是胖猫姐姐,传播的一方除了胖猫姐姐之外还有一些为博流量进行转发的视频号等,平台方发现了相关事情扩散的趋势后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时候也被规制进入这一方当中,最后就是进行网络暴力的一方,这一方的群体数量较大,言论驳杂,要对这些言论进行区分没有相应的标准,无法通过机器识别准确识别,因此只能通过在源头上进行相关治理。
4.1. 设置相关的法律规范
为了应对网络暴力,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设置了全方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明确了受到网络暴力后的救济措施。根据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是否属于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指定相关的认定标准,以便于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适用,防止因为出现对网络暴力语言认定不一导致法院的判决出现差错。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标准不一,而网络暴力犯罪的补救措施往往是采取经济赔偿的方式进行惩罚,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省份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档位制定处罚标准,对于收到刑事处罚的,也要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设置好相应的裁判标准[6]。
4.2. 严密平台取证溯回规则
平台作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地、传播地,同时也是受害者的受害地,平台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除了上述已经阐述的“通知–删除规则”义务之外,平台还负有提供他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候相应的提供取证规则,平台作为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密切的地方,存储着相应侵权行为的数据资料,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当中已经明确平台负有提供数据资料的义务,但是对于平台应该保存哪些数据以及保存多久并没有与证据规则相对应的体系,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数据的区块链保存规则,同时引入第三方公证平台用以加强对有关数据保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以此提高现有数据的公证力与可信度,以便于数据的取证使用。
4.3. 规定报告义务与透明规则
作为数据的生成方、保管方,有关平台不能被动的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涉及到对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平台方必须迅速对相关言论进行审核、查证,同时启动预警报告制度,将有关事件迅速上报到有关部门,在胖猫事件当中,有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同时大量不知情用户大量转发未经查证的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平台此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任由相关不实言论的传播、扩散。因此平台必须完善言论核查制度,并且将可公布数据整理并且及时向公众发布,并且对于捏造事实的言论平台官方需要做出回应,同时对于相关言论涉及的信息进行敏感识别,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范围还是刑事范围,建立及时预警报告制度。
4.4. 民法典:网络语言行为的新型规制
4.4.1. “知道或应知规则”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抑制
民法典中的“应知或知道规则”通常指的是法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注意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知晓的法律事实2。这些规则要求法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不仅要基于自身的知识,还要根据合理的注意程度来避免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尽力去防止相关不实言论的扩散,涉及到个人的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平台用户核查实施,以及联系传播言论者要求提供相关事实证明,以此证明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否则对有关事实造成扩散的不利后果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4.4.2. 通知与删除规则
由“知道或应知”规则可知,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所有信息承担普遍审查义务,但判定其对用户发布的特定侵权信息是否“知道或应知”,仍是一个难题。在平台核实相关言论是否正确之后,都要及时的通知到相关责任人提供事实证明或者进行删除,并且防止该不实言论的扩散,采用降低流量供给、或者在相关视频当中做好提醒义务,防止不当言论的进一步加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7]。
5. 结语
网络暴力这一“空间 + 行为”的描述性词汇,只是侵权行为的现象描述,容易以现象混淆概念,使网络暴力概念泛化,降低治理敏感度。同时网络暴力事件中明确侵权主体是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网络暴力案件中的侵权人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但对网民的责任认定却出现了阻碍,难以收集证据,因为网民普遍是匿名的,且数量庞大。虽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技术瓶颈和短板。平台方作为事件的发生地与传播地,数据的生成方等,负有的举证以及相关的报告义务。
基金项目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第一批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项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案例分析”(20231MYB008)。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