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德治与伦理共同体的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Moral Governance and Ethical Community
DOI:10.12677/acpp.2024.138310,PDF,HTML,XML,下载: 4浏览: 37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刘宇竹: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健康医学院,重庆;毕 瑜: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医学技术与健康管理系,重庆;任 卫: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重庆
关键词:德治伦理共同体基层治理Moral GovernanceEthical CommunityGrassroots Governance
摘要:本文从德治的概念和历史追随出发,阐述了德治的内涵,强调了德治实践在个体与社会交往中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其在中西方文化中的共同追求。在分析基层德治实施的条件后,提出了以基层伦理共同体作为德治的主体。并通过探讨基层伦理共同体作为德治实践的主体所具备的特征和作用,指出其对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德治的重要意义。
Abstract:This paper begins with an exploration of the concept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moral governance, elucidating its implications and emphasizing its significance in individual and societal interactions. It highlights the pursuit common to both Eastern and Western cultures of implementing moral governance. Upon analyzing the conditions necessary for enacting grassroots moral governance, the paper proposes the grassroots ethical community as the principal agent of moral governance. By exam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the grassroots ethical community as the main practitioner of moral governance, the paper underscores its vital role in achieving and sustaining moral governance in society.
文章引用:刘宇竹, 毕瑜, 任卫. 基层德治与伦理共同体的构建[J]. 哲学进展, 2024, 13(8): 2078-2084.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8310

1. 引言

在2017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自此,“三治”概念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三治结合”原则从乡村扩展至城乡,提出构建以党组织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并将之作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顶层设计。“三治结合”因而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地,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中,“共建、共治、共享”的特点突显了伦理关系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明确德治的概念以及在新时代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探寻德治建设的路径,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2. 何谓基层德治

“德治”,在传统中国语境下常常指代的是“以德治国”的德政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理想目标,即通过道德和德行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赖于法律和刑罚[1]。至现代,伴随着西方道德理论、治理理论的引入,“德治”更多体现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李兰芬认为,德治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道德的教化或感化作用,以道德力量创造良好社会秩序,和谐人际关系[2]。徐大建认为,“德治”可以理解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各种道德宣传和灌输、以及舆论奖励和制裁、乃至理性反思等手段,在人们的头脑和思想中确立有利于社会繁荣和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规范,软性地内化为“良心”,由此建立社会道德共识并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3]

是以,在本文中探讨的“德治”是一种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理念。它与统治、法治、社会管理等概念有所不同。统治强调的是权力的集中和行使,法治侧重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社会管理则是政府对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德治则突出了道德在治理中的作用。它不依赖于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是依靠内在的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德治之所以得以实现,关键在于道德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是个人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区分善恶、正义与非正义,为个人和社会提供行为评价的标准;另一方面,道德能够反映和调节社会关系,形成社会共识,成为内在化于个体中的信念和价值观。正如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说明了通过道德来引导和规范行为比单纯的政治和法律手段更能够激发人的内在道德感,从而引导人们行为的“现状”向“应当”的方向发展。

基层德治是将德治放在基层社区(村)此类基层组织中进行探讨,指在社区、村落中通过弘扬和实践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推动良好社会风尚和个人行为的形成。它依托于个体的道德自觉和社会的道德共识,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调和基层社会关系,缓解矛盾,实现社会秩序的自发和谐。德治对基层治理的作用体现在它通过培养和弘扬道德价值观,促进了个体和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4]。它所追求的目标不仅仅是表面的秩序维护,而是在人与人之间构建起基于道德的伦理关系,用以规范人际交往,调解基本社会矛盾。通过德治,可以实现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自我约束,从而达到自治的目标,减少对外在强制力量的依赖。这种以德治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不仅满足了政治和经济秩序的需要,更符合社会的思想和文化秩序,是一种融合了传统智慧和现代治理理念的治理策略。

3. 基层德治的历史追溯

3.1. 中国基层德治的历史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尧舜之治。据《尚书·尧典》记载:“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昭明其德治,不仅使九族内和谐,也使其余百姓、乃至所有氏族实现和谐。至春秋时期,《左传》所载“德,国家之基也”,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思想引起广泛的重视。其后秦汉时期,随着中国封建制的确立,儒家德治兼采法家的法治主张,形成“有德惟刑”、“德立刑行”的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治国方略。而后数千年,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人伦关系和礼法的应用为治国理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核心原则。儒家倡导的“五伦”理念(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间的关系)确立了社会各成员之间的角色和责任,如孝顺父母、尊敬君主等,从而规范了个体行为,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此外,儒家对“礼”的深化理解,不仅限于仪式和礼节,更扩展至广义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礼法的具体规定旨在指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之与社会期望和道德标准相一致,通过这种方式,礼法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际和谐的重要工具。而在中国最基层的乡村,因为“皇权不下县”,形成了以乡绅阶级为主导的宗族伦理自治。也就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及的传统社会的两条轨道:“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轨道和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5]的后一条。以此构建的乡土伦理秩序,通过儒家思想指导下的家族宗族制度、乡约乡规、乡绅的道德教化以及民间信仰和仪式活动共同维系和运行。近代以来,由于外来侵略者的入侵,中国封建社会的崩溃,使原本的氏族群落逐步瓦解,国家不再统一,乡土伦理秩序也陷入混乱。并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人口大量流动不再局限于地缘生活,原有的熟人社会被陌生人社会所替代,原有的人伦礼法被平等、自由、法制的思想所覆灭,基层乡土伦理秩序基本瓦解。直到党的十八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才正式在国家层面提出一种明确的道德价值倡导。而时至今日,在基层面对人口大量流出的乡村和人口大量流动的城市社区,是否有道德共识,以及如何进行德治依然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3.2. 西方基层德治的历史

在西方,“德治”或更多体现为德性政治,其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时期。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提出了“哲学王统治”的概念,这是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哲学家作为最有智慧和道德的人,应当执掌国家权力[6]。这个空想的理论体现了西方德治观念的雏形,即统治者和公民应以高尚的德性和智慧来引导政治生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随着城邦的兴起,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之治”的概念。他认为人是“政治动物”自然倾向于社群当中,而城邦是实现人类共同生活和达成最高善的最佳形式[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应超越统治者的私欲,确保治理的正义和公平。在他的理想中,城邦的建立和治理应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教育和法律培养公民的德性,使他们能够实现个人的善和共同的幸福。这种对法律和德性的强调在后来的西方政治思想和制度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后的中世纪,西方进入到神学时代,宗教广泛参与到政治和社会当中。以基督教国家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教会势力可以直接介入政治事务,将教义与法律紧密相连,宗教伦理成为立法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国家领袖中不仅要追求权力和效率,还要遵循宗教道德准则,以神的意志为行动指南。当然这一时期,基督教强调的正义、慈爱和怜悯等道德观念,也逐渐演化成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成为后来西方政治思想中“天赋人权”概念的基础,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兴起,文艺复兴运动将西方从中世纪神学的框架中解放出来,回归人的个人权利和理性世界,运用理性法则和自然法来理解和制定正义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社会契约论成为文艺复兴后期至启蒙时期政治哲学的核心。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提出,政治和社会秩序建立在个体之间的契约或协议之上,强调个人自愿形成社会和政府的权威,突出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治理之间的平衡。强调个人责任、相互尊重、法治和公正的契约精神,引导公民在个人主义与集体利益之间形成平衡,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伦理基础。在西方社区中,民众通过选举参与社区的组成,并以公共论坛、公民投票等方式参与社区决策过程,实现社区自治。但神学时期延续下来的宗教信仰,并没有从西方文化中剥离出去,教会在社区中依然扮演着社会交往中心的重要作用。教会在社区中通过宗教活动和教义传播,主导着社区慈善和服务,并由此对社区道德规则进行了倡导。现代西方社会依然受到宗教思想和资本主义思想的双重影响。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就提及现代西方社会的资本主义发展受到新教清教徒精神和禁欲主义伦理的影响[8]

4. 基层德治何以施行

4.1. 基层德治的产生

德治的概念和实践深植于社会的文化、历史和哲学之中,其形成与发展反映了不同文明对于个体(自我)、他人(他者)以及社会交往(共同体)的根本理解和认识。德治的形成源自于社会对于个体和集体关系的深刻洞察,既是对自我与他者的理性认识的结果,也是基于共同价值观念的自然延伸。这一概念在东西方文化中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共同指向了通过道德和伦理指导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共福祉的普遍追求。

在自我与他者的理解上。中国的德治实践,深植于儒家伦理和宗法制家庭之中,其中家庭与国家被视为道德统一和微观对应的实体。在这一框架下,个体的身份和自我实现紧密绑定于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如孝顺的儿子和负责任的父亲等,强调个体需将自我实现与集体的需求和价值观相融合。西方的德治实践则更侧重于个人主义、契约精神和宗教信仰,强调个体自由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平衡。在这里,个体的自我实现被看作一种内在价值,个人追求、自由和权利受到高度重视。

在社会交往与道德共识上。在中国德治的背景下,他者关系主要基于角色和地位,强调按照既定角色行事和尊重他人地位的重要性。这种关系模式倡导了长幼有序、上下分明的社会和谐。而在西方,他者被视为与自己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个体。西方德治鼓励在社会交往中尊重他人权利,并建立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

德治的产生基于对自我和他者的理性认识,通过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形成了社会交往中的道德共识。这些价值观念进一步衍生出用以判断“善恶”和“对错”的道德规则,并由道德教化组织保障这些道德规则的权威性。德治不仅体现在明确的道德规范中,还通过教育、文化传播和社会制度等多种形式实现,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4.2. 基层德治施行的条件

4.2.1. 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

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通常反映了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共同理解和共享价值观念,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指导行为、规范行为的作用。这些价值观念可能根植于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道德准则、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德治的实施的首要条件就是社会共享一系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在中国,这种价值观念很长时间都体现为儒家伦理,如孝道、仁爱、礼义廉耻等;而在西方,则可能体现为个人自由、平等、正义等原则。这些价值观念构成了人们对社会秩序、正义和行为准则的基本认知,是德治体系的道德基础。

4.2.2. 确然存在的道德共识

道德共识是指“一个社会中关于什么是好的、正当的、有价值的行为的普遍共识,这种共识可能不完全,但对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和决策都有普遍的认同。”[9]德治的实施需要形成社会的道德共识,即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守的道德准则。这种共识涉及到对法律、规则和行为的普遍认同,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重要支持。确然存在的道德共识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或群体中,对于某些道德问题存在着广泛的、普遍的共同认同或理解。这种共识可能基于该社会或群体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或法律规定,被认为是大多数人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原则。这种共识的形成是通过持续的沟通、教育和文化传播实现的,反映了主体间性的交往过程。中国的义利统一、贤者治国的伦理准则,以及西方对个人权利和社会正义的重视,均展现了道德共识在德治中的核心作用。

4.2.3. 明确的道德规则

德治的实施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道德规则和行为准则,即使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人们仍然能够依靠道德规则进行行为判断和决策。这些规则包括对他人尊重、诚信守约、公正处理事务等。明确的道德规则是指在社会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明确规定了人们行为准则和规范的道德原则。这些规则通常是根据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标准、法律规定等制定的,旨在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的道德行为和互动。例如宗族中的族规、宗教中的教义、或者明确的乡规民约。

4.2.4. 有力的道德教化组织

有力的道德教化组织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够有效传播和弘扬道德价值观念的机构或组织。这些组织可能是基于宗教、教育、社会团体等不同领域,其目的是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和道德行为。例如,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族和宗族通过建立祠堂、制定家训、举办私塾教育等方式,不仅维护了家族的道德规范,也对外部社会成员进行了道德教化。同样,西方社会中的宗教组织通过教义的讲解、宗教仪式和社区服务等活动,弘扬宗教的道德观念,并通过道德训诫和社区支持来实施这些道德规范。并且这些道德教化组织能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对违反道德者予以惩戒,从而维护道德规则的权威性。

在这些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德治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价值观念和道德共识为社会的道德规范提供了基础,道德组织确保了行为者的道德行为和公信力,而道德规则则为行为者提供了行为指引和准则。当这些因素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时,德治体系才能够稳定运行,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保障。

5. 基层德治的指向:伦理共同体的构建

5.1. 伦理共同体的概念

伦理共同体理念最早起源于城邦。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城邦对于个人幸福的优先性,认为个人幸福必须在维护城邦伦理秩序中实现,将公正视为理想城邦的基础。德国古典哲学将这一理念进一步发展。康德探讨了从伦理的自然状态向伦理共同体状态的转变,认为建立道德法则为目的的伦理共同体是人类的特殊义务,但未解决伦理共同体的社会制度化问题[10]。黑格尔重建伦理共同体,依赖于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进化是伦理共同体发展的必然,将国家视为伦理实体的最高阶段,实现了政治共同体和美德的统一[11]。马克思以共同体的范式来解读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揭示个体的自由与发展与共同体的基本关系的异化与修复的问题,从而提出了“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真正的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12]。近代以来,美国法学家富勒和哲学家杜威,以及社群主义者麦金太尔和查尔斯·泰勒,分别从法律、民主教育、伦理传统和文化认同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了伦理共同体的理念。他们强调道德共同体的功能性,教育在塑造公民身份中的作用,以及通过伦理传统和文化认同来支撑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伦理共同体是一个基于相互尊重、理解和公正原则的社会集合,其中成员共同追求和实现共享的价值观和目标。在这个集体中,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基于个人利益的合作,而是深植于对共同利益、道德责任和集体福祉的深刻承诺。伦理共同体强调所有成员在精神、道德和行动上的整体相互依存[13],通过真诚的交流和合作,形成一个道德上高度整合和组织上紧密联合的社会结构。它的核心在于通过共同的努力维护和促进道德价值和伦理标准,确保每个成员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实现和尊重,从而达到个人与集体、道德与实践、自然与社会状态之间的和谐共生。基层伦理共同体是指在社会的基础层面,由具有共同生活经历、文化背景或利益目标的个体组成的社群,这些个体通过相互交往和合作,形成了一种以伦理价值和精神纽带为核心的紧密关系网络。这种共同体侧重于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价值目标和社会责任,通过所有成员的积极参与和真诚合作,促进了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在伦理和精神层面上的整体相互依存。

德治的主体指的是在德治理念下,承担道德实践、推动和维持道德秩序的各个行动者和机构。在我国基层中德治的主体常常以伦理共同体的形式存在。伦理共同体作为德治的主体,其特点天然地契合了德治的四个基础条件,为德治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5.2. 伦理共同体对基层德治的促进作用

5.2.1. 共享价值观和道德共识

在中西方伦理思想中普遍认为,共同体是由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的道德诉求,价值取向等相同目的的一群人组成的群体生活方式。无论是“共同善”还是“共同利益”都必然是共同体的核心,其他可能性条件都必须围绕着它、以它为标准才得以成立。因此,共同体乃是某个人类群体实现共同善的一种生活方式。道德性是共同体得以存在和维持的精神基础,也是“伦理共同体”之所以可能的基本条件。道德作为重要的维持共同体良好秩序的因素,通过约束个体的行为和调节个体之间的关系,并缓解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个体之间的矛盾,使共同体在整体上保护其内稳定性。在伦理共同体中,人们把道德视为维系共同体和谐的重要因素,要求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要严格恪守自己的基本的道德准则,践行道德,使行为选择合乎道德要求并尊重他人的行为活动才能让自己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使整个共同体保持道德性,成为真正的伦理共同体。为了协调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或者小共同体的差异性,共同体内部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伦理共同体成员之间共享深层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这些共享的价值观和准则形成了强大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不仅表现为对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的共同认知,也体现在对共同体目标和利益的一致追求上。共享价值观和道德共识正是德治所需的“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确然存在的道德共识”。它们为德治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基础,确保了社会行为和决策的道德导向。

5.2.2. 提升主观认同性和情感归属感

主观认同性是区别一个人类群体是否共同体的判定标准。从成员的角度看,每个成员必须有同属于同一整体的主观认识,从而在情感上有集体归属感。成员之间也必须有同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的相互认同,只有单方面的认同的人不算是共同体成员。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了成员之间的互信和互助,增强了共同体的凝聚力。同时,强化了共同体内部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得“有力的道德教化组织”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它为成员提供了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促进了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

5.2.3. 增强内在性和内生性

伦理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基于其内在性和内生性,这两个特质共同赋予了共同体独特的身份和组织形态,同时也是德治实践的坚实基础。内在性体现在共同体成员间共享的文化传统、习俗、宗教信仰和伦理共识上,确保了成员之间有共同的精神和物质基础。这种共享不仅促进了成员间的沟通和联系,还使得共同体在组织上对成员准入有选择性,进而加强了成员间的内在凝聚力。与此同时,内生性揭示了共同体的自然形成和动态发展特性,强调了共同体不是由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源自内在情感和历史渊源的自然产物。这种自然而然的形成过程,以及成员间基于传统培育和外部交往的动态互动,赋予了共同体以生命力和自我调整能力,使得共同体能够适应时代的变迁。更重要的是,这种内在性和内生性的结合,促使共同体能够自发形成和维护一套符合其价值观和文化背景的明确道德规则,为德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既具有传统智慧又能适应时代变迁的道德导向,确保了德治在伦理共同体中的成功实践。

基金项目

重庆市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进程中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发展实证研究(2021PY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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