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观念的心理起源——以布伦塔诺《伦理知识的起源》为中心
The Psychological Origin of Moral Ideas—Centered around Brentano’s “The Origins of Ethical Knowledge”
摘要:布伦塔诺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一书中,将人的内在心理视为道德观念的源泉。而同时代的法理学家普遍认为,道德规范应起源于社会活动中所有人的普遍协议或者历史形成的自然观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是二者对“道德”一词的定义不同。实际上,布伦塔诺所说的道德并不是指具体的道德规范,而是指人先天的道德意识,是以心理现象为基础的内在正确性观念,为道德的建立奠基。他的思想,对后世道德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
Abstract:In his book The Origin of Ethical Knowledge, Brentano regards the inner psychology of man as the source of moral ideas. Contemporary jurist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moral norms should originate from the general agreement of all people in social activities or from the natural ideas formed by history. The reason for this disagreement is that the two have 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the word “mo-rality”. In fact, the morality mentioned by Brentano does not refer to specific moral norms, but to the innate moral consciousness of human beings, which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internal correct-ness based on psychological phenomena and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morality. His thought provides a new way of think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ter moral philosophy.
文章引用:黄金栋 (2023). 道德观念的心理起源——以布伦塔诺《伦理知识的起源》为中心. 心理学进展, 13(11), 5516-5520. https://doi.org/10.12677/AP.2023.1311697

1. 引言

道德的终极目标是“善”,“善”作为一种概念,同其它概念一样都来源于一种直观表象,这种直观表象是认识的观念的来源。在认识体系中,概念及基于概念的判断、推理构成了完整的认识体系,认识的发生过程中,直观表象具有物理内容并以感觉的性质呈现给我们,“善”与“真”两者概念,都来源于某种具有心理现象的直观表象之中。布伦塔诺通过提出描述心理学的内知觉观念,认为建立在外知觉基础上以及建立在回忆基础上的判断是盲目性判断,即自身无法得到自证,只有建立在“心灵性的”或称“自明性的”判断,可以帮助我们得到正确的判断。情感也如同判断一样,可以分为盲目性情感和自明性情感。这种自明性判断和自明性情感,以其内在正确性,本身就是善的,这就是真实的和不容置疑的善的知识,即概念的源泉,也就是法律和道德的来源。布伦塔诺认为只有处在“自明性判断”中,人们才能得到真正的善的知识,这种自明性判断即是善的基础又是通往最高的善的必要手段,这与康德“德福一致”至善论是相似的,最高的善是善良意志,是其他善的条件。由此这种关于自明性的知识,我们内心认识构成了道德和法律这些心理现象的先天来源。

2. 以自然观念立法的传统道德观念的理论困境

布伦塔诺同时期的法理学家普遍认为,道德规范应起源于社会活动中所有人的普遍协议或者历史形成的自然观念。他们认为个人作为社会人,其成长与教育有赖他人。个人的道德来源于命令式的“你应该”,并将这种命令与个人的行动方式相联系,这样“希望或恐惧构成了某些行为准则的先天立法”(许为勤,2003)。法和道德的先天立法将是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道德命令源于更强有力的意志。这种外在意志命令的思想中包括了被迫感、或对回报的期待和对报复的恐惧中,但是这种外在意志命令虽然能够影响人们的行动,却无法为人们带来先天优越感。

道德自觉的约束力不是外在权力,而是一种自智和自律的统一。遵从内心对道德行为的管制,对我们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节制,道德才真正具有效力。道德和法律的有效性,不只是因其功效或机体而言的,更重要的是它是天赋的,凭借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存在自身之中,不需要其它原因和条件且自身是自身的原因。也就是说它们真正的有效性不是通过一种奖罚体系得到的,而是具有一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最高权威使其如是,一个受命于外部的行动,不具有自然立法性。从根本上来说道德和法律是自律的,而不是他律的,是其自身的内在本性使然。“美德最真实地向我们证明,无论是威胁抑或利诱,都不能改变其本身的方向”(许为勤,2003),美德塑造所真善美是不受社会其它规则所动摇,这种心理本然的优越性就是道德规则的基础。同时“最高实践好的范围很明显包括可能受我们的行为影响或控制的一切”(许为勤,2003)。

布伦塔诺认为存在着“道德真理”,它凭借人内在本性的优越性而被建立的,并且是普遍的,无论何时何地对何人而言,它都是无可否认地有效的。这种有关先天优越性的知识,这种知识就是道德和法律的合理性来源。为了论证法理学的根基,找寻到道德和法律的哲学基础,布伦塔诺提出了一个观点“我相信自然法的存在”并论证了法律和道德是同源的,找到道德的先天来源就找到了法律的先天来源,他重新界定了自然法的意义,自然法的第一法则是“自在自为地,凭借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许为勤,2003),即自然法的先天来源是我们自身的内在正确性。由此,布伦塔诺将形而上学问题过渡为道德和法律的来源问题,他的观点是道德的先天来源是通过认识得到的,当“自然法中的自在自为”进入到概念领域,就成了论证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真理”的问题。但了解这种知识是怎样得到又如何发挥作用的,就必须引入描述心理学的东西了。

3. 心灵判断的内在正确性——自明性判断

虽然存在着一个天生的道德真理,但也存在着诸如天生的偏见那样的事情,因此,如何保证道德真理的普遍有效性是需要我们自身内在具有一定的条件,即在内知觉能力的自明性判断中。“内知觉不仅具有特殊的对象,而且还有另一种它所独具的特征,这就是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冯平,2009)。内知觉就是意识的自明性显现,意识的本性就是自明性。布伦塔诺对于道德真理的诠释,关键在于作为“表象的”经验观念。道德情感和正义感虽然天生根植于我们之中,道德优越性的实现是具有前提的即我们要认识到真正的“善”,虽然存在道德真理,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去认识这种真理的能力,是无法得到的。

道德的主体是每一个个体,他们首先具有一种可观善恶、真假的内觉能力即自明性判断,才能使内在的正确性发挥作用。善分为根本善,即这种善是自在自明的,还有在依托于根本善上产生的善,有用性是这种派生善的标志性意义,有用性只能看作是好,而不是终极意义上的善“随后的一般价值理论建构中,布伦塔诺既反对理性决定论,强调感觉经验在价值评价中的终极地位”(威尔克迈斯特,2017)。每种经验都寄于被我们关涉的对象,主客体的关系一直是意向性关系的一部分,主体“意向着”客体。在布伦塔诺那里,全部现象的世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理现象,另一类是心理现象。传统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划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根据是广延性,即物理现象有空间的规定;心理现象是没有广延性,因此也就没有空间的概念。布伦塔诺是划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重要标志是意向性内存概念,而且在他那里,心理现象本身才是根本不变的真实,那些真实的真理只能从心理现象中找到,而物理现象的真理只是相对,“真正存在的自身并不显现,显现的并非真实的存在”(D·塞隆,2016)。心理现象是感觉和想象中的情感活动中的表象活动本身,而心理现象则是这种表象活动所呈现的内容、形式。所有心理的东西的共同特征,就是它必须指向一个对象,这种关系被称作为“意向的关系”。意向性关系指向两层含义,即心理的东西必须意向性指向一个对象和我们的心理必须处于活动中,心理只有进入意向性的活动中才有反应,才有发生心理的动。

心理现象有三种基本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最广义上的观念,也可成为表象,它是具体呈现出的直观表象;第二个层面是判断,判断不仅具有第一个层面中的观念和表象,还具有指向特定对象的意向关系;第三个层面是情感,情感是我们表象特定对象时的心理倾向,同时是在我们观念基础上感受到的具体的一项情绪状态。这样如何判断一个事物的善与恶,又成为了一个新问题。这时,布伦塔诺正把善与真的问题摆出来,并通过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比较来解决问题。在观念层面上,如黑与白没有对立关系,在判断和情感中确有诸如上帝存在与上帝不存在和爱与恨等相对立的意向关系,因此在判断和情感中我们可以找到正确知识和正当之爱。

在我们的一般经验中,我们很“正当的”喜欢那些快乐、愉悦情绪而讨厌悲伤、痛苦的情绪,如果一个人喜欢那些痛苦的东西便被视为不正常,这种对于快乐的偏好以及对痛苦的憎恶便被描述为“正当的爱”和“正当的恨”,在经验的更高层次中,快乐和痛苦这些简单的情绪已不再是判断“正当性”的依据了,取而代之的是情感上对于知识及真理的同错误及歪曲真理的态度,这一层次的“正当性”产生自我们的理性本性。盲目性判断是在外知觉基础上以及对事情回忆上的判断,这些判断是假的而我们往往会误以为真,因为这些判断不能够自证。而自明性判断是内知觉告诉我们,我们正在进行着这样或那样的声音和颜色的感觉或者我们正在思考或希望这个或那个主动性。盲目性情感如禀好与厌恶,是低层次的情感活动,仅仅是出于本能和习惯,而自明性情感是一种本然的愉悦感体验到正确性和更高层次的爱。对于正确性以及带有正确性特征的情感本身而言,本身就被认为是内在于我们的善,是真实的和不容置疑的善的知识。道德真理所显示的善本身是自然法赋予的,我们用自明性判断去看待事物时,它在我们心中具有内在正确性,而当我们拒绝接受自然法的概念,即我们的自明性判断遭到蒙蔽时,我们没有了可观善恶、真假的内知觉能力时,便会仅仅依从权力而确定的武断的命令,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异化”了。

4. 心灵的向善与道德的实践

布伦塔诺认为人生的正确目的在于善尽可能地贯穿于伟大的整体,我们的所有行为都应当围绕着这个“整体的善”,在他那里,“善”不仅是一个行为,更重要的是从认识到实践、从心理到能力的一种心灵能力。善之实践领域是一个整体,所有善之物都可在这个整体中产生,并且受我们理性这种心理活动的影响。因此,一个人不能只考虑他自己,还要考虑他的家庭、城市、国家和地球上所有的生命,而且不能只考虑眼前,还要考虑长远的未来。“他对‘最高实践的好’的诠释根植于对人类存在心理学层面的分析”(威尔克迈斯特,2017)。布伦塔诺的论点始终贯穿一个假设,即我们从个人和整个人类生命的延续角度看,好比恶更好。但这个假设不能在经验上得到证明。因而,在这点上,布伦塔诺必须诉诸形而上学;但他又仅是简单提及。他自己的立场是神学的;因为作为一个神学家,他能够把人类的存在视为根植于一种永恒的律法秩序中。他知道,在任何时候他都追求对他来最好的可能,他是“为了一个永远不会结束的发展服务”——一种对更高实践好永不停止的追求,我们应该努力地实现和协调我们所有最高贵的能力,协调完全的知识和崇高的爱两者的能力。“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人建构了自己的文化世界。但文化世界一旦应运而生,它就超越了个体心理和个别社会而存在,成为一个有价值、有意义的客观世界”(胡建,1998)。

社会文化价值目标是该系统的核心,它一方面以最高的普遍性,统一着全社会成员的具体目标,另一方面又超越于的社会现实,对社会的未来方向作出指引。在苏格拉底的眼中,“至善”关键在于能不能获得善性知识,对善具有清晰的认识。苏格拉底指出,正因为美德是受知识指导的,无知识不能为善,所以人们要想“至善”,就必须不懈地求知,“认识你自己”且“未经思考的生活是没有价值的”。如同我们日常做决定那样,不可能总把“最高实践好”记在心里。但可能的是,我们为达到某一目标用合理的方式行动。这就是说,人先制定行动计划,然后根据计划推进。更具体地说,为了实现追求“最高可能好”的张力,人要制定人生计划,并且由于一生是由连续每一天组成,人要制定与人生规划相符的每天计划,并坚持下来。布伦塔诺认为善是至上的心灵能力,其他的能力都应以它为基础,善不仅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关乎于我们从内部开展,怎么样去认识世界,如何更好去生活的一种心灵能力。因此,人们要承担责任,甚至有时要做出自我牺牲。

5. 结语

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只有活在自明性判断和自明性情感之中,才能区分被经验的对象与经验它的行为,进而不受观念的影响,让事物成其所是。价值才有可能被赋予在事物之上,人才因此具有分辨善恶、知是知非的能力。正是基于这种主体的心灵的能力,主体才可以进行道德实践活动,也是解决当代社会中作为社会分工一部分的我们避免主客对立状况的一种方式。道德起源于人们对善的追求,我们对善的认识是一个由内心世界出发,作为整体的内在客观性意动到外部世界的活动。在布伦塔诺那里,“善”是一种认识自我的能力,作为一个活着的、有生命意义的人,正如苏格拉底的那句名言,要“认识你自己”。

参考文献

[1] [比] D•塞隆(2016). 布伦塔诺的“描述”实在论(许为勤 译). 世界哲学.
[2] [美]威尔克迈斯特(2017). 布伦塔诺与价值观认知(罗松涛, 朱一凡 译).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
[3] 冯平(2009). 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心灵主义路向.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4] 胡建(1998). 追求“至善”——幸福与道德的匹配一致——古希腊社会文化价值目标的演进. 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 57-62.
[5] 许为勤(2003). 伦理知识的起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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