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对于历史上的宋王朝,众多治史者和读史者普遍持“积贫积弱”“武备不兴”“屈辱侍外”的印象,并且把这些都归咎于宋初的崇文抑武政策之中。1对于宋代“重文轻武”、“崇文抑武”、“右文左武”的政策真实性,是否真的是“抑武”、“轻武”学界有很多讨论 [1],这里先暂且不谈,2但宋代的“崇文”“右文” [2] [3] [4] [5] [6] 之风却是历来所公认的。3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宋代的右文之风造就了两宋三百余年的太平盛世,其重文政策绝不是造成宋代灭亡及积弱的原因。4宋代崇文政策开始于太祖朝,影响广泛且深远,其中也蕴含着太祖皇帝的众多法制思想 [7],我们试图从这个视角来理解太祖朝的崇文政策。5
2. 太祖朝的崇文方略
唐自安史乱起,李室失政,藩镇割据,兵连祸结,民不聊生。自光启以来,唐失其鹿,天下共逐之,后五季丧乱,“天子兵强马壮者为之”6。这一时期群雄割据、武夫专政、天下大乱。宋太祖起于“介冑之中”,“践九五之位”,“及其发号施令,名藩大将,俯首听命,四方列国,次第削平”7。起于军伍的宋太祖深切的体会到了天下丧乱,武夫乱政的危害,为了使天下重归太平,在他登上帝位之后,施行了一系列的文治政策,“创业垂统”,底定两宋三百余载之基业。王夫之盛赞太祖“受非常之命,而终以一统天下,厎于大定,垂及百年,世称盛治”,“而自唐光启以来,百年嚣陵噬搏之气,寖衰寖微,以消释于无形。盛矣哉!”“一人之泽,施及百年,弗待后嗣之相踵以为百年也。故曰:光武以后,太祖其迥出矣。”8
2.1. 由五代时期“重武”向赵宋开国后“重文”的转变
在唐末五代时期,“云雷构屯,龙蛇起陆;势均者交斗,力败者先亡” [8] 这种环境之下,社会上追求的首先是势与力,统治方略自然是重武轻文。9
出身行伍,历侍汉周两朝的宋太祖,深知五代时期的种种弊病。建立宋朝后,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实行一系列文治举措,开启了宋代崇文的风气。
太祖皇帝本出介冑,却酷爱读书,在他尚为周世宗效力之时,就“独喜观书,虽在军中,手不释卷。闻人间有奇书,不吝千金购之。”。在一次征伐南唐归来后,有人诬陷太祖私自携带好几车珠宝而归,而世宗“遣使验之,尽发笼箧,唯书数千卷,无他物。”10由此观之,太祖尚文由来已久,从自身做起,在即位之后更是把右文之风推广开来。
2.2. 太祖令百官读书与用读书人的政策
太祖建国后,首先推行的是令百官读书的政策。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太祖皇帝曾对近臣说“今之武臣欲尽令读书,贵知为治之道。”11李焘在下面小注中解释:“史臣李沆等曰:昔光武中兴,不责功臣以吏事,及天下已定,数引公卿郎将讲论经义,夜分乃罢。盖创业致治,自有次第。今太祖欲令武臣读书,可谓有意于治矣。”可见太祖皇帝希望通过武臣读书来转向文治,改变五代时期遗留下来的风气。
太祖对身边的文吏之臣也要求其读书,如赵普“少习吏事,寡学术。及为相,大祖常劝以读书。晚年手不释卷、每归私第,阖户启箧取书,读之竟日。及次日临政,处决如流。” [9] 据邓小南的解释 [10],太祖让百官读书并不单是提高官员的素质,更重要的是让其懂得“为治之道”。营造一种上下尊卑次序井然的氛围,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君臣秩序体系。12
赵宋开国之臣都出自五代时期,受前代风气影响,不乏能征惯战的大将,精通刀笔的文吏,但是缺少通经史,识礼节的儒生。马上打天下并不能马上治天下,太祖建国之后深感自己身边的人才匮乏,缺少能为自己排疑解惑,排忧解难的文儒之臣,自己所依仗的赵普也只是粗通文墨,“少习吏事”、“精吏干”而“寡学术”之人13。乾德四年,太祖灭蜀后,在蜀宫人的奁具中发现了一面旧的镜子,背面有乾德四年铸几个字,太祖大惊,问宰相及众人皆不能答,“乃召学士陶谷、窦仪问之,仪曰:‘此必蜀物,昔伪蜀王衍有此号,当是其岁所铸也。’上乃悟,因叹曰:‘宰相须用读书人’由是益重儒臣矣”14。由此太祖更加坚定的推行文臣治国的政策。
在宋初的历史背景下,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治秩序,安定赵宋政权,而这项使命的完成,无疑有赖于一批富有实践经验、长于吏干的文职官僚,同时为了大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又要从根本处着手“丕变弊俗,崇尚斯文”15这当然又离不开通经史,习礼仪的饱学儒臣。因此太祖着重推行文治政策,令百官读书及用文臣治国。
2.3. 用文臣知州郡,废除节度使支郡制度
太祖受禅后,先后平定了昭义节度使李筠以及淮南节度使李重进的叛乱,深感藩镇势大,无以制衡,感叹道:“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认为这是“方镇太重,君弱臣强”所造成的,遂与赵普商议,制定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策略。太祖认为“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逐渐任用文臣知州县,并设置通判,转运使以分其权。由是“申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时方镇阙守帅,稍命文臣权知,所在场院,间遣京朝官廷臣监临,又置转运使通判,为之条禁,文簿渐为精密,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遂得以消外权,归公利。
在唐及五代时“节镇皆有支郡”,支郡即节度使所统摄的州县,“节镇领支郡,多俾亲吏掌其关市,颇不便于商贾,滞天下之货。”,造成民生疲敝,太祖自平定两湖之后“始令潭、朗等州直属京,长吏得自奏事,其后大县屯兵,亦有直属京者,兴元之三泉是也。”,后又“诏邠、宁、……祁等州并直属京,天下节镇无复领支郡者矣。”,于是政归于上,下无所专。
2.4. 崇儒遵礼,重视科举,以仁德治天下
上文有言,太祖虽出身武人,却喜读书,重儒生。在太祖即位后,仍“好读书”,尤喜经史16,“晚好读书,尝读二典”17、“每读汉书”18、“极好读书,每夜于寝殿中看历代史,或至夜分” [11]。在即位后不久就下令扩修儒家先圣祠庙,亲为孔子作赞文,率群臣幸国子监,拜谒孔庙19。太祖希望作兴士风,从而端正君臣之道,太祖曾对宰相薛居正说“自古为君者鲜克正己,为臣者多无远略,虽居显位,不能垂名后代,而身陷不义,子孙罹殃,盖君臣之道有所未尽。吾观唐太宗受人谏疏,直诋其非而不耻。以朕所见,不若自不为之,使人无异词。又观古之人臣多不终始,能保全而享厚福者,由忠正也。”20,这里委婉的批评了唐太宗,其实是说给自己的臣僚们听的,要求为臣者恪守臣节,遵礼守法,忠正勤国。
太祖重视科举,不仅录取人数增加,而且开创“特奏名”21先例,又固定“殿试”制度,经常性的亲试进士22,希望能够打破世家垄断,开孤寒之路“尽革畴昔之弊”,并且为了取士公正,制定了公卿之子“覆试”23制度。
太祖自身崇礼守法,以仁德治天下。平生节俭朴素,皇后劝谏太祖身为天子,亦可以稍纵享乐,太祖却言天子为百姓表率,更要为天下守财,有“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24之语,可见太祖的仁治之心。
2.5. 与士大夫共治天下
太祖即位后,提高文人士大夫地位,“治定功成,制礼作乐”,据王夫之《宋论》载“太祖勒石,锁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其戒有三:一、保全柴氏子孙;二、不杀士大夫;三、不加农田之赋。呜呼!若此三者,不谓之盛德也不能。”,“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可见太祖仁民爱物之盛德。
太祖优待士大夫,希望依靠文士治理天下,他曾经对左右说过“朕每遣使四方,常谕以谨饬,颇闻鲜克由礼,远人何观焉。左右请齐之以刑,上曰:齐之以刑,岂若其自然耶?要当审择其人耳。”25认为齐之以刑不若择其人耳。一次,在紫云楼亲试进士之后与翰林学士陶谷论前代帝王得失,言“则天,一女主耳,虽刑罚枉滥,而终不杀狄仁杰,所以能享国者,良由此也。”26,认为武则天虽然刑法枉滥却不失国,是用人得当耳,可见太祖希望与文臣士大夫共治天下。
3. 太祖文治中的法律思想
武人出身的宋太祖即位之后施行了一系列崇文方略,我们认为这些崇文方略中蕴含了太祖丰富的法制思想。一方面这是太祖为了维护赵宋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包含了太祖应天和人的仁德之心。王夫之称赞太祖“子曰:‘善人为邦百年,可以胜残去杀。’或以文、景当之者,非也;老氏之支流,非君子之所愿见也。太祖其庶几矣!” [12],在王夫之看来,太祖或许做到了古圣贤人所期望的盛世。
3.1. 刑法所重,政教为先的法律思想
太祖受禅后,所面临的是一个乱世,急切要做的就是拨乱反正,“五代承唐季丧乱之后,权在方镇,征伐不由朝廷,怙势内侮,故王室微弱,享国不久。太祖光宅天下,深救斯弊”27即要深救斯弊,五代军人专政,往往轻视法制,上梁不正,下民亦多违法乱制之举,而南北分裂五十三年,法制亦有歧异,故整顿法制是宋初重要要务之一。
太祖认为“刑法之重,政教为先”,先要对百官进行教化,增加对法制的认识,号召武臣及百官读书,学习“为治之道”,这样才能够改善吏治,避免刑狱冤滥。太祖从自身做起,“上留意听断,专事钦恤,御史、大理官属尤加选择。尝召炳谓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赐金紫以勉之。”28从经史中学习“定国治狱”。为官之人也要通读律典,如建隆三年的一道诏令“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 [13] 吏部流内铨选拔人才,只在律文及疏议内出题,再依据答的好坏分为上中下三等。
太祖让百官读书,通为治之道的政策,还有另一方面的考虑,即使得百官懂得尊卑上下之礼,从而建立一套严密的君臣秩序体系,并为天下表率,逐步重整唐末五代以来混乱的社会秩序,士农工商各归其位,君臣父子谨守其序,定分止争以致太平。
太祖重用儒臣治理天下,“时天下甫定,刑典弛废,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29因牧守长官多武人,任意枉法断案,遂重用明法的儒臣以治之,教化百姓,遵礼守法,“法吏浸用儒臣,务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于时者着之。”30,用有文学之士任藩镇的掌书记,“令藩镇无以初官为掌书记,须历两任有文学者乃许奏辟。”31这样州县的才能够上行下效,朝廷制定的法令能够得到遵守。
3.2. 政统于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
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势大,权力倒持,政出多门。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太祖用文臣知州县,并用通判,转运使副之。废除节度使支郡制度,“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五代以来,领节旄为郡守者,大抵武夫悍卒,皆不知书,必自署亲吏代判,郡政一以委之,多擅权不法。”这些不知书的武夫悍卒,任用亲吏枉法,太祖遂诏“诸州长吏或须代判,许任宾席公干者,勿得使用元从人”32,这样杜绝了方镇节度滥用亲信枉法之源。
废除“会州”制度。“会州”是五代时期形成的惯例,即县中收税后,州府官吏向县吏索取贿赂,而这些贿赂的钱财最终都由百姓承担,“诏无得追县吏会州。五代以来,收税毕,州符追县吏,谓之‘会州’。县吏厚敛于里胥,以赂州吏,里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也。”33废除“会州”规范州县官员的行为,规范州县之间的权力运作,从而肃清吏治,归政于上。
设立大辟以上罪,录案闻奏制度。建隆三年一日,太祖幸开封尹宴射后,对宰相言“上谓宰臣曰:五代诸侯跋扈,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之职几废,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如此耶!乃令诸州自今决大辟讫,录案闻奏,委刑部详覆之。”34从州县手中收回了死刑决定权,进一步政归于上。
复置县尉掌管盗贼斗讼。“十二月癸巳,诏中书门下:每县复置县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凡盗贼斗讼,先委镇将者,诏县令及尉复领其事。自万户至千户,各置弓手有差”35太祖通过增加州县司法人员的数量,进一步掌控司法,从而进一步归政于上。从而使得“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自是还统于县,镇将所主,不及乡村,但郭内而已。”36镇将所主,只有自己郭内而已。
3.3. 仁民爱物、慎刑恤狱的法律思想
对于太祖的仁恕,《宋史》中有这么一段精辟的论述“太祖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37
太祖重儒崇礼,以仁德治天下。太祖临朝谨慎,常常自省,甚至会因朝会上决策失虑而烦扰良久,“一日罢朝,坐便殿,不乐者久之。左右请其故,上曰:尔谓天子为容易耶?属乘快指挥一事而误,故不乐耳。”38这种治理方略反应到法律上就是慎刑恤狱,太祖在乾德三年诏令有关“时政得失,朝廷急务,或刑狱冤滥,百姓疾苦”的奏章,可以“许非时诣合上章,不得须候次对。”39可见对刑狱冤滥、百姓疾苦的重视程度。太祖意于刑措,多次“亲录系囚,多所原减”40,在读尧典时感叹“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所以“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己丑,有司言自二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41从开宝元年到现在八年间,已经赦免死罪四千一百八十八人,可见太祖宽仁之心。
大辟案覆查。太祖心怀仁恕,恢复死刑复核制度。“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职废矣。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42
太祖体恤囚犯,规定监狱内的洒扫制度。“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实时决遣,毋淹滞。”43可见太祖崇文,仁民爱武,自然在法制上体现为慎刑恤狱。
临下以简,务必哀矜。太祖以怜悯百姓作为法令的宗旨或原则,针对窃盗的刑罚过重,建隆三年下诏令说:“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窃盗之生,本非巨蠧。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44
3.4. 分权制衡,规仪有序的法律思想
太祖重文士,用儒臣治天下,采取了一系列的分权制衡的手段,实现上下尊卑有序的目的。如在太祖讨平荆湖和西蜀之后,“诏荆湖、西蜀官为郡国长史者,初奉条诏,未能详悉,必资僚属,以佐其治,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命州郡长吏和通判、判官、录事,“事无大小,共同裁处”。又,在太祖平定湖南后,“诸州皆置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长吏举动必为所制。”,通判甚至说出“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这样的话,为了防止通判独大,欺压州郡长吏,太祖只好“诏诸道州通判无得怙权徇私,须与长吏连署,文移方许行下。”,“朝廷比设宾佐,兼置掾属,同参郡政,务守诏条”州郡分权,各司所职,仪轨有序。
4. 结语
太祖一朝的崇文政策以及基于文治基础上的法制方略,奠定了后来两宋三百年间的政治基础,决定了继任者的政策走向,太宗即位时对太祖朝做了一个总结“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咨尔臣庶,宜体朕心。”45,太祖的思想和方略作为祖宗家法为后世所继承。甚至影响了周边国家以及后世朝代的历史、政策走向,同时期的辽、夏、金、元,以及后世的明清,在不同程度上都延续着太祖创立,宋代其余君臣延续的崇文政策,法制方略,其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最后借用元人脱脱所著《宋史》中对太祖的一段评论做结“建隆以来,释藩镇兵权,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州郡司牧,下至令录、幕职,躬自引对。务农兴学,慎罚薄敛,与世休息,迄于丕平。治定功成,制礼作乐。在位十有七年之间,而三百余载之基,传之子孙,世有典则。遂使三代而降,考论声明文物之治,道德仁义之风,宋于汉、唐,盖无让焉。乌呼,创业垂统之君,规模若是,亦可谓远也已矣!46”太祖文治之盛,三代以下无可出其右者,这也是我们今天值得学习的地方。
NOTES
1对于是否是由“重文轻武”导致的宋代积贫积弱的观点,学界也有很多议论,如有学者认为“把北宋的所谓‘积贫积弱’归罪于重文轻武是不够公平的,把宋代尤其是北宋称之为‘弱宋’,是不妥当的。把‘弱宋’的原因归之于重文轻武,更是不妥当的。北宋的重文轻武,有其消极作用。但就总体而论,北宋百多年重文轻武的结果,起了积极有益的作用,这就应该得到充分肯定。”见顾全芳《重评北宋重文轻武的历史作用》,载《学术月刊》1984年04期,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2对于宋代的文武政策,史学界有诸多议论,以“重文轻武”观为主流。如宁可《宋代重文轻武风气的形成》,收入《学林漫录》第三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如邓广铭所说:“它(北宋)虽在实质上是‘依重兵而为国’,而在另一方面,它却又深恐,若使军权高于一切而无所制裁,则黄袍加身的戏剧性事件可能还要继续演出。因此它特别提高文职官员的地位,在王朝内外和举国上下都造成一种重文轻武的气势,把一些根本没有造反能力的士大夫压在将帅等类武职官员之上。”见邓广铭:《北宋募兵制度及其与当时积贫积弱和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
有的学者认为“重文轻武”这一观点表述不当,持“崇文抑武”的观点,这一观点首创于陈峰,他认为“宋统治者不仅仅是一般的重视文教事业和轻视武略,而是长期侧重于以意识形态化的儒家道德思想文化治国,有意抑制武将群体和武力因素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种主导思想落实为治国方略,而贯穿于宋朝历史以及各个方面之中。本人提出‘崇文抑武’这个概念,不仅仅是改变了个别字眼,而是对‘重文轻武’概念的发展。”见陈峰:《试论宋朝“崇文抑武”治国思想与方略的形成》,载张希清等主编《10-13 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第350-370页。陈峰认为崇文抑武是宋朝所采用的具有纲领性的治国思想和方略,源于专制集权主义,反过来又强化了王权,并且它还与“守内虚外”相联系,凭借着意识形态化的儒家道德规范、纲常伦理来控制社会,维系世道人心,以求长治久安。邓小南也认同“崇文抑武”这一观点,她认为“文武分途本身,并不说明孰轻孰重。但赵宋的政策,特别是太宗朝的治国驭将方针,明显地走上了‘崇文抑武’的道路。这一原则,在太宗时期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并且最终成为赵宋‘祖宗家法’之重要内容。”在她看来从太宗朝开始,宋代就逐步走向了崇文抑武的道路,但在太祖朝还是文武兼备的。见邓小南:《谈宋初之“欲武臣读书”与“用读书人”》,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七期。
还有学者认为宋王朝并不是“重文轻武”或“崇文抑武”而是“允文允武”。如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柳立言认为:“在生乱之余,有一定比例的武人亦能致治,且为宋人所重视,并无一味轻武。”见柳立言:《五代治乱皆武人》,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2分,2018年。在他的另一篇文章中引《宋史》卷二五五的一段话做结,即《宋史》言“大抵武夫悍卒,不能无过,而亦各有所长;略其过而用其长,皆足以集事”。柳立言认为:“这何轻何抑之有,反是重其所长;既能集事,宜获重视矣。”见柳立言《北宋评价武人标准再认识——重文轻武之另一面》,载《历史研究》2018年02期。笔者也颇为赞同这一观点。
综上,关于宋代文武关系的观点,学界多有争议,但对于宋代“重文”,“崇文”,“右文”政策是历来所公认的,因此在本文中不对轻武、抑武政策加以讨论,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试就这一崇文政策来阐发论点。
3对于崇文,这是历来为士人所公认的。如《宋史》卷三百五《薛映传》载“论曰:自唐末词气浸敝,讫于五季甚矣。先民有言:‘政庞土裂,大音不完。必混一而后振。’宋一海内,文治日起。”又如《宋史》卷四三九《文苑一》载:“自古创业垂统之君,即其一时之好尚,而一代之规橅,可以豫扭矣。艺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宋之尚文,端本乎此。”
4对此,《宋史》卷二百二《艺文一》总序中有段精彩的论述“宋有天下先后三百余年,考其治化之污隆,风气之离合,虽不足以拟伦三代,然其时君汲汲于道艺,辅治之臣莫不以经术为先务,学士搢绅先生,谈道德性命之学,不绝于口,岂不彬彬乎进于周之文哉!宋之不竞,或以为文胜之弊,遂归咎焉,此以功利为言,未必知道者之论也。”笔者认为这一段总结的非常准确,宋代的衰弱不能归结于重文的弊端,这是功利之言,不是真正的“知道者”之论,宋之文风可与三代相比。
5陈寅恪对此有过评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见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载《读书通讯》1943年3月。
6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九八《安重荣传》。“重荣起于军卒,暴至富贵,而见晋高祖自藩侯得国,尝谓人曰:“天子宁有种邪?兵强马壮者为之尔!”。
7脱脱,《宋史》卷三《太祖三》。
8王夫之,《宋论》卷一《太祖》。
9在五季丧乱、重武轻文的这个环境下,文人的地位极低。如《新五代史》卷十八《汉家人传》中所记载的“初,帝与允明等谋诛杨邠、史弘肇等,议已定,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也,当与宰相议之。’李业从旁对曰:‘先皇帝平生言,朝廷大事,勿问书生。’太后深以为不可,帝拂衣而去,曰:‘何必谋于闺门!’”从后汉隐帝与大臣李业的对话中可知,五代时期的重武轻文环境以及士人低下的地位,后汉高祖皇帝竟然说过“朝廷大事,勿问书生”这样的话。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乙亥条。《长编》载太祖“独喜观书,虽在军中,手不释卷。闻人间有奇书,不吝千金购之。显德中,从世宗平淮甸,或谮上于世宗曰:‘赵某下寿州,私所载凡数车,皆重货也。’世宗遣使验之,尽发笼箧,唯书数千卷,无他物。世宗亟召上,谕曰:‘卿方为朕作将帅,辟封疆,当务坚甲利兵,何用书为!’上顿首曰:‘臣无奇谋上赞圣德,滥膺寄任,常恐不逮,所以聚书,欲广闻见,增智虑也。’世宗曰:‘善!’”。
11《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二月壬寅条。
12邓小南,《祖宗家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9-183页。
13《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
14《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甲戊条。
15《长编》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辛酉条。
16《长编》卷九,开宝元年夏四月戊午条。“上好读书,每遣使取书史馆,多逊预戒吏令遽白所取书目,多逊必通夕阅览以待问。”
17《宋史》卷三《太祖三》。“晚好读书,尝读二典,叹曰:“尧、舜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
18《长编》卷十四,开宝六年五月甲戌条。“上留意听断,专事钦恤,御史、大理官属尤加选择。尝召炳谓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赐金紫以勉之。”
19《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六月乙未条。“上既受禅,即诏有司增葺祠宇,塑绘先圣、先贤、先儒之像。上自赞孔、颜,命宰臣、两制以下分撰余赞,车驾一再临幸焉。”
20《宋史》卷二四六《薛居正传》。
21《宋史》卷一百五十五《选举志》。“开宝三年,诏礼部阅贡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一百六人,赐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盖自此始。”
22《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二月戊辰条。“向者登科名级,多为势家所取,致塞孤寒之路,甚无谓也。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畴昔之弊矣。”
23《长编》卷九,开宝元年二月癸巳条。“权知贡举王祜擢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六。翌日,谷入致谢,上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遽命中书覆试,而邴复登第。因下诏曰:造士之选,匪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斯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令覆试。”
24《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七月甲申条。永庆公主“尝衣贴绣铺翠襦入宫”并认为“此所用翠羽几何?”,太祖教育她“主家服此,宫闱戚里必相效。京城翠羽价高,小民逐利,展转贩易,伤生浸广,实汝之由。汝生长富贵,当念惜福,岂可造此恶业之端。”这时皇后道“官家作天子日久,岂不能用黄金装肩舆,乘以出入?”太祖却说“我以四海之富,宫殿悉以金银为饰,力亦可办,但念我为天下守财耳,岂可妄用。古称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苟以自奉养为意,使天下之人何仰哉,当勿复言。”可见太祖之仁心。
25《长编》卷二,建隆二年九月戊子条。“戊子,遣鞍辔库使梁义如江南吊祭,上召见,面赐约束。因谓左右曰:朕每遣使四方,常谕以谨饬,颇闻鲜克由礼,远人何观焉。左右请齐之以刑,上曰:齐之以刑,岂若其自然耶?要当审择其人耳。”
26《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庚寅条。“庚寅,上亲试制科举人姜涉等于紫云楼下,从容谓翰林学士承旨陶谷曰:则天,一女主耳,虽刑罚枉滥,而终不杀狄仁杰,所以能享国者,良由此也。因论前代帝王得失,日晡乃罢。涉等所试文理簄略,不应策问,并赐酒食遣之。”
27《长编》卷二十九,端拱元年十二月条。
28《长编》卷十四,开宝六年五月甲戌条。
29《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30《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31《长编》卷二,乾德二年正月甲辰.
32《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乙未条。
33《长编》卷四,乾德元年正月条。
34《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三月丁卯条。
35《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条。
36《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庚子条。
37《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38《长编》卷一,建隆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39《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二月甲午条。“甲午,诏:自今每五日内殿起居,百官以次转对,并须指陈时政得失,朝廷急务,或刑狱冤滥,百姓疾苦,咸采访以闻,仍须直书其事,不在广有牵引。事关急切者,许非时诣合上章,不得须候次对。”
40《长编》卷七,乾德四年八月乙卯条。“上御讲武殿亲录系囚,多所原减。”
41《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三月丁亥条。“上性□(缺)仁多恕,尚食供膳,有虱缘食器旁,谓左右曰:勿令掌膳者知。尝读尧典,叹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意于刑措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己丑,有司言自二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42《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43《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44《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45《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
46《宋史》卷三《太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