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社区中的社会两难
环境,乃人类生存之本,我们于泥土中生长,也将于泥土中消散;我们于风中休憩,也将于风中弥离。没有人能逃离自然之神的法杖,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在我们的头顶。从识字伊始,父母就拿着保护环境的童话故事教我们咿呀学语;在公园里散步,也能看到诸多如“茵茵绿草地,脚下请留步”、“小草给我一片绿,我还小草一片爱”等环保标语;等到上学的年龄,学校里更是会举办各式各样的环保活动要求学生们参加。然而,当人们全神贯注于自然环境的时候,往往会忽视“人”的价值,人们过分贪恋“自然”之美,却很少想到人本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们一心追求自然的原始风貌,却很难接受人也本拥有那份祥和与宁静;人们沉醉痴迷于自然之中,以之为乐,以之为陶冶情操,却不想看似喧闹嘈杂的城市生活亦是我们无法脱离的存在。
在城市生活环境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的生活——社会两难。鸟越皓之先生曾将社会两难概括为:在某一环境中,如果该环境中的每一个人都没有约束地任意行动,那么结果就会出现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体环境都要遭到麻烦的现象。例如在一个拥有十个人且允许每个人供养一头牛的村庄中,十头牛的规模恰好与村庄公共牧场的容量大小相当,然而,这十个人里面有一个“聪明人”,他觉得只要自己多养一头牛,就可以有更多的收入,于是,在一个容纳十头牛的牧场里破天荒地出现了第十一头牛,一年结束后,这个“聪明人”自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但与此同时,其他九个人却因为自己的牛没有往常肥美而没能卖上价钱,获得的利润要比往年少很多,当其他人看到这个人养两头牛获利后,也效仿开始多养牛,于是,一场养牛的“内卷化”之争就此诞生,到最后,所有人养的牛都变多了,成本变高了,而收益却与从前养一头牛时候无甚差别 [1] ——这就是一个社会两难问题——是为了一己之私影响整体环境,还是为了环境的稳定而迫使自己不能得到长远发展。这似乎是个值得人们纠结与思考的难题。
这种社会两难放到现代城市中,就演变出了更加多样化的问题。例如,在一个已竣工入住的社区居民楼中,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定然会影响到周围邻里的正常生活;一个音乐专业的学生,如果每天在城市里的家中弹奏钢琴或是开嗓练喉,长此以往必然会让其他邻居感到痛苦;同样,如果在一个以低层建筑为主的老旧社区旁边修筑高层建筑物,那么施工期间的噪音以及修筑完毕之后也大概率会对老旧建筑物内生活的居民的采光会造成长期性的不良影响;再如在前日在某市发生的事件,一个萨克斯爱好者每日都会到一条沿河的街道练习吹奏,傍河而居的居民们最终不胜其烦与大打出手酿成悲剧。那么,当遇到这些社会两难问题时,人们又该如何选择——是继续装修扰民,还是自己将就;是制造乐器噪音,还是堵上自己的音乐梦想;是停止当下的城市建设工作,还是牺牲现有居民的身心健康——似乎如何选择都不太合适。
2. 对现行城市社区中关于社会两难问题解决办法的评述
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社会两难问题所带来的烦恼似乎一直伴随人们左右,几乎无人能够避免。而当人们遇到这类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受害者们似乎也只能忍耐施害者们的“暴行”,若是有人想要主动出面解决,最后也不过是一场让人气愤的争辩,甚至是带有暴力意味的言语或肢体冲突。当然,也会有人放弃“私下解决”而选择请求政府或其他官方部门出面,而最终政府及官方部门除了临时的口头劝导外也没有一个能够起到长远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或相应规则。由此看来,社会两难问题似乎没有什么能够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
对此,学者叶浩生、陈欣认为,人的决策与行为通常会受到情绪和理性的支配,这意味着人的行为与决策并不是完全无规律可循,人类的决策既体现了理性的光芒,也不排除情绪的干扰,情绪状态会影响推理的过程,在面对社会两难决策时,人们表现出的情绪反应可能是符合生态理性要求的,整体情绪反应提升了一些社会和道德鼓励的行为,然而,当个体沉浸在强烈的情绪中时,自我控制可能使人陷入混乱,情绪会导致决策偏差 [2],进而导致社会两难向更加恶劣的方向发展。学者施雪华认为,社会两难的本质是“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在平衡上的失调,个人应将自己的价值限制在有限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资源总量所允许的有利于整体社会发展的范围内,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运动形式,努力保持个体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的动态平衡,才能有效解决社会两难 [3]。学者江林、张博等人认为,出现社会两难的主要原因是,在进行某事项的短期内,个人未考虑其他人如何选择,而做出自私(非合作)的选择,以谋求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通常情况下,在处理一般事务时,相对于合作的选择,自私的选择总是对群体中的其他人造成危害,如果所有群体成员都选择不合作,那么对个人的危害要超过该个人的所得,而如果所有群体成员都选择合作,那么集体每个成员获得的福利都会增加。因此,解决社会两难的关键在于个体与集体间的合作,即在强调个人作用的同时,增加合作价值,同时给予关于个人行为的反馈结果,从而克服自我利益的障碍 [4]。学者陈莉、王沛认为,社会两难情境中,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一个人的结果不仅仅依赖于他们自己的决策,同时也要依赖于其它成员的行为,因此,信任他人也会合作是对自己做出合作决策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而当局中人对他人合作的信任度较低时,惩罚体系会增加个体对他人合作的信任度——人们相信其他人会因为逃避惩罚而采取合作 [5]。
我们可以看出,诸多社会学学者通常会将社会两难问题归结为“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产物,而关于解决社会两难的方式则倾向于奖惩机制的建立,且总体上偏向于保护集体利益的发展。
对于学者们的观点,首先,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假设“个体——集体”的对立关系成立,那么如何证实所有的社会两难问题都是个体与集体的对立。事实表明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存在“个体——集体”的对立关系,一旦碰到“个体——个体”、“集体——集体”的情况时,诸多奖惩机制就变得不那么有效了。例如,A企业想在B社区附近建立一所工厂,工厂可以解决诸多人的就业问题,将要去工厂里工作的工人必定愿意在此地开设工厂,然而B社区的居民却担心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环境,自然不愿意工厂开设在自己生活的社区附近,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集体——集体”的社会两难问题,显然工人的想法和社区居民的想法都没有错,我们是该鼓励居民对抗企业、惩罚企业要求其停止建厂,还是阻挠居民为自己的生活环境而抗争、鼓励企业继续建厂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似乎都不可行。
其次,奖惩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也不适用于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的社会环境两难问题。在诸多城市社区中,开发商为了美化环境,也出于吸引注重自然环境建设的购房者们来购买自己房屋的商业需求,普遍会在社区中留有大量公共土地进行自然环境的再建设,例如种一些花草树木等。但在后续的维护问题上,却产生了诸多疑问。待居民们入住后,这些花草树木的维护工作通常会成为社区物业或居委会的责任,而物业和居委会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很好地担负起照顾这些植物生长的工作——一来大多数物业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没有完备的植物栽培知识,二来让有限的人手每天去照顾大面积的植物对于物业和居委会自身来说也并不现实——所以,在诸多社区中,我们均可以看到自然植物大量死亡、公共土地一片荒凉、自然环境再建设大失败的场景。此外,在某些社区中,尤其是在一些老旧社区中,当居民们看到社区中荒凉的土地,很多低楼层的居民们就会将这些公共土地占为己有,种植一些农作物来自己食用。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和居委会担心居民的圈地行为不合法规,出于工作需要,便会出面阻止,对于已经种植的,常常会在“斩草除根”后进行原有植物种类的重新种植。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没有人力照看这些植物的生长,这些植物就又会在短期内面临死亡,土地又会变得荒凉,由此进入恶性循环。这显然是一个社会两难问题——居委会和物业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而在这些公共土地上进行种植,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使这些植株正常生长,进而导致植株死亡;社区居民看到大量荒地,觉得空着也是空着,不如自己圈起来种一些农作物食用,也能丰富自己的生活——一方是为了完成工作、应对检查,一方是为了补贴家用、丰富生活,二者都有自己的理由。物业和居委会的行为让居民们怀疑他们工作失职、大搞形式主义、对社区管理不作为,而居民们的圈地行为也会让居委会和物业理解为破坏社区和谐、影响市容、侵占公共用地。在这种情况下,“个体——集体”的对立关系假设和奖惩机制的运作就显得十分苍白无力了。我们没有办法认定某一方有错,因而就没有办法去鼓励或惩治其行为,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往往就会陷入到一种看似无法调和的死循环之中。
另外,这种“个体——集体”的对立关系假设和奖惩机制的运作在诸多情形下也不利于解决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社会两难问题。以已竣工居民楼的二次装修问题为例,许多人在购置房屋时,出于经济、交通、地理等因素并不会购买新房,而是会瞄准二次出售的房屋进行选购,且出于自身的身心需求可能会对该房屋进行二次装修,这就会涉及到一个两难问题——如果进行装修,不论什么时段,装修产生的噪音与建材垃圾必然会影响到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如果不装修,自己又会感到不适——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不清及不同地方的要求不同,购房者一般不会考虑邻里的身心健康便会开始大肆装修,而受到影响的邻里也大多只能选择忍耐。例如笔者调查到,在H市的M小区中,就频繁发生这样的情况。由于该小区地处学区地带,经常有人搬进搬出,搬进的住户大多都会选择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进行再装修,当装修产生噪音,诸多居民不堪其扰,在上门商谈无用后就会选择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由于对方没有违反相关法规1,只能进行人情上的劝导,待劝导结束执法人员离开后,该住户便又会开始新一轮的装修,居民们依然饱受噪音困扰,实质问题根本无法得到解决。在该社会两难问题的加持下,居民之间关系恶化、造成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如此情况下,单一的奖惩机制就又会面临失灵的问题——装修者拿着模棱两可的法律法规“合法”地制造噪音,周围邻里只能被迫接受噪音侵害,而从法律角度出发,奖惩机制更是无法判定孰对孰错,也就不能进行明确的鼓励或惩罚。
在上述事件的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将“个体——集体”形成对立的观点与单一奖惩机制的运行并不完全适用于说明并解决生活中的社会两难问题。况且,退一步讲,假设奖惩机制可以完美解决“个体——集体”之间的社会两难,那么,当个体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时,由于利益冲突而仍然让个体一味地向集体妥协是否有违公正,这也是一个争议点。因此,单一奖惩机制的运作在诸多情形下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两难,其原理不过是在两难的过程中选择了压抑个体需求以满足集体利益,一旦发生个体对个体、集体对集体的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整个系统就会瘫痪。并且,在当代中国,我们强调的是个体和集体的协调发展,不赞成将个体与集体相互对立,因此这种解决方式本身不符合我国现代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实况。
3. 关于解决城市社区社会两难问题新路径的思考
3.1. 生活环境主义的运用
近代以来,新环境范式的蓬勃发展,既反思了传统的“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分析范式,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束缚的案臼,又质疑了“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平等 [6]。然而,虽然打着平等的旗号,但新环境范式依然将人与环境置于一种对立的境地。这种“平等”的描述方式本身就未将人与环境看作是一个自然的整体,仍然采取了一种分裂、切割式的视角。
生活环境主义是相对于现代科技主义所提出的环保主义所倡导的理论框架。现代技术主义认为,现代技术的进步会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相较之下,生活环境主义更加倾向于使用生态学知识保护环境的方法,它不同于新环境范式以及以往各类环保主义理论将人与自然割裂开来的看法,倡导尊重生态系统及环境原有的自我调节能力,从生活者的立场出发,以保护当地人的生活系统作为最重要目标 [7],重视保护当地人的生活体系,把人看作是环境的一部分。
不可否认,生活环境主义提出的最初意图依旧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一种既能从生活的角度“安抚”自然,又能使其成果得到反馈,用来改善并丰富当地人生活的一种方法。生活环境主义认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推行自然环境主义,就可能会产生尽量不让人们生活、居住在森林、湖泊、河川等自然附近的决策 [8]。但是,我们不妨将这种“把人和自然看作一体”的方式运用到更加充满人烟气息的城市社区建设与发展之中。
以生活环境主义的视角来看,在进行城市社区建设时,应该让环境中真实存在的居民来决定自身所处环境的发展路径。例如在笔者调查中发现,在H市Y社区旁,盖起了一座高20层的大楼,该大楼恰好位于Y社区的东南方向,每天都会遮挡Y社区的正常日光直射。理论上在该大楼开始建造前或在规划建造时就应该与Y社区居民就遮光费、建造期间产生的噪音问题达成补偿,但是,此大楼一边建造一边与居民就这些问题进行协商,直到大楼盖好后,相关补偿都没有定音,最后,开发商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拒绝对Y社区的居民们进行补偿。处于弱势地位的居民们屡屡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却也处处碰壁,最终不了了之。若以生活环境主义的角度解决该问题,在开发商进行规划楼盘时就该与居民们达成相关的补偿协议,或者说,是一种“互偿”,如果居民们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则应该有绝对的权力拒绝开发商在此地开工,以促成开发商与居民之间利益的进一步商议,直到结果公正满意,再进行修建。然而,事实上,当开发商拿到政府批文后,几乎不会与周围居民就开发楼盘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居民进行告知或与其商议,往往都是当高楼已具雏形之时,居民们才对其中的问题有所察觉。届时,一切都为时已晚。
而对于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就公共土地占有和再种植问题的矛盾,若以生活环境主义看待,也会大为不同。大多社区公共土地存在的意义本身就是美化环境,而居民们圈地种菜的行为正可以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居委会人员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打着“美化环境”的旗号,去把本身可以起到美化环境作用的居民们种植的农作物连根拔起,着实免不了让人怀疑是为了形式主义。正如笔者对H市M社区的调查显示,居民们常常对居委会工作人员谈道:“你们要种,就好好管理,与其种了没人管,没几天就都死了,还不如让我们种,反正种出来都是绿色的,你何必把我们种的东西都拔了。”因此,把这些土地还给居民自己,让居民自己来决定如何使用,相比交给居委会种植之后乏于管辖,也许是个更好的选择。
对此,一些反对者认为,生活环境主义即使承认了生活者的立场,也不能保证生活者具备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他们认为发生问题的居民通常会分成几个不同的“说法”集团,居民们不能“报团取暖”;其次,居民们的“说法”不能反映主体居民的意见,也不能保证领导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最后,当地居民出于保护当地的生活体系,具有其特殊性,其选择也是历史文化沿袭的结果,所以解决办法不可以直接用于其他地区环境问题 [9]。实际上,此类担心大概率是多余的。不论从什么角度来看,任何人都不太可能蓄意破坏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因此居民们所形成的“说法”集团之间的争议与冲突也大概率是关于如何保证自身利益的正向讨论,而不会因为“说法”不同就出卖自身的利益;第二,既然各个“说法”集团的组成者就是居民自身,那么这些集团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主体居民的代表,作为旁观者,更无需担心他们会做出什么不利于自己的决定——没有人比环境中的生活者自己更了解自己想要什么;最后,居民们出于保护当地生活体系所做出的特殊选择,恰恰证明了生活环境主义运用的灵活性,解决任何环境问题都不能以生搬硬套的模式去进行,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妄图将生活环境主义模式化,发展为一套万事皆可套用的系统,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观点。
3.2. 从不平衡互惠到不平衡互偿
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曾提出,在小社会距离内,平衡互惠是要求价值相当,报偿时间明确的交换,即有明显的回报期望,财务的转移是被交换群体规范好了的,并明确提出对等的价值和允许延迟返还 [10]。据此,我们可以推理出不平衡互偿的概念,即在无明显回报期望、无严格规范对等价值的前提下,交换双方进行隐晦的或不能直接衡量的价值交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交换式的行贿受贿,例如,在十几年前相关法律未得到健全时,在某些地区的部分学校里,一些学校领导层人员可能会帮市里的官员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而这些官员出于回报又可能会反过来提拔学校领导层人员做官,或者当这些学校领导层人员需要在市里办事时予以方便;又如两个生活在同一居民楼内的居民,居民A逢年过节会给居民B送一些吃的东西,而居民B也会把自己做的食物送给居民A,这种礼物交换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平衡互惠。
对此,我们可以进行延伸式应用,将不平衡互惠发展为不平衡互偿,并运用于解决社会两难问题之中。如果说互惠是一种具有正向效应的双方获得,那么互偿就可以理解为一种阻止负向效应进一步扩散的双方补偿。
以居民楼再装修所产生的噪音污染扰民为例:站在装修者的视角来看,自己辛辛苦苦赚钱买了房子,若是不装修,住着心里感到不舒服,但是装修又必然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噪音污染;站在其他居民的角度,对方装修所带来的噪音必然会长期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但是不让对方装修又不太可能,而且自己也会买房,大家都会有装修的一天。因此,周围居民日复一日地忍受着装修者所带来的噪音危害,却又无可奈何。
为此,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去思考问题,既然装修所带来的噪音侵袭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就可以尝试通过不平衡互偿来弥补双方在这场“博弈”中所缺失的利益。如果我们把人的感觉分为生理与心理两个部分,噪音最直接的是对人生理健康的残害——例如,对听力、心脏的影响等。而由于生理上所感受到的不适,心理也会随之备受摧残。但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互偿及时遏制装修噪音对人心理上的困扰,并尽可能阻止其在生理上造成的伤害,这样,就达成了双赢局面。
具体操作,可以以笔者的调查案例进行参考。在H市的M社区中,居民Y是一个新搬进的业主,并且有强烈的意愿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再装修,而居民C是他的邻居,由于全球疫情原因,居民C不得不居家办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居民Y在未采取任何睦邻措施的前提下动工,必然会对居民C乃至其他居民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而居民C也会因此无法进行工作,甚至导致健康受损。在这时,居民Y采取了一种非常有趣的做法,他先是打听了周围住户的工作性质和基本起居日常,依照“日常居家办公>日常居家生活>早出晚归”的先后顺序,对“如果自己开始装修,会对周围邻里造成的噪音侵害影响大小”进行了排列,并依次对可能受损的邻居写好相应的道歉信,并提前购置一些小礼物(这些礼物可能只是一些普通的水果,或是面包房中最普通的一块小蛋糕),打包装袋,亲自登门向邻居说明自己的情况、动工时间和动工可能带来的影响,并请求邻里的谅解。如此一来,诸多邻居收下礼物和道歉信后反而对他表示了极大的理解,他在装修时也并没有遭受邻居的投诉,甚至许多邻居还会帮他在装修现场监工,居民C也因其提前与自己商量好时间,从而避开了其产生噪音的时间进行工作,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也未遭到扰乱。
而在同一社区的另一居民楼中,同样新搬进的需要对房屋进行再装修的居民L却显示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居民L在进行装修前从未与其他居民进行沟通,仅仅是获得了居委会与物业的批准,准许他每天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动工,且没有任何其他附加条件,根据批准,他便在所谓的“规定时段”内不定期不定时地开工,没过几天便遭到了周围居民的大量投诉,短时间内到访社区进行调查的警员络绎不绝。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每一次来访的警员也只能对其口头劝导,居民L也会在警员离开后继续动工,完全置其他居民于不顾。居民们深受其害,以至于他在装修结束后,社区的居民们也常常采取一些“无声的反抗”来倾诉对他行为的不满。例如,一些居民会故意往他门口倒垃圾等。
由此可见,不平衡互偿所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方便你我,更能促进长远的社区和谐与发展。虽然噪音污染会对人的生理造成极大的不适,但通过对心理的补偿却可以让单方面遭受装修噪音侵袭的人在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无限趋近于平衡,而不得已制造噪音的人也因受到居民们给予的方便在日后的装修过程中避免了诸多纠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上述案例中所使用的方式放之四海而皆准,我们仍要保持生活环境主义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因地适宜地采取措施,尊重生活者的选择。
4. 亟待完善的法律与制度
不论是生活环境主义,还是不平衡互偿机制的建立,其背后都应有强大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相邻权”的叙述里,就有对互偿机制的类似描述:不动产权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诸如此类的表述约有十数条。只不过这些法律条款多描述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而非“互偿”,并且这些条款也没有规定一些不好界定范围的纠纷如何处理,例如居民间的噪音污染等。因此,我们的相关法律与制度仍需完善。
事实上,当遇到诸如噪音等不易界定范围且不论如何判处一方都不能显示公正的两难问题时,倒不如换一种思路进行处理。法律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就一定要站在人的角度去思考,而人是感性与理性的有机结合,因此,当遇到社会两难问题时,法律在遵循绝对理性的同时,也应该站在感性的角度去进行分析。例如可以强制让准备再装修的居民等需要在一定时间段内在家中制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人正常生活的居民对与其邻里进行不平衡互偿;而对于居委会与居民间的公共土地纠纷问题,则可以重新衡量社区公共土地的最初存在意义,如若这些公共土地存在的意义就是美化环境,而居民们圈地种植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倒不如把土地交给这些居民自己去支配,总要比因无人看管而荒废要好得多;对于在居民社区周围进行城市建设影响原住民生活的问题,则应该在规划建设时强制开发商与居民进行面对面沟通,在遵循生活环境主义的基础上,与居民达成互偿。
5. 结论
在面对困扰城市社区居民生活的诸多两难问题时,生活环境主义和根据不平衡互惠所提出的不平衡互偿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路与方式,来对问题进行更加有效的解释与解决。
然而,不可否认,生活环境主义与根据不平衡互惠所提出的不平衡互偿的运用,在一些地区或在某些情况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如何来保证这两条路径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而得到有效实施,如何保证在社会两难情景下所有参与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相对最公平的保障等。因此,法律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面对环保主义与发展民生的需要时,不应试图将某地的解决方式发展为能够放之四海皆准的“模式”。在处理城市社区中的社会两难问题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与考量,进而采取符合当地需要、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行、能够促进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恰当方式进行积极应对。
而作为社会学者,不仅要站在上帝视角观察问题,还要融入其中,感受当地居民的切实需求,尽全力以客观公正的角度看待一切社会问题,为解决社会两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进人民生活福祉做出贡献。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没有对居民区房屋再装修所产生的噪音问题进行明文规定,且对于噪音的标准没有具体说明,对允许装修的时段也未进行明确划分。据笔者调查,H市市民服务中心虽然表明“装修时段应限制在每天早上6时到12时,下午14时到晚上22时,噪音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无工作日节假日划分”,但却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感受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再加之噪音防治手段有限等因素,使得该规定在执行时不仅困难重重,且并不衬人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