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s,以下简称GVC)理论逐渐兴起,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动世界逐渐向建立开放、平等的贸易投资环境方向发展。国家间的贸易壁垒逐渐被各类贸易协定降低,各国都可以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跨国公司为了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减少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生产经营活动的GVC逐渐呈现出“碎片化”的趋势,这也增加了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美国曾经是自由贸易的主导者,GVC经历过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期的高速发展后,在最近的十几年内发展放缓,其对发达国家的负面影响逐渐积累,逐渐掩盖了其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GVC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之间的运输和交流变得更加困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遭到威胁、即时化生产系统的可靠性受到冲击。对GVC的重新评估以及GVC的可靠性逐渐被纳入大众的考虑范围内。本文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如RCEP,可以使碎片化的GVC相对集中地分布在某个近邻的区域内,既能使GVC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也可以提高GVC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首先介绍GVC风险的主要来源和风险防范措施,其次解释RCEP条款是如何促进企业GVC的优化,最终论述以RCEP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在优化GVC的同时降低其风险。
2. GVC的风险及降低风险的举措
2.1. 当前GVC的风险
跨国公司的GVC受全球经济趋势的影响较大,当全球经济出现系统性风险时,GVC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增大,GVC带来的积极影响无法覆盖其带来的消极影响,企业GVC链条存在断裂的可能,随之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反而会进一步使得GVC的稳定性下降。然而,随着当今贸易保护主义和新冠疫情的冲击,贸易保护主义抬头,GVC发展的前提受到破坏,企业生产的GVC链条也存在中断风险。
而本地企业在进行国际化并嵌入GVC时,除了带来诸多积极效应,还会对本国产业产生负面冲击,使得本国产业“中空化”,造成大范围的结构性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人口形成的利益集团对GVC的政治影响大于经济影响。经济上的影响主要有对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政治上,除了结构性失业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外,还涉及对政策的影响。在面临日本汽车工业的冲击时,美国三大汽车生产商拟通过裁员和降低员工工资的方式提高美国汽车的核心竞争力,但受到美国汽车工人协会的阻拦。政党在竞选或执政的过程中,为了讨好选民,经常主张以立法的方式来提高工人待遇,影响雇主的行为,如拜登上任就提出提高最低工资,奥巴马在任期间完善社会福利以及劳动保障,特朗普限制劳动力成本更低的移民入境等。这些立法都会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影响其GVC的优化。
除了上述的潜在风险外,GVC本身也会存在如下风险:
1) GVC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会影响到正常的生产交付,从而威胁到GVC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当地政府临时更改行业规定,当地政府颁布新的关税税则或者更改税率等;
2) GVC所在的国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2020年新冠疫情的蔓延,在各国采取封闭、隔离等影响人员物资流动的政策环境下,GVC各个生产环节极大受到了影响;
3) GVC当地所在国的各项成本上升,如平均工资的提高、物价上涨、汇率波动、水电气、土地等基础设施价格的上涨等。
以2020年新冠疫情对GVC的影响为例,在中国最初宣布疫情并采取内部封锁措施的初期,许多劳动密集型的工厂停工,订单无法按时交付。其他国家为了防止病例输入本国,暂缓了同中国的运输往来。以上政策的实施导致了多个生产依赖中国的跨国公司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如苹果公司、通用汽车等,其中通用汽车在密歇根与德克萨斯的总装厂由于未能按时收到产自中国的核心零件,不得不放慢生产速度 [1]。同时,疫情封锁引来的交通限制,也会引起物流成本的增加,由于旅行的限制,航空公司在疫情期间航班数量锐减,物流上极大依靠航空运输的制药业的平均物流成本在疫情期间增加了224% [2]。根据WTO的统计,本次疫情使得39%的贸易保护措施重新启动 [3]。由于此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影响了订单的交付,在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影响了本国抗疫工作。所以,在优化GVC的同时,也应考虑其风险。
2.2. 重新评估GVC并降低其风险的方式版规范的完整性
跨国公司在优化GVC时,往往应该将上述风险项纳入进来,综合评估GVC的风险项。如,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散并对GVC链条的断裂进行情景分析,潜在的偶发事件和对应备份计划是否充足,在进行GVC风险防控的时候是否将成本收益分析纳入其中,GVC的优化是否已经达到了边际报酬递减阶段等。而通过以下方式,对GVC进行重新评估,则可以降低其风险:
1) 分散化经营和“备胎计划”:将GVC分散到不同的国家,而不是过度集中在某个国家进行生产,进而减少对这个国家所产生的依赖 [4]。如某些过度依赖中国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欧美跨国公司,逐渐提出了“中国 + 1”的战略 [5],即主要生产除了中国之外,还需在另一个国家寻找备份方案。这样虽然使得GVC变得“冗余”,即使得整条GVC效率变低、增加了各个环节的成本,最终导致利润下降,但是也可以增加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正如华为在面临美国对于芯片、操作系统以及其他行业标准制裁的时候,也采取了加强自身芯片生产能力的“南泥湾计划”和海思半导体等的“备胎”计划。
2) 区域化生产和产业回流。区域化生产即企业通过将分散在全球的GVC碎片重新有效地整合到某个区域内,如亚太区域、北美区域、欧盟区域等,在区域内利用成员国的地理优势和各国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区域化生产。而产业回流则是将在国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回国内,比较著名的就是奥巴马和特朗普政府时期的制造业回流北美的政策,以及日本2020年4月份的22亿美元供应链刺激政策,目的在于将某些高精尖和高附加值的日企GVC从疫情严重的中国转移回日本或东南亚国家 [6]。
3) 在当地实施本土化策略。跨国公司放松对GVC的管控,让GVC的子公司和子生产部门更加符合当地政府的政策,更加融入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从而增强其同当地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打开当地的市场,常见于消费者驱动型的价值链优化政策。外资企业的本土化策略在我国十分常见,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时候,都会通过让渡部分股权,让本土企业控股的方式来叩开中国市场的大门,同样的要求与政策在印度、阿根廷、尼日利亚等国也十分常见。特朗普政府在试图制裁TikTok的时候也曾经强制要求其母公司字节跳动让渡TikTok美国的股权,强制使其本地化,所以,本地化策略是0和1的博弈,处理得当便可同当地政府建立稳定的联系,获取双赢的局面,处理不得当,便有可能造成双输的困境。
4) 退出某个市场。中美贸易战中,华为公司面临美国的制裁,主动宣布推出美国市场。该动作虽有被动成分,但当其边际收益小于平均成本时,停止生产经营也是一种止损和防范风险的举措。
下图1可以形象地说明几种情况的差异:
Figure 1. Differences of several GVCs risk reduction methods
图1. 几种降低GVC风险模式的差异1
3. RCEP与跨国公司GVC优化
3.1. RCEP原产地规则
除了一些众所周知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鉴别贸易中货物“国别”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流程。RCEP对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给与了较为灵活的标准,作为其中主要两类,区域价值成分和税则归类改变2。就区域价值成分规则而言,原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规定40%的附加值需要在成员国内完成,才可以开具可享受该FTA免税规则的原产地证书,否则将不享受关税减免。RCEP则将区域价值成分的限制由40%限制降低为10%。如此一来,GVC原先需要转移最终产品的40%附加值才可以享受关税优惠,现在只需转移10%即可。降低的标准使得原产地规则更为灵活 [7]。
RCEP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可以扩大企业红利,区域成分累积代表商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缔约方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即:在确定出口产品原产资格时,来自RCEP任一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原产,整个RCEP区域被视为一个“广义的原产地”3。方便RCEP国家的商品货物可以畅销全球,增强RCEP国家的商品在国际上非RCEP区域内的综合竞争力。企业也可将GVC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中在RCEP区域内,减少了转移出RCEP区域的必要性,促进了RCEP成员国内部的“内循环”。
首次明确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制度实施时间表。该制度是指在传统的由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以及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主声明4,该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重要特征之一。我国与瑞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采用了经核准的出口商自主声明制度,但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并明确各个缔约国应该10~20年之间落实该制度。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核准的少数企业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普遍适用模式,大大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时效。
综合来看,RCEP的原产地规则有很大的创新和进步,为企业在亚太区域甚至在全球范围内的GVC优化提供了跟多的可能性和选择,跨国公司可以结合RCEP原产地规则以及RCEP成员国的FTA,冲破贸易壁垒限制,更加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以投资带动RCEP成员之间的贸易,并深度优化域内GVC [8]。
3.2. 降低关税税率与改善关税结构
根据RCEP协议,货物贸易中最终零关税的产品数整体上将超过90%,并会取消多种货物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关税的大幅削减将进一步促进区域内贸易。对从区域内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跨国公司来说,RCEP的签署有助于其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不确定风险。贸易自由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并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往来。
目前RCEP成员国具体降税模式基本包括“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包括10年内降为零等)、“部分降税”以及少量“例外产品”等四大类,这有利于贸易协定平稳有效地实施。以我国为例,此次RCEP的关税降低,更多的是针对日韩的商品(以制成品为主)的降税,而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商品(以原材料为主)的关税已经降低到比较低的地位。我国此前对本国的贸易保护较大,此次加入RCEP可以减少我国的贸易保护力度,放开我国消费市场,通过引入更加优质的最终制成品来加速国内的供给侧改革,在扩大消费者选择的同时,激发市场的活力,在增加对外开放力度的同时倒逼国内产业升级,使国内企业向价值链上高附加值部分进行转移。
3.3. 服务贸易与直接投资
服务贸易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贸易领域。WTO《2019世界贸易报告》的数据显示,2019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量达到12万亿美元,2010年到2019年间平均增速为5.4%,明显快于货物贸易的增速。RCEP十五国服务贸易十年平均增速略快于全球,达到7.8%。RCEP对服务贸易领域采取了较为灵活“负面清单”模式。日本、韩国等7个成员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成员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从正面清单转化为负面清单,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就开放水平而言,中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其他成员国在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中方关注的服务部门也都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除市场开放及相关规则外,协定对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三个方面制定了更加细致的规则。通过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的领域增多,跨国公司得以更加自由地选择GVC各环节的配置和组合 [9]。
根据FDI异质性对我国对应产业的分析以及RECP最新的原产地规则来看 [10],RCEP的签署对于我国处于负溢出效应的资源寻求型FDI和效率寻求型FDI有着疏导作用,新的原产地规则使得低附加值产品可以更加方便地在RCEP内部市场以及全球市场上流通,在转移出过剩产能的同时,为对我国有着正效应的创造资产寻求型和市场寻求型的FDI腾出了投资空间;同时,金融投资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也为人民币的国际化拓展了一条新的路径。该举措促进了资产寻求型FDI和市场寻求型FDI在我国的投资落地,在对我国经济产生正面效应的同时,也能促进RCEP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11]。
3.4.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GVC的风险降低和优化作用
由于地缘毗邻,同一个区域内的文化通常较为相近,跨国公司在优化GVC的同时也能很好地就近管理,相近的文化环境也方便出现政治社会风险时跨国公司总部尽快的做出响应,减少GVC风险,同时将GVC风险发生后的损失尽可能降低。GVC集中在某个地区内部管理,可以利用地区间发展差异所带来不同的比较优势来对GVC进行优化。就RCEP而言,RCEP成员国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RCEP区域整体比较优势的数量和种类较为丰富,既有新加坡、日本、韩国带来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优势,也有中国的全产业链带来的规模效应和正外部性优势,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这类资源和农业发达的资源型优势,同时还有东盟十国的劳动力和人口优势,RCEP的区域化协议对于所有国家的比较优势有着较强的整合能力,更利于企业在区域内建立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促进其优化GVC [12]。
同时,RCEP区域内的各个成员国地理上也较为相近,相近的地理位置会促进其文化经贸交流,增强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联系,降低其对应的政治经济风险,使得区域内成员企业应对全球性冲击的能力增强;同时缩短各个供应链环节之间的距离,减少物流成本,增强GVC的管理能力。RCEP一揽子协议能够强化跨国公司垂直领域的生产,促进其构建完整的垂直生产链条。同时RCEP原产地规则里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也可以增强RCEP区域内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非歧视性的平等协议文本可以使得投资环境和对应的政策监管更加相近,极大地节省了GVC的管理成本,规避其面临的合规风险 [13]。
4. 结语
现有的GVC发展经验告诉我们,GVC的优化可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但GVC自身的风险仍不能忽视。跨国公司在优化GVC的同时,需将全球经济趋势、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自然环境、上下游合作商的经营情况等纳入其对GVC风险的评估中,做出有效的预案。
RCEP的签署,通过降低区域内关税和原产地规则,减少了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并通过关税结构的改变,促进其产业升级,方便其在亚太区域甚至全球范围内以多种组合方式优化GVC。通过服务贸易领域的负面清单,各国互相开放的行业领域增多,跨国公司得以用更加灵活的投资方式优化其GVC。尤其是其中的金融服务部分,直接投资门槛的放低,更是可以推动跨国公司进行产业转移。
RCEP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既可以降低GVC面临的风险,平衡各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也可以通过整合区域内各国的比较优势促进GVC的进一步优化,增强RCEP区域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NOTES
1S1、S2、S3、S4为供应商1~4;D为分销网络,C为客户。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七条微小含量。
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
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