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已于20世纪末开始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加剧,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带来的是社会负担迅速增加的问题,同时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从现有相关文献中更多是从制度设计、养老模式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开展研究,并没有立足于漫长的历史阶段去分析当前时代养老模式变化的背后成因,和即将面临养老的应然与实然冲突,以及传统观念甚至养老机构与养老体系的彼此调适问题。
在中国,特殊的孝文化下的代际关系导致家庭养老占主要养老模式,社会养老为补充。成海军在《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前瞻》[1]中表明,未来我国农村应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胡宏伟等的《我国老年人心理健康自评及其影响因素研究》[2]研究认为,社会养老是家庭养老的补充,可提高子女的经济支持水平。田北海等的《基于对家庭养老替代机制的分析》[3]研究则认为,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总体水平较低,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服务需求水平相对较高;身体机能是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硬约束条件。社会养老模式相对复杂,其中对机构养老的定义是根据服务场所界定:从机构养老的资金来源指出,机构养老是指依靠国家资助、亲人资助或老年人自助的方式,将老人集中在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机构中的养老模式[4]。根据养老服务的来源界定:对养老机构服务发生场所、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专业化程度、信息获取程度和社会认同度等方面进行概括,机构养老是一种由企业单独运营或政府投资运营并拨款,服务发生在养老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较高、信息获取相对较方便,但目前社会认同低而社会融合较高的一种养老方式[5]。综合两个概念后可以明确目前学界认为老人居住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到由政府、企业、志愿部门、非正式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提供的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一种综合性的养老服务方式。
我国传统的“尊老”文化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老年人选择养老模式的心理,养老模式既有思想文化的差异性,也有思想文化的传承性。以中国古代史为切口,探究养老模式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家庭伦理关系的转变,是分析养老模式嬗变的重要依据。其中,传统思想文化下的家族观念、生命观念、尊老观念在影响我国养老模式变化过程中有着制度、文化和实践方面的优势。基于此,本文探讨如何更好地认识我国传统养老模式,利用养老模式的主要特征及其规律,寻找转变的历史动因,可以为目前构建以人为本的制度、培育积极养老观念、提供多元现代养老保障路径提供历史依据,创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养老模式发展之路。
2. 我国传统养老模式的变迁
因人口的衰老带来的养老问题是世界上每个国家在每个历史时期都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朝代的更迭、世界战争的打击及生产关系的变革,导致我国历史上也经历过几次养老模式的嬗变,但也有一些模式沿用至今。
2.1. 秦汉时期奠定家庭养老模式
在我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政府都颁布了相关养老倡导和救济政策。《礼记》中“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九十使人受”[6]早在夏商周时期对于老人便有免除摇役的规定,《礼记·王制》中记载:“凡三王养老皆引年”。郑玄注疏为:“已而引户校年,当行复除也。”[6]表明此时已经将老人划归为特殊群体,需要政策对其有所照顾倾斜。
秦汉时期,对于老人的赡养有明确的政令规定,汉文帝已经有政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7]汉武帝时期将这种方式以“受鬻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化和制度化地明确了国家对于老人生存的保障补贴,何人负责,何人督管。此外相关立法规定:存问老人制度、三老制度、王杖制度、免除老人徭役、量刑从轻、同时对拥有老人的家庭子女也给予优待“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8]等。虽然一些法令的确立是为了对国民进行“教化”,但同时也提升了部分老人的社会地位,对老人也有一定的精神慰藉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该时期儒家“孝悌”思想盛行,所有政令是对居家养老的补充和鼓励,文帝言:“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7]“佐”即帮助孝子贤孙在家可以更好地使老人颐养天年。
2.2.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官办养老机构和宗教养老得以规范
魏晋时期虽战争频发,但依然延续了秦汉时期的政令。据《晋书·食货志》载:“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据此规定,晋朝年过六十按年龄逐步减免赋税,六十一至六十五岁租赋减半,六十六岁以上完全免除,即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9]。除了同先秦一样诏令赏赐,行三老五更之礼、行乡饮酒礼、赐几杖制度,为提高老人社会地位,初创“版授高年”制度,沿用至隋唐,即对高寿老人授予“假郡守”、“假县令”等虚衔的制度。还出现了留存养亲制度,即应当处以死罪、流罪和徒罪的犯人,如家中存在直系亲长又无其他成年男丁能够奉养老人,国家可以允许罪犯申请缓刑留家中赡养老人,待老人百年之后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南朝萧梁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办救济赡养机构——孤独园。梁武帝萧衍作为佛教徒,受佛教慈悲思想影响很深,诏曰:“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勿收租赋。”[10]虽然此举动是萧衍对佛教的虔诚信仰而依照慈悲精神做出的学习须达多长者的行为“古者鳏寡孤独废疾者有养。帝非能法古也,祖释氏须达多长者之为耳。”[11]但与此同时尊老的仁德理念起到了安抚民心、推动教化、稳定社会、吸引人才的作用。该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为往后历代政府设置的孤寡老人居养机构,如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宋代的福田院、居养院以及后来的养济院等提供了发展基础。
隋唐时期在养老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系统措施,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法律保障、政治身份、社会福利与特权等方面。为了推广《孝经》,隋文帝曾颁诏令:“唯读孝经一卷,足可立身治国。”[12]“孝治天下”成为隋唐的基本国策,从礼制和法制上确定了对老人的尊养,严格规定养老的承担者,如养老礼、乡饮酒礼、不孝入罪、刑罚宽宥、权留养亲、对老人的赏赐、配给侍丁、赋役减免等。同时为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唐代开创了极具代表性一种社会救助机构——悲田养病坊,它是依靠国家和寺院等社会力量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养老方式,包括针对济贫的悲田院,为照顾高年老人所设的疗病院、为有疾者包括患病老人治病的施药院。唐代大部分时期受佛教影响,“福田思想”被世人广泛接受。武则天时期设立了悲田使来打理病坊的日常事宜,这表明唐政府正式地介入到社会救助活动中来,病坊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上来,但是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监督和辅导,并没有完全由政府经营的病坊出现。运营资金来源于政府为其提供一定拨款、米面食物和其他生活用品,《新唐书》有载:“凡敝幕、故拉,给病坊。”[13]同时还有信奉佛教的百姓布施和寺院经济的收入。因此病院不是专门用于养老的机构,只是在一定方面具有国家养老院的性质。
2.3. 宋元明清时期地方机构和民间慈善机构发展迅速
在奉行“养老慈幼之政”的宋代,《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国家置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路上遇到饥寒交迫“僵仆之人”,“无衣乞食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14]福田院设在首都东京(今河南开封),由开封府直接派人管理。收养对象为首都一地的老幼残疾且无依无靠的贫困人口。之所以称“福田院”,同“悲田养病坊”一样是受佛教影响,这种养老政策是被自上而下地重视并贯彻发展的,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建设。宋仁宗嘉祐八年十二月诏书中谈及东京福田院初设情况,要求扩建:“京师老疾孤穷匄者,虽有东西福田院给钱米,才二十四人,可别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盖屋五十间,所养以三百人为额,岁出内藏五千贯给之”[15]后增设南、北福田院,四个福田院共计可收养1200余人。居养院、安济坊到宋徽宗时(1100~1125年)最为普及完善,遍及全国各州郡,他下诏“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16],凡是有1000户以上的城镇都须设置。居养院属于综合性收养机构,收养对象与福田院相同,主要是孤寡老人、残疾人士、弃婴与孤儿。到南宋时发展出专业性的收养机构,如专门收养鳏寡孤独老人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名称不同,性质一样,即今之福利养老院。用以供养的拨款来源,一是将无人继承的户绝的财产(主要是田产)归公,田产收入不做他用,一律划拨给居养院。二是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常平钱利息中拨给[14]。
南宋时地方性的养老院已经非常完备了,如苏州居养院有房屋65幢,310间居室。房屋整齐排列,每排房屋之间有长廊相连,便于来往。因收养的孤寡老人与孤儿多,钱米支出大,苏州地方政府遂专门拨给官田1600亩,出租给少地无地之农人,每年得租米700石作为居养院开支。居养院中设置仓库,凿有水井,并有僧人主持老人医药及死后安葬事务,成为当时地方养老院的典范[17]。此外还有民间慈善救助事业,如“范氏义庄”,这类民间宗族福利,也承担了社会困难老人的救助与赡养职责。
明清时期除了官方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完备了养老模式和措施,如《大明律》里明确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18]还有养老义庄大量出现,其保障性质也从宗族福利转向更具公平性质的扶老救贫济穷,在为族人提供生活养老保障的基础上,推行道德教化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此外由民间组织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院”、“鳏寡孤独院”等也缓解了老人的生存困难。19世纪中后期,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倡导“慈善博爱普济众生”思想的宗教组织也开始进入中国,虽然西方“爱己及人、敬老怀幼”的宗教文化与中国以宗法孝悌为核心的传统思想相比显得十分微弱,但外源性思想在增加文化多样性、济世救贫、引导人们慈悲向善和博爱情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注入了新鲜血液。
2.4. 民国时期西方养老院和教会社会养老机构传入
清末在维新思想和洋务运动影响下,起自明代的善堂文化和慈善事业得到进一步革新“社会化养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截至清末民初,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个体家庭为主,宗族、民间慈善组织和官方为辅的养老模式,“院所居养”是主要形式。其中,家庭和宗族的义庄收养了绝大多数孤苦老年人,其余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才由民间慈善组织普济堂以及官方机构养济院等收养。
民国建立后,国民党政府对原有教养机构进行改造,并制定《救济院规则》,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无所依靠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设立“救济院”涵盖养老、育孤等功能。由于生产关系的转变,宗族义庄的养老逐步解体,回归到了小家庭的养老模式,如有大量的移民移居上海。这些人口的移入,加之上海的西式生活和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所带来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变化,给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和宗法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上海出现了由移民家族组建的族会[19]。脱离了传统宗法制,注重培养个人生产力和小家庭的稳定性。
在近代的大环境下,灾荒频繁、战争不断、国力衰弱,一些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实业家,如张謇曰:“今政无可冀矣,哀其老人,社会宁不当负其责。”[20]他们认为当国家战乱不断,家庭遭到破坏,无所依靠的老人流离道路时,社会企业应当承担起救助“无告老人”的责任。因此在1912年张謇六十寿辰,“仆(謇)念乡里老人固有失所而无告者”,“乃先期告朋好,以觞客之资,营养老院于南通。朋好翕许,醵金协助”[21]。张謇移宴客费三千元及亲友的捐款,筹建第一养老院。选择城南白衣庵东隙地十七亩半,“先于庵左侧设男院二十四间,次于庵右设女院十六间,食堂、溷湢、庋物、洗衣室各附其院,庖所、病室、储藏、接待、管理、看守等室,则两院共之”[22]。1913年11月开院,养男老八十(人)女老四十(人) [23]。张謇七十岁时,1922年在第一养老院对面设立第三养老院,第二养老院为其兄张詧在海门建立,“三先生(张詧)去年办养老院于海门……彼名第二,故此曰第三”[21]。张謇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批企业家以有限的财力,建立养老机构,免费收养那些无依无靠的老人。养老院规划合理,男女分住,不仅设施齐全,而且还有男女浴室和男女病房。院内还常设内外科医生,专治老人疾病。同时,建有花园,以供老人养精益神。具体布局如下图1。
资料来源:南通档案馆藏:《张啬公创立慈善总管理处所辖之养老院、残废院等整理报名册》,档号A208-117-623。
Figure 1. Nantong nursing home floor plan
图1. 南通养老院平面布局图
张謇所建的南通养老院已经非常接近近代养老院的格局,其养老思想并非只着眼于老年人自身的物质需求,还要重视精神需求。此外《南通县养老院章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可选择从事其熟悉的工作,“分别向习某事及与某事相近之人,任院设能胜之工作”[20]。老人可以做一些简易的工作,如:看守、看护、打扫杂役、帮农、鞋工、搓纸、弹花、编织、搓绳等。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养老院的经济负担,而且有些工作(弹花、编织、搓绳等)还可以增加养老院的收入,有利于养老院长期的运营。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思想相比,他的这种机构养老思想,将养护老人和组织老人生产相结合,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家庭的负担,也为当今社会解决养老问题也提供了一些借鉴。这一时期,国家逐渐突破传统的“施舍恩赐”理念,开始强调国家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也从单纯的“救养”向“救”、“养”、“教”三位一体转化,传统老年人实物和现金救济开始向现代老年人社会服务转型,官方和民间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始引入现代科学管理理念和社会服务专业技术,慈善组织的管理运营日趋管民主化与科学化。
但是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战争频发,养老机构实难为济,冯友兰曾指出,“在20世纪中叶以前中国社会的养老问题基本上是在家庭之中得以解决的。家本位的传统中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个人无法独立于家庭组织之外,老有所依和老有所养基本只能依靠家庭来实现,官府、民间慈善机构甚至家族组织的养老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24]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养老模式才又重新根据社会结构的变化发生新的嬗变。
3. 影响中国养老模式形成的思想文化因素
历史文化传统是国家养老模式形成的核心影响因素。郑功成在《社会保障学》一书中指出“由于社会保障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乃至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具体国情的差异又使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中出现很大差异,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理论界定也就很自然地存在着差异”[25],因此在社会学理论中,养老问题不仅仅涉及政治体制、经济环境,更重要的是历史文化和伦理道德,而孕育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是以儒、释、道三家为基础的思想文化,其中儒家思想占主体位置,其他思想有百家争鸣之势。
中国思想史的发展是以华夏文明发展为脉络,经过了春秋鼎盛和千年沉积,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以“中”为宗旨,以“和谐”和“仁义”为特质,以“礼治”为秩序,提倡“德治”、“人治”和“教化”。这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导致了在养老问题上的行为导向是以“仁爱”为基础的文化内核,具体表现在家族观念、生命观念、尊老观念,三个方面。
3.1. 家族观念
历史上家族观念在中国社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家族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不仅是一个属血缘的群体,更是一种价值观念和社会义务的集合。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也提到了家族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家庭是差序格局的核心”[26],这种观念从古代到当代一直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心中,影响着国人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在这种观念下儒家从宗族血缘的孝悌关系出发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正是仁爱之心从爱父母爱亲人逐步推及延伸至尊敬与善待全社会的老年人,孝道与“仁爱”一道成为全社会尊老敬老的道义共识与情感底线。
在中国宗族制度下,家族的范围通常相当广泛,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村落的居民。家族内部有着复杂的组织结构,家族之下是一个个的小家庭,以及族长等领导层和各个支系的成员。这些成员通过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相互连接,形成一个庞大而紧密的社会网络。吕思勉在《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提到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紧密共同体,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关于最初的养老观念就是通过这样的亲代关系确定下来的,这样的关系中,除了成员间感情的培养,家族精神的传承性和连续性以外,对家族的责任感还具有一定约束性,家族在家庭之上,家庭又在个人至上,“一损皆损,一荣皆荣,扶持遮饰,俱有照应的。”[27]在政治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验证了这种制度的积极作用,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仇鹿鸣的《魏晋之际的政治权力与家族网络》、陶晉生的《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等等都探讨了不同历史时期世家门阀和士族家族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因此,族内成员衰老后,家族观念保证了家庭成员有责任为其养老送终。
其次,在以家庭为本位的伦理思想中,也要求子女“反哺”,《说文解字》解“孝”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解“老”为“老,考也。七十曰老。从人毛匕。言须发变白也。凡老之属皆从老”[28]。这里的孝的对象很明显就是自己的父母,是以家庭为单位去善待老人,即自己的父母。《诗经·雅廖羲》中有“哀哀父母,生我幼劳”、“欲报之德,昊天同极”;墨家提出的“孝,利亲也”;《孟子·历章上》论证“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佛说父母恩难报经》中佛陀强调了父母恩情的深重和难以回报“父母於子,有大增益,乳哺长养,随时将育,四大得成。右肩负父、左肩负母,经历千年,正使便利背上,然无有怨心於父母,此子犹不足报父母恩。”中国传统思想对于父母的态度,一直以“教化”为先,同时父母也希望可以享受“天伦之乐”,有研究表明我国老年人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供养和经济照料外,更多渴望亲情的安慰[29]。子女和家庭对老年人精神状态和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在我国养老模式中是具有特殊性的。
3.2. 生命观念
面向他者生命的关爱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各种伦理原理与思想的基础。中国传统思想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中万物是和谐融为一体的生命共同体。郭店楚简中记载了古人有“性自命出,命自天降”[30]的思想,指出“性命”的根源来源于“天”。《易传》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31]。其中“各正性命”是指“万物各有各的性命,各有各的存在价值,各有各的位置,即各得其正”[32]。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性命”的理解是与“天地”相连的生死观念,因此在临终关怀的过程中“生命”的存续与“精”“气”“神”密不可分。
先秦儒家更看重人自身的存在价值,认为生命要达到合乎自然的状态,“各正性命”所寻求的是恢复自然赋予人的生命该有的天命状态,所以“不知老之将至也”[33]。但对于死亡也认为是必然的,是自然平常的事情,“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33]“生既早达,可无怛化,后死者反屑屑过而伤悼,作此无益之恸,亦见其惑也已。”[34]后来的张载与朱熹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提出了“死而不亡”的观点。以气的聚散变化,循环往复作为“不亡”的有利凭证,为人们接受死亡、超越死亡提供了有力的心理依据。儒家这种“重生顺死”的理论,可以为现代养老模式在临终关怀领域提供思想支撑。
宋儒家在如何寻求生命意义和享受生命的理论中,周敦颐第一个将孔子与颜回的快乐状态作为伦理命题提出,提倡寻找“孔颜之乐”[35],即从“回也不改其乐”为出发点寻找生命合理的人类存在模式。他的学生程颐与程颢继承与发展了这种学说“昔受学于周茂叔,每令寻颜子仲尼乐处所乐何事”[36]。“颜子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箪瓢陋巷非可乐,盖自有其乐耳。‘其’字当玩味,自有深意”[36]。二程指出“其”字中有深意,是因为由此可以寻求“生命”所指向的精神层面的满足。梁漱溟曾对宋代哲人寻找“孔颜之乐”的行为进行了解析,认为“真正所谓乐者,是生机的活泼。即生机的畅达,生命的波澜也”[36]。人享受生命的快乐应当不以任何附加活动的依托,即自身的生生不息,在有限的生命中追求无限的生命价值,不死不灭。喜死厌生自然是常态,但明白了生命的意义,实现了生命的意义,能更坦然地面对死亡。
到了明代王阳明吸取各家所长,认为“生死如昼夜,人所不免”相比于未知的不可更改之既定事实,如何在有限的生命期间创造社会价值,追求并践履仁义之道则更为重要。他的学生王畿认为生死问题的解决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任生死”,其方式在于:“应缘而生,是为原始;缘尽而死,是为反终。忘机委顺,我无容心焉。”[34]即破除小我的执着而顺应生死的自然变化。另外一种是“超生死”,其方式在于:“退以为进,冲以为盈,行无缘之慈,神不杀之武,固乎不扄之钥,启乎无辙之途。生而无生,生不知乐;死而无死,死不知悲。”[34]即不仅顺应生死自然,而且要体会到生死本无差别。良知本来虚明洞彻,对生死无所留碍,即体证“超生死之本”是儒家对于“圣人”的理想人格的实现路径。
在养老的论题下任何一种模式都必不可少需要探讨生死观念,不同于西方文化皈依造物主的终极关怀形式,儒家最后的精神寄托依旧在于自身的修行。宗教的形式通常通过设定彼岸的理想世界对应于现世的不完满的世界,以消弭生死及有无之间的矛盾。“宗教徒在上帝与神的指引下,希冀于彼岸世界的灵光,将个人的生命寄托并屈从于神的旨意。这样,作为有限的、卑微的个体的人,就以与神同在并成为神的仆人的方式中,获得了无限与永生。”[37]因此在西方的养老模式中,依赖教会和经院的传统养老方式在工业化发展和社会转型后面临了巨大挑战。儒家于此截然不同,教化众人只有放下生死的执念,不为形骸、欲望所缚,才能平静地面临自身的死亡。甚至鼓励自我的管理,以个人的生死带动全体的生死超越,将个人的生命追求与全体人的实现相结合,将生死问题纳入道德的境域中,生死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可以言说的伦理问题。
3.3. 尊老观念
对老人的尊重最初应当起源于对祖先的崇拜以及由此形成的敬重长辈的习俗,早于夏商周即有养老之礼。《礼记·祭义》记载:“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是也。”郑玄注其“尚齿,老者在上也。”[38]周朝有人提出的“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的“保息六政”政策,故而尊崇年长者的观念是不变的,到儒家提出“孝悌”观念,孔子提出“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38]。管子也主张“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39],以至秦汉时期提倡以孝治天下。
儒家探讨的孝悌文化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和制度的核心,中国作为伦理本位的社会,尊老敬老的孝悌伦理是中国传统养老模式形成的重要思想渊源,融入了中国人的骨血,成为了自古以来的民族性格,也是千百年来儒家倡导的行为准则。《孝经》中又有“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巧之行也”“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40]《论语》的“孝篇”阐释了儒家对“孝”的较早的理解,子曰:“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38]之后根据“己欲达而达于人”的原则,孟子又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尊老思想,认为孝顺不仅仅是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更是社会行为的基础,将孝悌思想从家庭普及到社会,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伦理规则,体现了更广泛的人文关怀。
中国洋洋典籍中不乏尊老敬老的训示,体恤弱势阶层并保证其生存的政策主张,往后历朝历代,都在规范“孝”的概念,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奉养是孝的最基本要求,对父母的奉养必须建立在尊敬的基础上,只有尊敬和奉养结合才能称为“孝”。尊老文化在中国古代可以不断地强化和传承的条件,从中国历史发展流程来看应有如下三点:第一,古代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成了中国人家庭成员代际之间的养育模式,老人具有的社会生活经验可以帮助到小辈,这种关系模式的长期维持运行催生尊老文化。第二,历代当权者都企图通过道德教化和强制立法的手段强力推动儒家文化的遵从,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甚至由“礼”入法,礼法不分,进一步强化了尊老孝悌文化的社会认同。第三,儒家思想在古代社会逐渐内化为人的生活习惯,社会舆论维持道德,个人习惯维持“礼”[26]。中国儒家思想在社会理想上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大同社会,让体现着儒家人文精神的价值观念长期浸润着中国社会,甚至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因此,对养老模式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孝文化传统以及其所形成的尊老养老文化的理论支撑。尊老文化传统以及中国家庭伦理关系是我们分析我国养老模式变化的路径,积极实现当代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愿望的依据以及如何提高社会养老机构专业素质的重要理论支撑。而如何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尊老文化,如何将尊老文化教育纳入到养老行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之中,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文化思想助力老年人幸福生活的产业开发等,都是研究养老模式嬗变问题所应当关注的。
事实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以“家族宗法”“生死终了”“尊老孝悌”为核心的文化思想也发生了许多演变,为了维护皇权统治稳固逐渐篡改了相关理念,礼教也逐渐僵化去人性化,因此一些思想具有一定狭隘性,比如到今天依然可以听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的观念,这些有违人伦的观念会在社会责任中弱化政府的责任,而相应过分强化家庭的作用。这种特殊性情况在东亚地区社会表现尤为突出,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范畴内延缓养老压力问题,但终究会阻碍社会化的进程。
4. 对我国养老模式现状的启示
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总人口为14.4亿,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亿,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1亿,占比13.50%。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6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我国已于20世纪末开始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41]。从国家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伴随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生育率断崖式下降后,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结构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4-2-1”的风险型家庭结构逐渐形成,对于养老来说更为不利。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人口结构失衡,最直接的是加大财政压力,增加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支出,具体用于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将持续增长,会给我国的经济环境、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带来了新时代的社会运行模式,它对传统的养老文化、养老模式都产生了冲击,需要调整养老模式的发展方向,社会也需要形成新的养老观念。
4.1. 家庭养老模式
联合国第37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老龄问题的决议和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指出,“具体的做法和政策,就其性质来说,必须按照每一个国家或种族的传统、文化准则和习惯去设想和拟订,各种行动方案必须适应每个国家或社区的有限资源和物质能力”。该计划说明世界养老问题应当立足于各国国情,中国的特殊养老问题,应当依据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用历史经验、本土化理论来内嵌环境基础、文化特征和我国养老服务模式的现代化发展。
社会学家姚远教授指出,“尽管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并经历过多次外来文化的冲击,但政府体制、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家庭基础、人际关系模式等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特色和中国模式,也决定了我国养老服务的历史经验是可以传承和延续的”[42]。因此,立足于现有中国式养老结构(即“个人–家庭–社会”的养老结构)和自身历史文化特征,会发现对于目前大部分中国老年人,基于各种条件,依然采用家庭养老模式会更合适,但根据需求可以探寻更符合当前社会结构的变化。
对于当今的家庭养老,必定和传统的家庭养老不同,对于城市和农村也有群体上的差异。在当前文化环境中尊老依然是主流观念,农村老人目前的家庭养老现状更像历史中的宗族养老模式,村内闲暇人员互相照顾。城市老人群体养老保障制度的落实缓解了物质需求,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比农村老人更轻,但对精神需求反而更容易忽视。城市家庭中老人与子女甚至是与孙辈的关系,现在也在发生变化,有些家庭的老人在退休后希望拥有自己的生活享受,也有些家庭退休以后的老人依然需要进入职场赚钱贴补子女的小家庭,抑或是需要在人力上为子女的小家庭贡献,同时都对城市医疗寄予厚望,医疗资源的紧张也对老人的生死观念有所影响,这是此前未曾出现过的新问题,是对构建新型家庭养老模式提出的新挑战。
4.2.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第二个方面积极创新养老模式,如与社区紧密合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即老年人不脱离所在的家庭和社区居住在自己家中或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由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照护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21世纪初作为独立的专有名词出现,这标志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依赖于宗族养老的,一方面是因为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结构的改变导致这样的养老方式效率更高。虽然宗族组织的壮大往往构成了地方行政的阻碍,但在赡养老人的具体方式上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现在的社区组织在近年来的网格式发展的过程中,落实了相关社会保障职能,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建立社区养老食堂,组织老年群体活动,丰富居家养老生活等。此外,除了硬件的配备,政策的调整也需要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政府在以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基础上,对社会养老服务模式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以提供更优化的养老模式配比。2023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2,12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66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4,522万人,减少430万人。全国共有各类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4.4万个,其中养老机构4.1万个,民政服务床位846.3万张,其中养老服务床位820.1万张[43]。这一现象也说明未来的城镇社区老人群体的经济状况会更加宽松,对于社区居家养老的模式可能会更加适应,也会有更多基层社区组织发挥的空间。
4.3. 企业机构养老模式
养老服务由于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在传统商业市场上被排挤在资本领域之外,具有社会福利的特性,然而由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有限性,养老服务的责任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来承担。通过历史梳理不难得出,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强调孝老思想的,企业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为了在多元复杂的时代特征中更好地发展,就要积极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以实现多方协同下的秩序稳定。
2020~2030随着计划生育一代普遍进入到老年期,全国老年人口平均子女数将下降到2个以下,到2030年我国老年抚养比将达到25%,截至目前已存在着的老龄化问题,如独居老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一定关系。故而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重在未来会发生巨大改变,社会养老范围内现代养老保障体系中,作为主体机构的养老企业的角色将变得尤为重要。
企业机构养老模式使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成本,既减轻了家庭的负担也减少了国家财政支出的养老压力。如何能够保证老人既得到生活上的照料,又受到精神关怀上的慰藉,将二者有效结合,是所有养老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可以从我国思想史社会史领域找到借鉴方法的有效路径。
在养老需求上,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口向城市聚集,我国呈现出超高的城市老龄化程度的特点。在我国,以户籍人口衡量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63.89% [41]。根据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估算,我国城市中60岁以上人口比农村多了7000多万,65岁以上人口比农村多了5000多万,城镇在面临更大的养老压力时,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4]一样,城镇中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从简单的物质需求向同时要求精神需求转变,基于这样的变化,养老企业更应当立足长远,围绕老年人的切实需要,思考如何承担社会责任,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4.4. 启示与展望
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中国的养老模式在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嬗变,发展到今天,我们即将迎来下一个模式改变的节点。在我国历史文明背景下考量,同时基于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意愿选择、我国的文化特征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未来养老企业和机构可以填补现行环境传统养老模式下无法调节的矛盾,同时在管理模式中引入中国传统思想,将有利于更好地服务老年群体。
在我国古代养老服务体系中,一直以来都有社会和政府的参与,现代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与良性健康的发展,也离不开企业机构实际的经济参与为支撑。在传统文化重新焕发生机的新时代,不仅仅需要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更需要有机融入了民族精神到企业文化里的养老机构,能从中得到一个积极显性的结果,也给新兴养老服务产业链进入到中国老年人的生活世界中供了一个“契机”。养老企业和机构作为社会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总结历史经验,以健康积极的思想文化作为理念指导,在用植根于中华血脉的价值观引导老年群体实现下半程的人生意义。不仅促进社会和谐,更是对人文关怀和文明进步提供了创新和助力。从总体的发展情况来看,从政策指导与发展策略的角度来看,各种养老服务模式的规模都在扩大,各具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从这样的导向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社会机构的养老服务发展的未来前景是可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