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农村教育的进步与发展关系农村社会发展的整体。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教育问题,连续推出一系列农村教育扶贫政策和措施。2012年,《关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力量在乡村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工作。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乡村振兴不仅是经济的振兴,还包括人员健康素养的提升,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水平,更是筑牢乡村振兴的健康基石。助力乡村振兴,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更是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2024年,《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引导各地的社会组织积极响应,通过开发岗位、搭建平台、拉近校企距离等举措,助力高校毕业生顺利步入职场。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在助力教育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可以弥补资源差距,为农村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促进教育平等。在一定意义上不仅可以改善农村孩子的个人命运,也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 甘肃省社会组织乡村助学的背景
甘肃省历来重视乡村助学工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乡村助学项目,并将乡村助学工作纳入教育扶贫的重点项目之一。通过培训和奖励制度,吸引优秀的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责任感等一系列重点举措为提升甘肃省乡村教育的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会组织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乡村助学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改善农村孩子的教育状况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随着社会组织的深度参与,甘肃省乡村助学也形成了一定的助学模式[1],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社会组织对农村教育的关注、参与和重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实践,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这一发展策略的具体实践,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发展的有效路径。但因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依然避免不了摸索发展的状态,社会组织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尚未充分发挥,在实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参与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3. 甘肃省社会组织乡村助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政策法规不完善制约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
政策法规在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层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的实践在空间范围上多以农村地区为主,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普遍存在怀疑态度,这就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方面面临合法性不足的问题[2]。主要表现在,现有法规对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的具体要求和规范不够清晰明确。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助学项目时,面临着诸多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资金使用、志愿者管理、项目评估等问题,但是针对这些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助学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对于社会组织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措施来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助学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政府作为推动社会发展,实现教育资源均等化治理的重要主体,其在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直接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实践的成效。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实践具有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顶层设计在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缺乏对社会组织的直接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实践,限制了社会组织对于乡村教育工作的参与和发展空间,给乡村助学事业带来不良影响。
3.2. 社会组织整体发展不足,难以满足乡村助学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得以迅速发展。随着人们需求的日益多元化,社会各领域对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现存的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诸多社会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和有序的内部建设。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序格局,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在数量、质量、模式、成效上都表现出不同的情况与特征。”[3]首先,社会组织的规模和影响力相对较小。目前,大多数乡村助学项目由小规模的非营利组织或个人发起和运营,这使其面临着资金、人员和资源的不足。相比之下,大型社会组织具有更强的筹款能力和组织实力,能够更好地支持乡村助学项目的发展和实施。其次,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有限。乡村助学需要涉及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然而,部分社会组织在上述领域的专业能力较弱,缺乏专业人士的支持与参与。这使得乡村助学项目在设计、实施和评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最后,社会组织在乡村助学实践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还面临挑战。由于资金和资源的有限性,许多乡村助学项目仅能支持学生的短期教育需求,无法提供更全面的支持。因此,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完善性难以确保乡村助学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3. 区域性资源不均衡,乡村助学成效不佳
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路径主要可以分为“社会融资模式”、“国家资助模式”和“动态博弈模式”三类。支持“国家资助模式”的专家认为,政府是一切国家事物的领导者,政府的支持是社会组织得以发展和获取资源的先决条件。“社会融资模式”论者认为,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大多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泛的民间力量。“动态博弈模式”论者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是复杂的,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不是简单的“国家资助”或“社会融资”,而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依据其自身情况策略性博弈而来[4]。乡村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地方各类资源的扶持和投入,更离不开其所处的现实情境。社会组织具备整合社区资源的功能,但是甘肃各地因地域条件、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无论是人才、资金、物质等各类资源的储备方面都相对匮乏,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诸多模式都难以取得较好效果,直接影响社会组织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乡村教育的资源,从而导致社会组织的参与成本增加、参与效果不佳。
3.4. 社会组织专业认知度不高,缺乏规范性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其数量和规模随之增大。然而,部分社会组织未按照有关政策参与社会治理,严重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力量,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参与社会治理,走制度化、法治化道路,规范自身运作[5]。社会组织的乡村助学实践的单一性,以及专业社工人才短缺、成熟的运作模式缺乏,加之受助群体的被动接受,导致对受助群体的需求分析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参与程序和参与过程缺乏规范性。甘肃地理环境复杂,交通不便,且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致使甘肃许多农村地区信息闭塞,笔者在调研期间发现,农村地区受助对象普遍存在不了解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情形,致使他们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认知度低,使得社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特色。
3.5. 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意识淡薄
“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性薄弱是社会参与的理念困境,政府、市场、学校、社会在教育治理的过程中实现效能最大化是现代教育治理的应然状态。然而,实然状态则是政府包揽一切、学校坐享其成、社会有心无力的状况。”[6]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组织与受助群体之间的社会协同治理意识淡薄,各主体之间普遍存在单方开展行动的现象,致使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教育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与盲目性。第一,由于大部分社会资源由政府掌握,社会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有限和单一,且资源获取多为被动接受捐赠方的物资,可选择性低,不能充分满足受助群体的多元化需求。第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教育需要与乡村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不同群体进行较长时间的磨合,协同合作的时效性得不到充分保证。磨合过程也面临诸多困难,社会组织人员与受助群体间的知识与经验差异、受助群体对社会组织定位不准、双方信息交流不对称等都是实际存在的困难。第三,社会组织之间合作交流较少,甚至有许多互相不知道彼此存在的现象,各社会组织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互通关系网络,导致同质化服务让受助群体重复选择或无法准确选择。
3.6. 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教育的反馈机制不完善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教育的目的是解决乡村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助力方会出现反馈情况不及时和反馈内容不全面的现象,致使社会组织无法全面了解乡村教育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无法及时调整和改进自己的工作,不仅不能为乡村教育提供全面、准确、有效的帮助和支持,还会造成社会组织团队盲目分化、业务重复、资源浪费等现象。由于乡村基础设施的欠缺,导致反馈渠道不畅通,部分需要帮助的乡村反馈渠道和大多数社会组织的信息接收渠道仅依托网络QQ群、微信群等平台,缺乏成熟的反馈机制,使社会组织无法有效地收集乡村教育的信息,无法及时了解乡村教育的需求和问题。
4. 优化甘肃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实践的策略
4.1.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的政策法规
政府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是指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的基础。政府应完善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助学等公益活动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力义务和活动规范。如:资金使用、志愿者管理、项目评估等问题,让社会组织在乡村助学中有法可依,打破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合法性问题的怀疑态度,使社会组织的权益和地位可以得到保障,从而减少不确定性风险的发生,以期推动社会组织良好有序的运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助学实践的过程中,应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正确解读政策所包含的一系列内容,真正理解项目的目的与意义,有效对接资源,借助政策的优势开展工作,为乡村教育服务。
4.2. 注重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满足乡村助学的多元化需求
小规模的社会组织可以联合起来,建立合作网络和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整合多方资源。通过共享专业人才,打造具有典型性的乡村助学项目;通过社交媒体、新闻渠道等多渠道宣传,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的关注与加入,壮大社会组织的规模。社会组织在乡村助学中应注重受助群体多元化需求的满足,引入教育、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来提升教育类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与专业性[7]。尤其注重在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促进男女平等、培养青少年儿童的学习兴趣、注重孩子们的心理与身体安全等诸多方面投入资源,保障乡村社会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政府可识别与选择一些成效显著的乡村助学项目模式进行推广宣传,吸引更多专业人才的参与,推动乡村助学实践的多元化发展。
4.3. 优化区域性资源配置,提升乡村助学成效
解决区域性资源不均衡的问题,需要国家对教育资源欠发达的地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倾斜,缩小教育差距。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城市中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提升乡村地区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同时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或社会力量向社会组织捐赠。社会组织应积极整合社会各界的资源,将物资捐助、资金援助、志愿服务等资源进行有效对接,根据深入了解的乡村助学实际需求,开展精准帮扶项目,为乡村中的弱势学生群体,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提升乡村助学的成效。
4.4. 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认知度与规范性
社会组织作为乡村助学实践中的直接参与主体,培养专业的服务团队、加强规范化运作模式建设、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是乡村助学实践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重要保障。因此,立足公益慈善理念,遵从“助人自助”的价值取向,提高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精干的服务人员队伍。社会组织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规范性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规范其参与程序和个人行为。同时构建社会组织人才保障制度和人才激励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意识[8]。为社会组织行业化、职业化发展,储备专业的人才资源。
4.5. 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意识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是乡村助学中强有力的支持者,为了更有效地推动乡村教育的发展,各方必须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更加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助学计划。社会组织应主动加强与政府、学校等各方的信息沟通,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和学校信息,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与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与沟通,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互联网时代的便利,为爱心企业和贫困儿童及贫困学校牵线搭桥,更好地解决爱心企业捐赠无门、贫困儿童及学校求助无方的问题,促进多方主体协同参与助学模式的完善与发展。
4.6. 完善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教育的监督管理反馈机制
社会组织为了更好地实践乡村助学事业,就要加强其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一方面,社会组织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机制,主动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监督[9]。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业务能力、信息对接、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与提升关乎服务成效及产出的质量。为此建立专门的监督团队对项目进行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有效的评估,确保项目有效且方法恰当[10]。基于内部治理的各环节,社会组织要有扎实可寻的备案管理档案,对乡村助学实践中的每一环节详细备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落实一事一评估制度,对每一次助学实践及时评估反馈,总结经验与问题,提升乡村助学实践的质量和水平。
项目基金
2021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2021YB067);2023年度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兰州市养老供需现状调查研究”(23-B42);甘肃农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公招博士科研启动基金(Scientific Research Start-Up Funds for Openly-Recruited Doctors)项目“社会工作参与西北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研究”(GAU-KYQD-2018-43)。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