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社会稳定、政治清明、经济繁荣昌盛、文化兼容并包等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强大、繁盛的封建帝国,俗称大唐盛世。婚姻作为社会礼教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唐代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下发生了一些变化,种族和宗教的影响相互交织也造就了独特的唐代婚姻。唐代法律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是别出心裁,不仅极为严谨细致,而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通过分析《太平广记》中关于婚姻礼俗的描写,结合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书以及唐代墓志中对于婚姻礼俗、制度的记载,对比《唐律疏议》《唐会要》等唐律中对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探究唐代婚姻制度与唐人生活实际的一些差别,并进一步分析影响唐律实施的原因。这不仅对探究唐代婚姻法律的具体实施有所帮助,而且能使人们对唐代婚姻生活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更加走近唐代百姓的生活,得到一幅更加生动鲜活的唐史画卷。
2. 婚姻缔结条件异同
2.1. 法定适婚年龄与现实中的“异龄婚嫁”
中国有一句俗语叫做“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句话体现了中国人从古至今的婚姻观念。中国古代对结婚年龄有严格的限制,男女到了一定年龄,自然要结婚,成家立业。一般情况下,男子二十及冠,女子十五及笄,按照礼法的要求,男女行完冠礼、笄礼就算成年,就到了该嫁娶的时候。唐代的男女适婚年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贞观和开元两代。
2.1.1. 唐律规定的法定适婚年龄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颁发诏令:“其庶人男女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1]这是唐代第一次规定男女结婚的年龄。从诏令中可知,法律规定唐代的适婚年龄为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但到了开元二十二年(734),唐玄宗李隆基又规定了新的适婚年龄。《唐会要》卷83《嫁娶》中记载:“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1], p. 1527)与前代相比,唐玄宗时期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降低了五岁,女子降低了两岁。
唐代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子大致在十五岁至二十岁之间、女子大致在十三岁到十五岁之间。《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2]由此可知唐代男女嫁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法律,亲属和媒人都要受到处罚。其中也包括对适婚年龄的法律规定,如果早于或晚于这个年龄结婚,亲属和媒人也要被处以刑罚。
2.1.2. 《太平广记》中的“异龄婚嫁”
《太平广记》中对于男女的结婚年龄有许多记载。比如“顷有一秀才,年及弱冠,切于婚姻”[3]。故事中这位青年男子刚刚成年就想要结婚,这可能是受到了中国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早些结婚成家,就能够有更多的子嗣,从而人丁兴旺,子孙满堂。在古人看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不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而且对于大家庭乃至整个家族来说都事关重大,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与义务。关于女子的结婚年龄,《太平广记》有以下记载:“户部尚书范阳卢承庆,有兄子,将笄而嫁之。”[4]还有“弘农令之女既笄,适卢生。”([4], p. 1146)这些故事都表明,在唐代的婚姻生活中,女子笄而婚嫁是较为普遍的。
但其实唐代人们结婚的实际年龄,远比唐律规定得复杂。以女子结婚年龄为例,《太平广记》中的记载虽然大多数女性都是笄而嫁之,但也出现了许多“异龄婚嫁”的现象,一般情况下都是年龄超出。《太平广记》卷159《定婚店》中韦固的妻子结婚时大约有十六七岁;还有在卷271《邓廉妻》中邓去世的时候她的妻子才十八岁,结婚大约一年她的丈夫邓廉就去世了,由此推算出她的出嫁年龄大约为十七岁左右。《太平广记》卷159《崔元综》中记载,已经五十八岁的崔元综和侍郎韦陟十九岁的堂妹结婚了,虽然女孩觉得崔元综的年龄过大,但还是嫁给了他([4], p. 1144)。在这里,韦险的堂妹并没有嫌崔元综年老而嫁给他的理由应该是这个女孩已经十九岁,早就过了“笄而嫁之”的最佳适婚年龄有关。
《唐代墓志汇编》一书中记载唐代妇女的实际结婚年龄最小为11岁,最大为27岁,大多数都是在14岁到19岁之间结婚,这之中15岁结婚的人是最多的[5]。对于男性的结婚年龄,《唐代墓志汇编》中也有记载,以唐代太原王氏为例:唐代初期,王氏大多选择在16岁到28岁之间结婚,最小11岁,最高年龄则达到了39岁;唐代中期王氏的结婚年龄则在18岁到31岁之间达到高峰,甚至有人到了42岁才结婚。据统计,唐初太原王氏男性的平均婚龄为23.41岁,而到了唐代中期则增加为25.41岁,这与唐太宗时期规定的二十岁和唐玄宗时期规定的十五岁结婚都相差甚远。但总体来说,唐代中期王氏男性平均结婚年龄与初唐时期相比上升了2岁[6]。
2.1.3. 社会动荡与贫富差距导致“异龄婚嫁”
对比唐律中的法律规定和《太平广记》中的记载,发现唐代婚姻礼俗在适婚年龄这一方面大多与唐律规定相符,但也出现了一些个例,就如前文所提到的许多“异龄婚嫁”的例子。分析其原因,可能与唐代的时代背景有关。出于各种原因,人们的实际结婚年龄确实和法定适婚年龄不同,例如在国泰民安、社会稳定之时,百姓能够安居乐业,那人们就会及时缔结婚姻;但如果是国家动荡不安之时,婚嫁可能就无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婚嫁年龄。尤其是在安史之乱之后,社会经济受到极大破坏,社会上大多数百姓无法及时结婚。唐太宗李世民与唐玄宗李隆基这两代皇帝对婚嫁年龄的规定不同,可能就是因为社会环境的不同。白居易在《赠友五首》中也描写了因为战争导致的婚嫁过晚的场景:“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嫁娶既不早,生育常苦迟。”[7]杜甫在《负薪行》中也写道:“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更遭丧乱嫁不售,一生抱恨堪咨嗟。”[8]由此可知在战乱时,人们是很难婚嫁的。
其次,贫富差距也是影响实际婚龄的重要因素。唐代诗人白居易在其诗《议婚》中就揭露了贫富差距的问题:“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9]由此可知,由于家境不同,富家小姐可以早早出嫁,婚姻幸福美满;而穷人家的女儿有可能在二十岁的时候还无法找到婆家,即便出嫁了,她们也会因为青春已逝、容颜不再而得不到丈夫的宠爱,只能每日忙于孝敬公婆,打扫家务,命运十分悲惨。
2.2. 打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
在中国古代,结婚要顺从父母的意愿,并经过媒人的牵线,这是缔结婚姻的必备条件,并且由来已久。媒妁就是媒人的意思,他们会了解、收集、传递男女双方的家庭、婚姻状况,尽力牵线搭桥,促成男女结为夫妻。除了媒人牵线之外,封建社会中的婚姻,特别是在女性的择偶问题上,大多由封建家庭的大家长父母及长辈做主。《诗经》曰:“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10]由此看来,如果缔结婚姻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将被视为异端,为礼法所不容。到了唐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被列入法律法规条文之中,成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必备条件。
2.2.1. 唐律规定的婚姻缔结方式
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唐代主导婚姻的一般是父母、尊长,《唐律疏议》对父母和尊长主导婚姻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唐代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要有主婚人,这是缔结婚姻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那么这段婚姻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唐代具有行使“父母之命”权力的亲属范围广泛,几乎包括了五服之内的所有亲属,其中祖父母和父母的权力最大,幼辈只能听从他们的命令,和他们挑选好的配偶缔结婚姻,处于被动且别无选择的无奈地位。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己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2], p. 223)由此可知唐律规定如果子女等晚辈因为公务、私事外出不在家时,父母长辈就可以自行安排他们的婚姻大事。如果儿孙在外已经有了婚约,但只要还没有最终完成婚姻程序,就必须听从父母长辈的命令,如果违反了命令,就要被杖打一百下。
《唐律疏议》中也记载有“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1]的法律条文。由此可知媒人也是唐代法律中缔结婚姻不可忽略的条件。如果社会中出现了婚姻违律的情况,媒人也无法逃脱国家法律的处罚,“假有同姓为婚,合徒二年……其媒人犹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凡违律为婚,……媒人,各减奸罪一等。”([2], p. 228)还有“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其丧从轻,合笞四十。”([11], p. 218)由此来看身为媒人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促成婚姻,除了需要了解双方婚嫁与否等一些基本的信息,还必须深入了解两人家庭成员的状况,熟知国家的婚姻条例,这些都要求媒人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2.2.2. 《太平广记》中的婚姻缔结自由
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在《太平广记》中多有体现。在卷159《武殷》中,武殷与表妹两情相悦,但表妹却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4], p. 1145)。又如卷160《灌园婴女》中,廉使知道秀才出身书香门第,很欣赏他的学识,“乃以幼女妻之”([3], p. 1152)。在卷224《苏氏女》中,信都的富翁苏某为自己的十个女儿挑选称心如意的女婿,将大女儿嫁给了榜上有名但还未授官的魏知古[12]。而在卷169《杨素》中记载:“封德彝之少也,仆射杨素见而奇之,遂妻以侄女。”[13]在这个故事里,伯父杨素主宰了侄女的命运,同时扮演了主婚人和媒人的双重角色。卷159《卢承业女》中,卢承庆想要把刚刚成年的侄女嫁出去,就和弟弟卢承业合伙商议将侄女嫁给了裴居道([4], p. 1144)。由此可知,由于父母不在,这名女孩的配偶便由自己的叔叔们决定。总之不论是何种情况,唐代男女缔结婚姻大多数是取决于父母或家中长辈的意见,广义上的“父母之命”对婚姻缔结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
其次是媒人。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缔结中,媒人常常起到促进男女喜结连理的桥梁作用,对于婚姻缔结的作用很大。在《太平广记》中记载:“郑则复托媒氏致意,选日亲迎。”[14]还有卷168《郑雍》记载:“住月余,忽袁大娘扣门,见无颇。无颇大惊。大娘日:‘张郎今日及小娘子,酬媒人可矣!’”[15]卷63《崔书生》则讲述了崔书生与西王母女儿玉卮娘子的爱情故事,两人是通过一位“老青衣”做媒人牵线搭桥才缔结婚姻的[16]。不过由于媒人会收取一定的酬劳,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贪恋钱财而不顾职业道德的媒人,因此在唐律中也有所规定,这在前文中有所提及。
尽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传统的婚姻缔结方式,但在《太平广记》中出现了许多动人的爱情故事,一些青年男女不愿受父母与媒人的限制,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卷274中《买粉儿》一文描写了一位富贵人家的男子对一个卖胡粉的女子一见钟情,后来这二人经历艰难险阻,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17]。卷487《霍小玉传》中霍小玉与李益相互爱慕,私定终身[18]。在卷488《莺莺传》中,从小在封建家庭的严格教养下长大的崔莺莺,对封建礼法视而不见,与张生恋爱,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19]。虽然最终他们没有走到一起,但这对于封建传统的婚姻观念来说是一次很大的突破。而卷484《李娃传》所记录的故事与《莺莺传》相比则有了长足的进步:荥阳公子去京城参加科举考试,与长安歌舞艺人李娃相恋,两人的身份本相差悬殊,但他们却勇敢地追逐自己的幸福,与封建社会伦理道德作斗争,历经千辛万苦,终于结为夫妻,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20]。这些故事都反映了在那个时代里青年男女对美好爱情的自由追求,不管成功还是失败,这种自由追求都表现出唐代人民在婚姻观念上的初步觉醒,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情感诉求,以满足自己的幸福为首要目的,这沉重打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
2.2.3. 运行机制漏洞、儒家礼法衰微等因素导致婚姻缔结自由
对比《太平广记》和唐律中有关婚姻缔结关系的记载,发现在唐律的规定中,唐代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包办婚姻,要求在缔结婚姻时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的自主意愿往往被忽视,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选择配偶,这也造成了许多爱情悲剧。但在《太平广记》的许多故事里,已经出现了一些自由恋爱,敢于打破父母包办婚姻的枷锁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男女二人两情相悦、私定终生的自由婚姻非但没有遭到世人的鄙弃,反而被收录进了书中,有的甚至改编成戏曲被世代传颂,可见唐代自由婚姻的普遍。
在明晰的唐律规定之下,社会上仍然有不遵守法律的自主婚姻的现象出现,分析其原因,首先应该与唐律对其规定的严苛程度有关。唐代法律规定看似十分严厉,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如果长辈不上诉,官府就不会主动追责的运作机制,唐律也为出行或在外工作的子孙自由选择配偶提供了方便。所以只要不在家中或者父母默认这门婚事,唐代男女缔结婚姻就可以不受他们的约束,甚至会有父母十分开明,完全会依据子女的意愿为其选择配偶。综上所述,唐律中对于包办婚姻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严格,使得很多人都会违反法律而自由缔结婚姻。
其次,唐代经过魏晋时期玄学的鼎盛,经过九品中正制的衰落,西汉以来儒学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不复存在。中国本土的道教,印度传来的佛教、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和摩尼教等宗教在唐代开放包容的风气下迅速传播,体现儒家三纲五常思想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男尊女卑等婚姻观念受到沉重打击,自由、包容、开放的婚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显现出来。
最后,魏晋以来形成的门阀士族经过隋末农民起义势力已经逐渐落寞,而隋唐推行的新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度也给了旧门阀士族沉重打击,“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九品中正制逐渐衰落。在新兴的科举制影响下,社会上重视知识与才干的择偶风气开始流行,人们开始打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择婿”和“榜下选婿”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3. 婚礼仪式繁简
3.1. “六礼”的复杂程序与简化仪式
在中国宗法社会中,婚姻仪式是十分严谨而隆重的,唐代的婚姻仪式也延续了前代,称为“六礼”。“六礼”这个词语,源于《仪礼·士婚礼》,一共有六种礼仪,分别是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问名和纳采为议婚阶段,纳吉和纳征为订婚阶段,请期和亲迎则是成婚阶段。
3.1.1. 唐律规定中“六礼”的复杂程序
关于六礼,在《唐律疏议》和相关史书中有明确的条文。《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11], p. 216)唐睿宗太极元年(712),左司郎中唐绍上奏建议:“士庶亲迎之礼,备诸六礼。”([1], p. 1529)这说明六礼仪式是唐代结婚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固定程序。
1) 问名。通常情况下,男方会请媒人询问女方的姓名以及出生年月,以占卜判断两人是否合适。《太平广记》中记载:“唐裴筠婚箫遘女,问名未几,便擢进士第。”[21]
2) 纳采。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先由媒人传达男方家对于这门婚事的意愿,然后男方需要将一只大雁送到女方家中以表示自己对婚姻的忠贞。《仪礼·士昏礼》中就有记载记载:“下达,纳采用雁。”[22]《太平广记》中卢生举行婚礼时“俄而卢纳采,夫人怒巫而示之。”([4], p. 1147)在卢生举行婚礼的纳采过程中,还进行了纳吉时的占卜问名程序,由此推断唐代时期的问名、纳采与纳吉程序可能已经合并了。
3) 纳吉。在中国古代,一般会通过占卜吉凶来判定男女双方是否能够缔结婚姻,如果合适则以书面形式将男方的身份地位、有无妻妾、健康与否等情况告诉女方,而女方也需要将这一类的情况告诉男方。这些程序都进行完毕后双方就可以缔结婚书了。《太平广记》就有记载:“太学博士郑还古,婚刑部尚书刘公之女,纳吉礼后,与道士寇璋宿昭应县。”([4], p. 1147)
4) 纳征。纳征就是下聘礼,是六礼中的核心内容。男方在纳吉之后,需要将聘礼送到女方家中,纳征完成后婚姻关系才算正式确立。《太平广记》载:“诸遂备缚币迎之。”[23]“母许诺,因以重币结之,为盟而别。”[24]唐代法律对于聘财的内容、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聘礼的物品有很多,除了最常见的金银财宝之外,还可以是丝绸、珠宝、飞禽走兽、甚至是举办宴请的酒食钱等。
唐律对纳吉和纳征这一订婚阶段有明确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11], p. 213)唐代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是以婚书为凭还是聘财为证,一旦双方达成婚约并接受,即便婚礼尚未举行,法律也认可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只要男女双方已有婚约,如果一方悔婚就会受到处罚,唐律规定女子“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2], p. 214),“若男家自悔者,无罪,聘财不追”([2], p. 213),即男方如果后悔这门婚事,只要损失一定的钱财就可以解除婚约,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是女方悔婚,就要被杖打一百下。总而言之,在唐代的婚姻中,女方在婚姻中的地位要比男方低很多。
5) 请期。请期指男方家占卜亲迎成亲的吉日,择定结婚日期,然后告知女方家。《太平广记》中也有许多记载:卷419《柳毅》中就有“毅乃卜日就礼”[25],即柳毅挑选好日子与妻子结婚。这个日子一经确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擅自更改的。据《唐律疏议》规定:“即应为婚,虽己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2], p. 227)这项条文的意思是,如果男方在婚期还没有到的时候就迎娶属于强娶,如果强娶就要被杖打一百下;如果婚期已经到了,但是女方却故意拖延不愿缔结婚姻的话,那么女方家就要被杖打一百下。这体现出唐律对于婚期的重视,以此完善婚姻程序。
6) 亲迎。亲迎是六礼的最后一礼,也是整个婚姻程序中最为隆重热闹的一个环节。在前五礼,都是男方的家人或者媒人去女方家中,只有亲迎这一礼节需要男子亲自登门将女子迎娶到自己家中。到了亲迎时,丈夫需要为新妇驾车,接女方到自己家中。《太平广记》中记载:“俄而礼与香车皆具,华烛前引,自两厅于中门,展亲御之礼。因又绕床一周,自南门入。”[26]古时亲迎的时间与现在有所不同,现在的亲迎仪式一般在上午举行,中午十二点前就最好结束,但古代会在傍晚举行,持续到深夜。
3.1.2. 《太平广记》中对婚姻仪式的简化
《太平广记》卷342《华州参军》记载了一则较为完整的婚嫁故事。华州名门望族的后代柳参军在长安曲江邂逅绝代佳人崔氏,两人互生好感。但崔氏的舅舅却抢先提亲,想让崔氏嫁给自己的儿子王生。崔氏却不肯嫁给表哥王生,只愿意嫁给柳参军。崔母不愿看女儿受苦,就命人给柳参军递话:“今小娘子不乐适王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约。君可两三日内就礼事。”[27]柳参军一听,顿时喜出望外,连忙准备好彩礼,在约定的时间里和崔氏结婚。等到崔氏的母亲去世时,柳参军和妻子崔氏一起来奔丧。王生看见了,急忙告诉父亲,他的父亲擒住柳参军,柳参军却说自己是在岳母那里纳采娶妻,并不是越过礼节私自迎娶崔氏,家中老少都知道这件事。但这时崔母已经去世,没有人可以证明。于是他们诉讼到官府,官府断定是王家先向崔氏下婚书,崔氏应该属于王家。
在这个故事里,无论是柳参军还是王生,他们都没有完全按照六礼程序完成婚姻。柳参军没有报婚书仅仅凭借几百钱的彩礼就与崔氏完婚。王生只订了婚却并没有给予女方聘财即纳征就被官府判为崔氏的合法丈夫。在唐代民间社会,“报婚书”或“受聘财”这两个条件只要有其一,婚姻关系就能成立。可见唐代婚姻仪式并非完全按照法定六礼的繁杂程序,而是有一定简化和删减的。
3.1.3. 战乱频繁、民不聊生导致法定复杂程序无法实施
在对比《太平广记》和唐律的过程中,发现在唐代社会缔结婚姻时,有时会简化婚姻的仪式,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定的六礼程序来完婚的。民间也有贫穷的人家因为负担不起六礼仪式的巨额开支,节俭从事。一般来说,只要是有婚书或是女方接受了男方的聘财,婚姻就能成立,而且“报婚书”是优先于“受聘财”的。
中国古代的六礼,不管是固定程序还是内容都十分复杂。随着时代的推移,特别是三国、魏晋南北朝以来,由于战乱动荡、民不聊生,六礼在具体实施中已经不具有可行性,无法实施。唐代的婚姻仪式虽然继承了一些六礼的内容,但也有删改变化的地方。唐代的婚姻仪式对六礼呈现出既有沿袭又有突破的时代特点,比如将问名、纳采、纳吉程序合并,又比如缔结婚姻只需婚书或聘财。虽然唐代法律非常重视六礼这一必经程序,但六礼中各个仪式的效力却不尽相同。在唐代实际的婚姻生活中,也根据六礼在现实情况中的可行性而有所侧重,进行了一定的删改。
3.2. 妇见礼、障车习俗与法律的异同
除了历代嫁娶的固定程序六礼之外,唐代也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婚姻礼俗,比如催妆、障车、妇见、青庐、却扇等。在这里详细介绍妇见礼和障车两种习俗。
3.2.1. 唐律规定与《太平广记》中的妇见礼
第一是妇见礼,也叫舅姑礼,即新妇拜见公婆。《唐会要》卷83记载:“士庶亲迎之礼,备诸六礼,所以承宗庙,事舅姑,当须昏以为期。”([1], p. 1529)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唐代的统治者对妇见礼十公重视,就连皇室的女子出嫁后也要向比自己低贱的公婆行礼。对普通百姓之家来说,见舅姑更是必须要遵循的婚姻礼俗。婚礼仪式仅仅表示新郎和新娘已经正式缔结婚姻,但这不代表新娘就是新郎家中的一员。新娘只有行完妇见礼后,即在亲迎完毕的第二天早晨拜见公婆后才真正算是男方的亲属[28]。《太平广记》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遂有奴数十辈。自外正门,……左右施细绳床一,请舅姑对坐。遂自门外,设二锦步障,夫人衣礼服,垂佩而入,修妇礼毕。”[29]又如“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窗前拜舅姑。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30]这些史料都证明了唐代社会确实存在舅姑礼。
3.2.2. 唐律规定禁止障车与《太平广记》中障车屡禁不止
第二为障车。障车的礼俗,兴盛于唐代。在亲迎途中,众人会聚集在婚车前阻挡其前进,向男方索要酒食财物并戏乐新妇等。在障车这一习俗上,起初本是想聚众欢乐、表达喜庆热闹,但是逐渐发展为普通百姓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出现许多不良事件,所以在唐睿宗时,有朝臣上奏禁止障车婚俗,唐睿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并规定:“王公已下嫁娶,比来时有障车,既亏名教,特宜禁断。”([1], p. 1529)
但是,政府对障车的限制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民间依然存有许多障车的习俗,其带来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卷243《崔玄信》记载:唐代刺史裴惟岳贪婪残暴,非法收取了许多金银财宝。一次,“有首领取妇,裴即要障车统,索一千疋,得八百疋,仍不肯放,捉新妇归,戏之三日,乃放还”[31]。在这个故事里,障车居然成为了某些官员剥削人民、掠夺财富甚至是想要戏弄新妇的借口。
唐代有人家在缔结婚姻时,特别是女方家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逃避障车的礼俗,在卷494《修武县民》中记载了一个逃避障车的故事:修武县一户人家嫁女儿,女方的父亲害怕村里人挡住了婚车,就借了好马,让女儿骑着它。女方的弟弟骑着驴在后边跟着,在车后百步以外走着。即使如此费尽心思躲避障车,女方还是被人劫走,最终还是被强奸断舌,十分悲惨[32]。
3.2.3. 经济利益与人性泯灭导致障车屡禁不止
对比《太平广记》和唐律,可知在唐代,民间妇见礼的习俗大多与唐律中所规定的一致。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障车习俗中,虽然法律已经明令废止,并且国家多次强调,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障车之俗只是稍有遏制,成效不大,仍然存在于唐代时期。《太平广记》中有许多障车带来不良影响的例子,甚至有女家采取各种措施逃避障车却依然让女方遭到迫害的故事。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经济利益掺杂在其中,哪怕法律要求的再严格,在利益的驱使下,当地官员还是可以通过障车这一礼俗来剥削百姓掠夺大量财富。除此之外,还有人性的泯灭,有一些素质底下的人将戏弄新妇作为乐趣,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会对新妇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女子的声誉,甚至会导致新妇被丈夫休掉,十分悲惨。
4. 男权社会下婚姻关系的解除
4.1. 强制离婚的七出与义绝
1. 七出。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由丈夫强迫妻子与其离婚,即所谓“出妻”。唐律规定,妻子如果犯以下七条法令,丈夫就可以强制离婚。《唐律疏议》规定七出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2], p. 224)。即无法生育、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关系、不孝顺公婆、喜欢说别人闲话、偷东西、嫉妒心重、患有严重疾病这七种情况。七出的规定,使得女子在家庭生活中担惊受怕、如履薄冰。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七出的情况,《太平广记》记载:三史严灌夫在旅游途中与北陵虔亭一书香门第的女儿慎氏相识相恋并结为夫妻,但“经十余年无嗣息,灌夫乃拾其过而出妻,令归二浙”[33]。在这个故事里,慎氏十多年没有生儿育女,她的丈夫灌夫因为没有孩子就要把她休掉,让妻子回到老家。
2. 义绝。相对于七出来说,义绝下的离婚更具有强制性。《唐律疏议》对义绝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2], p. 224)义绝规定的行为十分广泛,包括丈夫对妻族、妻子对夫族的殴打、责骂、杀害等。只要官府审查判定夫妻双方任意一方触犯到义绝,就会强制他们结束婚姻关系,并处罚不肯离异的人,没有通融的余地。“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2], p. 224)由此可知,义绝的强制离婚的效力是其他离婚方式无法比拟的。
仔细分析这些法条,不管是七出还是义绝,其实大多都是对妻子的严格规定,她们只要有过错,妇女就要承担所有责任。七出、义绝将离婚的主动权赋予男性,允许丈夫提出强制离婚,这使得妇女始终处于低下的地位。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这一思想体系下的女性从属于男性、女性需要遵守三从四德等礼法观念使得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没有绝对的自由[34]。
4.2. 赋予妇女一定自由的和离制度
4.2.1. 唐律对和离的规定
和离即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和离制度是唐代开创的,从唐代开始被正式写入法律。纵观唐代法律,和离制度在《唐律疏议》中仅有一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2], p. 224)在和离制度中,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只要双方任意一人想要终止婚姻,且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离婚态度一致,经过协商就可以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和离与七出、义绝在形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和离制度下夫妻二人均被看作是共同的行为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35]。唐代这种充分考虑夫妻意愿,给予双方离婚自由的立法,不仅在当时极具开创性,就是对于当代婚姻法的制定也依然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4.2.2. 《太平广记》与敦煌放妻书中的和离
唐代社会极其重视伦理道德、宗法礼仪,但也存在夫妻因感情不和谐而协议离婚即和离的情况。在此以《太平广记》和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为例。
《太平广记》记载:“逢年妻,中丞郑昉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36]在这里李逢年就因为和妻子郑昉感情不和而提出离婚。卷168《江陵士子》中,居住在江陵的一位读书人因为要出门收集题诗书画,临走前对他的妻子说:“我若五年不归,任尔改适。”([15], p. 1224)结果他五年后还没有回家,他们就离婚了。这里就体现出了夫妻双方通过口头协议而离婚的和离制度。在唐代还有妇女提出离婚的现象,在《太平广记》卷495中,杨志坚的妻子嫌他家境贫困,向他要休书请求离婚,颜真卿虽然同情杨志坚,但是也无法阻拦他的妻子,只能任由她改嫁[37]。唐代不仅女方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而且女方的家人也有这个权力。在《太平广记》卷270《吕荣》中,女子吕荣嫁给了赌徒许升,吕荣多次劝他钻研学业,但许升还是不愿修养自己的品行。吕荣的父亲在目睹女婿无能、女儿受苦后怒不可遏,劝女儿改嫁,“乃呼荣欲改嫁之”[38]。
和离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中也有体现。《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一书中的隋唐五代部分搜集整理了二件九世纪的教煌放妻书、五件十世纪的敦煌放妻书,这七件放妻书均体现出唐代和离制度的一些特征,比如离婚原因均为夫妻不和,双方都情愿离婚,和离有一定的程序,男方也同意允许离异后女方再嫁等[35]。
和离的原因还有很多,有因为父母病重,女方提出离婚,而去赡养父母。《旧唐书》卷193记载:“刘寂妻夏侯碎金,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夫不违其志。”[39]也有女方因为男方生病,无法忍受而提出离婚。比如唐文宗大和七年(833),右庶子吕让将侄女嫁给了曹萧敏,他们有两个孩子。然而开成三年(838),曹萧敏却患上了精神病,两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女方就提出了离婚[40]。
4.2.3. 胡婚习俗影响、妇女地位提高等因素导致和离现象出现
在《太平广记》、放妻书及一系列史料与唐律的对比中,总结发现虽然在封建社会中依然是以男权为主导,但是唐代女子在一定程度上是享有离婚自由的,她们敢于打破七出、义绝这类强制离婚的枷锁,能够勇敢地追求幸福,这表明在唐代女性的地位已经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而唐代的法律制度也跟随社会现实中和离的普遍而不断完善发展,对于现实的婚姻礼俗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于妇女的权利予以保护。
分析其原因,首先与唐代的民族融合有关。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唐代的婚姻深受胡婚习俗影响,胡人并不歧视妇女,因为在胡人的观念里,母亲的地位是先于父亲的,其风俗也是“重妇女而轻丈夫”。胡族的妇女在婚姻、家庭、社交等方面享有更多自由,这对唐代汉民族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妇女敢于挣脱封建礼法的桎梏,努力改变自身的处境,提高社会地位。其次,受到儒家思想衰微,多种外来宗教传入的影响,唐代对女性“三从四德”的要求有所下降。在这样一种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唐代女性能够勇敢追求自己爱情和幸福,大胆拒绝不幸的婚姻。此外,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帝——武则天登基也促进了和离现象的出现。她在位时期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极大地改变了封建社会中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为提高唐代女性社会地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所以唐代并不忌讳女性离婚和改嫁。最后,唐代强盛的国家实力、兼容并包的社会风气也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选择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丧夫再嫁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与前代相比也少了许多限制与束缚。所以和离制度的出现符合唐代社会发展的趋势。
5. 结语
在对比唐律中婚姻制度与《太平广记》中婚姻礼俗的过程中,总结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现实都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但在严密的婚姻律法下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反法定婚姻制度的婚姻实态,《太平广记》、唐代墓志和放妻书等史料中所记载的有关内容生动地反映出唐代婚姻生活具有与其他时代迥然不同的精神面貌。由此可知,唐代社会的婚姻礼俗与婚姻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也出现了许多不符合礼法与伦理的婚姻现象。与此同时,唐代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又在矛盾冲突之中不断磨合,互相适应,有关婚姻制度的法律条文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总体而言,唐代社会的婚姻现实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的,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既有对法律制度的严格遵守,也有对法律制度的大胆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