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献、考古材料与科技检测证据在历史研究中的证据力问题
The Issue of Evidence Strength in Historical Research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Archaeological Materials, and Technological Testing Evidence
摘要: 20世纪初,王国维先生避居日本时提出了“二重证明法”,把古史研究的视角从传统的历史文献引到了地下材料。随着考古材料的日益增加,科技检测手段在历史研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口传史料、图像材料也是现代学者考证的领域。在多重证据面前,需要从证据力的角度理顺这些材料之间的关系。多重证据并没有改变书证、物证在历史研究中的基本形态。在证据力的问题上,取决于哪些证据能构成证据链条并且相互印证了历史的主要事实。科技检测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不可单独使用。
Abstract: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When Wang Guowei living in Japan, raised “Double Evidence” and paid attention to archaeological materials from historical documents. With the increasing of archaeological materials, Means of detection technology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tudy of ancient history. Modern scholars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legend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and image materials. In the face of multi-evidence, we should look at this issue from the evidentiary weight.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Multiple evidence does not change the basic form between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material evidence. On the issue of evidentiary weight, it depends on which evidence constituting the chain of evidence and the main facts of histor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est results. Technology testing results with a 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 can not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judicial decisions alone.
文章引用:张宇. 历史文献、考古材料与科技检测证据在历史研究中的证据力问题[J]. 历史学研究, 2025, 13(1): 35-47.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5.131006

1. 引言

19世纪中叶,经历两次“鸦片战争”的清王朝被西方列强打开国门,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启蒙。几乎同时期,经历“黑船事件”后的日本结束了锁国时代,走向明治维新改革。西方资本的冲击引起了东方封建农业文明与外来强大的工商业文明之间碰撞与融合。1860年代,晚清中国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拉开序幕。1870年代,以郭嵩焘、曾纪泽等为代表的更多清廷官员已经意识到要运用国际法律维护国家主权与国际交往秩序[1]。1880年代,清翰林院庶吉士崔国因向光绪皇帝呈《奏为国体不定后患方深请鉴前车速筹布置恭折》,讨论开设“议院”的问题。1890年代,甲午战败后一场倡导民主宪政的运动——“戊戍变法”成为近代中国法制化的开端。在这30余年的时间里,清政府先后派出留学生约197人[2]学习西方先进科技、文化、法律等知识。汽车与洋房、民主与科学、进化论与透视法、割地赔款与战败条约等西方物质、观念、行为方式传入中国,催生出国人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信任危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回看这个时代,“西学东渐”的社会变革给历史与艺术思潮至少带来了两个变化:一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艺术创作方面“美术变革”[3],二是古史研究方面受到“疑古派”“层累地造成中国古史”“素地说”的影响,更加重视地下材料、地上材料相互印证,这实质是证据法学视角下不同材料在历史研究中证据力问题。

2. 历史研究领域证据基本形态的确立

2.1. 二重证据法提出了证据的基本形态

王国维先生这种实证考据史观是1911年至1915年避居日本期间确立的[4]。1911年12月,罗振玉、王国维两家迁居日本京都田中村。王国维遂与日本京都学派学者藤田丰八、狩野直喜等多人开展密切的学术交流[5]。1913年4月,具备“乾嘉学派”精密考证方法的王国维先生在《明堂庙寝通考》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二重证明法”。“宋代以后,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间,燕秦赵魏齐鲁之墟,鼎彝之出,盖以千计,而殷虚甲骨乃至数万。其辞可读焉,其象可观焉。……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6]。”

1925年,王国维在清华国学研究院授课《古史新证》时,针对1923年“疑古派”“层累说”再次提及“二重证据法”。“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此二重证据法,帷在今日始得为之[7]。”

学界一般认为“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之间存在些许差异,甚至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不同[8] [9]。但是,笔者认为尽管两者提法前后时隔12年,细节表述、适用情况确实有不同点,仅限于文献材料,如今认知的“二重证据法”是陈寅恪先生概括后的王国维治学方法——“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10],考古材料、历史文献成为历史研究领域证据的基本形态。

2.2. 多重证据思维未改变证据的基本形态

王国维运用“二重证据法”写出《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等大量古史研究材料,但未对“二重证据”本身内涵与外延做出更具体的阐述。受此影响,当代艺术史、文化学者也开始思考“二重证据法”的意义与局限性,并提出“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五重证据法”[11],甚至是运用“多重证据法”在美术史、音乐史、书法史、考古学等领域研究的应用[12]-[14]。有人认为“三重证据法”[15]-[17]是艺术史学家饶宗颐先生提出的,强调甲骨文材料的意义,将“取地下之实物”分为“考古数据”和“古文字数据”。更多的观点认为“三重证据”的观点是易谋远、徐中舒先生提出并践行的,在“二重证据”基础之上加入民族与民俗(文学人类学)材料,此观点得到杨向奎先生、曾宪通、苏秉琦先生的认同。“四重证据”[18] [19]则是在“三重证据”基础上引入了图像材料。“五重证据法”观点认为饶宗颐先生艺术史研究在“三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加上民族学资料和异邦古史资料两项间接证据。笔者认为,比较有突破性的是叶舒宪先生的《国学考据学的证据法研究及展望——从一重证据法到四重证据法》[20] [21]一文。此文不再单纯地从历史文献、实物、图像、传说等史料存在的形式看待其在历史研究中的价值,而是引入证据法学的视角考证多重史料的证据力与论证过程。

无论是历史研究还是法律案件研判,同样重视证据的搜集、审查与证据力考证,因为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是一切研判的依据。用逻辑严谨、依靠事实的证据法学角度看待考古材料与历史文献的关系才是问题的实质。我国古代大有“治史如断狱”传统,清初史学家潘耒在《国史考异序》言:“作史犹治狱也,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入失出,而天下有冤民;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22]。”西方孟德斯鸠亦更是主张“应该用历史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澄清历史”[23]。近年来之所以有几重证据的不断累加的提法,实际上是触及了证据法学中关于证据的分类标准和证据力的问题。在证据法学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与事实之间不能是猜测的关系[24] (pp. 61-68)。我国大陆学者对证据基本划分,按照证据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人证与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起不同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按照证据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紧密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逻辑严谨的证据法学看来,多重证据完全可以化繁为简,文献证据与考古材料同属于实物证据,民族、民俗、图像等证据的载体依然以实物形式出现,并没有改变文献证据与考古材料作为历史研究领域证据的基本形态。证据的核心问题是证据力问题。所谓证据力或称“证明力”“证明效力”等等,一般指证据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和证明程度[24] (pp. 120-130)。不同的证据,证据力也不同。

3. 历史文献与考古材料的证据力问题

3.1. 证据力视角下历史文献与考古材料的关系

历史文献,这里“文献”的含义并非是现代意义上的“情报”——以一定方式记录人类获得的一切知识和信息的载体。狭义的历史文献指有历史价值的书面材料,其中包括经历一定时间口耳相传后形成图像、文字史料,甚至是实物史料[25] [26]。可以看出,历史文献并不排斥口传的史料,很多口传的史料的归宿就是经过收集、鉴别、整理后成为图文、实物史料。在证据法学中,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内容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即是书证[24] (pp. 61-68),传世文献、出土(水)文献材料都属于实物证据中的书证,所以历史文献自然包括后人提出“四重证据”中的图像材料。

考古材料,包括以地层学和类型学为依托遗物、遗迹、遗址等[27]。在世界范围内,年代越久远,流传下来的历史文献越少,考古材料的重要性越凸显。尤其是原始社会,文字尚不成熟,很大一部分历史信息都经历口耳传闻、延续传承的过程之中,相关研究只能依靠考古材料。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考证方法是用将传世文献材料与出土文献材料相互印证,是一种“孤证不立”的思维,即:“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地下之新材料补正纸上之文献材料,避免仅凭一处文献记载来源确定历史的主要事实。陈寅恪先生概括后的“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治学方法强调的是物证史料与书证史料的相互验证。在证据法学中,除了书证之外,地(水)下发掘出其他物品或者物质痕迹为物证[17] (p. 173)。物证材料与书证材料相比,物证材料客观性往往较强,如果不是伪造的,物质特征形成后不易受到人们主观意识影响而发生改变,这是地(水)下考古材料的优势。但是,物证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24] (pp. 174-175)。考古材料与历史事实的联系往往不是显而易见的,每个遗物或遗迹现象所证明的历史事实只能是历史事实中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一个侧面、某一环节,不可能单独证明历史的主要事实。换句话说,单个考古材料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单个历史文献则可能证明历史的主要事实成为直接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表明历史文献就比考古材料证据力强。因为历史文献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审查要求才能成为直接证据:第一,历史文献的真实性,是原文献还是复制品,是否是经过了他人伪造或变造,原始文献证据力要大于复制文献,但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原物已遗失或已灭失事实发生,可以采纳书证(历史文献)复制件的证明力[28]。第二、历史文献与历史事实的直接关联性。文献的记录者是否是历史事实当时当地的亲身经历者,若非亲历者,只是口耳相传过程中形成的历史文献,则仅代表书写者本人观点,与历史事实关系则是不确定的,“三重证据”中民族、民俗、文学人类学相关材料就具有这样的证据力缺陷。一般情况下当考古材料、原始文献和传来文献材料之间不一致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考古材料、原始文献的有误或者是虚假的,应当优先认定考古材料和原始文献的真实性。

3.2. 白底黑花瓷器历史文献与考古材料的证据力关系

笔者以“白底黑花瓷器瓷器烧制时间与分期问题”为例说明历史文献与考古材料之间的证据力关系。作为磁州窑系一类特色装饰技法——“白底黑花”,包括为釉下彩绘和高温釉上彩两种,釉下彩绘白底黑花瓷器是用贫铁矿石“斑花石”为彩料,在化妆土上以毛笔作画,施透明釉后入窑一次烧制而成的;高温釉上黑彩瓷器则是在釉上绘黑花,入窑高温一次烧成[29]

在历史文献中,元末明初人曹昭在《格古要论》中提到了磁州窑,但对于“白地黑(黄)花”“白底黑彩”“白釉黑(黄)花”“白底酱花”“铁绣花”等技法的称呼均未提及。直到清末人许之衡在《饮流斋说瓷》中记载:“磁窑,出磁州(昔属河南省,今属河北省),宋时所建。……器有白釉,有黑釉,有白釉黑花不等,大率仿定居多,但无泪痕。亦有划花、凸花者。白釉者俨同牛乳色,黑釉中多有铁绣花,黑花之色,与贴残之膏药无异[30]。”此为文献中首次提及磁州窑为宋代所建,白釉黑花瓷器有划花、凸花两种装饰技法,黑釉瓷多有铁锈花,颜色与膏药相似。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把很多白底黑花瓷器归为北宋时期[31]。比如,在本次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我所在的嘉善县博物馆所藏的一件白底黑花连枝牡丹纹梅瓶仍被鉴定为宋代(见图1~图3) [32]

Figure 1. White background, black flowers, connected branches, peony pattern, plum vase

1. 白底黑花连枝牡丹纹梅瓶

Figure 2. White background, black flowers, connected branches, peony pattern, plum vase mouth edge

2. 白底黑花连枝牡丹纹梅瓶口部

Figure 3. White background, black flowers, connected branches, peony pattern, plum vase bottom

3. 白底黑花连枝牡丹纹梅瓶底

笔者认为,此件瓷器无论是器型与纹饰与明代磁州窑系的风格更为相似,至于窑口还需要其他考古材料验证。该器通高28.5厘米,口径5.7厘米。小口,广肩,矮圈足,露出灰白胎。先施黑釉,后刮去釉露出胎后形成花纹。颈部有三朵梅花,肩部及近底部各有六朵梅花,腹部有两周灰白底黑釉连枝牡丹纹。值得注意的是,在江西吉州窑的产品中,发现有花头上下交替的荷花,时代往往被认为是南宋时期(见图4图5) [33]。尚未发现明代以前的瓷器出现过这种黑剔花瓷器所绘牡丹花头分别朝向上下的现象。然而花头朝下的牡丹纹可见于以下几件瓷器(见表1)。

Table 1. Peony flower downward decorative porcelain and its origin

1. 带有花头朝下牡丹纹瓷器与出处

带有花头朝下牡丹纹瓷器

出处

明代(16世纪中叶)白地黑花缠枝牡丹纹罐

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品,见图6 [34]

明代白底黑花牡丹纹四系瓶[35]

甘肃塔儿湾遗址,现藏于武威市博物馆,见图7 [36]

明代(15世纪)黑釉剔花缠枝花卉四系罐

日本静嘉堂藏,见图8 [34]

Figure 4. Jizhou kiln black ground brown color kiln lotus pattern plum vase

4. 吉州窑黑地褐彩窑荷花纹梅瓶

Figure 5. Jizhou kiln brown lotus pattern tripod stove

5. 吉州窑褐彩荷花纹三足炉

Figure 6. Ming Dynasty white ground black flower entwined peony patterned jar

6. 明代白地黑花缠枝牡丹纹罐

表1可见,在传世磁州窑系白底黑花瓷器中,金世宗大定年代纪年瓷器较多,年代最早为北宋仁宗时期1032年磁州窑白底黑花虎纹长方形纪年瓷枕,而且黑花技术看似已经成熟。在1982年版《中国陶瓷史》中认为白地黑花技法出现时间大大早于明道元年[37]。然而,秦大树先生根据其他考古材料,尤其是纪年墓葬出土文物特征,认为这件瓷器至少在金代后期以后制成[38]。文中归纳原因有以下五点:一、器型上,北宋长方形瓷枕枕面不出檐,边墙基本竖直,出檐、边墙斜收的瓷枕以蒙元时期第四地层出现为多;二、纹饰方面,如意形开光在北宋中前期尚未见到,枕面作开光的手法大约出现于金后期,枕侧墙风竹纹也是元代磁州窑的流行纹饰;三、题款方式上,宋代可见藏款与边款,元初以后才流行这种具有题跋性质和地位的款识;四、窑戳问题,“张家造”窑戳的至早在北宋末期,且以金代居多。荷叶下莲花式应见于金后期;五、时间错误,巧月专指七月,明道改元是在天圣十年十一月,明道元年根本没有七月。所以,秦大树先生认为,除了此枕以外的有纪年的白底黑花瓷器全部集中在金后期,此件“明道元年”瓷器或为“明昌元年(1190年)”“乾道元年(1165年)”或者其他等等。同样道理,表2白地黑花长方形枕枕面的诗文“唐虞礼乐岁元新,齐鲁中书有大臣。泰和三年调玉烛,衣冠万国拜王春”出自《和子约立春》[39],作者赵秉文(1159~1232),金磁州滏阳(今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诗与作者年代相符,但是根据造型和装饰特点常见于14世纪后。若认为是“泰和三年(1203)”就是瓷枕烧造年代则并不合适。

Figure 7. Ming Dynasty white background black flower peony pattern four series bottle

7. 明代白底黑花牡丹纹四系瓶

Figure 8. Four types of jars with black glaze, flower picking, entwined bran- ches, and flowers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8. 明早期黑釉剔花缠枝花卉四系罐

Figure 9. Jin Dynasty “Taihe Shinian” vessel cover

9. 金代“泰和拾年”器盖

Figure 10. Cizhou kiln white background black flower tiger pattern rectangular chronological porcelain pillow

10. 磁州窑白底黑花虎纹长方形纪年瓷枕

Figure 11. Cizhou kiln white background black flower tiger pattern rectangular chronological porcelain pillow

11. 磁州窑白底黑花虎纹长方形纪年瓷枕枕面

笔者搜集到宋辽金磁州窑系白底黑花传世瓷器相关书证还有几处(见表2)。

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看,书证方面看似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清晰准确,但实际上与物证的时代特征不符。此外,“明昌元年(1190年)”书证的自我矛盾之处在于青山道人更不可能在1032年(宋天圣十年七月)已经知晓十一月才出现的“明道”年号,可见青山道人醉酒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了意识模糊,书写的书证内容准确性难以保证,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相反,物证中物质痕迹特征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年代共同指向金代晚期。从证据力最优原则看,这个例子中物证的证据力明显强于书证。

Table 2.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white background and black flower porcelain passed down from the Cizhou kiln system during the Song, Liao, and Jin dynasties

2. 宋辽金时期磁州窑系白底黑花传世瓷器相关书证

序号

书证内容

以往认定年代

传世瓷器[40]

1

明道元年巧月造,青山道人醉笔于沙阳。张家造

1032年北宋仁宗天圣十年

磁州窑白底黑花虎纹长方形纪年瓷枕(如图10图11),甘肃省博物馆藏

2

“大定二年”款

1162年金世宗

棕揭地黑花骺鸽图虎形枕,上海博物馆、山西博物馆各一件[41]

3

“大定四年”款

1164年金世宗

白底黑花瓶,蓝普生提供

4

“大定十八年”款

1078年金世宗

白地黑花对弈图枕,美国费城美术馆藏[42]

5

“大定二十三年”款

1183年金世宗

白地黑花花鸟纹枕,长治市傅物馆藏

6

“泰和元年”款

1201年金章宗

白地黑花水禽图枕,日本静嘉堂文库美术馆藏

7

唐虞礼乐岁元新,齐鲁中书有大臣。泰和三年调玉烛,衣冠万国拜王春。

1203年金章宗泰和三年

白地黑花长方形枕,日本私人收藏

8

“嘉泰三年”款

1203年金章宗

白地黑花瓶,纽约大都会傅物馆藏

9

“淳祐十一年”款

1251年南宋理宗

白地黑花瓶,英国苏赛克斯大学藏

从另一个侧面看,虽然考古材料相对客观,但对于一个只能判定相对年代早晚的技术手段来说,考古材料对于文献材料的依赖性还是显而易见。即便是文献材料有些错误或者误差,这种错误和误差往往更能说明历史事实的偶然性。笔者再次举一例说明这个问题。内蒙古赤峰缸瓦窑1995年在H4中发现一件白底黑花器盖,器盖外表面有“泰和拾年”字样(见图9) [43] [44]。但实际上,金代泰和年号一共使用了八年,也就是说最多有泰和八年,正规纪年不可能有泰和九年、泰和十年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件器物的书证一定不成立,我国明代以前年号更换十分频繁,一位皇帝多个年号的情况相当普遍。当地处山高皇帝远的窑工或者其他书写纪年的工匠不清楚年号更换,继续沿用此“泰和年号”的情况也具有合理性。

4. 科技检测证据之高度盖然性

4.1. 历史文献、考古材料与科技检测证据的关系

叶舒宪先生认为,人文学者在讨论古史研究的时候,一般缺乏法学知识训练,对自己所选择的论证证据缺乏严格的权衡审验。将第一重证据归为书证中的间接证据,将第二重证据归为书证中的直接证据,第三重证据归为证言与旁证,第四重证据归为物证与图像证[20] (p. 404)。显而易见,此种分类方法与本文前文所述情况并不符合。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要看该证据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无论是历史文献还是考古证据,能多大程度证明历史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才是区分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尚不能简单的认为“第一重证据(传世文献)归为书证中的间接证据,第二重证据(出土文献)归为书证中的直接证据”。实际上,三重证据——民族学(文学人类学)往往最终会转化为书证与物证的某种形式,第四重证据(图像材料)本身就是书证的一部分。由此可知,书证、物证是古史研究证据的基本分类。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于科技检验成果也成为历史研究必须面对的一种证据形式,尤其是文物考古领域研究。在证据法学中,这类证据往往称为“司法鉴定意见”。“受委托或者被聘请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鉴定技能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24] (pp. 273-277)。”其中,物证类的鉴定大致有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等。从证据力的角度看,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派生证据。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单凭一个鉴定意见就定案。因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下,鉴定意见本身正确与否很难确定。鉴定人的知识水平、经验、仪器设备科技水平、检验材料是否充分等等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因此说,鉴定意见是一种高度可能但又不必然的证据,即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证据是根据事物发展高度概率进行判断事实的一种认识方法。因此,对高度盖然性证据的争议也是必然,这是人们在对事物认识达不到逻辑上必然的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45]也就是说如果都没有其他足够的依据否定这个证据,法官会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据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据力,并对证据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发现,古陶瓷研究领域从理论性的角度看待科技检测结果的高度盖然性问题的是毛晓沪先生,毛氏在其论著《古陶瓷鉴定学(总论卷)》中谈及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据”之间的关系。他谈到“直接证据的法律效益最高,其次是间接证据,它能在法律上证明其真实性,最后才是高度概然性证据”[4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不确切,高度盖然性证据本身也是一种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固然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当诸多间接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时,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在证据力上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益。

4.2. 安徽蚌埠双墩一号春秋墓书证、物证、科技检测证据的证据力问题

笔者在此举一例,说明书证(历史文献)、物证(考古材料)、高度盖然性证据(科技检测结果)之间的关系。安徽蚌埠双墩一号春秋墓[47]是一座被盗未遂的墓葬,也就是说考古材料的客观性已经得到保证。

M1墓葬中清理出编钟9件,编钟正面有相同的铭文,即物证上存在书证:

“唯王正月初吉丁亥童麗(钟离)君柏作其行钟童麗之金”(M1:1,见图12)。

长方体簠4件,其中2件大者内底均有铭文,即物证上存在书证:

“唯王正月初吉丁亥童麗(钟离)君柏择其吉金作其食簠”(M1:376,见图13)。

戈与矛组合成的戟4件,其中1件铭文,即物证上存在书证:

“童麗(钟离)君柏之用戟”(M1:397,见图14)。

该墓葬殉人众多,随葬器品丰富精美,墓葬主人可能是等级较高。从青铜器编钟、簠、戟铭文的记载看,均发现有钟离(童麗)国君“柏”作、或者“钟离(童麗)君‘柏’用”的意思,证明该器物是为钟离国君柏服务的,墓葬主人亦很可能是春秋时期钟离国君柏。另外,从墓葬的形制和出土器物的组合也具有春秋晚期诸侯国君墓葬的典型特征[48]。徐少华先生认为,钟离国君柏下葬的时间可能是公元前560年(襄公十三年)左右[49],为春秋时期。书证与物证能够相互验证时间、地点、人物、主要事实,构成证据链。但是,科技检测证据与之有差异。根据原发掘简报显示,该墓葬墓坑中的木炭标本经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实验室碳14测定为距今2790 ± 45年(前845 ± 45年) [47] (p. 17)。这个测年结果显示为西周时期。夏商周历史分期不像更早的史前分期那样有较大的时间跨度,所以不允许相对宽泛的测年误差。即使经过树木年轮矫正,误差值会缩小却依然会存在[50]。当科技检测证据与历史文献、考古材料互证结果存在一定差距时,科技检测证据不可单独使用。

Figure 12. Chimes (M1: 1)

12. 编钟(M1: 1)

Figure 13. Inscription rubbings of fu (M1: 376)

13. 簠(M1: 376)铭文拓片

Figure 14. Inscription rubbings of halberd (M1: 397)

14. 戟(M1: 397)铭文拓片

证据法学中的一席话,“并非所有的关联性事实都能够查清楚,认知论告诉我们,要向完全复原业已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人的能力是做不到的”[51]。我们能做到的是搜集和审查证据重新构建起一个案件事实,至于说重新构建起来的事实与已经过去的历史之间有多大的差距,这是审查证据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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