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新特征、危害及其规制
New Characteristics, Hazards, and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
DOI:10.12677/ojls.2024.127632,PDF,HTML,XML,下载: 91浏览: 123
作者:陆虎成: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网络暴力新特征危害法律规制Cyber ViolenceNew CharacteristicsHarmLegal Regulation
摘要:在“舆论爆棚”的背景下,网络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展现出随机性、玩乐性、间接性和游离性等新特点,这增加了网络暴力的不可预测性和治理难度。本文探讨了网络暴力对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理性对话和安全感的破坏,同时也论述了现有法律规制中的不足,如定义模糊、条文分散、监管不力等。为有效治理网络暴力,文章提出了优化路径,包括落实专项立法、细化追责制度、完善实名制、构建多元化监管机制、创新审判方式和畅通救济渠道等。旨在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保护网民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Abstract:Against the backdrop of “public opinion explosion”, cyberbullying has become an inescapable social issue, exhibiting new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randomness, playfulness, indirectness, and detachment, which increase the unpredictability and difficulty of managing cyberbullying.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damage of cyberbullying to social morality, public order, rational dialogue, and a sense of security, and also discusses the shortcomings in existing legal regulations, such as vague definitions, scattered provisions, and inadequate supervision. To effectively manage cyberbullying, the article proposes an optimization path, including implementing special legislation, refining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mproving the real-name system, building a diversified supervision mechanism, innovating trial methods, and smoothing relief channels. The aim is to create a healthy and orderly online space,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tizens, and promote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陆虎成. 网络暴力的新特征、危害及其规制[J]. 法学, 2024, 12(7): 4440-444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7632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社交的主要场所,技术所带来的便捷化的手段使得舆论出现爆棚现象,网络空间呈现出一种泛滥、无序的状态,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网络渠道自由地发表观点、了解各种新鲜事物和热点事件,从而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信息传播生态。然而,爆发式的观点往往会演变为情绪的宣泄,部分网民甚至会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从而在网络上发起对事件或个人的暴力行为。在此背景下,网络暴力呈现出进场离场的随机性、行为初衷的玩乐性、内容指涉的间接性、危害定性的游离性等新特征。这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并容易扰乱公共秩序、滋生仇恨言论、扩大不安全感意识、诱导犯罪模仿、危及社会资本等。网络暴力不断发展等同时,我国有关网络暴力规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但仍旧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存在于立法、司法及执法三个层面。本文通过对网“爆”现象中网络暴力进行研究,探讨网络暴力的新特征、危害,分析当下网络暴力规制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网络暴力规制的策略,为杜绝网络暴力行为提供参考借鉴之意,共筑健康的网络空间氛围。

2. 网络暴力的新特征与危害

2.1. 特征

2.1.1. 进场离场的随机性

网络暴力中的进场与离场的随机性指的是网民参与特定话题的时间、频率和方式的不可预测性[1]。这种随机性表现为网民可能无预警地参与某一话题,随后又突然退出,这使得网络暴力更加难以预测、无规律可循,具有偶发性。这种行为的产生可能是受到社交媒体算法、热点话题传播、群体心理学、网络匿名性等的影响。在过去,网民更多通过固定的社区或论坛参与舆论话题,形成相对稳定的参与群体,其言论更具一致性。同时,传统网络暴力往往源于特定的观点、立场或群体之间的冲突。然而,当下社交媒体的盛行导致网民的参与更加随机,一些网民似乎毫无缘由地进入某一话题,随后又悄然离场。与传统固定的社区或论坛相比,这种随机性增加了网络暴力的不确定性和治理难度。

2.1.2. 行为初衷的玩乐性

行为初衷的玩乐性即个体以娱乐、追求刺激的态度参与网络互动,忽视行为后果,易引发网络暴力。玩乐化现象由社交媒体普及、匿名性和心理学因素共同驱动。社交媒体增强了用户互动,使攻击行为更娱乐化,参与者追求关注和炒作。匿名性使得攻击者责任感降低,其将攻击视作游戏、娱乐,通过恶搞和挑衅在网络空间寻求愉悦感,将网络环境视为虚构的“游戏场”[2]。与过去基于特定观点或群体冲突的网络暴力不同,当前的攻击者倾向于将行为玩乐化,通过冷漠和挑衅获取快感,反映了网络空间特殊的社交心理。

2.1.3. 内容指涉的间接性

内容指涉的间接性在网络暴力中表现为攻击者不直接明确地针对目标,而是通过隐喻、象征等隐晦手段进行攻击,增加了危害认定的难度。这种攻击方式模糊了暴力内容与目标的直接联系,使得攻击行为更隐蔽[3],且不易被监管和追责。过去,网络暴力行为更常采用直接的言辞和攻击方式,言辞更为激进直接,攻击目标更为明确,暴力内容往往与犯罪相关。而如今,攻击者通过隐喻、比喻、间接指代或编造虚构故事等方式,隐晦地表达对目标的攻击,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复杂性传播虚假信息。在群体心理的作用下,这种内容在群体中更易于传播,并形成集体攻击效应。这使得网络暴力更隐秘、更难以防范,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和个体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2.1.4. 危害定性的游离性

对于网络暴力而言,这种游离性体现在其危害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被明确地定义和辨识。这是因为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再仅仅局限于肉体伤害,更包括精神创伤以及对社会关系、信任度和个体声誉等的综合影响,如何认定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律实践来说是一个难点[4]。在过去,网络暴力的危害往往更容易被归类,如肆意攻击言论导致的精神压力、身体威胁等。然而,现今网络暴力更注重人际关系、个体声誉、社会秩序的破坏,而非直接的身体伤害。这使得网络暴力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模糊,不再受限于特定形式,而是更侧重于对个体综合形象的损害。

2.2. 危害

2.2.1. 社会道德滑坡,破坏公共秩序

网络暴力的危害不仅限于网络空间,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的整体道德和秩序[5]。社会道德是指在特定社会或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正确和正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它包括对他人的尊重、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以及促进社会整体福祉的行为。网络暴力常常涉及侮辱、诽谤和其他形式的攻击性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激发现实世界中的模仿行为,导致道德滑坡和犯罪率上升。

当道德规范不再被普遍尊重时,社会成员可能更容易采取自私或有害的行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6]。公共秩序通常指社会中维护法律、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稳定状态,它确保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和有效协作。公共秩序依赖于法律体系、社会规范和公民的共同遵守。当网络暴力被视为可接受或未受惩处时,它侵蚀了公共对话的基础,使得基于尊重和理性的讨论变得困难。

2.2.2. 仇恨言论泛滥,阻碍理性对话

仇恨言论指的是那些故意传播以引起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敌意和暴力的言辞,旨在贬低、威胁或煽动暴力对抗这些群体[7]。网络暴力往往伴随着仇恨言论,这些言论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可能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仇恨言论的泛滥不仅伤害了被针对的个体,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群间的分裂。

仇恨言论泛滥导致公共讨论空间充斥着负面情绪和攻击性语言,这严重破坏了理性对话的环境、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风气1。网络暴力的存在使得某些群体的声音被压制,该群体在面对仇恨言论时可能会变得防御性或避免参与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平等表达和被听取的机会,阻碍了开放和包容的对话。

2.2.3. 个体行为去抑制化,扩大不安全感意识

个体行为去抑制化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由于匿名性、缺乏社会约束和即时反馈,个体可能会表现出在现实世界中不会展现的行为,包括攻击性、冲动性和不道德的行为。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缺乏即时后果可能导致个体行为的去抑制化。

网络环境中的去抑制化行为增加了个体遭遇网络暴力、隐私泄露等网络侵犯的风险,从而增强了不安全感意识[8]。不安全感意识是指个体对于其安全、隐私或社会地位可能受到威胁的感知。在网络环境中,这可能涉及到对个人信息泄露、身份盗用、面子受损等风险的担忧。网络暴力的普遍性和不可预测性导致个体在网络互动中感到不安全。当人们意识到自己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目标时,他们可能会变得更加防备,减少在网络上的开放性和信任度。

2.2.4. 诱导犯罪模仿,危及社会资本

网络暴力提供了一种模仿的“模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等群体。在某些情况下,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和言论可能被视为一种“正常”或“可接受”的行为模式。这种模仿效应可能导致现实世界中暴力行为的增加,因为个体可能会将网络上的行为模式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惩治的滞后性会降低个体对犯罪行为后果的恐惧,进一步增加了模仿的可能性[9]

犯罪模仿不仅包括模仿具体的攻击行为,也包括模仿那些负面的、对抗性的态度和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的传播减少了个体之间的信任。而信任是社会资本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当信任减少时,社会资本也会随之降低。社会资本能够促进个体之间的合作和集体行动,而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资本的构建和维持。同时,社会资本的减少,也可能会为犯罪模仿创造条件。在缺乏有效社会支持和积极榜样的情况下,个体可能更容易转向网络暴力作为应对策略。这种转向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本的流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3. 网络暴力的行为模式

3.1.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指通过平台搜集并公开个人信息[10]。它超越了常规搜索,涉及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挖掘。然而,并非所有网络搜索均非法,尤其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对受限的全媒体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当搜索和曝光行为逾越界限,实际侵害他人权益时,方构成违法。我国人肉搜索的案例可追溯至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此后,它成为“常态工具”。今年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人肉搜索案例,即“胖猫”跳江事件2。该事件发生于2024年4月11日,一位网名叫“胖猫”的男子因感情问题在重庆跳江身亡。随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针对其女友谭某的人肉搜索、造谣和谩骂行为。这一行为给被搜索人带来了工作生活上的诸多困扰。

3.2. 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或信息的行为[11]。与传统诽谤相比,网络诽谤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匿名性强、证据难以搜集等特点。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3。这为打击网络诽谤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总的来说,在治理网络诽谤的过程中面临重重挑战,各国各地都在努力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打击网络诽谤行为。

3.3. 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指的是在网络平台上散布无事实根据、带有攻击性和目的性的信息[12]。与传统谣言不同,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依赖网络渠道,且其传播者通常无恶意,往往是由于信息核实不严所导致。技术限制以及部分自媒体为流量而制造谣言,使得网络谣言的规制面临立法滞后、造谣成本低、辟谣成本高的困境。网络谣言的危害深重。例如,2月16日,一起“寒假作业丢巴黎”的虚假摆拍事件4“火爆”网络。网民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声称在巴黎捡到学生秦某的作业,引发广泛关注。杨某冒充秦某舅舅进行引流和造谣。经调查,徐某与编导薛某编造剧本,购买作业本摆拍。这一案例凸显了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和公信力的潜在破坏力。

4. 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不足及其成因

4.1. 立法层面

4.1.1. 网络暴力法律定义不明确

网络暴力在法律中并没有严谨的界定,主要体现为主观方面罪过形式难以认定、违法与犯罪难以界分、刑事责任难以划分。在没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情况下,我国采取的是将网络暴力分解为具体行为,并依据现行法律进行规制的措施。然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暴力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演变,现有法律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加之学界对网络暴力的定义尚未统一,立法也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这意味着一旦出现新的网络暴力形式,就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导致法律制定与社会发展失衡。

4.1.2. 法律规制条文分散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不同部门法中。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将网络暴力行为认定为侵权并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对诽谤、寻衅滋事、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与网络暴力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的规制相对全面,但大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法律的查找、应用和执行变得复杂。究其原因:其一,条文制定主体不一,可能存在衔接不畅、内容交叉或冲突的问题。其二,规制条款涵盖法律和法规,位阶高低不一,缺乏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这导致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4.2. 执法层面

4.2.1. 网络监管不到位

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我国公权力机构主要采取事后监管的措施,而事前审查的缺失使得网络暴力得以滋生,一旦发生,其负面影响难以控制。执法部门在事前监管上的缺位和乏力,以及事后监管中的不作为,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后果,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监管上同样存在问题。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后,虽然多个平台已经响应并发布了防网暴指南,建立了预警、保护和扩散治理机制。但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监管主体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及在利润的驱动下,可能会放任网络暴力的发生。只有在网络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会采取补救措施,这与立法目的相悖[13]

4.2.2. 网络实名制落实困难

尽管目前网络实名制已通过立法确立,网络言语暴力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主要归咎于技术层面的不足,网络水军的泛滥,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此外,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也容易让人们忽略法律意识,陷入非理性状态,侵犯他人权益。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由于缺乏实名制的严格实施,许多用户并未提供身份信息。即使在相关规定出台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未强制用户完善个人信息,导致网络空间中仍存在大量未实名的“僵尸”号。这表明各方主体仍要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原则。

4.3. 司法层面

4.3.1. 侵权主体责任认定难

首先,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追究相关人员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找到侵权主体。然而,网络暴力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特定数量的互联网用户,包括网络暴力的发起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参与者等。网络用户往往法律意识薄弱,或在群体心理作用下,无视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庞大的网络暴力群体给网络暴力责任人的识别带来了困难。其次,网络暴力责任认定面临法律局限性。《民法典》的出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侵权补救措施提供了明确指导。但网络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缺乏明确目的,现行法律仅要求后台实名,导致网络暴力发生后难以迅速获取用户信息,同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上述主体均纳入打击范围缺乏现实可能性。最后,对网络用户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尚未有明确标准,这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14]

4.3.2. 权利人司法救济困难

网络暴力在追责过程中困难重重。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加之准入机制审核不严,存在大量虚拟账户。公权力机关难以第一时间掌握侵权人信息,追责面临诸多挑战。侵权人可能修改昵称或注销账号,逃避法律制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只有明确被告才能提起诉讼,否则不予立案。但是,即便诉讼程序启动,被侵权人还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侵权行为及其损失,并证明因果关系。网络暴力侵权适用过错原则,被侵权人还需证明侵害主体有过错,但过错评价主观性强,认定侵权人过错存在困难。此外,侵权主体往往是群体,追责面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取证量大、流程繁琐等困难,许多被侵权人因此放弃维权。

5. 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优化路径

5.1. 完善网络暴力立法

5.1.1. 推动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我国现有的网络暴力规制法规分散,各部门间缺乏整体性的相互照应,导致各顾自身所在环节而无法形成合力,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碎片化惩治的局面[15]。缺乏专项立法也使得公众对网络暴力认识不足,面对网络暴力时,要么选择“以暴制暴”,要么放任自流,这些做法不仅不能有效维权,还可能加剧网络秩序失衡。因此,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需提上日程。具体包括:第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立法旨在打击网络暴力,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网络秩序。确立立法原则,包括公平正义、保护隐私、言论自由与责任平衡。第二,定义网络暴力行为。在法律中明确界定网络暴力的具体类型和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恶意攻击等。第三,规定法律责任:制定网络暴力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2. 细化网络暴力追责制度

为应对网络暴力,细化追责制度至关重要。这包括:其一,网络用户责任认定。网络暴力往往涉及众多参与者,确定侵权主体成为司法困境。在实践中,引入“实际恶意”概念,即明知信息虚假或不顾真假仍转发的行为,可助于责任认定。若信息虚假程度可被普通公民识别,则侵权人存在过错。侵权后果需通过立法明确。同时网络用户在网络暴力中的角色应分级处理,区分发起者与传播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在过错程度难以区分时,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要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管与事后审查,明确未采取措施并非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避免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16]

5.2. 构建网络暴力防控体系

5.2.1. 完善后台实名制

我国实名认证体系亟待完善。现行的“身份证 + 手机号”认证方式存在被他人非法盗用的漏洞,难以有效规制违法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采用数字身份证,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利用指纹和身份信息生成网络标识,确保信息准确性;二是以电子密钥作为身份信息载体,结合PIN码,实现安全认证。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审核用户信息,未提供真实信息的用户不得注册账号。公民也应依法提供准确个人信息,对使用虚假信息者应予以处罚。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身份信息盗用,遏制网络违法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5.2.2. 构建多元一体的监管机制

网络暴力问题之所以难以规制,监管主体单一是关键原因。构建多元一体的监管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可有效提升规制效率,预防网络暴力。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行为多样、原因复杂,单靠执法部门监管难以应对。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17]。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应履行监管义务,强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暴力行为。其次,社会组织如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等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全面监管互联网。最后,学校应开设网络暴力相关课程或讲座,强化学生对网络暴力危害的认知。总之,只有建立多元监管机制,多方协作,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的全面监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5.3. 深化网络暴力司法

5.3.1. 创新审判方式

在应对网络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创新审判方式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还能更好地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具体包括:第一,建立专门的网络法庭,专门处理网络暴力案件,以减少地域限制带来的不便。第二,推广在线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一个非正式的环境来解决纠纷。第三,开发电子证据管理系统,以便于收集、存储和展示网络环境中产生的证据。第四,举办虚拟听证会,允许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一个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流。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参与度,同时减少实际出庭的需要。第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构合作,共同制定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以便于跨国案件的协调和执行。通过这些创新审判方式,司法系统可以更加有效地应对网络暴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秩序。

5.3.2. 畅通权利人救济渠道

简化网络暴力案件的诉讼流程,前置程序性规定,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降低被侵权人维权成本、畅通权利人救济渠道的有效途径。在网络暴力侵权案件中,原告往往难以获取侵权人的真实信息。尽管原告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要求处理,但因隐私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透露侵权人的实名信息。为解决此问题,《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初步证据。然而,这一诉讼流程耗时长,不利于原告及时收集证据。因此,应将程序性规定前置,允许被侵权人先行获取侵权人信息。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向被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信息。

6. 结语

网络暴力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层面,它还可能引发社会不安、破坏网络环境的和谐,甚至对社会信任和道德标准产生负面影响。规制网络暴力需要一个多方面的策略,涵盖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层面。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网络治理体系,通过共同努力,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构建风清气朗的网络环境,让互联网真正成为促进知识共享、文化交流和社会进步的平台。

NOTES

1网暴“按键”伤人司法“出拳”净网–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4/id/7906065.shtml

2“胖猫”案细节公布!已处置400余条谣言、网暴–澎湃新闻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18589

3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兼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https://www.spp.gov.cn/llyj/201507/t20150713_101302.shtml

4如何查出女网红编造“秦朗巴黎丢作业”?警方披露细节→_澎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0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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