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渐上升,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制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眼帘。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但是该方面依旧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相比于普通的刑事法律法规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法规具有犯罪刑罚原则僵化、犯罪年龄与场域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等特征。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这些刑事案件凸显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制问题仍需完善。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多个方面展开论述。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and the constant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crime rate of minors has also gradually risen, and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the minors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eyes of people.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a lot of beneficial exploration in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of juvenile crim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is area. Compared with the ordinary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minor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lexible principl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imperfect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riminal age and the field, the rigid principl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defective criminal correction procedure.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an endless stream of criminal cases concerning juvenile crimes, which highlight that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juvenile crimes in China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from the overview of juvenile crime,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crime in China,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how to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crime criminal punishment.
1.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1.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包括广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和狭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包括犯罪主体触犯了刑法,还包括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而受到处罚;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仅仅是在刑法层面上指犯罪主体触犯了刑法而得到相应的刑罚。
我国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具体是指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段进行了划分,对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触刑后的刑罚与非刑罚措施也进行了界定。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1]。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1.2. 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有很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量逐渐增加。未成年人在网络犯罪方面上逐渐表现为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犯罪、犯罪的目的具有逐渐网络化和作案手法逐渐专业化等特点。据研究显示,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或者曾经有想法从事此几类犯罪行为的,有近一半以上都曾长期沉迷网络。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频率也不断增强,这使不法分子更容易接近未成年人,他们采取欺骗、短期兼职和敲诈等方式教唆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而未成年人由于具有好奇心强,学习能力高和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在不法分子的哄骗下,不知不觉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逐渐增强。未成年人心理是否健康发展,是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这一趋势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低龄的犯罪趋势的增强是极为严重的,未成年人的这种犯罪低龄化也意味着未成年人未来犯罪的机率也会大大提升、未成年人惯犯的比例也会大大提高。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愈加低龄化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呈现多元化。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种,主要包括在个人成长阶段家庭关系不和或父母离异、学校教育方面教师们的教育方法不当、个人心理发展不成熟且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法治观念淡薄和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等。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源头,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2]。家庭环境不好的孩子相较于家庭环境良好的孩子犯罪机率更高,他们有的是一时冲动,有的是暴力思想作祟,有的是自控能力差,但是究其根本在于“教育的源头”——家庭未给予未成年人好的价值观。
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概述
2.1.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
近几年来,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提高,我国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优化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处罚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我国现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分类、刑事处罚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有对未成年实施的犯罪行为采取分级处罚模式的规定,该法指出未成年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还规定了对应这三类行为的矫治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罚措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其赔礼道歉等,也可以让相应的主管部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除此之外,《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指导意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规也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事件时提供一些指导。
2.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法规的指导方针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处罚的指导原则依旧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种指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就得到了规定,该法指出要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次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除此之外,该法也在“从宽”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和未成年人犯罪后保护的相关刑事诉讼法律。在我国法律中,刑种的选择以及刑罚的裁量都能够体现对犯罪行为处罚的程度[3]。虽然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处罚的指导原则,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多以轻型为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情况、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的动机与目的以及悔过表现等,从宽处罚,但是在未成年人出现例如故意杀人、使用残忍手段故意伤人而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等极端恶性犯罪行为时,也要严惩。虽然最高法说该惩处的依法惩处,轻犯轻处,重犯重处,根据处罚的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量刑及处罚还是多以轻型为主。
3.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较为僵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后采取的处罚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某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有预谋砍杀同班同学后埋尸1,这次事件是未成年人进行主动的、恶意的犯罪,若还是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那么保护未成年人的重点就会变成保护未成年人肆无忌惮的犯罪,而非预防未成年人被伤害,因此,刑事处罚的原则绝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因事制宜。《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涉嫌该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后的刑罚措施,但是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相应的刑罚措施也是遵循从宽原则。例如如果有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未成年人罪犯有悔过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不会判刑,只要情节不是很严重,也会被附加条件不起诉;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需要判刑的话,也是从轻或是减轻刑事处罚,这些刑罚措施就是从宽处罚原则的体现。但是,如果只是一味地从轻处罚,只会激起那些早熟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冲动,在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3.2.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对自己因触犯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要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制定的依据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相关政策性的因素,当未成年人在法律法规限定的条件下产生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也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规定,这不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同时也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也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4]。目前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旧采取以年龄为刚性标准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一刀切”的刚性制度,凡是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都被认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种刑事责任年龄模式面对处理当下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低龄化趋势问题时陷入僵局[5]。在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上升的情况下,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种局面的适应结果显得有些不尽人意。辽宁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杀害了一名10岁的小女孩,但是因为蔡某某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2;湖南未满14周岁吴某因母亲对其多次管教竟持刀杀害了自己的母亲,但是,由于吴某未满14周岁,最终被释放,处罚结果只是要求家人严格监管3。这种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有年龄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小和适用条件不明确等问题,以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应负的刑事责任这一刚性标准显然已经不能应对公众对于社会保障要求提高的这一想法。诸如此类的恶性事件还有很多,那么以年龄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标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经无法适用于这些恶性事件的增长,我国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法律法规建设有待提高。
3.3. 未成年人犯罪场域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安徽校园霸凌者将欺辱一名女生的视频发至网络平台并广泛流传,但是因为参与霸凌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从法律定性来说,除了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殴打行为,其他的霸凌方式暂时无法计入法律管辖范畴,因此,这些霸凌者并未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4。但是从被害者所受的伤害来看,她不仅受到了现实生理上的校园霸凌,更遭受到了虚拟的校园霸凌。这反映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2021年修订并在6月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有针对学校内部防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做出的规定,如建立预防制度和开展教育等,该规定旨在达成家庭、学校和司法保护的三者有机统一,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虽然该规定的针对性强,但是也只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预防犯罪,不能真正遏制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也不能给予施暴者真正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我国并未专门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制定法律法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不同的场域犯罪的规定多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校园恶性事件的具体恶劣程度无法做出合理的定性,因此也不能对犯罪者做出合理的惩治措施。
4.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策略
4.1.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就是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危害做出处罚。坚持宽严协调,该原则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坚持“罪刑法定”,但是这并非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只坚持“从轻”处罚,而是也要对未成年人发生恶性犯罪行为后进行“严惩”。我国应当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补充条款,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细化未成年人具有犯罪行为后的具体处罚细则,或是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判决等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策略必须坚持宽严相济,注重犯罪前的预防以及犯罪后的处罚相结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该指导原则能够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4.2. 引入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弥补硬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刀切”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了在硬性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将被实施刑事处罚的规定,这是法律应对现实变化做出的改变。建立弹性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为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留下弹性空间,我国应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恶意”是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以及明确知道自己会受到处罚却仍故意执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能够在坚持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的极端恶性行为进行追责,也不会破坏刑法罪刑法定的处罚原则。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给司法人员评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6],它有助于调和当代中国的硬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
4.3.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场域法律法规
我国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场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的场所,还包括虚拟的网络场所,因此完善相关的未成年犯罪场域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针对不同的犯罪场域,应该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现实和虚拟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预防机制、促进处置措施的合理化。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欺凌者在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若欺凌者有财产时,应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财产多是由赠予获得,因此惩罚效果并不能够对未成年人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应该增设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条款;应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欺凌行为进行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后送去工读学校的具体条款,并且明确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的责任,不能一笔带过。校园欺凌是“孩子们”的犯罪,传统的规制方式不足以有效遏制校园欺凌问题,刑法需要发挥其功效,应单独设置校园欺凌罪[7]。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完善关于“虚拟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民法典》中完善“虚拟校园欺凌”后的刑事处罚规定,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场域的法律法规范围的全覆盖。
4.4.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法律法规建设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8]。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对象是触及刑法的未成年人,这些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都是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予以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逐渐低龄化,手段愈加暴力化,场域逐渐网络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法律法规也应该发生变化。我国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不应该存在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承担责任的错误观念,而应该在坚持保护处分法律属性的前提下树立责任主义的基本立场[9]。此外,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法律法规建设需要多个维度的共同推进:一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明确和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刑事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基础上,增加未成年人罪犯安置、监督与管教的法律条款,以帮助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认罪、接收改造教育。”[10]二是必须明晰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程序中各部门的权责问题,矫治教育制度是一种非自愿申请的约束性措施,天然就带有处罚的性质,但是在矫治程序过程中必须有效防止对触法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当干预,推进矫治程序各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推动矫治程序的平稳进行。
5. 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网络化、暴力化案件频繁发生,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NOTES
1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78238280955888163/?channel=&source=search_tab.
2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771236.
3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6535.
4https://new.qq.com/rain/a/20210816A0BKEF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