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978年冬,改革开放的号角响彻神州大地,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农户以“18个血手印”式的决心冒死冲垮了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率先实施了“大包干”(即包干到户),带来了生产成果的大量富余和生产效率的快速提高,同时也见证了自1958年以来以行政力量强制确立的旧有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的彻底溃败。而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集体经营,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恢复到分散的小农经济形态[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是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这一制度,农户获得了对土地的长期承包权,使他们能够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相应的收益。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激发了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农业生产。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打破了以往公社对农村生产力的束缚,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脱离了行政控制的集体化生产方式的广大农户普遍摆脱贫困走向不同程度的富裕。这种高度同质的分散化生产经营方式与当时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人地矛盾尖锐、人口流动受到严格管制的基本国情、农情相吻合。在适应时代生产力水平的背景下,这种生产经营方式显现出一定进步性,其经济合理性得以彰显,同时在客观上迅速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带动了农户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农村精神面貌的改善,并助推了中国工业化进程的起飞。但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以及人口流动管制的日益宽松、农业相对收益的逐步下降等现实状况引致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逐步退出农业生产活动,转向劳动报酬相对较高的非农产业和城市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绝对数量呈现持续下降态势1。
在国际农业竞争愈发激烈、国内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且传统农业进入转型升级的普遍背景下,如何解决小农户在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克服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不利地位等固有难题,将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让小农户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分享时代发展红利成为现阶段农业发展的重大议题,也是改善当下小农户发展困境的重要突破口。当前,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在实践路径中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但既有文献研究多以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角出发展开研究,强调其主体地位和作用发挥,而作为衔接过程中另一重要主体的小农户却长期处于被忽略状态,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尊重。本文将从小农户视角出发,着重关注小农户自身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以期对当下相关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现阶段,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最重要的是在尊重小农户主体地位并保护小农户合理权利权益的基础上,引导小农户不断提高自身理性化程度并借助现代农业提供的生产技术手段,辅以完善可靠的法律体系和依照规章制度办事的行政机关,在多方合力下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小农户和现代农业与特定的市场伦理、经济结构之间的亲和性关系。
2. 关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关系探讨
国内外学术界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关系进行探讨时,涌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将二者关系描述为互斥性和选择性亲和关系两种。一是互斥性关系,即强调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的排斥和自发矛盾。二是选择性亲和关系,即强调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的相关性和内在联系。对于这二者关系的探讨结果直接影响了对衔接路径的探索态度,因此成为两种观点的理论分水岭。
2.1. 互斥性关系
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传统农业理论,认为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存在发展模式上的自发矛盾和本质差异,导致二者难以相容。实践层面,这一观点指出小农户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如生产技术滞后、市场交易能力不足等,进而否定小农和现代农业衔接的理论可能性。
正如马克思在其经典著作中认为农业发展的方向是土地国有化与生产社会化,预言“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2]。而小农等级是现代资产阶级的前身,将“形成了一个新的小资产阶级摇摆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并且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补充部分不断地重新组成”。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将以小农阶级为主体做基础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斥为“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并断言道“同时又是空想的”[3]。因此马克思坚定认为小农及家庭经营是落后的,是“农业领域内的旧社会堡垒”[4];是“原始社会形式的一切粗野性和文明国家的一切贫困痛苦”的根源[5],马克思对小农户的否定不加掩饰并伴随其一生。马克思的挚友兼理论上的“第二提琴手”恩格斯亦在其《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针对小农户的落后性评论道:“一句话,我们的小农,正如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是未来的无产者”并且“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6]。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纲领的《共产党宣言》亦宣称:“他们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力图使历史的车轮倒转”并下结论道:“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7]。作为欧洲典型农奴制国家的沙俄针对小农的保守性与落后性亦不乏尖锐刺耳的批评声音。在1903年第三届国家杜马常会上,米留可夫承认说道:“1905年年底以前,政府和地主都认为农民是一种保守力量”;甚至身为第一任沙俄大臣会议主席的维特也认为:“专制制度的支柱应当(而且可以)不是贵族,也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农民民族派”[8]。反观国内持此类观点的相关学者亦不在少数。其主要观点为一家一户的分散性小生产作为一种具有恢复特征的制度性安排,有其自身的固有局限性,解决不了农户的致富问题和农业现代化问题,也必然导致它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经济运行机制[9]。更有甚者,提出只有消灭小农经济,才能解决“三农问题”,消灭小农经济的道路选择没有最优解,传统小农经济的消亡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10]。少数学者依托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理论分析框架得出:中国农村当前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实际上是一种“自给自足型小农经济”的结论,认为大农场排挤小农场是不可逆转的客观经济规律,进而主张“小农消亡论”[11]。
2.2. 选择性亲和关系
此类观点强调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的相关性和内在联系,认为二者具备衔接的理论可能性和实践路径。在理论层面,这一观点依据小农户作为小农经济的实践载体,释明其独特的适应性与包容性,强调小农户能够与不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并通过合作与创新实现与现代农业多重形式的衔接。在实践层面,该类观点指出小农户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非经济功能的重要作用,如传承农耕文明、保护村落传统文化、维持农业生态环境等,为二者之间的衔接提供实践路径。小农户家庭经营作为中国农业主要经营方式的长期存续与当前农业发展困境之间存在着现实冲突,为两者之间的衔接提供了广阔的理论探讨空间,而二者明面矛盾下所隐涵的选择性亲和关系,则为它们的衔接提供了理论可能性。
目前持泛此类观点的以国内学者居多。尽管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发展之间存有种种矛盾,但可以通过构造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务型组织载体,克服小农户的局限性并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12]。小农经济之所以在日本和中国等东亚国家长盛不衰,是历史理性的选择。农业大规模经营或农业商业化与当下中国国情相悖[13]。此外,亦有学者指出小农户在维护粮食安全、提供劳动力、维系农村社区功能以及传承农耕文明等非经济层面发挥着独特作用[14]。总体而言,虽然“去小农化”的主张和声音是当下我国农业发展的主流,但小农户的长期存续依然在社会稳定、粮食安全、文化传承、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稳定和促进作用。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小农户存续的价值需要被认真审视[15]。诸如呼吁通过对小农户的适当指导,充分发挥小农户投入小、灵活性强、农闲时间充足、适应能力强的优势。结合社会化服务体系,搭配利好政策来促进衔接进程的说法仍然活跃在学术界[16]。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小农户的规模日渐萎缩,但小农户仍会大量并长期存在。在当前农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坚持扶持小农的长期性基本策略[17]。时至今日,农户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活动仍是中国农业生产领域的基本现实。虽然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进程极大加速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将家庭劳动更多地投入到相对报酬更高的城市务工市场,但当下中国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小农户仍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绝对主体[18]。不可否认,由于小农户自身特点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因素,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衔接存在一系列潜在矛盾。然而,全球范围内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成果表明,小农户和现代农业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相反,有广泛的实证依据支持在小农户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现代化的可能性[19]。
3. 关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概念探析
3.1. 小农户
“小农户”这一概念具有广阔的历史开放性,既有研究成果多从农地经营规模、农产品销售总额、资源投入数量、劳动力独立经营能力及农户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等不同角度对小农户这一主体进行直观的描述和界定。对于小农户的概念界定而言,目前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口径,同时,小农户的内涵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经济制度的变更也在不断的丰富。权威性、学术性综合百科全书《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小农如此定义道:“小农是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动者耕种土地的一个阶级的任何成员。小农经济通常具有比较简单的技术,按照年龄与性别分工,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元、以自给自足为明显特征、兼具劳动者平均生产率和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双低的特点”[20]。《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尝试通过限定非小农的范围去界定小农,并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将小农家庭放在一个以它得到 = 土地和市场为基础的广阔范围内,排除按日计酬的劳动者类型一端,再排除资本主义农场主类型的另一端,在两个极端之间即是小农的范畴;但同时对小农定义的开放性客观事实予以肯定:“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的1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21]。世界银行将经营耕地面积不超过2公顷的农户归属于小农户[22]。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尝试从小农的主体构成和统计标准双角度解构小农定义,以期科学、严谨、完整地界定小农,他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6]。“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规范了小农质的规定性层面的主体构成和土地经济关系;“土地的两个限度”则释明了小农量的规定性层面的界定统计标准;由此达成了小农定义中的质与量双重规定性的结合与统一。聚焦于国内,若以小农的历史性变迁为研究对象来阐述小农户的特征状况,则大致可概括为从“五口百亩之家”演变为“小、少、散”:一曰规模小,二曰财产少,三曰分布散和联系散;小农户基数如此庞大,相互之间却如此隔膜,被割断了精神和社会联系将处于孤立状况[23]。若将小农户放进小农经济及社会变迁进程中,则可以被概括为阶级社会和政权体系下的成员,其剩余农产品主要用来满足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要[24]。诚然,小农户的定义需要考虑质与量的双重性质,其经济形态也应受两个极限制约,即上限应受劳动力的经营能力制约,下限受基本生存需要影响[25]。针对小农户的量化界定,亦有学者提出小农户定义中的“小”既可以指土地面积或养殖规模,亦可以指农业经营收入的绝对数量[26]。而根据资源禀赋的分类,亦可从另一角度阐释农业微观主体的形成;据此而产生的以家庭为单位,在生产与消费上的整合形成了小农户,包括自给型和商品型两种形式[27]。全国农业普查采用了经营规模和农产品销售额双重统计口径来界定农业经营户与规模农业经营户,其中,经营规模被确定为主要判定标准,以量化的形式明确了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及农牧副渔相关服务业的规模化标准;另外,农产品销售额暨其他条款也被用作判定标准,将未达经营规模化标准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也被归类为规模农户[28]。
小农户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中占据重要地位,亦是当下中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中的基本经营单位。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农户数量约有2.07亿,其中小农户数量约有2.03亿,占农业经营户总数的98%,其经营耕地面积约占全部实际耕地耕种面积的72%2。就我国而言,当下小农户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 农业经营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土地细碎化严重,耕地规模小而分散;2) 农业科技利用率低,大型农机具保有量小;3) 劳动力接受教育年限短,人力资本投资不足;4) 生产效率低,抗风险能力弱;5) 农业兼业化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小农户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理性精神,现有研究已通过对传统农业的特征作进一步分析证明:“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少见的”。小农户并不愚昧,相反具备一定的理性精神,“他们对市场的变动能做出迅速而正确的反应,经常会为了多赚一个便士而斤斤计较。他们多年的努力,使现有的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了最优化,外来的专家也找不到有什么低效率之处”[29]。现阶段我国的小农户生产经营行为呈现出专业分工更加细致、生产经营更加依赖农业外要素的参与、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特征。综上所述,本文将小农户界定为一种农业微观主体,其主要特征为根植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在个体承包地进行小规模生产经营,并将生产与消费相结合。
3.2. 现代农业
从农业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现代农业”被视为与“传统农业”相对应的概念。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现代农业的内涵包括利用现代物质条件来装备农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改造农业……以及培养新型农民以促进农业发展3。此外,亦不乏学者从经济贡献的角度对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进行了界定。其主要观点为传统农业无法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只有现代化农业才能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并进一步指出:“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与出路在于引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29]。农业现代化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具有显著的历史性与开放性,不同地域应该具有不同的特质,因此,对其内涵的理解应关注时序性和特殊性[30]。要将农业现代化视为一个动态、渐进、阶段性的发展过程[31]。与改造传统农业相配套的,是不可忽视在此过程中保护农民权利的重要性。实现农业现代化不能依赖于压迫或消灭家庭经营,而应该通过市场经济的社会化背景下充分发挥农民的自由个性来实现[32]。
4. 国际经验与启示
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农业发展进程都曾饱受“三农”问题的困扰,并受农业发展条件的限制,催生出迥然不同的农业发展范式。中国的特殊性一方面根植于历史原因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是普遍问题在这片土地上的积重难返[33]。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了“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命题,明确了我国引导、扶持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基本路线和顶层设计。面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这一具有全球性意义的议题,应以广阔的国际视野来审视问题,善用他山之石,充分汲取相似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与智慧。据此,本文选取了日本和印度作为典型案例,以深入分析其农业发展经验,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4.1. 日本农协发展模式
日本农协的成立与发展与当时日本国情紧密相关。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且多山、耕地资源贫乏,人均耕地面积较小,极为有限的土地资源加速了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体的小农户生产经营方式的形成。战后的日本通过进行农地改革,从法律上取消了旧有的土地地主所有制,并通过法律手段将土地出售给小农户,创造了大量自耕地和自耕农。此后,通过颁布和实施《农地法》,对农地转让做出严格限制,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个体农户所能拥有的农地上限,进一步强化了“自耕农主义”倾向。自此,日本形成了以土地细碎化、小农户生产经营为明显特征的农地私有制度。
上述举措虽然解放了日本农业生产力,但也导致了土地细碎化和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弊端,这些问题阻碍了日本农业的后续发展,并且也面临着如何解决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难题。据2010年数据显示,日本户均耕地面积仅为1.18公顷,拥有超过10公顷耕地的农户仅占总数的0.6%,而在2015年,拥有0.1公顷以下耕地或者年销售额低于50万日元的小农户数量达到141万户,占同期农户总数的39.5%,相比1975年增加了约37个百分点4。受政策倾斜福利、财税减免等有利发展条件,日本农协发展迅速,成员不断增加。截至2018财年末,日本农协成员达到1049万人,基本实现了全国农村全覆盖。同时形成了完善的基本覆盖全国农村的基层农协(合作社)、都道府县级联合会和县级中央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以及国家级JA联合会的三级组织架构。除此以外,还设立农林中央金库、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互助保险联合会、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连)合会以及全国农业协同组合医疗卫生联合会等机构通过开展相应的储蓄、保险、采购销售和医疗业务满足农协成员的生产生活需求5。此外,农协自成立之初便具备部分非正式政治属性,它依靠与政府的紧密联系获得政治谈判资格,以农户利益代言人身份出现,争取更高的农业补贴数额、提高小农户的议价能力与谈判地位。其次,农协通过行政手段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干预,调和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并保护地方农业利益[34]。最后,农协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每个农协的事业范围多由其成员自主决定。这些范围涉及面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化肥等农业药剂的采购、农牧产品的集中贩售、农业相关的信托业务以及卫生福利事业等6。在农村流通领域,超过90%的农产品销售通过农协组织进行,甚至开展收购稻米的业务也被委托给农协[35]。农协发展模式成功地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不容忽视。
日本的农业发展状况与中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具有人多地少、生产经营规模小、土地细碎化严重等鲜明特征,更为相似的是,两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高度相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为小规模经营农户。日本在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中国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4.2. 印度绿色革命模式
印度位于南亚次大陆,其主要地理区域构成包括北部的喜马拉雅山区、中部的恒河平原以及南部的德干高原。该国地势多样,气候普遍炎热,大部地区属于热带季风气候,光照时间长,降水充足,全年高温。这种得天独厚的地形与气候为印度的农业生产提供了优越的基础条件,大多数农业生产区可以实现一年三熟。印度人口众多,列世界首位。截至2022年12月,印度人口数量接近14亿170万。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印度现已成为全球第五大经济体7。
同中国类似,印度也是传统的小农户占绝对主体的农业大国,印度有5.137亿劳动人口,其中50%从事农业或农业相关行业,以占GDP比例来看,农业占GDP的18.1%8,且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土地占有不均衡。在上述资源约束下,建国后尼赫鲁政府实施了意图改革生产关系的以土地改革和生产合作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经济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同中国及前苏联的“计划农业”一般,尼赫鲁政府的农业现代化战略最终走向失败,再次验证了单纯地运用行政权力去干涉推行农业经济改革并不能摆脱经济规律的制约。面对不断恶化的农业局面,后续甘地政府转向了一条以提高农作物单产为目标、以生物化学技术为依托、以农作物高产品种为核心、辅以可控的供水、农用化肥及农业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革命”9式的农业现代化路径,极大加速了印度农业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在“绿色革命”两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印度政府除了推广良种、生物化学技术以及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外,还采取一系列综合援助措施,促进了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印度农业现代化。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出了一系列发展农工商一体化的支持政策,设立了具有合作性质的全国领导机构——小农农工商联合体,以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6]。其次,通过完善的金融信贷政策,以满足农户需求,全方位多层次地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并联合全国保险公司降低农户的贷款门槛,拓宽了农户的融资渠道[37]。最后,重视数字信息技术在改善农户生产方面的作用,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数据库等数字信息服务[38]。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状况和国情,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路径。首先,日本利用遍布全国的农协机构作为载体,为小农户提供普遍性和综合性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从而积累了实现小农户基础上农业现代化的宝贵经验,这种经验对中国泛农业合作社机构的规范化具有启示意义。但同时,日本农协作为在政权主导下成立并与政权联系紧密,主要由日本农民及农业经营者所组成的宣称自主、自立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已然成为一支附有鲜明政治目的涉农利益集团和不容忽视的“压力团体”之一。这俨然不适合中国的政治架构和制度要求。其次,印度通过政权强力推行以提高农作物单产为目标、以生物化学技术为依托、以农作物高产品种为核心、辅以可控的供水、农用化肥及农业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革命”,极大推动了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和粮食产量的持续增加,成功解除了粮食短缺的困境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衔接,对类似资源禀赋同样农业状况的中国实现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印度式的“绿色革命”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随着时间的推进,其弊端也日益阻碍农业现代化程度的后续进一步提高。第一,单纯依靠技术的投入并不能实现农业产量的持续增加,与农地生产相关的配套管理技术和产权制度设计等的落后状况对农业现代化的阻力日益增加。第二,政权力推的金融信贷支农等政策使财政状况陷入积重难返的困境,使得对农业生产性投资难以为继,继而影响到相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进程。
5. 结论与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中明确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历史性课题,充分展现了党对小农户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中国国情农情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将小农户逐步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历史决心。在中国“大国小农”国情下,小农户家庭经营仍是主要的农业经营模式,其长期存续的趋势不可忽视。实现农业现代化并非意味着消灭小农户,而是要在其基础上优化生产格局,使其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必须摒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小农户消亡论”,因为小农户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构成部分,其底线是不让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掉队。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需要充分认可和利用小农户所具备的合理生产力,与现代农业形成生产力联合[39],以夯实乡村振兴和产业振兴的基础。
本文通过对日本和印度等相似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的分析,阐述了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尽管小农户面临资源禀赋和历史惯性等诸多不利条件,不同国家形成了迥然不同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范式和经验。因此,在全球化竞争加剧和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大背景下,中国应结合当前国情和农情,借鉴相似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通过改革传统农业制度路径,合理运用农业发展范式,积极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路径。
致 谢
在此非常感谢诸位老师给予指导和帮助,一并对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NOTES
1参见http://www.rcre.agri.cn/zjsd/snlt/202106/t20210608_7700813.htm。
2参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https://www.stats.gov.cn/sj/tjgb/nypcgb/qgnypcgb/。
3参见https://www.cirs.tsinghua.edu.cn/document/20140120/282.html。
4参见http://www.cirs.tsinghua.edu.cn/sannjcyc/2666.jhtml。
5参见https://www.zennoh.or.jp/zh-hans/cooperatives/jagroup.html。
6参见https://org.ja-group.jp/about/group/。
7参见Akhilesh Pillalamarri,2023,https://thediplomat.com/2023/01/india-is-the-worlds-most-populous-country-what-it-means/。
8参见https://www.dawn.com/news/1176411。
9绿色革命(Green Revolution),或称为第三次农业革命(Third Agricultural Revolution),是指一组1950年至1960年代末之间的一系列研究技术转让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