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969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167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4%。城乡二元结构的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城乡之间的差距也不断增大,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村养老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一方面,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纷纷流向城市,留在农村的多为老人、妇女和孩子,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另一方面,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市场观念的渗透,华北农村社会发生深变革,传统家庭代际关系、家庭结构和观念发生转型,深刻影响着农村的家庭养老秩序。传统的华北农村地区实行的是父系家族体系的抚养–赡养模式。在这样的体系下儿子承担着延续香火,为父母养老送终的责任。同时,父代的财产基本上由所有的儿子来平等继承。女儿被排除在赡养父母和财产继承之外,既没有为父母养老的责任,也没有原生家庭的财产继承权利。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和家庭发生转型,父代所拥有的经济权力、道德权威和社会支持大大降低,原本双向平衡的父子间的“抚养–赡养”关系被打破[1]。儿子在父代养老上表现出强剥削–弱反馈,给女儿养老提供了空间,再加上女性家庭地位的空前提升使其在赡养父母的意愿和能力不断增强,儿女之间的在养老作用中的差异明显缩小。但传统性别制度和观念未赋予女儿赡养父母的正式责任,不少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尽管女儿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父母养老活动中来,但却不享有与儿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造成了赡养与继承之间的失衡。
在认识到我国农村存在严重南北区域差异的基础上,选取代际关系失衡最为突出的华北农村地区为研究区域。本文通过对华北农村地区女儿参与家庭养老的财产继承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女儿被纳入养老责任却没有平等参与家庭财产继承权利的原因,提出有利于农村家庭女儿能平等地参与家庭养老与财产继承建议[2],让女儿能够在制度和文化上都能拥有参与家庭养老的合法性,家庭养老走向健康发展道路,实现代际间的良性互动,以积极应对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
2. 文献综述
女儿养老指的是女儿向老年父母提供养老支持的养老模式。女儿承担着赡养父母的责任,对父母提供养老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物质经济资源、生活照顾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女儿养老是相对于传统社会的儿子养老而言的,属于家庭养老的一种形式。女儿参与父代赡养作为一种新现象,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多数学者将这种女儿养老的发生与我国的社会和家庭变迁相联系。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使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男性外出打工,女性留守耕作主导家庭事务的现象。聂焱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削弱了男性的养老意愿和养老机会,同时提升了女性的意愿和机会,导致儿子和女儿参与养老活动一降一增[3]。宋璐和李树茁通过数据得出子女间的代际支持差异正在缩小[4]。
一些学者认为,家庭变迁是女儿更多参与养老的基本背景[5][6][7]。这些变迁包括家庭代际权力的更迭[8]、家庭成员关系的理性化[9]、女性地位的提高[10]等。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和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使女性在父母赡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前者表现在,家庭父权制衰落,子代权力提高,个体独立性增强,削弱了父子奉养的基础[11];而后者表现在,女性逐渐提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性别平等意识使得女性能够支配家庭财产,给父母提供经济支持[12]。
计划生育的推行也助推了女儿养老的出现,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地区家庭规模缩小,“纯女户”增多,女儿养老也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13][14]。传统的性别制度是其中最大的障碍,从父(夫)居、男性继承制度、女性对家庭的经济依附、女儿身份的角色期待仍旧限制女儿对父母养老事务的参与[15]。从父(夫)居制使女性脱离了父母的生活空间,进入丈夫的家庭,只能作为儿媳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中国法律虽然规定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但在传统习俗规范的影响下,女儿尚未能获得实际的继承权,女儿被排斥在父子一体的“协商式责任”之外,“也会相应地被免掉一些家庭权利包括继承家产、承担家计、赡养父母和祭祀祖先等活动”。因此女儿养老才会被认为是自愿的、辅助性的。女性在经济上依附于丈夫、在角色期待上从属于丈夫家人,又进一步弱化了其在自己父母养老事务中的积极性。
在养老方面,有学者认为女儿养老为中国的养老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口,在当前孝道衰落、代际关系变更的形势下,女儿能够为老人带来更多福利[16]。如陈菊红认为,女儿养老能够缓解农村养老的压力,实现老人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需求,提高老年人得到的实际回报[17]。论及女儿养老时,学者的论述着眼点更多在于女儿为父母家庭带来的福利,而忽视了女性对父母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和家庭事务参与权。
3. 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与家庭财产继承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和家庭结构的转型,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改变。一方面,在核心家庭面临压力,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儿子对老年人的代际反馈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女性地位的崛起打破了传统规则的束缚,女儿逐渐参与到父母的赡养活动中来,女儿养老现象开始突出,并在在家庭养老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8]。而传统农村社会普遍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儿防老”的文化观念,儿子是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主体,也是参与家庭财产继承的主体,而嫁出去的女儿一般不参与父母的赡养及家庭财产的继承,造就了当下华北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和财产继承不平等的现象。
3.1. 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现状
当前,女儿参与养老已成为当前农村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女儿养老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在家庭人口结构转变和养老成本增加背景下,儿子养老行为的弱化为女儿养老提供了空间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带来的家庭养老责任的重新配置。
3.1.1. 女儿参与养老的空间和潜力增大
在中国传统的农村家庭中,“养儿防老”不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直以来的传统,这也是大多数农民家庭追求生子的原因。在华北地区的大部分村庄中,儿子是赡养责任的主体。然而,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家庭为实现城市化目标越来越多的子代选择进城打工,父代的传统的耕作经验对子代的价值已大不如前。农民家庭的再生产需要代际合力来实现,子代家庭的发展需要父代给予强力支持,家庭发展的巨大压力也打破代际间的平衡。农村男性的养老意愿和养老能力明显降低,子代为父代提供养老资源也不断压缩[3],儿子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传统社会中儿子赡养父母的义务在时代变迁下出现裂痕,“养儿防老”不再是一种硬性约束[16],有名无实现象越发普遍。
儿子养老功能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女儿养老的空间和潜力。其一,家庭结构小型化是女儿参与养老重要原因,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的养老格局的变化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家庭中没有儿子时,女儿养老成为一种老人基于现实的无奈选择。其二,在社会和家庭转型期,家庭关系的理性化和家庭的发展目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得养老成为老人和儿子的利益博弈,儿子养老的弱化,逐渐将女儿卷入对娘家的养老责任中来。其三,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村地区女性主家的局面日益增多,男性外出打工也使得女性有更多参与和主导家庭事务的机会,减少了儿子参与的养老的机会,却增大了女儿参与养老的空间。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儿子养老的不足,推动了家庭养老的新发展。
3.1.2. 女性地位的提升为女儿养老提供支撑
在养老责任的配置中,女性地位的提升是越来越多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的关键原因。女性地位的崛起使她们开始打破了嫁娶规则,强化对娘家支持。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责任,更强调女性作为儿媳的公婆赡养责任,而选择忽视女性作为女儿对原生家庭的赡养责任,父母对女儿的赡养预期也存在明显不足。随着女性权利逐渐觉醒,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提高。打工经济的兴起,使得女性可以作为独立个体参与市场劳动,经济上的独立带来了家庭地位的提升,由此重塑了农村家庭的权利结构。
女儿与父母间本就有天然的情感联系和互动优势,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也使女儿养老的可能进一步加强。女儿参与养老与儿子不同的是,更多出于对父代的“情分”,而非出于经济理性的考量。女儿通常会在逢年过节给父母拿些现金和日用品,分担家务劳动等减轻父母的负担。一方面女性经济的独立使得其在家庭资源的分配上具有较高的话语权,不用依附于婆家就能为娘家提供经济支持,这也强化了女儿与娘家的联系。
3.2. 农村家庭女儿参与财产继承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儿子和女儿拥有同样的赋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财产继承权利。但在调研中发现,农村家庭女儿在养老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子女参与养老的差异逐渐缩小,但子女参与财产继承方面存在着严重差异。女儿在家庭赡养责任增大的同时,并没有被赋予相应的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这也成为制约女儿参与家庭养老的重要原因。
3.2.1. 传统观念制约女儿参与财产继承
在传统的父系传承制度中,只有儿子拥有家庭财产继承的权利,女儿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村落传统观念和制度的变化总落后于社会结构的准变。从夫居的家庭制度根深蒂固,尽管当下村落中,女儿和儿子一样承担起父母的赡养责任,但依然没有财产继承的资格。女儿孝敬父母被认为是一种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儿子才是赡养父母并参与财产继承的主体。虽然,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感受到女儿的重要性,但依然不承认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利。甚至女儿孝敬父母,但不参与财产继承成为一种邻里间推崇的乡村风俗。
3.2.2. 女儿参与财产继承权利动力和意识不足
极少农村家庭女儿拥有和儿子同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这也与女儿参与财产继承的动力和意识不足有关。一方面,在大部分农村家庭中,父母年老后的家庭财产多是一些土地、房屋,女儿出嫁离开村庄后,这些家产对女儿的用处较少,女儿缺乏财产继承的动力。另一方面,与儿子养老的经济理性逻辑不同的是,女儿更多是出于情感逻辑,女性赡养父母更多是出于对父母抚养的报答之情和对兄弟的照顾之情。在财产继承上,不计较父母剥夺自己的财产继承权利,也不愿意因家庭利益的分配引发矛盾冲突,影响家庭关系。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在农村社会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男性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收入的来源,他们通常在家庭财务的使用和支配上也更占据主导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对自己娘家的经济帮助[19]。
3.3. 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与财产继承的权责失衡
传统社会中儿子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继承家庭财产权利双向代际互动在时代变迁已开始松动,原本权责平衡的儿子继承家产,履行赡养义务逐渐被打破,女儿对原生家庭的反馈越来越多,养老责任越来越大,却没有拥有儿子同等参与家庭财产继承的实际权利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此造成了女儿参与养老与财产继承权责不对等的局面。女儿参与养老与财产继承的权责失衡也成为制约女儿养老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女儿赡养责任和财产继承权利牵涉到婚姻中两方家庭间利益再分配。女性参与原生家庭养老,但不参与财产继承,对于其兄弟来说,可以继承家庭财产的同时,转移部分责任和赡养压力;而对于其夫家而言却只是赡养资源减少。在女儿极为有限的原生家庭财产继承权利下,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必然会引起公婆和丈夫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儿媳并无赡养的义务,但基于传统习惯,婆婆仍希望儿媳能够尽孝道,父母应由其兄弟来赡养。一些婆婆可能以自己女儿的赡养为荣,却未必认同儿媳赡养其父母的行为,这种不平衡的女儿赡养责任和财产继承权利无疑会加剧夫妻双方家庭的紧张关系[20]。
4. 农村家庭女儿参与养老与财产继承不平等的原因
传统社会中,经济基础在家庭养老中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儿子作为家庭主要的经济供给者和家庭财产的继承者,自然而然地也成为了养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农村家庭养老格局的转变,女儿即使参与到了家庭养老也难以获得家庭成员的认可,这种不平等既与传统的养老观念有关,也受城镇化背景下家庭发展目标下代际交换难以平衡,女儿在参与养老与财产继承自身的能动性不足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4.1. 传统观念的制约
传统习惯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实体,它有着自身的发展历史和发展路径,在人类社会中持续存在并且会在现实生活中制约着人类的行为选择。农村老年人对赡养主体的偏好就体现了“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习惯,这种文化习惯对老人养老策略的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在传统社会中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权责分明的制度性安排。时至今日,这种观念依然在指引着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并且传统观念越强的老年人,越不能接受自己年老时由女儿为自己养老送终,就造成了女儿养老有实无名的现象。农村大量劳动力的外流加上家庭结构的转变,很多子女都不在父母的身边,他们照料和陪伴父母的时间很少,他们的心理和精神生活相比较而言更为空虚。很多农村老年人缺乏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上了年纪以后不愿意尝试新鲜事物,失去了对生活求新和探索的热情,造成了农村老年人缺乏与时俱进的家庭养老与财产继承观念。无论儿子是否承担养老责任,都认为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继承人,女儿承担再多赡养责任,都无权参与财产继承。
4.2. 家庭发展目标下代际交换难平衡
从夫居的婚姻制度下,儿子成家立业是华北地区父代的重要人生任务,这也是造成农村家庭儿子、女儿家庭权责不对等的重要原因。随着进城生活居住成为必然趋势,而仅凭子代自身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势必要通过强化家庭代际支持的方式来增强子代的城市化能力。农民家庭为了能够进入县城实现稳定的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目标,就需要极强的代际支持,这就造成了代际关系的失衡。华北地区农村家庭的父母习惯于将全部积蓄转移给儿子,帮助其成家立业。在这种无限的代际支持下,年轻一代对上的养老责任和家庭城镇化的发展目标已经构成了难以调适的矛盾。为实现家庭发展目标,在送儿子进城的过程中,也无疑强化女儿的赡养义务的同时剥夺者了其财产继承权利。
4.3. 女儿出于无奈的自愿牺牲
“谁养老,谁就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这在传统社会中一直是老人和子女之间不成文的契约。一般来说,家庭的财产都由儿子来继承,同时他们也承担着为父母养老的责任。女儿在出嫁之后离开了娘家,一般就不负有为父母养老的义务了,同时他们也失去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因为财产继承的纷争,有些娘家的兄弟会阻止她们对父母进行养老行为,而婆家也会认为,媳妇没有财产继承权,就不应该去赡养娘家的人,从而使得女儿长期被排除在家庭养老的主体之外。女性处于情感的考量,为了家庭的和谐也不愿去争取自己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女儿有着对原生家庭的偏好使她们主动地参与到家庭养老当中,女儿们虽然为父母提供了物质经济、生活照顾和精神方面的支持,甚至在一些资源的供给方面超过了儿子。社会提出的男性要结婚就得买房、买车等等要求也使他们经济压力加大,于是就把养老的压力转移到自己的姐姐妹妹身上,和她们“均摊”医药费、丧葬费等重大经济支出,女性更多认为自己有养老的义务,也有照顾兄弟的义务,默认了自己参与养老但没有财产继承权这一事实。但这种不对等会严重打击女儿养老的积极性,阻碍了女儿养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5. 农村家庭女儿平等参与养老与家庭财产继承的路径
5.1. 营造新型家庭养老观念
传统社会父权制文化塑造的养儿防老等性别伦理将女性排除在父代家庭养老之外,同时父代也对女儿养老不抱有期待[21]。随着现代性进入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发生改变,但人们的养老观念却没有被彻底解放出来。因此营造一种新型家庭养老文化,促进女儿养老的合法、合理、合情,对缓解当下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网络、媒体、农村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手段,线上线下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承者”的文化观念,女儿和儿子一样都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22]。其次,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家庭养老结构。独生子女的父母调整养老预期,从传统的“养老防老”中解脱出来,树立“自主养老”、“互助养老”观念,打破单一的养老观念。也可结合家庭结构和发展现实灵活调整为“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女婿养老”、“隔代养老”等相互补充的多元养老体系,营造“人人敬老、人人养老”的文化氛围和社会舆论。
5.2. 加大对女儿养老的政策倾斜
尽管民间传统的风俗习惯仍然是农民行动的重要依据,但国家力量已逐步下沉到基层,影响着农村传统的养老观念和规范。为积极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致力于消除女儿参与养老的各种制度和舆论障碍,促进代际良性互动,推动和完善新型赡养秩序的形成。在不同地区、不同村子,应该根据村子的实际情况对支持养老的女儿予以一定的补贴和奖励。国家应对于女儿养老的农村家庭,应该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政策,对提供了养老的女儿提供权益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倾斜,保障农村女儿养老的平稳推进。
5.3. 提升父代养老智慧
长期以来,为支持子代家庭的发展,农村父母习惯于把积蓄转移给成家的儿子。至于个人年老体衰丧失自立能力后的养老问题,则没有细致的规划,一些年老后无法获得子代养老保障的老人,甚至出现自杀行为,十分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随着农民家庭少子化趋势的出现,家庭权力的转移,原本双向平衡的父子间的“抚养–赡养”关系被打破了。父母对儿子有极大的付出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儿子对父母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却是越来越少。因此,父母如何平衡家庭资源投入和赡养责任也成为一种智慧。虽然,子女多数并不否认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其赡养态度也受往父代在抚育过程中的公平投入和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父母若在这些方面能够对子和女一视同仁,既可以减少日后的赡养纠纷,也有利于子女做到孝养并举。
5.4. 保障和落实平等财产继承权
完善健全财产继承和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女儿也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的要保障儿子与女儿拥有平等继承权。赡养人应该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推脱赡养责任。在有必要的农村成立风俗活动小组,提倡新型养老观念,促进儿子与女儿共同发挥作用。同时村委会在完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也可以对这方面进行一定的调节和监管,发挥基层作用。
6. 结语
传统社会中,父权制虽然为家庭养老的有力保障和必要补充,但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看表面上是对女儿养老义务的豁免,实质上是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等的剥夺。农村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迁背景下,农村男性的养老能力和养老意愿都减弱了,这就导致传统的单纯依靠儿子支持的单系家庭养老功能全面弱化,农村老年人由于所处的弱势地位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甚至有些人的生存得不到保障。
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她们有能力和意愿赡养自己的父母,女儿的加入分担了儿子们的养老压力,但目前部分农村家庭强化女儿养老义务的同时却并不享有与儿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冲破性别藩篱,重塑新时代孝老敬老文化,构建家庭养老新秩序,实现双系间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利的统一,代际间良性互动,缓解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