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应用,数字经济向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渗透融合,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例,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2021年,全球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达到38113.77亿美元,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为62.8%。数字贸易在全球经贸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正在逐步显现,并深刻影响着全球经贸活动的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崛起,我国数字贸易也蓬勃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从2005年的173.48亿美元增加到2021年的1948.4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6.3%,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从2005年的22.1%提高到2021年的49.7%。与此同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良好,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为2.11万亿元,相较于2018年的1.06万亿元增长近一倍,年均增长率达到18.9%1。此外,根据e-marketer的数据统计,在2022年全球电商零售销售额排名前十的经济体中,中国以2.78万亿美元的销售规模稳居全球第一。数字贸易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但是,尽管我国数字贸易整体规模较大,数字贸易发展态势较好,但与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仅为美国的31.8%、英国的55.1%2,仍存在着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较低、数字贸易产业创新能力不足、数字产品和服务附加值较低、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快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已成为我国目前举足轻重的战略举措。
2. 文献综述
当前,国内外学者已经从不同层面、多个维度对数字贸易发展进行了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其一,数字贸易概念与内涵研究。数字贸易最早由Weber (2010)在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贸易规则时提出,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的商业活动 [1] 。后续不同国家、不同组织机构和学者对于数字贸易内涵进行了拓展和延伸。马述忠等(2018)认为,数字贸易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与延伸,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使用互联网等通信信息技术,实现传统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进而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方式 [2] 。盛斌和高疆(2020)根据OECD在《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给出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订购、数字交付和平台支持三种类型,数字贸易的标的物包括服务、货物和数据(信息) [3] 。贾怀勤等(2021)提出数字贸易“两元三环”的概念架构,认为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赋能的产品和通过数字化方式所交易的产品进行的跨境流通 [4] 。
其二,数字贸易测度研究。现有对数字贸易的测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的概念框架进行测度。如王爱华和王艳真(2021)根据OECD框架中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的体系,将货物–跨境电子商务数据和可数字化服务贸易的数据进行加总,对中–日双边数字贸易规模进行了测度 [5] 。二是通过构建数字贸易影响因素的指标体系进行测度。如张卫华和梁运文(2020)从数字网络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水平、数字贸易方式、数字贸易对象和贸易潜力五个方面构建了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对我国各地区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了测度 [6] 。
其三,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研究。数字贸易有众多影响因素,主要归纳为如下三类:一是数字技术及创新水平。数字贸易是一种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新型贸易形式,故有学者认为技术水平对数字贸易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蓝庆新和窦凯,2019 [7] );曹宗平和黄海阳(2022)分析了企业技术创新与数字贸易之间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二是相关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 [8] 。马慧莲和康成文(2022)发现,第二产业的发展成为影响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9] ;岳云嵩和赵佳涵(2020)证明了第三产业/服务业水平的提高能够显著促进数字贸易发展 [10] 。三是贸易制度与发展环境。数字贸易改变的是贸易方式或贸易对象,贸易的动因并没有改变,影响传统贸易的经济和政策环境等也同样影响数字贸易。Ma S等(2019)在构建数字贸易指数体系评估111个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发现各国在发展数字贸易的过程中均高度重视数字技术、数据流动和政府政策引导 [11] 。陆菁和傅诺(2018)认为一国的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是数字贸易重要的决定因素 [12] ;绝大多数学者已经证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仍然是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影响要素(Ahmadzadeh K et.al., 2012) [13] 。在数字经济时代,市场开放程度对数字贸易发展的影响更加复杂和重要,数字贸易对传统贸易制度或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商品与服务的开放性应更加关注信息传输和数字连接(López González, J. and J. Ferencz, 2018) [14] 。李轩和李珮萍(2021)认为一国良好的数字治理水平能够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发展 [15] ;Ferencz, J (2019)发布了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STRI)来衡量数字贸易壁垒,涉及到数字基础设施和联通性、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内容 [16] 。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外对于数字贸易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为我们后期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现有文献较多集中在国际规则和经济效应层面,对有关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中存在的现实挑战、推进机制和实现路径的研究相对较少、系统性也不强。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加快数字贸易高水平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拟围绕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特点和现实挑战展开,探索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现路径,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政策建议。
3.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特点和现实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国服务贸易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境电商规模持续扩张,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但受制于自身发展、规则治理及国内外环境的影响,中国数字贸易发展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与挑战。
3.1. 从自身发展来看,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发展迅猛,但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出口国,拥有全球最大的B2C跨境电商交易市场。伴随着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迅速扩展,国际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然而,相较于跨境电子商务,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尚处在成长阶段,近年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虽然也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无论从贸易结构、国际竞争力还是价值链分工环节,均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按照UNCTAD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将其细分为保险与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ICT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六类,从细分行业来看,2021年我国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总额为1334.07亿美元,是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的4.7倍,除ICT服务外,其他细分服务行业的进出口总额均在500亿美元以下(如图1所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结构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从进出口差额上看,除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为顺差外,其余四类数字服务行业均表现为逆差。
数据来源:WTO-OECD BATIS数据库。
Figure 1. The import and export situation of the sub-sector of China’s digital services trade in 2021
图1. 2021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细分行业进出口情况
从国际竞争力角度来看,如表1所示,我国总体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小于0,数字服务贸易总体处于竞争劣势。在细分行业中,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也小于0;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小于−0.60,且长期处于逆差,逆差额在六类数字服务行业最高,2021年逆差额达到350.11亿美元,已成为制约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掣肘;其他商业服务和ICT服务在国际竞争中具有相对优势,但我国ICT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近5年均低于0.1,其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其他商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但多为传统服务,附加值较低。
总体来看,我国数字贸易主要以跨境电商为主,数字化产品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较为落后(李钢和张琦,2020 [17]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总体处于贸易逆差,数字服务贸易附加值较低,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产业在我国服务进出口中占主导地位,但在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可数字化服务出口的份额相对不足(房裕,2022 [18] ),与美国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保险金额、知识产权、ICT等高附加值的数字服务出口长期以来是美国服务贸易的主要优势,尤其是知识产权使用费领域,2021年美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高达1731.35亿美元,而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仅为59.43亿美元,仅为美国的3.4%3,高附加值数字服务行业的出口能力亟待提高。
Table 1. 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 for China’s digital service trade and its sub-sectors from 2014 to 20214
表1. 2014~2021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及其细分行业的贸易竞争力指数4
数据来源:WTO-OECD BATIS数据库
3.2. 从微观主体来看,我国数字贸易企业成长较快,但创新能力较弱、国际竞争优势不足
以亚马逊、微软、谷歌为代表的国际互联网企业已对全球数字市场形成强大的控制力,在2022福布斯全球数字贸易行业企业TOP20榜单中,有11家为美国企业,占据绝对优势,我国有3家数字贸易企业入选全球数字贸易企业TOP10,且均为电子商务行业(如表2所示)。在IT软件及服务业领域,我国有腾讯、百度和网易三家企业上榜,其综合实力相较Alphabet、微软等美国企业仍具有较大距离。与美国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际数字贸易企业相比,我国大部分数字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国际化运营能力。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数字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尤其是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上与美国的差距较为明显。在大数据领域,Statista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末,美国大数据中心数量占全球比例高达39%,中国占比为10%5,美国大数据发展领先全球。在区块链领域,美国区块链企业融资金额全球占比达到56%,远高于其他国家,在2022年全球十大区块链融资事件中,有8家为美国企业6。受制于我国区块链技术成熟度不足的影响,我国区块链企业投融资积极性不高,与美国、日本及韩国的科技巨头企业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在云计算方面,中国云计算国际市场份额较低,Gartner发布的2021年全球云计算laas市场报告显示,全球云计算Iaas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国际企业分别是亚马逊、微软、阿里巴巴、谷歌和华为,其中亚马逊和微软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38.9%和21.1%,美国Iass提供商占据了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远超阿里巴巴和华为7。美国云计算企业市场份额超过50%,以亚马逊云(AWS)为代表的云服务提供商正在建立起强大的全球数据网络,全球云计算服务呈现强者愈强的格局,将对我国云计算领域创新发展形成较大威胁。工信部对我国30多家大型企业130多种关键材料调查显示,全国约有32%的关键材料国内无法自主研发,52%主要依赖进口,绝大多数计算机通用处理器、95%的高端专用芯片、70%以上智能终端处理器以及绝大部分存储芯片都依赖国外进口8,表明我国在关键技术领域创新能力薄弱,整体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中国互联网企业规模虽大,但大多数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国内市场,海外营收较低。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大、市场机制不完善、数字服务市场开放度不高等问题成为我国数字企业创新能力较弱、国际化程度不高的主要原因。
其二,我国数字贸易企业对外投资遭遇严峻的贸易保护手段。在中国数字贸易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除了要面临强大的竞争对手外,还遭遇诸多贸易保护手段。美国为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数字霸权地位,采用发布评估报告、“301调查”和“337调查”等手段挑起贸易争端,采取了大量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公平交易的投资和贸易限制性政策和行为,滥用“国家安全审查”,阻碍我国数字贸易企业在美正常投资生产活动(卫晓君和赵森,2022 [19]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数量增多、范围更广、针对性更强,尤其是美国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强度甚于以往,在2017年12月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明确将中国视为其首要的战略竞争对手,通过一系列措施,迫使中国对美减少出口,增加进口,并迫使中国进一步扩大对金融、保险等其他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和打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美经营活动,从而阻止中国的科技发展、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张景全,2019 [20] )。近几年来,西方国家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范围向知识产权领域、数字服务领域延伸,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盛行,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也更加隐蔽。在西方国家的多重限制性手段和无理打压下,我国数字贸易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遭遇多重障碍,严重影响我国数字贸易企业的国际化程度,削弱我国数字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Table 2. Global digital trade industry enterprises TOP20 in 2022 (listed companies)
表2. 2022年全球数字贸易行业企业TOP20 (上市公司)
来源:福布斯中国。
3.3. 从国内政策角度来看,我国对数字贸易领域监管与治理日益重视,但滞后于实践,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我国在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方面的建设相对落后。当前我国对于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多为纲领性、概括性文件,未落实到具体的实施细则上来,如在数据要素生产、收集、传输、存储、发布等环节,缺少有效的数据管理措施,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例如,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个人信息泄露、售卖、盗用乱象丛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我国于2021年才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欧盟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计算机数据保护法》,2018年又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用于规范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欧盟的个人信息与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基础法规,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规范亟待完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监管能力亟待提高。其次,我国数据市场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其一,数字要素产权归属不明晰,现行法律对数据要素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没有明确界定,不能有效保障数据生产者的权利;其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数据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数据信息碎片化现象普遍出现;其三,维护数据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我国虽已出台《数据安全法》,逐步建立起各项制度措施,但在关键数据范围界定、各行业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条例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平衡“数据自由”与“数据安全”,如何更好的做到与国际数据规则对接,是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课题。
3.4. 从国际规则角度来看,现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被美欧所主导,国际规则话语权相对不足
现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已形成了以“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为主导,“其他模板”共存的发展格局,“美式模板”的核心是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框架,其主要目的是未来维持其在全球数字市场的领导地位并进一步向国际市场扩张,“美式模板”已逐步通过TPP、USMCA扩散到墨西哥、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多个国家。与此同时,欧洲国家则通过TIPP等协定建立起了“欧式模板”,“欧式模板”强调对个人隐私数据的监管与保护,旨在建立统一的“单一数字市场”。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起步较晚,难以准确识别相关国际规则对我国带来的经济效应和风险挑战,这导致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建设长期滞后于数字贸易实践,我国参与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议题集中在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等贸易便利化和促进电子商务使用与合作等领域,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源代码、数字税和数据隐私保护等关键议题方面均未形成自身的利益诉求,大多只表达了原则性的看法(张春飞和岳云嵩,2023 [21] )。截止2023年5月,在我国签署的19项FTA中,有7项涉及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规则深度最高的是中澳和中韩FTA,但相较于美欧等发达国家所签订的USMCA、CPTPP、DEPA等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而言,我国所缔结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不足,旨在削减边境壁垒,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对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数据跨境流动、计算设施位置及源代码等相关条款尚未涉及(如表3所示)。这导致中国处在被动接受和适应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美欧模板”的处境中,难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话语权相对不足,可能面临被发达国家“边缘化”的风险。
Table 3. The FTA signed by china which contains the summary of the chapter content of the digital trade rules
表3. 我国已签订FTA中含数字贸易规则章节内容汇总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TAPED数据库整理。
3.5. 从贸易壁垒角度来看,全球数字贸易壁垒错综复杂,阻碍中国数字贸易进出口份额的提高
数字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制高点,数字贸易对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开放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出于减少自身风险和保护本国服务产业的目的,纷纷采取一些如数据本地化要求、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公开源代码和算法规制等贸易保护手段。根据OECD公布的2014~2022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STRI),各国数字服务监管措施逐步收紧,全球数字贸易壁垒整体普遍升高,由图2中可知,发展中国家和非OECD国家的数字贸易壁垒普遍高于全球平均值。数字贸易壁垒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连通性、电子交易和数据访问和进入壁垒是限制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谢谦和刘洪愧,2022 [22] )。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根据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贸易理论,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实施一些例如安全、技术标准、电子支付、市场准入等贸易限制性措施保护本国数字服务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数字服务企业在拓展发展中国家市场时会面临一些挑战;虽然从DSTRI指数上看,发达国家或OECD成员国的限制性指数普遍较低,但是发达国家的数字服务市场已经相对成熟,且在国际谈判中更有话语权,可以占据更有利的立场对国内关键行业和技术进行保护,因此,我国企业进入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市场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数据来源:OECD-DSTRI数据库。
Figure 2. Trends of global DSTRI from 2014 to 2022
图2. 2014~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变化趋势
除此之外,由于各国产业发展特点与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监管政策分歧将会给需要遵守不同监管政策的跨国企业带来额外成本。例如,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去适应不同的数字贸易监管要求,增加企业的协调成本,若双边国家针对跨境流动的审批流程、授权互联及审查等监管措施不一致时,还会降低企业的数据处理能力(齐俊妍和李月辉,2022 [23] )。因此,各国监管政策分歧已经成为阻碍数字贸易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表4可知,除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以外,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监管政策分歧指数均随年份增长而上升,这表明我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监管分歧正在进一步拉大。与印度、沙特阿拉伯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监管政策分歧较为严重,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巨大的利益诉求差异,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数字服务出口目标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监管政策分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数字服务出口。
Table 4. China’s bilateral digital services divergence index between major trading partners
表4.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双边数字服务分歧指数
资料来源:OECD-DSTRIH数据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数字贸易的开放程度相对不足,尤其是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电子交易和支付系统以及数据流动规则方面存在较高的非关税壁垒。欧洲国际经济政治中心(ECIPE)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数字贸易限制性综合得分为0.7,在被测度的全球65个国家中得分最高,在设立限制、数据限制和贸易限制分项指标得分也为最高值,而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数得分均在0.3以下,美国仅为0.269。当前阻碍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还体现在市场准入方面,相关行业部门对国外企业的外资股份占比、经营范围、成立条件和营业资格等方面均设置了较高门槛;另外,由于我国采取有管理的数据规则,对有关国家和产业安全的数据采取本地化储存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高的贸易壁垒,不利于国家数字贸易交易及国际商务人士往来(朱福林,2020 [24] )。因此,从长期来看,较高的数字贸易壁垒会导致我国数字服务市场缺乏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对先进技术的吸收与消化,对数字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形成障碍。
4.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施路径
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机遇与挑战共存,针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主要从数字技术创新、产业数字化变革、国内制度创新、国际规则谈判以及区域开放五个方面,探索我国数字贸易高水平发展的实施路径。
4.1. 数字技术:推进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难题
数字技术创新是数字贸易发展的技术支撑,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我国应注重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能力,加大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数字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合作模式,促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农业、运输业等实体经济进行深度融合,不断催生出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服务(夏杰长和李銮淏,2023 [25] ),努力以数字技术创新推动国内创新体系变革,持续培育我国数字贸易的产业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2021年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讲话中指出,要牵住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如何解决关键技术的“卡脖子”问题,我国至少可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加强基础研究,保障基础研究的平台、人员以及经费,建立企业、高校、研究所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合作创新机制,在高端芯片、通用处理器、材料等关键短板领域培育一批科研力量汇集的攻坚团队;其二,加强科技创新力量在产业链和供应链环节的融合应用,例如,在智能终端产品、自动驾驶智能汽车等智能制造领域,可以充分利用我国海量终端用户行为数据进行迭代创新,激发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潜能;其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帮助其与上下游企业、同业竞争企业联合创新,整合内外部创新资源,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尤其在工业设计软件、高端芯片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持续发力,最终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华为是攻克核心技术难题的成功典范。华为以创新引领关键技术攻关,第一阶段,华为通过引进技术人才,组成研发小组,初步具备模仿创新能力;第二阶段,华为制定了版权保护流程,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专利创新突破的办法,促进了华为创新体系的二次变革;第三阶段,华为开启开放式创新,充分吸收外部资源;第四阶段,华为继续在技术创新领域打开边界,与商业合作伙伴“互利共生”,形成集成创新能力。华为基于自身打造的开放整合式创新打造出了麒麟系列芯片、鲲鹏系列服务器芯片、鸿蒙操作系统、世界第一的5G专利以及万物互联技术等(刘海兵等,2022 [26] ),其芯片研发能力从落后、跟随到赶超再到引领全国,打好了芯片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未来还需要更多与华为一样具有核心技术自发研发能力的企业,同心协力突破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
4.2. 产业升级: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变革,培育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是中国数字经济与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推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有机融合,应当深入到传统产业的每个环节,做到精准匹配,例如,可以使用数字化生产制造、智能物流和线上客户服务等相关技术手段解决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管理模式和营销模式的瓶颈问题,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当前我国制造业及服务业发展均存在短板,传统制造业在产品质量、附加值、技术创新水平等方面尚处在较低水平,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较为滞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其一,在传统制造业生产环节充分应用数字技术,使制造业向价值链的两端高附加值环节延伸,融入数字技术要素,逐步实现智能制造和柔性化生产。例如,在传统产业生产过程中不断引入智能设备、MES(制造执行系统),对制造设备进行互联共通,实现自动化、智能化高效率生产。同时,结合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数字孪生技术打造“数字工厂”,全面升级智能制造体系,推动传统制造业数字化变革;其二,借助数字技术打造智慧服务系统,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业的服务品质和响应能力,实现“全天候在线、全覆盖服务、一站式服务”,此方式在线上教育、在线旅游等行业较为适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边界,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线上 + 线下”对接,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以“智慧零售”为例,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等手段,打造与消费者互动、体验、场景化的新型消费空间。现阶段,我国还应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即在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市场开放的驱动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联动、价值链延伸等手段,推动“两业融合”,培育数字贸易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海尔集团拥有“两业融合”的典型经验,海尔集团积极探索家电行业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路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向实现:一是推进智能制造建设,围绕智能家居领域,在生产制造环节融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并提供智慧家庭柔性化定制服务;二是打造智慧物流云服务平台,增强智慧物流综合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物流解决方案;三是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5G+工业互联网平台与海尔COSMO Plat平台互联,提供整体行业解决方案;四是构建智慧物联产业生态,开放海尔集团内部供应链和产业链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源与经验支持10。海尔集团主要以智能制造为核心,打造“两业融合”新生态,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变革,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环节延伸。
4.3. 国内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水平
市场机制完善、产权制度明晰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然而,数字经济大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数字贸易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制度创新。一方面,由于数字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线侵权行为更易发生,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标、数字内容版权、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系统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数字领域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另一方面,大部分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会减低企业的数据应用能力,增加信息获取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黄南等,2022 [27] ),各有关部门要平衡好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开放共享”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保护范围,在明晰数字产权所属的前提下,完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数据要素流动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础条件。提升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水平,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立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建立数据确权规则,对数据产权的认定、转移、使用等,逐步建立数据资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要求数据采集者不得非法使用用户个人数据,数据获益者还需要通过数据授权等方法切实保护用户权利;二是要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分行业分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于金融业、征信业、信息通信行业等敏感度较高,关乎国家安全的部分数据要严防数据泄露,并建立其数据安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于非敏感数据也要做到合法合理使用;三是促进跨境数据“有管理”的开放,强调“安全”与“共享”并存。在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时,除了重视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安全外,还需要注意对跨境数据的合理开放,以期更好地与其他国家的数据管理规则接轨。
4.4. 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方案”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深化数字经济与贸易的国际合作,积极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符合双方利益的自由贸易协定,加强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合作与谈判,从而降低中国数字服务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成本和门槛。此外,数字服务贸易是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升的短板,对数字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的重点应聚焦于数字服务贸易。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数字服务开放水平,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继续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在线消费者保护等跨境电子交易便利化措施,立足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平台,鼓励建设一批数字贸易跨境支付结算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贸易“单一窗口”,逐步推动技术创新、监管和数字治理等制度创新。在跨境数据规则领域,鼓励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试点,研究制定金融、保险、信息通讯等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把握好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安全”和“自由开放”之间的平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数据隐私的基础上,逐步对接和纳入高水平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相关条款。我国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注入新鲜的活力,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谈判中争夺更多话语权。
4.5. 区域开放:打造数字自由贸易试验区,构筑我国高水平开放新优势
数字贸易区域发展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已经就因地制宜打造数字贸易先行区和试验区开展了探索。如2019年7月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2020年9月北京市提出《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2020年11月浙江省正式发布《浙江省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等。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应积极发动地区联动机制,基于区位优势和产业特点,支持重点区域和产业优先发展,构建数字贸易创新产业生态圈、进一步打造数字贸易城市圈(余淼杰和郭兰滨,2022 [28] )。此外,数字贸易先行省份可以依托先发优势,利用好自贸区建设的相关经验,打造“数字自贸区”,各地区可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和国家战略加持,在“数字自贸区”开展高水平开放试点、承担国际数据规则的风险压力测试和探索数字贸易规则标准等。以试点地区作为开放窗口,有利于逐步向全国推广和复制数字贸易的成功经验,这种先行试验、有序开放的模式也有助于降低风险。因此,我国要加大扶持力度,全力打造数字贸易发展试验田和数字贸易示范区,构筑我国高水平开放新优势,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5. 总结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现实问题,针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分别从自身发展、微观主体、国内政策、国际规则和贸易壁垒五个方面剖析了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和现实挑战,研究发现:其一,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增长迅猛。但在数字服务贸易上国际竞争力不强;其二,我国数字贸易企业创新能力较弱,国际市场占有率较低;其三,数字贸易监管与治理滞后于实践;其四,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话语权相对不足;其五,全球数字贸易壁垒错综复杂,阻碍我国数字贸易出口。在此基础上,从数字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国内制度创新、国际规则谈判以及区域开放五个层面,探索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施路径,为中国构建数字贸易政策促进体系提供了合理建议。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融合产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17ZDA054)。
NOTES
1数据来源: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2》。
2数据来源:根据UNCTAD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口径计算所得。
3数据来源:OECD-BATIS数据库。
4贸易竞争力指数 = (出口额 − 进口额)/(出口额 + 进口额),其取值范围为(−1, 1)。
5数据来源:Statista数据库:https://www.statista.com/.
6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区块链白皮书》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12/P020211224394830046624.pdf.
7数据来源:国际权威研究机构Gartner,http://www.gartner.com/cn.
8数据来源: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9数据来源于:ECIPE《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数报告》。
10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海尔集团积极探索两业融合新路径为企业转型增智添慧》, 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rhsdjyzf/sdqy/202012/t20201218_1254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