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史际春,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领域
经济法总论、民商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
主要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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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利性(法学家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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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中法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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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竞争政策:法和政策分析(国际商报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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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划的法治化(新华文摘2006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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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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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民事”(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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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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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经济法研究2000年版)
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学术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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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客观论”,论证其主要是一种主观的学术活动,以证明经济法、社会法等可以作为法律部门,并在国内首次构建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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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内外法治的发展阐明“民商法合一”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对商法在我国的定位作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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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入手,论证了当代法治条件下政策与法的关系,及其相互融合的缘由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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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政策和规划具有分权、多种主体在博弈中合力实施、问责等特点,由此论证了政策和规划法治的应然和实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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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了在国有财产投资经营中,法治的要求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婆婆)、代表国家所有权的管理监督职能(总老板)、国有资本出资人或股东的职能(具体老板)分开,在政府高效廉洁的基础上实现所有者支配,由此也决定着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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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所有权进行系统研究,弥补国内外在这方面的不足,论证了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制本质及其与合作制的内在关系,廓清了它与共有、合伙、股份制企业、法人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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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从国外引入并被国内普遍接受的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和经济法“龙头法”的观点,论证财政法才具有“经济宪法”和经济法“龙头法”的地位,因为反垄断法的作用是弥补、弘扬市场机制,与民商法共同促进优胜劣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需主要依托与宪政相衔接的财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