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ipartite Logic of the Evolution of Marx’s Legal Perspective in His Youth
The formation of any single viewpoint, theory, or thought cannot be without its sources. Theref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Marxist legal perspective must follow its corresponding logical laws. A review of legal cultures and ideological trends under various social forms of human civilization always reveals that all thinkers of different schools have tried their best to explore the deep-seated mysteries behind various legal phenomena through plenty of legal thinking. However, no matter how rich the excellent legal cultural heritage in both the East and the West was, it could not shake off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idealist historical views before the birth of Marxist jurisprudence. Also, according to the perspective of idealist historical views, jurists often regard the complex phenomena of law as some abstract products that could transcend time, space, humanity, and class. Such an approach makes it difficult for all people to correctly and complete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law and truly grasp the regularity and inherent logic of the emergenc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aw. In a sense, the Marxist legal perspective, born on the basi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has not only greatly promoted the evolution of the human civilization process but also provided a powerful legal ideological weapon for human beings to understand and transform the objective reality. To summarize, the birth of the Marxist legal perspective has opened up a broad avenue of infinite development for the overall advancement of the legal discipline for sure.
Marxism
马克思主义学说涵盖万千、包罗万象。其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而然地与马克思主义本身有着某种藕断丝连的关系。因此,同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发展历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诞生并不是凭空臆想的产物或是某种历史的偶然的产物。恰恰相反,其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经过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先哲的多重实践检验而验证了的客观真理。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发展并非是平直进行的,而是呈现出有规律性的、有阶段性的曲折发展进程。
1835至1848年是马克思法学观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实现了其对法学的变革。“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可以说,也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孕育的古代智慧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诞生离不开17至18世纪现实社会的土壤,亦离不开古希腊时期法律思想的奠基。众所周知,古希腊是当之无愧的西方法律发源地。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就古希腊城邦制国家形成之际,就俨然产生了法律思想的雏形。不过彼时的法学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大多从属于哲学、伦理学及政治学等其他学科。古希腊的无数伟大先哲们在进行思想理论创新时,往往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相关的问题。譬如,前有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后有亚里士多德将“公平”与“美德”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简而言之,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大多将美德作为法律的衡量标准。当历史推进到古罗马时期,生活于共和国末的西塞罗在继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论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自然”是衡量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随后,罗马版图不断扩张,法律思想也日渐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气象,尤为出名的代表即罗马帝国时期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及莫迪斯努斯。不得不说,罗马法的兴盛与完善,使得法学逐渐从哲学、伦理学及政治学等其他学科中抽丝剥茧开来,并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好景不长,法学独立学科的地位在罗马帝国覆灭后便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黑暗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在这一时期,法学逐步沦为黑暗神学的婢女。文艺复兴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诸如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与此同时,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潮此起彼伏,如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摩莱里、马布利以及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的三大代表圣西门、傅里叶和欧文。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诞生的近、现代动因
17至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某种意义上促进了近代第一次制宪高潮的形成。在英国,基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而颁布的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建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雏形;在美国,基于第二界大陆会议1776年的《独立宣言》而颁布的1787《联邦宪法》产生了有别于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在法国,资产阶级制宪会议于1789年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力宣言》倡导反封建斗争,并于1791年建构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值得一提的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和制宪高潮的此起彼伏中,各个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活动风靡一时。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拿破仑一世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最为出名。虽然“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现实场域下的实践演绎
“判定认识或理论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在现实场域下从始至终都坚持无产阶级应当自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谋求自己主观层面的切身利益,并在不知不觉中进一步推动人类客观现实社会的变革。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实践演绎不仅为其无产阶级自身的革命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理论指导,更为后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蒸蒸日上奠定了最初的基础。不得不说,青年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整个现实场域下的实践演绎中生动形象的地诠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集人民性、实践性及发展性于一体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人们正确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理论武器。换言之,其意义与价值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从头到尾都旗帜鲜明地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致力于为全人类谋求福祉及竭力为构建公平公正的人类社会制度而存在。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法律改革中的探索与实践
“只要它们脱离了作为它们基础的经验的现实,就可以像手套一样地任意翻弄,这一点是已经由黑格尔充分地证明了的,黑格尔曾运用这个方法来对付那些空洞的思想家,是有他的理由的”(
诚然,青年时期马克思的法学观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同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慢慢形成与发展演进的。总的来说,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法学观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马克思学生时代至《莱茵报》前期,即1835年至1842年上半年期间,马克思从最初信奉的康德理想主义法律观转变为对黑格尔现实主义法律观的信奉;恩格斯则从“青年德意志”派变为黑格尔主义。也正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了不谋而合的长期合作,即坚定站位且无条件支持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律观。第二阶段,《莱茵报》后期至《德法年鉴》创办时期,即1842年下半年至1844年初期间,该阶段马克思曾在《莱茵报》及《德法年鉴》从事相关工作;恩格斯则是在曼彻斯特活动,期间其亦曾为《德法年鉴》撰写文稿。总之,该阶段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先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过度阶段。两位伟人虽身处异地,但法律观却殊途同归。他们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同步进行着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深刻哲思与批判,与此同时,二者皆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及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影响。第三阶段即1844年春至1846年,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问世,期间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先贤曾无私无畏地投身英、法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并在同人民群众共呼吸的革命过程中进一步促成了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及科学世界观的塑造。尤其是自1844年8月开始的涉及整个资产阶级法学意识形态的全面立体批判,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全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即马克思主义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的诞生,自此法学领域的变革大体上完成。第四阶段即1846年至1848年,这一阶段有关法学的代表性作品《哲学的贫困》及《共产党宣言》先后问世。在此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先贤所撰写的诸多有关法律的文稿大多数是以手稿的形式留存于世,因而彼时并未在大范围内宣传开来。然而,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需要科学法学理论作为思想指导的迫切现实需求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及一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产出了系列法学相关的著作,尤其是《共产党宣言》问世意义非凡,其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适应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间革命的历史潮流与必然趋势。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在面临德国腐朽没落的社会现实与世界资本主义初步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下,马克思开始投身于社会现实生活的研究及思考国家与法律二者间的内在本质联系,并进一步形成了其自身独具特色的法学观。
(一) 马克思法学观揭示历史变迁中的法律革命性变革
(二) 时代变迁中的理论觉醒与革命性突破
“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诞生过程发人深思,从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到以康德和费希特为代表的理性法信仰,再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及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点的接受,最后进展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体系的创立等,无不让人感叹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先贤的智慧。换言之,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与传统的理性法律观的本质区别即是否具有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倾向。总的来讲,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有以下几个核心观点:其一,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离不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二,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自始至终都坚定地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对封建势力及资产阶级加以无情的批判;其三,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强调它自身是一种不断发展的科学法律体系,而非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最后,马克思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伟大先哲在批判继承各种法律思潮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贴近现实、符合法律演进客观规律的科学观,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思想的变革,亦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创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虽然尚未完全成熟,但它为后来马克思法学理论体系的整理建构奠定了最初的基础,并对后世法学科的发展影响深远且重大。彼时的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法哲学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这一伟大观念。以唯物史观为核心,马克思将关注点聚焦于法与阶级、法与经济及法与社会变革等系列举世瞩目的热点话题。因而,青年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已然展现出其独特的理论特质与深邃的历史洞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