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application of Cicero’s Theory of Persuasion
Cicero is the rhetorician who had the greatest influence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hetoric in ancient Rome, he is known for his eloquence, and left many court speeches, but there is very little research on Cicero’s persuasion theory, so this paper first traces the origin of Cicero’s legal rhetoric, clarifies the five elements of Cicero’s legal rhetoric, and then selects the “discovery” theory in Cicero’s legal rhetoric thought for in-depth exploration, clarifies the basic elements of rational persuasion and emotional persuasion, and 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 thesis and legal operation, The modern application of Cicero’s “discovery” theory is discussed in depth, which provides som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rhetoric.
Cicero
修辞作为一种说服方式,人们往往只注重其修饰性,而很少关注其论证性。然而,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大的误解。若我们回归到西塞罗的说服理论,便能够看到其理论的论证性。西塞罗作为古罗马时期的重要人物,过去人们对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法理论、宪政理论等方面,而对其法律修辞理论的研究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西塞罗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继承,因此人们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古希腊时期的法律修辞思想上。然而,西塞罗作为古罗马时期的典型代表人物,其法律修辞理论不仅仅是前者学说的延续,更进行了新的发展。这些发展是我们值得深入探究的源泉。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系统化,并且更加注重逻辑论证,形成了属于自己的说服理论。这为古罗马法庭辩论以及政治辩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从西塞罗的说服理论出发,探讨了其理性说服与情感说服对当代论题学与法律运行的影响,旨在完善我国的法律修辞理论。
修辞学一词源自古希腊词汇“Rhetorike”
在理性说服中,理性指的是一种认知的能力,而理性说服则是指利用理由、逻辑和论证来使听众接受自己观点的过程。在修辞学中,西塞罗认为理性因素更像是一种抽象的哲学,里面蕴含了逻辑与思考。如果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修辞学家,必须具备哲学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熟练运用理性说服的能力。我们需从前述论断中明确以下要点:即西塞罗的理论核心在于对于“发现”部分的阐述,而“发现”部分的核心要点则在于“论题学”的整理与发展,其理论来源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和《修辞学》。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概念强调了其作为一种论述的策略,而且更加注重逻辑性。相比之下,西塞罗的《论题术》1则更强调了其修辞属性,重点阐述了如何去发现论题,写出论题学目录,而不仅仅是逻辑推理的判断。
西塞罗的论题学的核心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重要著作《论题术》中。在本书中,西塞罗着重论述了开题。西塞罗对于论题的定义为“要论证的点”,而论证则为“发现最终结果的过程”,并将论证视为论题的一部分。论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当前讨论的主题本身相关的(Loci Intrinseci),比如定义;另一类则来自于外部(Loci Extrinseci),比如属、种
情感说服是指利用情感因素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从而达到说服的目的
总之,西塞罗的理论为当前法律修辞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些重要要素。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现代法律修辞与西塞罗时代法律修辞的不同。现代法律修辞理论更专注于法律领域,而非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因此,我们应从现代视角将西塞罗的理论界定在法律领域之中。
论题学是古典罗马法学家所运用的重要方法,但分析实证法学的兴起,加上西塞罗的著作的遗失,论题术便渐渐式微了。直至12~13世纪,论题学作为“三艺”(Trivium,即文法、修辞学、辩证法)的一部分在文法学校里传授,但是仍然不能作为一个系统研究的学科。到17世纪,受到科学主义的影响,论题学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在20世纪之后,经由菲尔格的讲辞,引发了人们对于论题学的关注,自此以后,论题学才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当中。论题学其实具有非常重要的论证价值,回溯古罗马时期,我们通过西塞罗对于法律修辞的阐述,可以窥得罗马法学家在处理案件时很可能采用了论题学的方式。其中,论题学的大概程序如下:人们预先编写了一本论题学目录,包含了按照一定顺序详尽列出的各种论题,每个论题下面都具有对于该论题的详细阐述。那么,当你需要处理案件的时候,认真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之后在论题学目录之中认真选取合适的论题,然后根据该论题的指引找出论证的方向。在西塞罗的时代,论题学目录为演说家提供了重要的论证工具,满足了代理人快速找到论证方向,解决简单案件的需求。
在理论层面,我们已经了解到西塞罗法律修辞学中的理性说服核心内容体现为他的“论题学”理论。从当代角度看,西塞罗的论题学更具论证性,也更具实践性。西塞罗论题学的启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从发现论题的角度。西塞罗的论题为我们提供一些我们预先所能学习的内容。经过不断的学习,将学到的内容运用到相同的案例之中即可。发现论题的过程就像为寻找法条提供无数的标签,根据标签快速定位内容,就像西塞罗自己所说“让我们打一个有益的比方:要是能够指出或标明藏匿东西的隐秘所在,那么要找到被藏起来的东西就比较容易”
二是从方法的角度,在西塞罗的说服理论中,我们可以学习到论题学论证的方法,比如类推方法的适用,西塞罗在文中举例“如果这些金钱被法比娅的丈夫以她是他家族的主妇遗赠给她;而如果她不是他的主妇,那么她将不会得到任何东西。因为妻子是属;这个属有两个种,一种是主妇,就是那些已经在夫家的人,另一种是仅被认为作为妻子的人。而法比娅属于后一种,所以她的丈夫将没有遗产留给她”
三是在西塞罗论题学的视角下,法律解释变得更加深入。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一个事物形成的看法首先都基于我们对于一个事物的先见,这些先见引导着我们深入挖掘这个现象的深层含义,而论题学则具有“先见”的特征,作为一个引导的方向,启发我们对一件观点进行论证的方向。实际上,我们进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与西塞罗的论题学目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现当代的法律解释其实可以借鉴论题学的论证的视角与方式,一方面完善法律解释的方法,使事实与规范之间架起更多的“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律解释的论证的框架更加完善,不仅仅是孤零零的方法的罗列,而更重要的是整理出每个方法下面更详尽、逻辑性较强的应用方法,应能大大提高法律解释的应用效率及规范性。
法律的运作大体可分为立法与司法执法两大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外部实践与立法体系之间的反复循环,而司法执法过程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律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类比等推理步骤。西塞罗非常重视实践,因此他的修辞理论经常被应用于政治与法律领域。然而,通过比较现代法律修辞与西塞罗法律修辞的不同,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法律修辞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立法与司法领域。因此,我们对西塞罗的说服理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整个法律运作的立法与司法方面。
首先,在司法实践领域,西塞罗的法律运用有了较大的应用空间。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西塞罗的修辞理论思想和法庭辩论实践不仅为辩护词的开篇、布局及文体提供了可借鉴之处,而且为当今法庭辩论提供了新的思路。他不仅关注其他修辞学家所关注的演讲内容结构、逻辑推理等实质方面,更强调从语言表达、外在形象等形式方面强化辩论者的辩论能力。他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应服务于内容,而良好的形式能更好地使内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在论证方式上,西塞罗的论证方式是将论题的目录与具体的案例结合在一起,被人认为是按照演绎法将法条运用到案件事实之中。但是,西塞罗不同于那种简单的涵摄的方法,其论证的过程更像是“等置”的过程,其不仅包括一般到特殊,还包括特殊到一般,这样就不同于传统的三段论的论证的方式,并且等置的过程也是需要“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去发现该事实与对应目录的特殊要点,这样的话,可以为司法实践节省相应的时间。通过相应的论题目录,可以得知包括哪些类型,也可以通过案例快速定位论题目录中的点。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将西塞罗的论题术与三段论的论证方法结合,定可以提高相应的法律效率。
最后,可以运用论题学方式进行裁判说理。论证主要就是为了个案而生,论题学作为证明论证的一种方式,显然也具有个案的特征,以解决个案为出发点。当法官作出裁判的时候,显然为了正义也要从个案出发,之后法官则是要找寻适用法条的前提即根据相应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论题学先要寻找对应的论题的特征,法官整体进行裁判的过程与论题学论证的过程的思路是相同的,因此论题学的论证方法同样可以为法官所适用,有些学者还运用了相关案例证明其可行性
在立法领域,一是说服理论可以提高立法的说服力。我们在辩论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衡量、解释或者判断,需要给出能够说服对方的理由,这点不仅仅只是在辩论领域,在立法领域同样适用。在立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在非暴力的情况下推行法律政策,这是不言自明的,西塞罗的法律修辞理论则可以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正当性及合理性。原因在于法律制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修辞学在民主政治公共空间展现的过程。为了说服人民代表大会,证明自己的法律提案和决议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提案者需要通过法律修辞学中的理性说服来论证自己的提案,也可以通过情感因素:比如运用道德人格的方式、运用同情的方式、运用愤怒的方式、运用民族精神的方式。这些技巧虽然作为一个“演讲家”而言普遍都会熟知,但是我们可以提取西塞罗文献中的法律事例,从西塞罗的论述中获取更多法律立法中所能增强说服力的一些理由,比如,西塞罗在《为诗人阿尔基亚辩护》2中,运用了“对反”论题中的“否定”:
我们的法庭证人马库斯·卢库鲁斯拥有不朽的荣誉,他已经做好准备,不是陈述他头脑中的想法,而是陈述他知道的事情,不是陈述他听说的事情,而是陈述他目睹的事情,不是陈述他在场的事件,而是陈述他参与行动的事件
其实,西塞罗的很多演讲都体现了跟法律有关的一些修辞方式,这些方式不仅仅在法庭借鉴之中可以予以借鉴,在立法的提案、论证、探讨之中都可以运用,或者将修辞运用到立法技术之中,完善立法语言的表达
二是西塞罗的说服理论可以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一定的帮助。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西塞罗的“等置”的论证方法,不仅可以适用在司法之中,同样在立法实践中也可以适用。在以往立法的过程中,往往会通过许多方法避免法律漏洞的存在,但是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难免会存在法律漏洞。那么法官在运用论题学的等置方法进行找寻相应的论题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快速适用论题学目录进行判决,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实践中论题学目录的缺失,进行判决之后,则为论题学的完善提供相应的完善路径,同时也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方向与方式的指引。
总之,西塞罗的说服理论中的论题学思想以及法律修辞技巧,对于现代法律运行效率的提高可以提供一定的帮助,尽管已经距离我们的时代很遥远,但时间长河掩盖不住智慧的光辉,我们需从其理论之中窥得真知灼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说服理论思维进入法律实践之中,仍会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其过于重视情境而忽视了体系的构建,另外西塞罗的说服理论忽视了对于道德的审查
1西塞罗的《论题术》,其拉丁文标题是Topica (德文Topik,英文Topics),其与亚里士多德著作同名,为避免与之混淆,故采取“论题术”作为中文译名。
2这篇演说词发表于公元前62年,当时西塞罗正处于事业的巅峰,发表过许多重要的演说,同时,还在上一年度粉碎了喀提林阴谋,被尊为“国父”。庞培与卢库鲁斯是政敌,而本案的当事人阿尔基亚是庞培所豢养的一名希腊诗人,对阿尔基亚不具备罗马公民权的起诉实际上是庞培派与卢库鲁斯派之间斗争的反应。在这篇辩护词中,西塞罗为被告阿尔基亚做了强有力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