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lemmas and Remedies for Consumers’ Right to Informed Consent in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The right to informed consent, as a fundamental consumer right, is not fully realized in live- streaming e-commerce. Various irregularities such as data falsification and false advertising are rampant, making it more challenging for consumers to exercise their right to informed consent in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due to temporal and spatial imbalances compared to traditional consumer models. Incomplete disclosure of production information by manufacturers and selective presentation of product information by hosts hinder the existence of consumer informed interests, showcasing the inadequacy of the traditional duty model in realizing the right to informed consent in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Therefore, a shift towards a rights-based model for the realization of informed consent is inevitable. Establishing a negative list of live-streaming products on platforms to compel manufacturers to lawfully disclose information to hosts, thereby realizing the existence of “informed interests”; creating blacklists for hosts who fail to provide effective, truthful, and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ir live streams, managing such broadcasts, and urging compliance with the duty to inform by reducing platform support, thus comprehensively realizing consumers’ right to informed consent in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Live-Streaming E-Commerce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92亿人,较2022年同期增长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已达77.5%,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给出的定义,直播电商即直播带货是指“直播者通过网络的直播平台或直播软件来推销相关产品,使受众了解产品各项性能,从而购买自己的商品的交易行为,可以统称为直播电商。”
传统销售模式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依托于销售者的告知义务履行,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是不仅是交易能否成功的基础,同样也是确保知情权能够实现的关键。但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获取,在现有条件下只能依靠主播在直播间中的介绍和依法公开的信息。这种信息获取的途径与有效性会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差而产生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上误差。并且由于畸高的回报比,带货主播为了获取更大的流量、赚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在宣传方式会存在一定夸张行为,同时也会有选择的对一些产品信息进行保留。这种销售手段增加了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的获取难度,使得消费者难以在完全了解的状态下进行选择,无法确保知情权的实现,增加了市场冲突的风险。因而,确保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不仅是立法规定知情权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降低矛盾几率、稳定直播带货市场的必然措施。
直播带货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与逻辑存在,因而在知情权的实现上也与传统交易存在差别。解构直播带货中知情权的实现困境不仅是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的抓手,也是促进消费者权利在电子商务领域实现。
在经济市场中,消费者对物美价廉商品的需求与销售者追求更大利益的目的之间存在天然且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经营者掌握的产品信息与收益成反比的状态下,消费者能够获取到的商品信息越少,经营者就能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通过立法修正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才能确保实现交易公平、巩固交易成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既是如此。但在现有义务模式下,知情权与销售者的告知义务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在实际的交易中即使销售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知情权依旧难以得到满足
2019年正式生效的《电子商务法》虽然是第一部针对互联网销售进行统筹设计的专门性立法,但碍于时间上的局限性,其中并未涉及直播带货,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直播带货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 (下称《意见》)的出台,首次明确了“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指出直播平台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承担经营者的责任。但实际上,直播平台并未遵照政策规定全面履行义务,营销主体诱导场外交易、对直播数据进行造假吸引流量、虚假宣传等等五花八门的问题层出不穷。这种依靠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信息差进行违法营销的样态,正是作为新兴产业的直播带货所独有的难题,造成的后果就是消费者难以实现知情权,并最终影响交易的质量与满意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直播购物消费者曾遇到过消费问题,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进行投诉。可以看出,在直播营销乱象下呈现的实际上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虽然现有政策能够在制度上完成对此类行为的追责,但当通过程序性手段维权的成本远高于收益,这种设计就形同虚设。在23.7%未投诉的消费者中,有18.1%的消费者认为投诉处理流程繁琐,不值得投入时间。有效的程序应当在合理的区间内给予维权者合理的利益回报,传统的侵权追责逻辑与程序在面对具备空间和时间双重隔阂的直播带货,难以真正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修补。因此通过针对性的制度应对,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知情权实现进行设计,是杜绝“蒙蔽式销售”、保障消费者权利的重点。
知情权的实现关乎消费者对整体交易的质量和结果的认可度,是确保经济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新兴赛带,直播带货市场的稳定决定了相关产业的兴衰荣辱,解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与经营者交易方式之间存在的冲突和鸿沟,是实现带货市场向好向荣发展的关键。
知情权的实质就在于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定将交易信息尽可能的分配至双方主体,从而尽可能实现交易中的信息平等,达到公平交易的结果
带货产品提供者应向主播进行信息公开。以“抖音”为例,目前头部主播多采用与生产厂家合作的带货模式,即由厂家提供产品货源,主播通过抖音平台提供的“小黄车”功能模块上架商品从而在直播中进行带货。在这种结构下,厂家与主播之间同样存在信息差,主播作为直接经营者,其告知义务的基础来源于厂家的信息披露。在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下,主播之于厂家的“知情利益”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因此,厂家对产品信息的披露在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上起着核心作用。作为直接经营者的带货主播,对产品信息的掌握度来源于对厂家和商品的事前考察,但这种信息的获取仅限于厂家主动公开的有限信息,在企业制度管理不甚完善的当下,鲜有企业能够做到合法的信息公示。再者,高额的利益回报与模糊的处罚界限,也使得主播铤而走险,忽略对产品的调查。两者结合,使得带货主播本身知晓的“知情利益”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通过强制带货产品提供者对主播进行信息公开,使主播能够明确带货商品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达到消费者知情利益满足的前提。
主播应通过公开方式披露与产品生产制造相关的信息。消费者在信息掌握力度与经营者相仿的状态下实施的交易行为最为稳定,允许消费者在了解商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也是自由市场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获取了消费者“知情利益”实现前提之后,带货主播作为整个直播的核心
制度的设计到实施必然存在相应配套措施,缺乏实质性管控,直播带货中经营者很难主动按照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直播平台作为管控直播带货的首要责任主体,在承担提供交流渠道、引导宣传以及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应当对直播带货起到审查和注意义务
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正在逐步迈入一个新的高度。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基础权利,不仅是关乎交易公平,也是确保交易质量、降低消费纠纷的关键所在。直播带货的出现,使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在传统的逻辑基础上又出现了新的障碍,时间和空间的差距、信息壁垒的存在,都让直播购物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变得更为艰难。因此,通过全新的制度设计,将传统义务模式向权利模式进行转变,建立平台管理机制促使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是直播带货中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