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Moral Governance and Ethical Community
This paper begins with an exploration of the concept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moral governance, elucidating its implications and emphasizing its significance in individual and societal interactions. It highlights the pursuit common to both Eastern and Western cultures of implementing moral governance. Upon analyzing the conditions necessary for enacting grassroots moral governance, the paper proposes the grassroots ethical community as the principal agent of moral governance. By exam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the grassroots ethical community as the main practitioner of moral governance, the paper underscores its vital role in achieving and sustaining moral governance in society.
Moral Governance
在2017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自此,“三治”概念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三治结合”原则从乡村扩展至城乡,提出构建以党组织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并将之作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顶层设计。“三治结合”因而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地,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中,“共建、共治、共享”的特点突显了伦理关系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明确德治的概念以及在新时代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探寻德治建设的路径,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德治”,在传统中国语境下常常指代的是“以德治国”的德政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理想目标,即通过道德和德行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赖于法律和刑罚
是以,在本文中探讨的“德治”是一种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理念。它与统治、法治、社会管理等概念有所不同。统治强调的是权力的集中和行使,法治侧重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社会管理则是政府对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德治则突出了道德在治理中的作用。它不依赖于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是依靠内在的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德治之所以得以实现,关键在于道德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是个人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区分善恶、正义与非正义,为个人和社会提供行为评价的标准;另一方面,道德能够反映和调节社会关系,形成社会共识,成为内在化于个体中的信念和价值观。正如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说明了通过道德来引导和规范行为比单纯的政治和法律手段更能够激发人的内在道德感,从而引导人们行为的“现状”向“应当”的方向发展。
基层德治是将德治放在基层社区(村)此类基层组织中进行探讨,指在社区、村落中通过弘扬和实践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推动良好社会风尚和个人行为的形成。它依托于个体的道德自觉和社会的道德共识,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调和基层社会关系,缓解矛盾,实现社会秩序的自发和谐。德治对基层治理的作用体现在它通过培养和弘扬道德价值观,促进了个体和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尧舜之治。据《尚书·尧典》记载:“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昭明其德治,不仅使九族内和谐,也使其余百姓、乃至所有氏族实现和谐。至春秋时期,《左传》所载“德,国家之基也”,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思想引起广泛的重视。其后秦汉时期,随着中国封建制的确立,儒家德治兼采法家的法治主张,形成“有德惟刑”、“德立刑行”的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治国方略。而后数千年,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人伦关系和礼法的应用为治国理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核心原则。儒家倡导的“五伦”理念(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间的关系)确立了社会各成员之间的角色和责任,如孝顺父母、尊敬君主等,从而规范了个体行为,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此外,儒家对“礼”的深化理解,不仅限于仪式和礼节,更扩展至广义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礼法的具体规定旨在指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之与社会期望和道德标准相一致,通过这种方式,礼法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际和谐的重要工具。而在中国最基层的乡村,因为“皇权不下县”,形成了以乡绅阶级为主导的宗族伦理自治。也就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及的传统社会的两条轨道:“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轨道和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
在西方,“德治”或更多体现为德性政治,其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时期。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提出了“哲学王统治”的概念,这是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哲学家作为最有智慧和道德的人,应当执掌国家权力
德治的概念和实践深植于社会的文化、历史和哲学之中,其形成与发展反映了不同文明对于个体(自我)、他人(他者)以及社会交往(共同体)的根本理解和认识。德治的形成源自于社会对于个体和集体关系的深刻洞察,既是对自我与他者的理性认识的结果,也是基于共同价值观念的自然延伸。这一概念在东西方文化中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共同指向了通过道德和伦理指导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共福祉的普遍追求。
在自我与他者的理解上。中国的德治实践,深植于儒家伦理和宗法制家庭之中,其中家庭与国家被视为道德统一和微观对应的实体。在这一框架下,个体的身份和自我实现紧密绑定于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如孝顺的儿子和负责任的父亲等,强调个体需将自我实现与集体的需求和价值观相融合。西方的德治实践则更侧重于个人主义、契约精神和宗教信仰,强调个体自由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平衡。在这里,个体的自我实现被看作一种内在价值,个人追求、自由和权利受到高度重视。
在社会交往与道德共识上。在中国德治的背景下,他者关系主要基于角色和地位,强调按照既定角色行事和尊重他人地位的重要性。这种关系模式倡导了长幼有序、上下分明的社会和谐。而在西方,他者被视为与自己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个体。西方德治鼓励在社会交往中尊重他人权利,并建立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
德治的产生基于对自我和他者的理性认识,通过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形成了社会交往中的道德共识。这些价值观念进一步衍生出用以判断“善恶”和“对错”的道德规则,并由道德教化组织保障这些道德规则的权威性。德治不仅体现在明确的道德规范中,还通过教育、文化传播和社会制度等多种形式实现,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通常反映了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共同理解和共享价值观念,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指导行为、规范行为的作用。这些价值观念可能根植于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道德准则、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德治的实施的首要条件就是社会共享一系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在中国,这种价值观念很长时间都体现为儒家伦理,如孝道、仁爱、礼义廉耻等;而在西方,则可能体现为个人自由、平等、正义等原则。这些价值观念构成了人们对社会秩序、正义和行为准则的基本认知,是德治体系的道德基础。
道德共识是指“一个社会中关于什么是好的、正当的、有价值的行为的普遍共识,这种共识可能不完全,但对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和决策都有普遍的认同。”
德治的实施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道德规则和行为准则,即使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人们仍然能够依靠道德规则进行行为判断和决策。这些规则包括对他人尊重、诚信守约、公正处理事务等。明确的道德规则是指在社会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明确规定了人们行为准则和规范的道德原则。这些规则通常是根据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标准、法律规定等制定的,旨在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的道德行为和互动。例如宗族中的族规、宗教中的教义、或者明确的乡规民约。
有力的道德教化组织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够有效传播和弘扬道德价值观念的机构或组织。这些组织可能是基于宗教、教育、社会团体等不同领域,其目的是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和道德行为。例如,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族和宗族通过建立祠堂、制定家训、举办私塾教育等方式,不仅维护了家族的道德规范,也对外部社会成员进行了道德教化。同样,西方社会中的宗教组织通过教义的讲解、宗教仪式和社区服务等活动,弘扬宗教的道德观念,并通过道德训诫和社区支持来实施这些道德规范。并且这些道德教化组织能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对违反道德者予以惩戒,从而维护道德规则的权威性。
在这些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德治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价值观念和道德共识为社会的道德规范提供了基础,道德组织确保了行为者的道德行为和公信力,而道德规则则为行为者提供了行为指引和准则。当这些因素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时,德治体系才能够稳定运行,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保障。
伦理共同体理念最早起源于城邦。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城邦对于个人幸福的优先性,认为个人幸福必须在维护城邦伦理秩序中实现,将公正视为理想城邦的基础。德国古典哲学将这一理念进一步发展。康德探讨了从伦理的自然状态向伦理共同体状态的转变,认为建立道德法则为目的的伦理共同体是人类的特殊义务,但未解决伦理共同体的社会制度化问题
伦理共同体是一个基于相互尊重、理解和公正原则的社会集合,其中成员共同追求和实现共享的价值观和目标。在这个集体中,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基于个人利益的合作,而是深植于对共同利益、道德责任和集体福祉的深刻承诺。伦理共同体强调所有成员在精神、道德和行动上的整体相互依存
德治的主体指的是在德治理念下,承担道德实践、推动和维持道德秩序的各个行动者和机构。在我国基层中德治的主体常常以伦理共同体的形式存在。伦理共同体作为德治的主体,其特点天然地契合了德治的四个基础条件,为德治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中西方伦理思想中普遍认为,共同体是由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的道德诉求,价值取向等相同目的的一群人组成的群体生活方式。无论是“共同善”还是“共同利益”都必然是共同体的核心,其他可能性条件都必须围绕着它、以它为标准才得以成立。因此,共同体乃是某个人类群体实现共同善的一种生活方式。道德性是共同体得以存在和维持的精神基础,也是“伦理共同体”之所以可能的基本条件。道德作为重要的维持共同体良好秩序的因素,通过约束个体的行为和调节个体之间的关系,并缓解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个体之间的矛盾,使共同体在整体上保护其内稳定性。在伦理共同体中,人们把道德视为维系共同体和谐的重要因素,要求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要严格恪守自己的基本的道德准则,践行道德,使行为选择合乎道德要求并尊重他人的行为活动才能让自己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使整个共同体保持道德性,成为真正的伦理共同体。为了协调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或者小共同体的差异性,共同体内部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伦理共同体成员之间共享深层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这些共享的价值观和准则形成了强大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不仅表现为对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的共同认知,也体现在对共同体目标和利益的一致追求上。共享价值观和道德共识正是德治所需的“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确然存在的道德共识”。它们为德治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基础,确保了社会行为和决策的道德导向。
主观认同性是区别一个人类群体是否共同体的判定标准。从成员的角度看,每个成员必须有同属于同一整体的主观认识,从而在情感上有集体归属感。成员之间也必须有同为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的相互认同,只有单方面的认同的人不算是共同体成员。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了成员之间的互信和互助,增强了共同体的凝聚力。同时,强化了共同体内部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得“有力的道德教化组织”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它为成员提供了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促进了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
伦理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基于其内在性和内生性,这两个特质共同赋予了共同体独特的身份和组织形态,同时也是德治实践的坚实基础。内在性体现在共同体成员间共享的文化传统、习俗、宗教信仰和伦理共识上,确保了成员之间有共同的精神和物质基础。这种共享不仅促进了成员间的沟通和联系,还使得共同体在组织上对成员准入有选择性,进而加强了成员间的内在凝聚力。与此同时,内生性揭示了共同体的自然形成和动态发展特性,强调了共同体不是由外部力量强加的,而是源自内在情感和历史渊源的自然产物。这种自然而然的形成过程,以及成员间基于传统培育和外部交往的动态互动,赋予了共同体以生命力和自我调整能力,使得共同体能够适应时代的变迁。更重要的是,这种内在性和内生性的结合,促使共同体能够自发形成和维护一套符合其价值观和文化背景的明确道德规则,为德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既具有传统智慧又能适应时代变迁的道德导向,确保了德治在伦理共同体中的成功实践。
重庆市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进程中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发展实证研究(2021PY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