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gulations on False Propaganda in Live Streaming of Online Broadcasters
Online live streaming sale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 recognized emerging shopping method, but with it, the phenomenon of false propaganda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recognition of false propagand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lsehood” and “misleading”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standard of “misleading” should not be judged separately from “falsehood”. Therefore, there should be a difference in the criteria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misleading” between false propaganda and genuine propaganda. At present,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lack sufficient regulatory measures, with heavy post punishment and light pre supervision; The platform has not fulfilled its responsibility as a gatekeeper and its regulatory technology is outdated; The complex relationship in the live streaming sales business chain centered on anchors has led to poor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unclear accountability for anchors and merchants, which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current chaos. Therefore, while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relevant parties in order to hold all parties responsible for live streaming sales, it is required that the platform also shoulder responsibilit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hould make good 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 system, supervise in advance, and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false propaganda in advance.
Live Streaming Sales
在数字化迅猛发展的当下,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一种现象级的购物模式,它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与观众实时互动,回答观众提问从而销售。尤其在后疫情时代,消费者趋向宅经济,直播带货因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当前,直播带货已不仅仅局限于一线城市或少数知名网络红人。从农村到城市,从普通人到明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直播带货的行列中来。比如农产品直播带货就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不少农民通过直播销售本地农产品,不仅增加了收入,还推广了当地文化。直播平台通过其实时互动的特性,成功模拟了线下购物的社交体验,满足了人们对购物及社交的需求。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快速改变传统的零售行业格局,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常态化、标准化的模式。
尽管网络直播带货发展迅猛,但也呈现诸多问题。直播带货主播准入门槛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各平台主播及商家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吸引观众和提高销量,一些主播和商家通过夸大商品效果、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虚假宣传,或是部分主播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缺乏对所售商品的了解,甚至无意中提供了错误的信息,都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消费者意见建议高频词汇表中显示,消费者对直播电商行业现状“吐槽”最为突出的关键词是“夸大其词”“假货太多”“鱼龙混杂”“货不对板”。1《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的统计结果显示,2022年全年,网络直播带货“消费维权”的信息量高达4829.4万条,网络传播热度指数达80.84。直播带货主播的虚假宣传构成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最大诱因,消费维权以及消费者权利的彰显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
面对当下鱼龙混杂的直播市场,尽管我国目前多部法律对直播带货行业有所规制,同时政府部门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行业监管也在逐步完善,却呈现出九龙治水、规制失灵的局面。原因主要是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网络主播、商家、平台三方关系复杂,责任分配不清,导致执法时法律适用混乱。为了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直播带货有序、良性发展,对于网络主播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开展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也有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均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来描述虚假宣传内涵,因此我国对虚假宣传的界定采用“虚假”与“引人误解”二选一结构
然而,有些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虚假”和“引人误解”应该被视为一体而非二选一,强调“引人误解”是虚假宣传的核心属性。例如,孔祥俊指出,虚假宣传的实质在于“引人误解”,法律所禁止的正是这种能引起误解的宣传。他认为,如果某种宣传尽管不真实,但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误解,那么这种情况可以交由市场自行辨别和解决,不必由法律干预。相对地,即便是真实的宣传,如果可能导致误解,同样应视为虚假宣传
虽然不论学界还是立法层面,都将“引人误解”作为虚假宣传的核心认定标准
在直播中,主播对商品的介绍对消费者购买往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诸如直播的展示效果、直播间观看量、买家评价、甚至主播的身份等因素对销售的推动力也不能小觑。因此,虚假宣传的种类花样频出,本文将虚假宣传类型划分为以下四类:
1. 对产品价格的虚假宣传
所谓对产品价格的虚假宣传就是用虚假的低价格来促使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比如利用“明天将恢复原价”、“全网最低价”等标语抓住消费者心理迫使其作出冲动购买决定,这不仅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违背。比如在高某诉欧莱雅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通过欧莱雅公司官方微博了解到参加预售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遂参加预售并付款,折扣率为50%。结果双十一当天,另一款产品重叠率达75%的套装折扣率低至32%,高某便将欧莱雅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作出的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内容,应当受到该承诺的约束,构成违约,应向高静婷赔偿相应损失。2
2. 对产品本身质量的虚假宣传
产品或服务的功能、质量作为核心竞争力,是消费者首要考虑的问题。该种虚假宣传是指对商品本身作出不实描述,比如虚构或过分夸大产品的特性,功能、效果等。在李某杰与汕头市龙湖区牛某匠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一案中,本案争议焦点为主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主播在直播间宣称涉案商品牛肉丸的牛肉含量达到90%,而实际上含牛肉量比例仅为1%~2%。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
3. 对直播间流量、用户评价的虚假宣传
在当今“流量为王”的直播带货模式下,有的主播为了营造供不应求的消费场面,购买专业“水军”、“职业刷手”进行虚假交易,虚构直播间流量、商品销售额、用户评价,从而刺激消费者在非理性的状态下消费。但这种做法一是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二来误导商家,让商家作出错误的投放抉择,使直播电商市场泡沫进一步增大,长期来看不利于行业发展。
4. 对主播身份地位的虚假宣传
平台直播带货有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主播往往是消费者所关注、喜爱的主播,其凭借自身号召力、人格魅力,极大的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与明星代言不同的是,代言人与商家的利益关系不言自明,而带货主播也许原本是在平台时常更新视频的知识博主、穿搭博主、美食博主等等,消费者往往是对主播所发布的视频内容感兴趣而常年关注的粉丝,这样就拉进了主播与消费者的距离,更加容易获得大众的信任。但是正因如此,如果主播刻意隐瞒其与商家的实质性关系,佯装“中立”宣传、评测,那么消费者将更倾向于不怀疑宣传内容真实性,从而作出决策。
在惩治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行为时,政府部门执法手段较单一,主要以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为主。但是鉴于直播销售模式商品量大、涉及范围广、行为隐蔽等特点,一旦虚假宣传构成违法犯罪不仅会大面积侵害消费者权利,还会使百姓对整个直播带货行业产生怀疑。因此,政府部门缺乏事前监督,仅单一的事后监管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当前并未建立主播准入机制,导致主播水平参差不齐,更加剧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近年来为了净化网络环境,整治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了多项专项治理行动,在行动期间确实能有效规范主播带货行为,遏制乱象产生。但这并不能形成常态化机制,专项行动一结束,违法行为又会慢慢滋生,而且,专项行动具有强烈的结果导向,其对法治的遵循、人权的保障也会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建立一套针对主播虚假宣传的常态化事前监督机制很有必要。
目前,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主要分为自营模式和他营模式
直播带货行业是以主播为核心带动的经济链条,正式因为上述不同的直播模式,导致主播与商家之间、MCN机构与商家之间、平台与上述主体之间关系混乱,各职业交叉重合,主播定位复杂,在劳动者、经营者、雇佣者之间模糊不定。
虽然我国自直播兴起后出台了多项相关规范性文件,但都是从各个细分领域的规定,没有专门界定主播责任的规定,而且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因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在执行时最终都回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
当前针对虚假宣传问题,监管和惩罚措施主要依赖于消费者的报告和权力机关的随机检查,有效的监管体系并未建立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数字型、服务型政府的概念被广泛提及于各个领域,行政约谈以其提前介入、柔性执法的独特优势广受行政机关的青睐。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中,全国各地纷纷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约谈制度,比如宁波慈溪已经形成了一条数据分析 → 实地走访 → 民意约谈 → 点评整改 → 培训建站 → 工商转流 → 自行和解 → 及时反馈的新型维权模式
因为直播带货行业主体关系复杂,不仅要明晰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还需要准确定位其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中属于哪一类型的主体,才能明确法律责任的归属。
自营模式下,主播有两种身份。一是主播本身就是经营者,根据不同法律,其即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法》划定的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还可能是《广告法》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二是主播是经营者的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该情况下主播宣传的内容通常是经营者事先制作并提供,主播只是依照经营者安排直播带货,如果涉及虚假宣传根据《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如果在直播过程中,主播违反原定直播设计好的台词,擅自发言构成虚假宣传的,因该理解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经营者可以向其追偿。
在他营模式下,主播的来源通常有三种,分别是个人主播、MCN机构主播、主播团体内的员工。个人主播与经营者或MCN机构之间、MCN机构主播与经营者之间都属于委托关系,在归责上类似。主要以主播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对直播事项的自由度区分责任。具体来说,如果个人主播完全按照经营者提供的内容带货,因其不是经营者的员工,可以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承担《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三款所规定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如果主播可以自我掌控直播发布的内容、发布时间,此时主播发挥了广告的设计、发布等作用,其并不依附于经营者,那么应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MCN机构主播同理,若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协议重在对主播的管理,其更多遵循的是委托方的意志内容,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若主播人气高、地位高,那么其通常与MCN机构签订的协议重在合作而弱化管理,此时主播对直播内容有较强的控制权,其应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至于主播团体内的员工在直播带货时虚假宣传,参照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归责方式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头部主播的营销影响力和流量变现力甚至超过当红明星,正因如此,一旦其虚假宣传造成的影响范围极大,必须对该类人员的加强教育,有必要对其选品义务、台本核实义务提出更高要求。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该类主播人格品牌的影响力已不弱于产品品牌自身的影响力,此时该类主播已经起到了销售者的功能作用,应让其承担销售者责任
平台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成为连通商家和消费者的中间角色,理应发挥其“看门人”作用,承担监管职责。平台在落实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工作外,还需要针对直播带货的新特点,建立更多样化的监管手段,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在证据固定上,首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对直播内容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笔者认为,三年的设置是与民法上诉讼时效的规定相配合,便于消费者收集提取证据。其次,面对海量的数据,平台可利用云存储技术分类做好视屏录制,确保使用时能有效检索,便于监管部门分析认定。但是考虑到实现难度和可行性问题,可先对影响范围广,有违规风险的直播进行针对性的录制。
再者为了更全面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平台可以建立分级公示机制。要求对所有直播间建立信誉等级并在屏幕的显著地方公示,信誉良好的直播间等级就高,对于多次被投诉举报并证实虚假宣传的直播间就降低信誉等级,甚至可以对主播采取禁播、罚款等措施,同时信誉等级也可以和平台推流挂钩;再比如可仿照微博设立平台的直播间认证机制,由直播间主动申请,平台进行审查认证并在显著地方公示,商家以此获得平台背书,彰显自己的信誉。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商家信息公示与否、流量是否造假,主播宣传用语是否符合规范等情形予以监测,加强在直播进行时中的监督。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变革了传统网购模式,为经济注入新的动能,使互联网覆盖下的交易各方克服了空间局限性,其以极强的互动性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新鲜感的同时刺激着购买欲,是国际形势大变局下实现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力量。但同时我们看到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屡见不鲜,欺骗行为不仅隐蔽性更强,监管更难,而且主播与商家的关系或可独立或可隶属,这为准确适用法律责任带来了挑战。规制新经济业态存在的问题向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并且协调一致。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根据新现状,调整、完善法律机制;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创新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监管机制,各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多角度共同抑制虚假宣传行为的发生。可见在未来,势必随着主播行业整体素质提升、政府、平台监管愈加到位、法律法规愈加健全,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能得到更有力保障。
1参见中国消费者协会:《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
2参见高静婷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粤0192民初482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