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Principle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as the core criterion of blending law and morality, plays a vital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his principle not only reflects the law’s maintenance of social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but also demonstrates the law’s respect and pursuit of moral values. However, in the actual judicial applicat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cases heard by the court,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in the specific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a tendency to escape from the general provision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not fully interpreted in combination with specific cases, and there is excessive application. These problems often mak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seem empty and abstract, which is difficult to guide judicial practice effectively. It may also lead to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cause the society to question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refor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we should prevent the escape to the general provisions, and closely combine the interpretation of specific cases, maintain the apolog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positiv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它们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所谓习俗,是人们运用它来划定身份、调整行为等,对人们进行地位的划分、制止战争,维持着人类社会的秩序,为人类的其他社会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的规则。而在文字和国家产生之前,没有形成国家成文法时,人们把这些规则认为是社会习俗。在文字发明以后,成文的法律开始出现了。这时有些习俗开始转变为法律、有些习俗被排除在正式法律门槛之外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习俗可以完全取代法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社会习俗可以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帮助解决一些法律无法直接解决的问题。同时,法院或调解机构在处理纠纷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社区的习惯和期望,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为更多搜集公序良俗在婚姻家庭中适用的案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为载体,选择“公序良俗”、“婚姻家庭”为关键词,时间跨度为2021年至2024年,选择“判决书”和“民事案由”,共检索到202个裁判文书样本,其中42个为无效案件,剩余160个为有效案件。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述是从不同角度分析现状:1) 按照程序类型划分。如
向一般条款逃逸指的是,在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裁决时,不直接适用这些具体规定,而是转向更为一般、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条款进行裁决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并不被鼓励,因为它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例如在泸州继承案中,适用公序良俗一般条款,拋弃继承法。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非典型表现,即在有可以适用的规则之时,依然适用公序良俗一般条款。例如将公序良俗原则或概念与其他法律规定并列适用。比如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在样本中总共有65个案件,其中33个均未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而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根据法律效力位阶,此法条在解决“婚约财产纠纷”中解决彩礼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解释的效力同法律一样,为彩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判决依据。因此,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下,法官应该先适用此条规则。但是,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出现了各种模式。下列将“婚约财产纠纷”标作“A”;在文书中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标作“b”最终判决依据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标作“c”;援引民法典第八条标作“d”。研究各地法院的判决,可以发现在判决文书中存在“A = b + c”、“A = b + d”、A = b + c + d”的模式。所以在许多案件中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官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或者是结合公序良俗原则一并适用,这样就造成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借助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如上述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在现行法足以提供判决的依据时,不能轻易地适用原则。由此可见,公序良序原则是在弥补现行法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足时才会适用。否则,不仅不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则,而且也会很容易成为限制公民个人权利的“口袋条款”。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存在被扩张适用的现象。可能法官是认为在援引准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之前,在说理部分添加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增强判决的合理性。然而,实践中,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用于增强判决说服力时并不能发挥其该有的作用,而慢慢地变成了滥用。在吴某诉吴某等人一案中8,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在二审中法院同样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说理充分而予以确认。法院仅仅只是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而该法条仅仅只能表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至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是在其他法条之中。故仅凭公序良俗原则作出判决很容易造成该原则的扩大适用。
针对向一般条款逃逸,特别是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等具体案件时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首先,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明确在裁决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具体法律规则,而非轻易转向一般法律原则。法官应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的立法意图和适用范围,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其次,对于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件,法院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前,法官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并明确说明为何具体法律规则不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需要深入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求,避免将其简单化为“万能钥匙”。法官在裁决时,必须详尽地分析案件事实,并针对案件的特点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具体阐释。这不仅有助于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还能具体指出是违反了哪方面的“公序”或“良俗”。通过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当事人能更清晰地理解法律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同时也增加了裁决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在具体阐释公序良俗原则时,法官应当结合案件背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以及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敏锐的观察力,以便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背后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伦理。
另一方面,在面对类似或相同的婚姻家庭案件时,不同的法官之间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为了消解这种分歧,提高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公信力,法院应当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比较和类型化分析。通过对类似案件的梳理和研究,法院可以总结出一些共性的问题和规律,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尺度。这不仅有助于减少法官之间的认识分歧,还能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遵循严格的逻辑顺序。首先,当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则时,法官应当优先适用这些法律规则。公序良俗原则主要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缺,或者现有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导致无法直接适用时,才发挥其补充和调节的作用。同时,法官在决定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充分阐述其理由,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只有当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行为可能破坏社会最基本的道德秩序时,法官才有必要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来进行判断。这正如曾世雄先生所强调的:“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出现失序,且法律中无明确的强制或禁止规定可用时,公序良俗原则才发挥其补充作用。然而,公序良俗并非无条件适用,它通常需要在法律明文规定下被提及和应用,以体现其法源特质。因此,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常常容易被忽视。”
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审慎地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既要尊重法律规则的优先性,也要在必要时充分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补充作用,以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公平正义。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与道德交汇的桥梁,在婚姻家庭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显得尤为关键。它不仅是法律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和维护,更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体行为的规范与引导。面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地域差异和案由多样性,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理解和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公序良俗原则视为一般条款,而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解读,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同时,也要保持原则适用的谦抑性,避免过度解读和滥用,确保法律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展望未来,期待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这要求不仅要深入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1参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7民终160号。
2参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2民初7336号。
3参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1203号。
4参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583民初12054号。
5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桂0102民初1768号。
6参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824民初454号。
7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10925号。
8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