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ls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2329-7360 2329-7379 beplay体育官网网页版等您来挑战! 10.12677/ojls.2024.127631 ojls-91820 Articles 人文社科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aw Regime of Cyber Violence
陈银科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04 07 2024 12 07 4434 4439 3 6 :2024 18 6 :2024 18 6 :2024 Copyright © 2024 beplay安卓登录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网络暴力是一种涵盖网络语言暴力、捏造传播网络谣言和人肉搜索行为的侵犯他人权益的社会现象。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井喷态势,极大地破坏了网络安全环境、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应对网络暴力时略显不足。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力度较弱,刑法中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又与网络暴力行为不相一致导致网络暴力难以入刑。为有效应对日趋严重的网络暴力现象,一是应当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并纳入现行刑法体系予以规制;二是完善亲告罪自诉转公诉程序,明确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依据和标准,弥合亲告罪自诉转公诉程序之缺陷,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Cyberviolence is a social phenomenon that encompasses online verbal violence, fabric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online rumors and doxing that infringe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there has been a blowout trend, which has greatly damaged the network security environment and seriously infringed 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However, China’s existing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is slightly insufficient in dealing with online violence. Legal norms such as civi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are weak, and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some crimes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inconsistent with online violence, making it difficult to criminalize online violence.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phenomenon of online violence, Fir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should be issued to clarify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applicable circumstances of online violent crimes, and include them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system to regulate them; The second is to improve the procedures for transferring private prosecutions for personal accusations to public prosecutions, clarifying the basis and standards for judicial organs to actively intervene, bridging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rocedures for transferring private prosecutions for personal accusations to public prosecutions, and effectively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刑法规制
Cyber Violence
Doxing Criminal Law Regime
1. 网络暴力概念界定

暴力行为是法律层面的概念,相较于传统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有着传播速度快、冲击力强等特点。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网络暴力”一词,因而在应对愈演愈烈的网暴之风时略显颓势。要从刑法层面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准确界定网络暴力行为的内涵。

二十一世纪初,猫扑网出现了一张女性照片,因女主较为漂亮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并有不少人着手搜索该女主的个人信息,此后不久,陈某的海量个人资料被公之于众,该事件也被广泛视为我国首例人肉搜索行为1。然而,彼时并没有“人肉搜索”的说法。但发生于2006年的“高跟鞋虐猫”2和“铜须门”3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网络暴力”的肇始。但较为遗憾的是网络暴力的概念并没有被严格界定,反之有诸多不同观点。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将网络暴力界定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网络主体的交互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行为 [1]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的实质是一种社会道德失范现象 [2]

上述学者无论是从社会学角度抑或是从“网络暴力”的实质来界定其内涵,均将网络暴力的主体限制为网民,并未突出法律属性,因而并不属于法律层面的概念。因此,就有刑法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行为人利用互联网通过言语辱骂和人肉搜索等方式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3] 。亦有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在网络上传播具有伤害性、侮辱性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的行为” [4] 。还有学者指出,“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针对某一事件的相关人员大规模、集中性地对其发表侮辱、谩骂及其他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造成名誉受损等危害后果的行为。” [5]

根据不同学者对网络暴力内涵的界定,结合现有刑法之原则和规制网络暴力的刑法目的,本文将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利用互联网对某一特定对象采取人肉搜索、语言攻击、捏造事实等方式持续反复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就目前来看,网络暴力犯罪与传统暴力型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因而,以传统刑法应对网络暴力这种新型暴力犯罪必然捉襟见肘。为有效应对网络暴力现象,应在分析现有法律规范不足的基础上,研究完善以刑法应对网络暴力的措施。

2.1. 网络暴力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规制网络暴力犯罪的条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253条之一以及293条规定了“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至119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亦有散布谣言应当处以拘留的规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虽有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惩治规定,但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网络暴力”“刑事案件”“刑事一审”和“网络暴力”“民事案件”“民事一审”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共计45篇包含“网络暴力”的判决书中有43篇为民事案件,且案情多为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是判决书中网络暴力并非案由,仅为当事人一方提出企图解决问题的借口。由网络暴力行为导致侵权并且得到处理的仅有7例,其中名誉侵权纠纷有6例,侵犯个人信息纠纷仅1例,而刑事判决书并不符合网络暴力案由。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多以民法为主,案情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因网暴行为直接受到追诉的并不多见。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至2023年6月以自然人为原告、以判决形式审结的该类案件共465件,受理案件中普遍存在新型网络暴力手段层出不穷、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因关注度较高易引发网暴严重后果以及青少年易受误导加入网络暴力活动等特征4。这也意味着在网络暴力的全链条法律治理体系中,存在“严重网络暴力行为频发”“民法行政法治理无力”“刑法规制失位”等情况。且带来如此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现象,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愈演愈烈 [6]

2.2.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困境分析

网络暴力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网络语言暴力”“人肉搜索”“捏造传播谣言”三种 [7]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人肉搜索”“刑事案件”和“网络暴力”“刑事案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8篇判决书,只有向某等人被司法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由进行追诉5,其余皆不符合网络暴力案由。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存在刑法规制失位的情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网络暴力行为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相符合,具体表现为:

首先,我国刑法第246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罪,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侮辱”和“其他方式的侮辱”。暴力侮辱是指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相威胁对他人进行侮辱,其他方式的侮辱是指通过言词或文字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且必须达到与暴力侮辱相当的程度 [8] 。而网络语言暴力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表明其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行为;构成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在实践中,网络语言类暴力有可能只是对网络媒体的报道或他人的只言片语进行转载而并非自己捏造,若对此种行为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则有处罚不当之嫌。且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散布、传播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就构成捏造事实的认定存在困难,因而难以将网络语言暴力纳入侮辱诽谤罪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上述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民隐私权。但在人肉搜索型网络暴力案件中,行为人所转发的图片、视频等都是被害人已经公布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假,但行为人转发被害人已经公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进而导致犯罪并无定论。申言之,搜索、转发他人已经公布的信息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亦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行为。但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寻衅滋事行为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在实践中,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相较于传统暴力行为,其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等权利,且难以认定网络寻衅滋事是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寻衅滋事型网络暴力亦难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亲告罪,一般情形下只能由当事人根据相关诉讼程序自行诉讼,仅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行为才可以转为公诉案件。但通过梳理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对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方可适用公诉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与说明,这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合理有效适用该程序,使得该罪名使用频次较低,这也与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相互印证。《刑诉解释》亦明确规定,要提起自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网络暴力是一种由发起者、组织者和诸多被煽动的网民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从形式上看, 网络暴力参与人都可能涉嫌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然而,如果对所有人都因此加以规制,容易出现“全民违法”的后果 [9] 。这也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确定网暴行为的实施主体,进而无法进行刑事追责;此外,证明网络暴力行为的证据多存在于各大网络平台,当事人难以自行提取、固定和保存。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但在网暴之风甚嚣尘上的情况下,真正通过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且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少之又少。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和相关网络报道可知,虽然普法教育已然实施多年,民众法律意识亦有长足进步,但绝大多数民众在面对网络暴力这种新型网络欺凌行为的经验略显不足,若无司法机关的协助,仅靠当事人仍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完善

面对网络暴力的范围日趋扩大化、网络暴力参与主体日趋低龄化的严峻挑战,为有效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对现有的刑法规定予以完善,以期更加合理有效地解决网络暴力现象。

3.1. 在司法层面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标准

在刑法层面规制网络暴力,学界的主流观点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将网络暴力行为纳入现行的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中予以规制。笔者亦赞同此种观点,但在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标准时要注意与传统罪名区分。首先,将网络语言暴力纳入侮辱罪中时,不能严格按照现行司法实践中认定侮辱罪的标准来认定。这是因为网络语言暴力难以达到直接使用暴力的程度,但其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侵害尤为严重,刑法理应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结合现有法律解释、网络暴力造成的现实结果等客观依据综合判断网络暴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的入罪要求;其次,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之界限并不明确,治理网络谣言必须在网络谣言的性质、言论内容、主观心理、言论对社会产生的后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律界限,这样才能避免过度规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10] 。实践中,将捏造事实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认定为诽谤行为并无异议,但在认定是否构成捏造事实时,应根据捏造行为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具体伤害分别予以界定,不能概而论之;最后,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明确规定传播他人已公布的信息用于正当用途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利用公民已公布的个人信息实施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应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2. 完善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追诉程序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侮辱诽谤罪均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详细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自诉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有法难依、网暴之风愈演愈烈的尴尬局面。鉴于此,应完善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追诉程序。一是应当明确以网络暴力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自诉转公诉程序。在此,笔者建议以因实施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影响且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为司法机关介入的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网络谣言被转发500次或者浏览5000次就构成犯罪,但从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网络暴力频发的现状来看,以这一标准来界定犯罪会造成处罚范围过大、难以真正凸显刑法规制效果的情况。因此,应适当提高入罪标准,将网络谣言被转发2000次或者被浏览20,000次认定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影响;此外,可以将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属自杀或精神失常认定为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的情况,以此双重标准作为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依据。二是可以尝试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各大网络平台共管的网暴监控机制。当事人在遭受网暴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证据提取批准书,在公安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后,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发批准书,持有批准书的当事人可在各大网络平台自行收集证据、确定网暴实施主体,而后自行起诉。如此规定一则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二则可以保障各大网络平台更加规范运行,从根源上预防网暴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 结语

目前,我国有诸多法律规范对网络暴力行为作了规定,但网络暴力现象却并未减少,反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日趋增多的趋势。考虑到网络暴力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和破坏力,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序运转,在不同法律层面研究如何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了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优化的重要课题。尤其在刑法层面研究如何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成为重中之重。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在考虑新增或修改现有刑法规范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与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内心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不断提高网民自身法律素养。此外,亦需同步强化网络运营规范管理,多管齐下方能有效规制网络暴力现象。

NOTES

1《全国十起人肉搜索案例仅两起追责》载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507/c1001-26960986.html ,2023-09-22。

2《高跟鞋虐猫事件》载搜狗百科, https://baike.sogou.com/v73121845.htm ,2023-09-22。

3《燕大男生铜须饱受骚扰》载北方网, http://it.enorth.com.cn/system/2006/05/05/001295805.shtml ,2023-09-22。

4《近五年审结涉网络暴力案件465件》,载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8/id/7454331.shtml ,2023-10-12。

5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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