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and the constant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crime rate of minors has also gradually risen, and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the minors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eyes of people.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a lot of beneficial exploration in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of juvenile crim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is area. Compared with the ordinary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minor crimi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lexible principl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imperfect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riminal age and the field, the rigid principl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defective criminal correction procedure.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an endless stream of criminal cases concerning juvenile crimes, which highlight that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juvenile crimes in China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from the overview of juvenile crime,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crime in China,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how to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crime criminal punishment.
Minors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包括广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和狭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包括犯罪主体触犯了刑法,还包括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而受到处罚;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仅仅是在刑法层面上指犯罪主体触犯了刑法而得到相应的刑罚。
我国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具体是指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段进行了划分,对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触刑后的刑罚与非刑罚措施也进行了界定。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有很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量逐渐增加。未成年人在网络犯罪方面上逐渐表现为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犯罪、犯罪的目的具有逐渐网络化和作案手法逐渐专业化等特点。据研究显示,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或者曾经有想法从事此几类犯罪行为的,有近一半以上都曾长期沉迷网络。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频率也不断增强,这使不法分子更容易接近未成年人,他们采取欺骗、短期兼职和敲诈等方式教唆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而未成年人由于具有好奇心强,学习能力高和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在不法分子的哄骗下,不知不觉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逐渐增强。未成年人心理是否健康发展,是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这一趋势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低龄的犯罪趋势的增强是极为严重的,未成年人的这种犯罪低龄化也意味着未成年人未来犯罪的机率也会大大提升、未成年人惯犯的比例也会大大提高。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愈加低龄化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呈现多元化。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种,主要包括在个人成长阶段家庭关系不和或父母离异、学校教育方面教师们的教育方法不当、个人心理发展不成熟且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法治观念淡薄和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等。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源头,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
近几年来,伴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提高,我国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优化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处罚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我国现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分类、刑事处罚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有对未成年实施的犯罪行为采取分级处罚模式的规定,该法指出未成年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还规定了对应这三类行为的矫治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罚措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即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其赔礼道歉等,也可以让相应的主管部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除此之外,《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指导意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规也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事件时提供一些指导。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处罚的指导原则依旧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种指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就得到了规定,该法指出要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次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除此之外,该法也在“从宽”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和未成年人犯罪后保护的相关刑事诉讼法律。在我国法律中,刑种的选择以及刑罚的裁量都能够体现对犯罪行为处罚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后采取的处罚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某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有预谋砍杀同班同学后埋尸1,这次事件是未成年人进行主动的、恶意的犯罪,若还是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那么保护未成年人的重点就会变成保护未成年人肆无忌惮的犯罪,而非预防未成年人被伤害,因此,刑事处罚的原则绝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因事制宜。《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涉嫌该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后的刑罚措施,但是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相应的刑罚措施也是遵循从宽原则。例如如果有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未成年人罪犯有悔过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不会判刑,只要情节不是很严重,也会被附加条件不起诉;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需要判刑的话,也是从轻或是减轻刑事处罚,这些刑罚措施就是从宽处罚原则的体现。但是,如果只是一味地从轻处罚,只会激起那些早熟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冲动,在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对自己因触犯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要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制定的依据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相关政策性的因素,当未成年人在法律法规限定的条件下产生了犯罪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也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规定,这不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同时也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也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安徽校园霸凌者将欺辱一名女生的视频发至网络平台并广泛流传,但是因为参与霸凌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从法律定性来说,除了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殴打行为,其他的霸凌方式暂时无法计入法律管辖范畴,因此,这些霸凌者并未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4。但是从被害者所受的伤害来看,她不仅受到了现实生理上的校园霸凌,更遭受到了虚拟的校园霸凌。这反映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2021年修订并在6月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有针对学校内部防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做出的规定,如建立预防制度和开展教育等,该规定旨在达成家庭、学校和司法保护的三者有机统一,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虽然该规定的针对性强,但是也只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预防犯罪,不能真正遏制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也不能给予施暴者真正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我国并未专门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制定法律法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不同的场域犯罪的规定多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校园恶性事件的具体恶劣程度无法做出合理的定性,因此也不能对犯罪者做出合理的惩治措施。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就是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危害做出处罚。坚持宽严协调,该原则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坚持“罪刑法定”,但是这并非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只坚持“从轻”处罚,而是也要对未成年人发生恶性犯罪行为后进行“严惩”。我国应当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补充条款,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细化未成年人具有犯罪行为后的具体处罚细则,或是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判决等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策略必须坚持宽严相济,注重犯罪前的预防以及犯罪后的处罚相结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该指导原则能够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弥补硬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刀切”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了在硬性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将被实施刑事处罚的规定,这是法律应对现实变化做出的改变。建立弹性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为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留下弹性空间,我国应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恶意”是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以及明确知道自己会受到处罚却仍故意执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能够在坚持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的极端恶性行为进行追责,也不会破坏刑法罪刑法定的处罚原则。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给司法人员评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我国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场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的场所,还包括虚拟的网络场所,因此完善相关的未成年犯罪场域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针对不同的犯罪场域,应该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现实和虚拟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预防机制、促进处置措施的合理化。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欺凌者在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若欺凌者有财产时,应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财产多是由赠予获得,因此惩罚效果并不能够对未成年人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应该增设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条款;应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欺凌行为进行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后送去工读学校的具体条款,并且明确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的责任,不能一笔带过。校园欺凌是“孩子们”的犯罪,传统的规制方式不足以有效遏制校园欺凌问题,刑法需要发挥其功效,应单独设置校园欺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网络化、暴力化案件频繁发生,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