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pp Advances in Philosophy 2169-2599 2169-2602 beplay体育官网网页版等您来挑战! 10.12677/acpp.2024.136201 acpp-90554 Articles 人文社科 浅析康德因果关系理论对休谟问题的解决
An Analysis of Kant’s Causality Theory in Solving Hume’s Problem
张大宇 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18 06 2024 13 06 1352 1357 2 6 :2024 22 6 :2024 22 6 :2024 Copyright © 2024 beplay安卓登录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康德的因果关系理论直接来源于对休谟问题的回答,然而对于“康德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否成功解决了休谟问题?”这件事情,学术界尚未形成定论。在笔者看来,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的否定是基于他的客观主义(即认为真理的对象是独立于人的客观世界)与经验主义(感官知觉是知识的唯一可靠的来源)的预设,在这种预设的前提下,证明因果关系的推理无法获得普遍必然性。而康德否定了休谟的预设,也改变了特殊因果性的概念内涵,反之以一种现象主义与先验论的立场来论证了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
Kant’s theory of causality is directly derived from his answer to the Hume’s problem. However,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not yet formed a consensus on whether Kant’s theory of causality has successfully solved the Hume’s problem. In the author’s view, Hume’s negation of the universal inevitability of causality is based on his assumptions of objectivism (that is, the object of truth is independent of the objective world of humans) and empiricism (sensory perception is the only reliable source of knowledge), under which reasoning to prove causality cannot obtain universal inevitability. Kant denied Hume’s presupposition and changed the concept of special causality. On the contrary, he argued for the universal inevitability of causality from a phenomenological and transcendental perspective.
康德,休谟问题,因果关系,普遍必然性
Kant
Hume’s Problem Causality Universal Inevitability
1. 引言

休谟问题是指休谟对因果关系推理以及归纳推理的普遍必然性提出的质疑与批判。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质疑也包含两个方面:即对普遍因果律的质疑与对特殊因果律的质疑。并且在休谟看来,因果推理的本质就是一种特殊的归纳推理,而归纳推理不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因果推理也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不否认归纳推理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结论,但是他并不认为因果推理是一种特殊的归纳推理。而康德对因果推理的普遍必然性的证成建立在他的现象主义与先验主义的立场上,即认为:认识的对象并非是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的对象,这样的对象是不可知的,我们唯一能知道的是我们的感官能够感受到的现象。并且我们的认识能力并非像一块白板一样,只是被动的接收外界的刺激,而是拥有它先天的形式,通过感官接收的感性质料在感性与知性先天形式的整理之下才会形成经验对象,因此经验对象本身就具有主体构成性的特征。这样的立场是论证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的前提,并且通过先验的时间图型来重构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以及改变特殊因果性的概念内涵,来克服休谟的因果性问题。

2. 康德的因果关系理论

康德对因果关系的建构是通过先验的时间图型来完成的,康德认为,前后相继是因果性范畴的时间图型,也就是说当我们将两个事件思考为拥有一种因果性关系的时候,它要求这两个事件在时间上必然是前后相继的,作为原因的事件必然先于作为结果的事件发生。如果现象只是在我们知觉中前后相继的发生,而没有一种因果关系的联结,那么这种前后相继只是主观上的,我们便没办法确定这种前后相继的时间关系是客观的。以康德所举的例子来说:我可以先知觉到房子的顶部再知觉到底部,也可以反过来先知觉到房子的底部再知觉到它的顶部( [1] , p. 137)。在康德看来,这种前后相继是想象力的综合产生的,如果这种综合没有因果性范畴的规定,那么他就是主观随意的,而不具有客观的必然性。所以当我们将两个知觉在时间中前后相继思考为必然的时候,就是把因果性的范畴附加在了一个知觉判断之上使它成为一个经验判断。我们可以用康德所举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附加,当我把一个重的铅球放在软床垫上的时候,我先知觉到球被放在了床垫上,然后知觉到床垫产生了凹陷,当我将这种知觉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思考为必然的时候,就相当于我把因果关系附加在了这个知觉判断之上。那什么情况下我们才能将两个知觉的前后相继思考为必然的呢?康德认为,当这种联结具有不可逆性的时候,它就是必然的。比如说,当我打了个喷嚏之后,天下雨了,我虽然知觉到了这两个现象在时间中的前后相继,但是我绝对不会把这种前后相继思考为必然的、不可逆的,从而说我打喷嚏是天下雨的原因。就算这两个现象之间有一种经常性的前后相继,我仍然可以合理的想象到我能在经验中知觉到完全相反的时间顺序,所以这种联结就不能被思考为是必然的。而铅球与床垫的例子却不同,我不可能合理的经验到在一个床垫凹陷的过程中在它上面出现了一个铅球。因此我们才会说铅球压床垫是床垫产生凹陷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这里还增加了一个说明:“现象之间的因果连结原理在我们的表达方式中是局限于现象的相继序列上的,但在其运用中有这种情况,也适用于现象的相伴随,即原因和结果可以是同时的。在自然中绝大部分的致动因都是与它们的结果同时的,而结果在时间上的继起,不过是由于原因不能在一瞬间就完成其全部结果导致的。在此我们针对的是时间秩序,而不是时间的过程,即使没有时间流过,这种关系仍然存在。”( [1] , p. 142)比如在铅球与床垫的例子中,当把铅球放在床垫上的时候,凹陷便同时产生了,也就是说,作用力与作用效果是同时的,但是它们仍然具有一种前后相继的时间关系,因为作用效果必须要以作用力为前提,而不能反过来说先有作用效果再有作用力。

通过康德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他是通过因果关系的范畴来保证经验对象之间这种时间联系的客观性,在他看来没有因果关系的联结,我们所知觉到的对象之间的时间关系就不具有客观必然性,因而没有因果关系存在的世界也不能称之为客观的经验世界,那么它就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

关于康德的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个广泛争论的点,即康德有没有论证特殊因果性的必然性?持否定观点的哲学家认为康德只论证了普遍因果性的必然性,而没有论证特殊因果性的必然性。比如阿利森就认为:“康德目标是休谟在《人性论》里对因果性的一般原理的挑战,而不是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中对于相似的原因产生相似的结果的有争议的不同的原理。” [2] L. W.贝克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康德在第二类比中所论证的实际上只是‘每一事件都有其原因’这一因果范畴,而对‘同类的原因必有同类的结果’的特殊因果必然性的证明实际上什么都没说 [3] 。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康德既论证了普遍因果性也论证了特殊因果性。比如保罗·盖耶就对此作出了解释:“康德在面对因果的一般规律时,预设了我们能有特殊规律的知识:我们不能在一般的规律,即每个事件都有某些原因的基础上规定我们的一系列表象,这一系列表象表象着船驶向下游,而不是静止或者驶向上游的客观事件,而是仅仅建立在关于风、潮汐等等特殊的因果律上也就是说,特殊的规律是我们在特殊的境况中观察到船必须驶向下游。” [4] 而持相同立场的迈克尔.弗里德曼给出了更好的解释,他认为“特殊因果性”并不意味着“相同的原因导致相同的结果”,而是代表着“具体的原因导致具体的结果”。他说道:“如果一组特定的个别事件由于因果范畴(通过图型)的作用发生在一个确定的客观序列中,那么它们也会被归入到一条普遍有效的因果定律或一致性之下。” [5]

在此,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即认为康德论证了特殊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因为从康德的论证目标来看,他需要论证的一个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自然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如果只有普遍因果律的必然性没有特殊因果律的必然性,这个论证目标是无法达到的。因为关于具体的自然科学的知识,必须通过特殊的因果关系来获得。当然这个问题只能作为佐证来说明从康德的论证目标上来讲,他必须要论证特殊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更加具体的证据来自于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所举的一个经典例证:“太阳把石头晒热了”。这个具体的例子足以证明康德论证了特殊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另外,对于特殊因果性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它既不意味着“相同的原因导致相同的结果”这样的因果共变律,也不表示对某个特殊事件的归因具有必然性。这一点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文本中有提到,康德说:“如果一个知觉在对另一个(虽然是未规定的)知觉的时间关系中被给予我们的话,那么我们将不可能说,与这个知觉必然相联结的是哪一个另外的知觉,和一个多么大的知觉,而只能说,这另外的知觉是如何按照存有而在时间的这一样态中与这个知觉必然联结起来的。”( [1] , p. 168)这处文本或许是很多人认为康德没有论证特殊因果性的依据,然而在笔者看来,他们把康德的特殊因果性误解为了对某个具体发生事件的归因,所以才认为康德在此处已经否定了特殊因果性的必然性。那么康德的特殊因果关系究竟指什么呢?现在需要对它作一个概念分析。“特殊”包含两层含义:一指某一类特殊的事件,二指某一个特殊的事件。康德的特殊因果性必须是指某一类具体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结,而不是指对某个具体事件的因果推理。原因分析如下:首先用康德“太阳晒和石头热”的例子说明上面引用的这段话:如果一个知觉是“石头热”,在对另一个知觉“太阳晒”,在时间中前后相继的被给予我们的话,那么我们将不可能说,与“石头热”这个知觉必然相联结的是“太阳晒”这个知觉,而只能说,“太阳晒”这个知觉是如何按照它的存有而在时间的前后相继中与“石头热”这个知觉必然的联结起来。这段话已经说明了特殊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对一个未知项的推导,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在具体的经验中必然地把一个石头发热的原因归因于太阳晒或是其他任何知觉对象,但是我们能够必然的认识到太阳晒石头,和石头发热之间能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后面的表达代表的是一类特殊的事件,而不是指具体某一块石头的发热是某时某刻的太阳晒所导致的。因此,康德的特殊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某个具体事件的具体原因的推理具有必然性。

3. 运用康德的理论对休谟的反驳

休谟在批判因果关系时说:我们很容易想象一个对象在这一刹那不存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而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观念或产生原则的观念,而任何可以想象的世界都是可能的世界,因此证明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6] 。现在我们试着以康德的理论来反驳休谟的上述论证:虽然我可以想象一个对象没有任何原因的在这一刹那不存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但是我将不会认为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是可能的。因为因果关系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先天形式,所以当我知觉到一个对象突然产生或者消失的时候我一定会认为它的产生或消失是有原因的。譬如当我知觉到屏幕上突然出现一个亮点的时候,我将会认为是某个原因导致了它的产生,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知觉的层面。如果只是停留在知觉的层面我们便无法分辨现实与幻觉。另外,康德在模态范畴中将可能性的模态规定为:凡是(按照直观和概念)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一致的就是可能的( [1] , p. 150)。而经验的形式条件就是时空形式与知性范畴的规定,因此在康德看来一个对象没有原因的产生和消失是不可能现实存在的。按照休谟的观点你可能会反驳道:因果关系只是人主观赋予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我们并不能通过感官在客观世界中知觉到这种必然的联结,因此它的必然性不具有客观来源,所以因果关系不是客观存在的。而在康德看来,独立于人的意识而自在地存在的客观世界本来就不是认识的对象,而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世界是主体建构的世界,这个主体性的世界正是因为我能够将因果性范畴运用于其中,它的客观性才得到体现,所以因果性范畴对于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世界是必然有效的。

以上是对休谟的普遍因果性与康德的普遍因果性的比较,下面我们再看康德对特殊因果性的论证能否有效反驳休谟对特殊因果性的论证。首先,按照休谟的观点:当我们在经验中观察到事件a和时间b在过去的时间里总是接续发生的时候,我们倾向于认为事件a和事件b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结,并认为事件a是导致事件b发生的原因,但实际上,这种联结不过是来自人的习惯性联想,是通过对过去经验的归纳总结得到的结论,它的必然性是无法被观察到,也无法理证的。从休谟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将特殊因果性总结为两个要点,第一要点是两个事件在过去的经验中总是接续的发生,第二个要点是作为认识主体的我对两个事件在时间中的接续作了更进一步的预测,即认为两个事件必然在一切时间中都会接续的发生,也就是将前一个事件看作原因,后一个事件看作结果。在休谟看来,这进一步的预测是人的习惯性联想,两个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结是人的主观信念,而不是客观事实。举例来说,我在过去的经验中发现,每当太阳照在我身上的时候我都会感觉到一股热量,于是我便认为太阳是让我感受到热量的原因,并且预测每次太阳照在我身上的时候都将会使我感受到热量,而这在休谟看来并不是必然的。

那么按照康德的观点该如何反驳休谟的论证呢?在康德看来,原因与结果的联结不能仅仅从过去经验中的恒常接续而得到,因为我完全可以想象两个事件在过去的经验中总是接续发生但是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因此它还需要另外的条件,即两个事件在时间秩序中的不可逆性。如果两个事件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算它们在过去的经验中总是接续发生的,我们也可以合理的想象它们在未来的时间中相继出现的秩序是颠倒的,所以因果关系要求两个事件前后相继出现的秩序是必然的。比如说我不可能每次感受到一股热量之后,就会有阳光照在我身上这种情况发生。

对于因果联结的必然性只是人的主观信念这一点,用康德的理论来看,正是因为这种必然性是主体赋予的,所以它才拥有客观的有效性。用物理学来举一个例子,在一个光滑的水平面上静止着一个铁块,当另一个铁块运动着撞到它时,会使它产生运动。在这里我们把运动的铁块撞击静止铁块的事件看作导致静止铁块产生运动的原因,对此你可以反驳说这两个事件或许并没有必然性的联结,我可以想象静止铁块在受到撞击后没有产生运动,也可以想象静止铁块的运动不是受到撞击导致的。这样的反驳能否驳倒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结呢?对于第一种情况(铁块在受到撞击后没有产生运动)我们会理解呢?可能会假设平面不是绝对光滑的,因此铁块受到的撞击力与摩擦力抵消了,或者假设它还受到其他没有被我们感知到的力与它受到的撞击力抵消了。可以看到在这种假设中(铁块受到撞击被没有导致它的运动)我们总是需要引入其他原因来解释种现象,这正是因为主体赋予了因果联结的必然性所产生的结果。

对于第二种情况,卡尔纳普在讨论“因果性是否蕴含必然性”的内容中举出了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假设我看到一块石头朝着窗户飞过去砸在玻璃上,然后玻璃粉碎成无数小片。是否是石块撞击导致玻璃窗毁坏呢?” [7] 卡尔纳普认为,我们不能必然得出窗户破了是石头砸导致的,也有可能是房间里面的人为了欺骗我,在石头砸到窗户的前一瞬间打破了窗户,但是在我看来,好像是石头砸碎了窗户。卡尔纳普在这里犯了一个我们前面提到的错误,即将特殊因果性理解为对一个具体事件的归因具有必然性。因此在一个具体的事件中,一个铁块的运动可以不是另一个铁块的撞击导致的;石头发热也可能不是太阳晒导致的,但是我能够认识到,一个铁块的撞击能够成为另一个铁块运动的原因;太阳晒石头,能够成为石头发热的原因。因此在以上的例子中我们必须假设只存在两个事件,即运动铁块撞击静止铁块,静止铁块开始运动。因为如果引入其他条件,不过是将因果关系中的一个项换成了另一个项,并不能否定因果关系本身。那么在只考虑这两个事件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合理的认为静止铁块的运动是没有原因的呢?或者合理的认为运动铁块的撞击不会对静止铁块产生任何作用呢?这显然是不能的,因为它不符合主体的认识形式,而主体的认识形式是强加在经验世界之中的,所以这种因果关系是有必然性的。

4. 总结

综上所述,康德通过这种先验的方式证明因果关系是使客观经验世界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因而实现了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有效性的证明。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否定是建立在他的客观主义(即认为独立于人的客观世界是认识的对象)和经验主义(即认为感官的经验是知识的唯一可靠来源)的立场上的。但是康德抛弃了休谟的这两个立场,首先将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世界(物自体的世界)排除在了认识的领域之外,而将主体建构的世界作为认识的对象,其次是将感官的感受性和知性的综合统一性联结在一起,否定认识过程的单纯接受性而肯定了认识过程的先验性,而且这种先验性之所以有效正是因为第一步的努力,即认识对象的主体性建构。至于康德的论证有没有克服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有效性的质疑,学界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康德跳出了休谟的思维框架,即客观主义与经验主义的预设,来解决了因果关系的问题。目前还存在的争议是康德有没有解决特殊因果性的问题,按照笔者的观点来看,康德改变了特殊因果性的概念内涵,不再指对一个具体事件的归因,和对一个未知项的推导,而是指在两类已知事件中能否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因此他并没有解决休谟的特殊因果性问题。而且在笔者看来,后世哲学家及学者们对康德因果关系理论的质疑大多是像卡尔·波普一样,误解了康德的特殊因果性概念。因此,如果我们接受了康德把作为认识对象的世界从独立于人的客观世界转变为主体建构的经验世界的做法,那么康德的论证将会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即便论证过程或许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种先验的方法也会是十分有效的方法。

References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M]. 邓晓芒, 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8. Allison, H.E. (1983)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Yal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246. L.W.贝克. 国外康德哲学新论[M]. 周贵莲, 丁冬红, 等, 编译. 北京: 求实出版社, 1990. Guyer, P. (2006) KANT. Rout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112. >https://doi.org/10.4324/9780203966624 Friedman, M. (2005) Causal Laws and the Foundations of Natural Science. Guyer, P., Ed., The Cambrige Companion to Ka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70. 休谟. 人性论[M]. 关文运, 译. 北京: 商务印刷馆, 2022: 78. R.卡尔纳普. 科学哲学导论[M]. 张华夏, 李萍,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0: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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