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Ways to Promote Re-Employment of the Elderl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ctive Ag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positive aging has become a social consensus and China is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actively coping with population aging, re-employ- ment of the elderly is an important practice path of positive aging, and not only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our country, but also has a necessity to promote the elderly reemployment imperative. Therefore, in view of the weak consciousness of the elderly reemploymen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elderly employment market and the plight of the elderly employment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s imperfect,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ositive aging propaganda, strengthen the elderly reemployment awareness; Optimize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incentive system for the elderly, improve the re-employment ability of the elderly and employers’ willingness to hire; And improve the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to provide protection for the re-employment of the elderly.
Active Aging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加速发展的背景下,老龄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年群体是重要的人力资源,促进老年人再就业是树立和培育积极老龄观的重要途经和实践方式。然而,在我国,大量具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退休后很难继续工作,造成劳动力资源的群体性闲置和社会性浪费。我们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过程中,必须重视老年人再就业问题,促进老年人再就业是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本文针对目前促进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以期为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借鉴。
(一) 激活“银发资源”的有效途径
(二)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途经
社会参与是“积极老龄化”的三个支柱之一。良好的社会参与对促进个体的社会适应及提高其生理、心理、社会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尤为重要
(三) 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演进的背景下,老年人口急剧增加,适龄劳动力大幅减少,导致老龄人口抚养比高,社会养老负担不断增大。我国养老金缺口从2014年开始呈现出逐年加速扩大趋势,2035年我国养老金征缴缺口和大口径缺口将分别达到24.37万亿元和23.31万亿元。同时我国在过去十年针对养老金缺口的财政补贴增速为22.12%,是GDP增速(7.18%)的近3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10.73%)的2倍多,这说明财政补贴的增速已长期远高于经济增速,因而在未来也将是难以持续的
(一) 老年人再就业意识薄弱
“老有所养”“养儿防老”“颐养天年”“老有所乐”等等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皆推崇老年人要享受晚年。在中国人的习惯中,“五十而知天命”“七十者可以食肉”“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姜还是老的辣”等等约定俗成的传统,都在强调“尊老”。因此,退休之后,老年人认为自己的任务完成了,终于到了享受生活的时候了,在物质生活得以基本满足的前提下,老年人会更加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利用退休后的闲暇时间出游或择一自己所爱之物尽情享受生活,远离社会喧嚣;无经济积蓄或经济积蓄少的老年人也会维护“老年权威”,很少有再就业的想法,而是寄希望于自己的子女来赡养自己,没有全面、正确的了解再就业。同时,老年人自身普遍认为自己的身体不适合再从事工作,继续参加劳动会危害到身体健康。此外,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年轻人也很少同意老年人再就业,年轻人普遍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大多刻板守旧,反对革新,甚至会有“老年本位论”的思想,对新事物不敏感,而是强调自己过去的经验积累,一起工作时,老年人的思维方式和年轻人的工作想法会有很多的偏差,沟通起来不方便,年轻人认为应该将工作机会让给年轻人来锻炼自己等等对老年人再就业的歧视。再者,大多数人还笼统的将老年人视为单纯的消费者和“受供养者”,尚未正确认识到老年人的个人价值。总的来说,无论老年人自身还是年轻人在思想上都受到传统就业观、养老观的影响,对老年人的自身价值——拥有的技能、经验优势认识不足,使老年人缺乏形成再就业思想观念的环境,制约了老年人的再就业。
(二) 老年就业市场化问题突出
当前的就业市场对老年人再就业并不友好。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代际更迭,老年人到一定年龄退休后劳动合同便随之终止,对于老年人而言,要在生计仰赖的雇佣关系终止后从事新的工作并非易事,其往往只能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其实,相较于个人就业意愿低的主观性因素,个人适岗性这一客观因素更是导致老年人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障碍。个人的适岗性主要与个人就业能力与就业市场这两个因素有关。一方面,就个人就业能力来看,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的加快,使得终身学习成为就业的必要条件,职业培训作为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获得工作技能的主要途经,更需要将老年职业培训作为重点人群,把老年教育纳入终生教育体系,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但目前我国的职业培训和老年就业能力教育还十分缺乏,尤其是专门针对老年人数字应用的训练更为短缺。而另一方面,就就业市场来看,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主要面向年轻劳动力,缺乏适老化工作岗位,因为老年劳动者存在工作时间短,身体容易受伤等问题,加上中国当前对老年就业用人单位相对缺乏系统的激励措施
(三) 老年就业劳动权益保障不完善
老年群体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这部分群体进行再就业,必然需要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对其进行保护。当前,国家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其中并没有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人力资源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作出解释,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维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 加强积极老龄化宣传,强化老年人再就业意识
积极老龄化倡导老年人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社会,发挥潜能,提高生活质量,提升人生价值
(二) 优化老年职业培训和就业激励制度,提高老年人再就业能力和雇主雇佣意愿
老年人再就业涉及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双方——老年人就业意愿和雇主雇佣意愿。在增强老年人就业意愿这一方面,需要提高老年人的工作能力,才能更好的重新融入工作环境。由于老年人退休前对一直以来的工作有很多经验积累,如果再就业接触新的行业难免不熟悉,心生怯意。为了让老年人保持良好的就业能力及就业状态,职业培训必不可少。例如:荷兰的“人才55+”项目由专业就业指导人员提供的密集服务解决老年人求职中的具体困难;波兰针对45岁以上人群实施“代际团结”,专门培训大批的就业辅导员支持老年失业者。中国也应该学习国际经验,对一些大龄低技能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财政上的补贴,培训专门的老年职业培训服务人员。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老年教育资源建设,丰富老年教育渠道,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数字应用成为职场上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应该重点加强老年人对媒体、网络的应用能力,使其提高再就业能力,适应新就业环境,增强再就业意愿。在增强雇主雇佣意愿这一方面,首先当雇主雇佣老年劳动力时,国家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因老年劳动力被普遍认为工作效率慢、接收能力差、适应能力弱、成本高等劣势,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因而雇主也不愿意雇佣老年劳动者。例如荷兰针对招聘50岁或以上的工人企业,通过减少该企业的社会保障缴费,正向激励雇主雇佣大龄劳动者。其次,给企业相应激励的同时也应该强化雇主雇佣老年劳动者的义务。可以针对相关行业制定大龄劳动者优先就业制度,设置老年劳动者雇佣率等等。
(三) 完善就业权益保障制度,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老龄人口再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亟待完善。首先,要完善老年人退休制度。低龄老年人比例快速增长,基于社会老龄化问题凸显的形势,当前一刀切的老年人退休制度已经不适应发展需求,因此,应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其次,完善《劳动法》中关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的规定。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和公民的劳动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老年人、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根本原则、纲领意见和导向倡议层面,针对性、操作性相对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