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追诉问题也日益凸显。通过引入比较法研究的视角,日本规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适用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经验。具体而言,日本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面临着司法证明困境、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困境、国际司法协助困境。日本通过与域外机关的紧密协助、引入社会主体的参与回应司法证明困境,采取网络卧底侦查、专门的数据法庭科学技术、群组共用服务器的特殊搜查方法解决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困境,认可代为取证的方式,并在个案中创制外国制度的追认有效制度以及与欧盟建立司法互助路径从而纾解了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困境。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era, the problem of recourse for 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y introducing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the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for regulating 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s in Japan provides useful experience for China. Specifically, Japanese 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s are faced with judicial proof dilemma,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review judgment dilemma, 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dilemma. Japan has responded to the judicial proof dilemma by closely assisting with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ies, introduc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subjects, adopting undercover network investigation, special data cou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search methods of group shared servers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and judgment, recognizing the way of taking evidence on behalf of the court, and creating the effective system of retroactiv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systems in individual cases as well as establishing the path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with the EU so as to alleviate the international and inter-reg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dilemma.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追诉问题也日益凸显。通过引入比较法研究的视角,日本规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适用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经验。具体而言,日本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面临着司法证明困境、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困境、国际司法协助困境。日本通过与域外机关的紧密协助、引入社会主体的参与回应司法证明困境,采取网络卧底侦查、专门的数据法庭科学技术、群组共用服务器的特殊搜查方法解决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困境,认可代为取证的方式,并在个案中创制外国制度的追认有效制度以及与欧盟建立司法互助路径从而纾解了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困境。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程序适用,犯罪治理,比较法研究
Pengqing Sun1, Shiyao Feng2
1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2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Received: Apr. 6th, 2023; accepted: May 24th, 2023; published: May 31st, 2023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era, the problem of recourse for 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y introducing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the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for regulating 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s in Japan provides useful experience for China. Specifically, Japanese 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s are faced with judicial proof dilemma,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review judgment dilemma, 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dilemma. Japan has responded to the judicial proof dilemma by closely assisting with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ies, introduc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subjects, adopting undercover network investigation, special data cou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search methods of group shared servers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examination and judgment, recognizing the way of taking evidence on behalf of the court, and creating the effective system of retroactiv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systems in individual cases as well as establishing the path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with the EU so as to alleviate the international and inter-reg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dilemma.
Keywords:Cross-Border Online Gambling Crime, Procedural Application, Crime Governance, Comparative Law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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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跨境赌博致使大量资金外流,严重侵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规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从而使其成为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然而,通过系统性阅读发现,现存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研究局限于实体法问题的研究,并且缺乏对域外经验、成果的引介。但是,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征,呼唤着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便以日本程序适用的经验为理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日本法平成28年(2016年),日本通过《关于推进特定复合观光设施区域维护的法律》「特定複合観光施設区域の整備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这是一部以振兴旅游业与地方经济,并改善财政状况为目的的法律。经由该法日本境内解禁了相当一部分的赌博行为,使其在官方监管之下运作,也就不再具有违法性。目前,日本对线下赌博行为历来采取三分法来认定。1但通过网络实施的赌博行为仍然属于禁止之列,通过考察发现,作为区域法系相近的日本法,其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启示。因此,本文综合分析了能够搜寻到的日本相关研究成果,聚焦于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证明困境、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困境、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困境,并就日本如何进行解决进行体系性的介绍,以期为中国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追诉困境提供比较法经验。
日本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证明困境情形与国内所存在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这种证明困境的产来自于信息网络通信技术本身的特点,具体来说,其技术特点决定了在传统物理空间上不会留痕,而作为通信痕迹的运行记录又不会在入侵的服务器、网络服务供应商、中间服务器中所保存,这就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追踪的巨大困难 [
本在日本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取证手段:一是通过获得对方的承诺,直接依照本国国内法的程序对处于该国的对象进行取证。但无法保证相互主义(对方寻求我国协助时要求的事项在未来我国寻求对方协助时对方必须提供保证)的实现因而难以实行。二是委托对象国的侦查机关代替本国进行取证(又称为国际搜查、司法协助) [
实际上,由于在境外建立的网络赌场可以网络信息技术特点漏洞逃避国内管辖权,因此如果不依靠该国及地区的侦查机关的协助,追诉是十分困难的。通常国内的侦查机关无法直接行使侦查权 [
日本既有的司法协助制度,不以“国内犯罪行为的证据通常只能在境外收集”这种事态为前提,因此也就给网络犯罪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数据收集的实效性会受到影响。犯罪场域的改变导致了以往的处置措施趋于无效,因而2001年11月,欧盟26个成员国及美国、加拿大、南非、日本共同签署网络犯罪公约,这相当于跨出了规制网络犯罪国际协助制度构建的极其重要的第一步。3该公约有三个目标:1) 规定一定的犯罪行为的共同定义,追求国内法统一化;2) 规定适用于网络空间环境下侦查、追诉犯罪的手段,使得各国刑事程序法的靠近成为可能;3) 无论是既有的犯罪还是新型犯罪,规定为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协助的方法及措施。但这些并不是最有效的制度,最有效的仍然是跨境计算机搜查(越境コンピューター捜索),只是这一部分内容未获得起草国的一致同意。4原因在于跨境计算机搜查在法地位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而言,按照国际惯例及公约精神,一般禁止未经外国同意而直接在其境内侦查取证。即要遵守“域外侦查活动禁止”原则,这是与一国主权密切相关的 [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不在物理空间上侵入外国领域,而是通过计算机、云端等远程操作获取保存在境外的数据的执法行为是否被国际法禁止。禁止的原因为其实则侵犯的是一国的主权。尽管有学者赞成这种行为,其主张关于这种由国家行使的权力是否能够成为被容忍的事物的判断,其合法性不应当通过国家主权概念直接判断,因为国家主权的概念本身也并非一成不变的 [
各国的官方及其学者都对跨境侦查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也就没有规定这一侦查形式,没有得到缔约国及相关国家的承认。这说明至少从各国的态度上来说,跨境侦查仍然是一个不可触及的领域,短期内也无法达成共识,需要权衡与舍弃的都是诸如主权、司法管辖权、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等重大利益,与此相比,侦查效益就相形见绌了。
除日本拥有网络犯罪公约、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国际刑警组织、网络犯罪24小时联络机制、与欧美等国侦查机关的个案信息交换等紧密协助关系,能够使得感染恶性软件的沦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网络崩溃,并根据外国主管机关的协助封锁处于境外的服务器。2015年,警视厅也开展了由民营企业协助的“网络银行病毒灭活化作战行动”「ネットバンキングウイルス無力化作戦」5由于数据匿名性等特性,在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证明方面,存在同一认定的困难,很难证明行为当时的操纵者就一定是数据注册的主体,也就难以实现主体的特定。日本是通过所谓的社会主体的参与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当于侦查权的社会化,这也符合我国现代侦查权运行过程中,拥有强大信息资源的第三方主体参与侦查工作。比如通过提供数据库进行比对,或者辅助公安机关进行数据保全、位置信息确认等工作。这是我国可以去借鉴的,同时也可以与外国的侦查机关或者特定企业主体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互相帮助进行侦查活动,在保证国家安全等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向跨境侦查方向靠拢。
目前,日本司法实践中主要用于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证据收集以及审查判断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第一,侦查官员伪装身份在网络上与犯罪人进行接触,即所谓的“网络卧底侦查”「サイバー潜入捜査」。这不禁让人想到类似毒品、药物、枪支等违禁物品交易的侦查中,所采用的诱惑侦查手段,只是将其转移到了网络平台中,变成了“网络诱惑侦查”。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在某些案件中有所实施。6我国对于这类犯罪也可以考虑采取内部击破的方法,通过安插特情人员进入组织中输送情报、收集证据,也可以借助网络性质远程表达出参与赌博的意愿,并根据对方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网络犯罪的新形态催生了专门的数据法庭科学技术(digital forensic, DF):这是一种法律所允许的适用于搜查、扣押的技术,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为目的。其要求电子记录以某种形态收集的情况下,允许将硬盘的内容复制到其他记录媒介中,以尽可能符合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其真实性由DF来保障,并通过法定的宣誓书来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运用了某种侦查技术手段,需要警察以外的专业人员参与,在侦查过程中采用技术手段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可以结合案件性质等减少侦查成本。我国公安机关也在积极探索网络犯罪侦查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培养了一批网络警察以应对新形态的犯罪。
第三,关于群组共用服务器「グループウヱアサーバ」的搜查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由法院进行事前审查以保证所获取的数据不涉及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主体。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保障,侦查手段不能随意扩张至与案件无关的人,否则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 [
在日本,因为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管辖权冲突严重,其确定的基本态度为:若因并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进而无法实现追诉,那么本国的侦查机关应当尊重该外国的主权与刑事法律的有效性,而不应当将过度将触手甚至另一国领域内,否则将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疑。因此,日本积极探索出了国际、区际的司法协助机制,用以一定程度上回应这一问题。
理论上有两种方法可以消解网络犯罪侦查存在的难题,其一是构建多国之间的侦查体制,赋予对相关数据迅速扣押及访问的快速许可,这是对司法协助制度本身的完善;其二是由一方行使跨境计算机搜查或者承认基于国际公约的跨境搜查权,这是通过条约直接赋予一国在他国的侦查权,并不需要外国同意 [
一方面,日本采取国外代为取证的方式。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国外代为取证的案件,主要是对供述的代取。同时还有突破国内法的规定而创造出“新法”适用于个案的情况。首先,通过几个相关的个案案例可以窥见各国对供述代取的态度。首先是角川可卡因走私案件,这一案件中告知了被告人沉默权、在面对美国侦查官员以及日本检察官时告知其作任意供述,并且整个过程在公证人面前进行,认定为特信情况因而能够肯定证据能力。7所谓特信情况并无法定意义,可以理解为类似于公文书证规制中的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基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书证以及任何从业人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书证具有证据能力一般,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承认证据能力的一种制度。其次在韩国事件中,告知有权拒绝陈述后所得到的自愿性供述,符合特信情况的能够肯定证据能力。而在福冈灭门案中,在中国被羁押的共犯被告知享有沉默权,并且供述并没有受到精神、肉体的强制,因而肯定证据能力。所有这些案件都是基于处在境外的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供述,考虑到该国的取证制度或者取证的具体情况,判断特信情况的要件,最后得到肯定证据能力的结论。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日本司法对境外获取供述的宽容态度,只要履行了依照国内法的规定告知其享有的沉默权并且不是在其肉体、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就基本可以肯定供述的可采性。这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也可以采取这种较为宽容的态度,更何况我国并未规定沉默权,这些有助于在我国引渡条约签订数量较少因而引渡措施难以运行的情况下,制裁的组织境外赌博的犯罪人。
另一方面,日本在个案中积极探索,实现了突破国内法的规定而创造出“新法”。在ロッキード事件中,刑事免责制度得到了新的规定。基于日本的司法协助请求,对居住在美国的贿赂共犯进行委托证人询问,并且日本检察官宣誓做出约定,对未来就此产生的罪名,在日本国内不予起诉,所获得的供述等也不会在今后的审判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而使用,这在事实上形成了刑事免责效果。具体而言,刑事免责制度就是基于拒绝自证其罪特权所行使拒绝作证权时,发生了无法获得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必要的供述的事态,而对共同犯罪人等关系中的一部分人适用的,能够使其拒绝自证其罪特权无效并强制作供,而将所获得的该供述用作证明其他人有罪的证据的制度。但根据日本宪法,日本并无明文规定可以因某人的证言有利于指证主谋或者实现行政目的对事故进行调查而对某人不予起诉,但美国有这一规定8。因此产生了争议。由于日本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国外有明文规定的国家依照其规定收集的证据在日本就无法使用,这其实是一种形式论。仅仅依照这种形式论,可以说对以法制的不同为前提所进行的司法协助的实效性造成了较大损害,因此是不合理的判断。最高裁也并没有采取这种立场,并未大幅度否决其有效性。尽管是在日本国内,未有明文规定的侦查手段就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的判断也不是能够直接推导出来的。9此外,因国外法律规定存在区别,在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证据时,只要相对国的程序不违反我国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因而属于难以容忍的违法事物就应当予以认可。只是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检察官对有关外国的法律采取了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将其行为限制于国内法容许的范围内就不应当视为违法。但也有人主张刑事免责制度应当由立法机关进行规定,如果仅仅根据检察官的申请由法院才批准,总是难免会被怀疑违法。公共权力限于国内法所容许的范围内即属合法 [
1998年11月27日,在欧盟的参与下,会议上制定出《跨境计算机搜索与证据扣押条文草案》(Draft Articles on Trans-border Computer Search and Seizure For a Convention),该法的第2条规定了跨境搜查必须事后通知被搜查国。由此产生了搜查所得信息的合法使用、通报程序等。第5条规定了应当使用被搜查国内法律所允许的方式来进行跨境计算机搜查。10其第9条第1款同时规定,若缔约国认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对保存在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即时搜查或者扣押,对于防止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危害却有必要,但实施基于第8条(数据保存的法律协助)及(数据搜查或者迅速扣押的法律协助)的措施所花费的时间对于防止前述的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危害难以实现的情形下,可以依照第11条(事后通报)的规定,由该缔约国依照其国内法对涉案数据进行搜查或者扣押。11此后在专家委员会的讨论中,根据1999年3月的公约起草组织的会议记录中得知,G8的高科技犯罪研讨组中并没有就公约草案的敲定得出一致结果。Piragoff委员所最终提交的草案修正案中也反映了这一点。为尽可能达成一致,基本形成如下三种形式:第一,如果数据是在公开的网站上能通过一般方式得到的,执法机关通过搜查也能获取。第二,如果数据在通过跨境访问不经意间从私人数据源获取,受到影响的国家应当予以通报,这在参与了条约草案制定的八个国家(G8)中取得了一般的合意。但是部分国家认为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场合,也没有通报的必要。第三,如果搜查是有意对域外的数据源进行访问的,只有两种情况下这种跨境搜索才能够被容忍。其一,生命或危害存在紧迫性;其二,作为证据的数据有灭失或被破坏的危险的。
1999年G8的高科技犯罪活动部会确定一项原则,该原则包含预测司法共助的公开请求并对数据进行保全的“迅速保全现状(fast freeze)”以及对公开司法共助请求进行迅速处理的劝告。其国内法及程序科以国家确保保存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迅速保全的义务。此外,赞成一定形态的合意访问以及确认无须被搜查国许可即能够对可公开利用的数据进行访问。退一步讲,虽然通过达成合意,基于国际条约进行跨境搜查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仍然直面一个问题,即与数据保护相关的各国法律的差异,对于构建国际机制来说并非能够简单跨越的障碍。同时,条约也需要各国广泛参与签订。条约科以缔约国实时协助确保保存的数据内容以及路径数据与内容的义务。但仍未确立跨境直接侦查的制度 [
除上述程序适用问题外,日本还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救济问题进行了规定,现对其进行介绍。首先,是对于涉案数据保全的期间,日本法规定90天的立法期限应当是最长期限,不得再延长,而不能认为30、60、90天都是可延长的期限。如此规定只是考虑到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予以回应,因而设置了可延长的条款 [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具有高度的跨境性与国际性,这也意味着需要通过对他国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资源进行考察,从而为我国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提供智识。我们无意从研究者上升为“立法论者”,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学术研究的初衷。在此理念的指引下,本文以日本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理论为研究样本,就日本规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并介绍了日本针对以上困境的应对措施。虽然我们认为,日本法的研究具有相当的启迪意义,但是也需要警惕比较法研究的“拿来主义”,基于中日两国不同的制度背景,只有具体制度具有功能上的等同性,再进一步适用于我国,才是理性的、科学的比较法研究范式。应当指出的是,本文对于日本规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适用经验引介是初步的,相关的问题仍待学界予以探索,我们也期待更多的成果予以显现,共同助力我国跨境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赌博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208-0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年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2LAW015)。
孙鹏庆,冯诗尧. 日本规制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程序适用经验引介Introduction to Japan’s Experience in Regulating the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for Cross-Border Internet Gambling Crimes[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05): 2725-2732.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5371
https://doi.org/10.2139/ssrn.28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