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作为一切德性的总括”是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首先指出的问题。他从解释公正观念从何而来,而后进一步阐述“公正”的具体范畴,即总体的公正和具体的公正。其中,总体的公正诉诸于对法律的实现,具体的公正则通过对适度的把握来完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已然是一种成熟的德性观念。 Aristotle first pointed out that justice is the sum total of all virtues in his Nicomachean Ethics. He first explained where the concept of justice came from, and then further elaborated on the specific categories of “justice”, namely, overall justice and specific justice, in which the overall justice relies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specific justice is achieved through the grasp of moderation. Criticizing and inheriting Aristotle’s view of justice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o adhere to the strategic policy of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virtue.
“公正作为一切德性的总括”是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首先指出的问题。他从解释公正观念从何而来,而后进一步阐述“公正”的具体范畴,即总体的公正和具体的公正。其中,总体的公正诉诸于对法律的实现,具体的公正则通过对适度的把握来完成。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已然是一种成熟的德性观念。
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
Sangyu Xiong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Jiangsu
Received: Mar. 18th, 2023; accepted: Apr. 8th, 2023; published: Apr. 20th, 2023
Aristotle first pointed out that justice is the sum total of all virtues in his Nicomachean Ethics. He first explained where the concept of justice came from, and then further elaborated on the specific categories of “justice”, namely, overall justice and specific justice, in which the overall justice relies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specific justice is achieved through the grasp of moderation. Criticizing and inheriting Aristotle’s view of justice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o adhere to the strategic policy of combining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of virtue.
Keywords:Aristotle, Justice, Eth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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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作为一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伦理学著作颇多。相比较而言,《尼各马可伦理学》更为具体,内容基本相同,同时又比《欧台谟伦理学》更成体系,因此对于“公正”概念的探讨主要以《尼各马可伦理学》为主。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以第五卷一整卷的篇幅论述公正概念,详细阐述了公正的含义和类别,可见公正在亚里士多德伦理观中的重要地位。在展开论述公正的具体类型之前,需先知晓亚里士多德如何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公正”概念进行辨析。
首先,亚里士多德在第五卷开篇提到如何从总体层面上理解公正的定义,他认为理解公正的要点在于,公正本质上是一种关于适度的品质,如果要为公正下定义,应当先理解公正是“哪两种极端之间的适度。” [
其次,亚里士多德采取他自身进行研究的常用方式,首先将流行意见作为讨论的基石,提出当时希腊人普遍认同的观点,即公正作为一种品质,会使得拥有公正品质的人行使公正的事 [
既然如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一种品质只产生一种结果,公正的品质产生公正的结果,不公正的品质产生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在公正定义尚不明确时,恰可以先理清不公正的定义,通过与公正相反的定义,来解读公正。“对于两种相反品质中的一种品质,我们可以或者从与它相反的品质来了解它,或者从表现着它和它相反者的那些题材来了解它。” [
在得出了如何定义公正之后,还需注意的是,既然公正与不公正对立,那么不公正在不同情境下的使用会令其包含多种含义,公正也同样在不同情境下会包含多种含义 [
亚里士多德将公正概念分为“总体的公正”和“具体的公正”时,并不是将“公正”一词一分为二,变成两个不同的词语,而是区分了公正在具体生活场景中不同的运用方式。虽然亚里士多德非常清晰的表明了总体的公正和具体的公正并不相同,“所以,除了总体的不公正外,还有另一种具体的不公正。” [
出于对城邦和公共事务的关注,亚里士多德将守法的公正看作是总体的公正。他的观点来源于古希腊人的普遍观念,即城邦与公民之间有着深刻的联系,与个人利益相比,城邦的总体权益更加重要。公民的成就只有在城邦之中获得肯定才真正有用,优秀的个人公正品质是维持城邦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优秀的公民品格也须得在拥有优良传统作风的城邦之中养成。也因此,亚里士多德强调,一个人能获得的最高的幸福,即最高的善,应当由统治和照管城邦的政治学来实现。“最优良的政体应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 [
亚里士多德将守法的公正看作德性的总体,而不是德性的一部分。他同样也运用了以另一个概念对比的方式,先找出德性上最坏的人有何种行为,再找出德性上最好的人是何种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如果不仅对自己实行恶,而且也对朋友实行恶,德性上便是坏的。因此,德性上最好的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有德性,对朋友也有德性 [
同时,在希腊语中,δικαιος (公正的)在词义上正是“守法的、符合法律的”,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塑造意识生活,既然古希腊人在漫长的时间和经验生活中如此选择了公正的词语,那么从最初而言,公正与守法的关系就密不可分。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正的守法含义可以说带有一种必然性和客观性。
具体的公正则不同,具体的公正并不是总体的德性,而是德性的一个部分。根据亚里士多德以不公正的研究公正的方法,可以用具体的不公正为具体的公正下定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公正的人是贪得的,取得过多的人,这种“取得过多”并非是在任何事物上取得过多,拥有不公正品质的人会躲避恶,而在善的事物上取得过多 [
因此具体的公正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可以理解为“按照各自价值分配”的公正。亚里士多德将其分为两类: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后者又分为出于意愿和违反意愿。
分配的公正。分配的公正是一种几何的公正,这种公正主要运用在两个不平等的人之间,在进行份额的分配时,应以两人地位为基础进行,两人所拥有的份额之比,只要符合两人地位之比就是平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分配的公正应用于“表现于荣誉、钱财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 [
矫正的公正。矫正的公正是一种算术的公正,即两个同等的人在忽略其他所有因素时,所占有的份额必须相等,才是公正。对于这种公正,亚里士多德以法官审判案件为例,法官作为中间人,不针对犯罪的是好人还是坏人,只是完全公正的,把较多的一份给较少的一份。是一种仅以事实为根据的公正。“可是私人交易中的公正——虽然它也是某种平等,同样,这种不平等也就是某种不平等——依据的却不是几何的比例,而是算术的比例。” [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官是行使矫正的公正的主体,在法官审判时,不应该关心案件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道德上的好坏不会改变行为,不管是好人伤害坏人,还是坏人伤害好人,伤害依然发生,其本质并未不同。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通奸的罪行不会改变。法官应把双方看作平等的。
当然亚里士多德也区分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两种矫正的公正。对于违反意愿的:两方进行交往时,违反意愿的交往明显是为了占得另一方的利益,是对利益的贪得,是不公正,因此法官作为第三人,理应使双方回到交往前的平等的状态。这种公正目的在于调节交易过程中的得失,一方出于各种原因使得另一方在交易中没有获得平等的回报,法官则应该行使矫正的公正,使得交易双方回到交易前的状态,是一种适度。
而对于出于意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双方交易中确实发生得失不平等的情况,但交易双方并无不满,如某人用高于市场价的金钱买了其认为划算的某件商品,矫正的公正可以存在,而实际中却应该不加干预。交易出于双方自愿,并未使用强迫手段,双方都认为自己得到了应有的份额。“而如果交易中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还是自己原有的那么多,人们就说是应得的,既没有得也没有失。” [
在第五卷中,亚里士多德提到了“回报的公正”。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回报的公正既和分配的公正不是一回事,也和矫正的公正不是一回事” [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完全建立在人类生活之上,认为“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 [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亚里士多德完全以人为本,没有死守公正概念,给公正做了定义之后也充分思考了公正的根源,以及行使公正的不同场合。交往生活之复杂,并不能仅仅用“适度”或者“法官将过多的还给过少的”简单概念来解决。首先,亚里士多德在第五卷第八章中提到,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如何界定?在乎于这个行为究竟是出于意愿,还是违反意愿。“如果它是出于意愿的,做出这个行为的人就受到谴责,这个行为就是不公正的行为。所以,如果缺乏这种意愿,一个行为就可能尽管不公正,却算不上不公正的行为。” [
在论述公正的同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公道”。他认为公道和公正不完全是一种东西,公道比公正更好。亚里士多德将法律理解为“一般陈述”,是一种基于客观事实的语言表达,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事无法只靠陈述事实解决,因此如果客观陈述无法完全解决事实,法律必须要考虑别种情况 [
后世哲学家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看法各异,爱德华·策勒尔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评价颇高。“他对正义这一主要的政治美德作了十分全面的论述,把他的伦理学第五卷全部用以论述正义,直到中世纪以后,他对正义的阐述任然是作为自然法的标准。” [
但这并不影响亚里士多德公正观的地位,这种公正观是一种完全的属人的公正。不仅对于个人学习和生活有独特意义,同时对于发展中的我国而言,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依然有参考价值。因此研究前人思想,重温经典,取其精华的继承亚里士多德的公关,尊重事实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交往生活的各方各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建设。
熊桑煜.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Aristotle’s View of Justice[J]. 哲学进展, 2023, 12(04): 684-689.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3.12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