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 Advances in Education 2160-729X Scientific Research Publishing 10.12677/AE.2022.127401 AE-54193 AE20220700000_87678339.pdf 人文社科 论法学学位教育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互调适 On the Mutual Adjustment of Law Degree Education and National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1 2 null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01 07 2022 12 07 2649 2653 © Copyright 2014 by author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Publishing Inc. 2014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我国当前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历史进程,必然要求培养出一大批优异的法律人,也必须依靠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纵观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法学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最重要的两项指标。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关联性,但目前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摩擦、竞争乃至对立。为此,在剖析两种制度的设计原理、运行逻辑的基础上,探索制度内外的调适方式尤为必要。文章拟就这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就教于同仁。 China is current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jor historical process. It is necessary to cultivate a large number of excellent legal people, but also must rely on a strong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to promote. Law degree education and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are the two most important indicators. There is a natur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but at present, there is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friction, competition and even opposition between them.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design principle and operation logic of the two systems, it i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ways of adjustment in-side and outside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plans to launch discussion on this aspect of the problem, and teach it to colleagues.

法学学位教育,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人才培养, Law Degree Education National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Cultivation of Talented Man of Law
摘要

我国当前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历史进程,必然要求培养出一大批优异的法律人,也必须依靠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纵观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法学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最重要的两项指标。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关联性,但目前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摩擦、竞争乃至对立。为此,在剖析两种制度的设计原理、运行逻辑的基础上,探索制度内外的调适方式尤为必要。文章拟就这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就教于同仁。

关键词

法学学位教育,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人才培养

On the Mutual Adjustment of Law Degree Education and National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sup> </sup>

Hui Wang

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24th, 2022; accepted: Jul. 22nd, 2022; published: Jul. 28th, 2022

ABSTRACT

China is current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jor historical process. It is necessary to cultivate a large number of excellent legal people, but also must rely on a strong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to promote. Law degree education and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are the two most important indicators. There is a natur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but at present, there is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friction, competition and even opposition between them.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design principle and operation logic of the two systems, it i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ways of adjustment inside and outside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plans to launch discussion on this aspect of the problem, and teach it to colleagues.

Keywords:Law Degree Education, National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Cultivation of Talented Man of Law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beplay安卓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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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学位教育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不同走向

法学学位教育是法律职业人才正规化培养的必由之路 [ 1 ],我国的法学教育已形成正式化的体系和自身的特色。从内容上看,在法学本科教育计划中,学生必须修读14门法学核心课程,还需选修多门选修课程。从资源上看,法学教材和专业论著类型相当丰富,有不少数量的国外法学典籍被译成中文,一些案例数据库可供师生查阅。从师资上看,法学专业的教师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批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留学回国的法律人才开始执掌法学院系,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在提升。从教育技术上看,网络与多媒体技术、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模式等进入课堂,法学教育不再停留在传统的课本式教育模式 [ 2 ],OBE成果导向的教育模式在国内有了探索和发展。然而,法学教育的产出绩效依然非常不乐观,突出表现为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的持续低迷,在教育部列出的就业困难专业中屡屡被警示。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发端于“考核授予律师制度”(1980年确立),其前身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确立)。2017年12月18日新华社曾发文称从司法部获悉,“我国实施司法考试16年来,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截至目前有88.8万人通过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14.3%”。2018年,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此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数在逐年增加,但平均通过率依然维持在20%上下。而法学专业的学士、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即将取得学士学位的三年级学生们加起来占到了总报名人数的近90%。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法学学生无法一次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只能寄希望于下一年的考试,有些法学专业的人士经过多年考试才能通过。

虽然在不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属于难度较大的考试种类之一,但结合中国的一些特点来看 [ 3 ],这种结果是背离众意的。无论是法学学位教育还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肩负着向法律职业群体“输血”的使命,而目前从法学院学生到法律职业人的通道出现了严重的梗阻。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考试意味着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无法进入法律职业,只能被迫流动到其他的职业圈,或者只能充当非正式的法律服务者 [ 4 ]。“法务低端市场的人才供应严重过剩,但法务高端市场的人才却极其匮乏”成为当下法律人才需求面临的困境。所以,首先应当检讨的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教育质量,应当说,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综合素质不足以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上杀出一条血路。其次还应当查找法律职业考试制度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如这种考试是否存在着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区分机制不够合理的问题,将很多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院系学生挡在门外。而更全面的检讨还应当把法学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结合起来分析,探讨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理念、规则上的冲突和配合协同上的耗损,弄清无法将法学专业学生顺利送进法律职业圈的根源所在。

2. 法学学位教育模式损益分析

首先,法律学位教育的知识传统和体系构造是庞杂的。当前法学院在课堂上教授给学生是罗马法体系、前苏联法律体系以及中国政治语言体系的一种混合体。即法学教育中公法体系是前苏联式和中国式法律理解的结合,而私法版块则是德国式、日本式法律理念影响最大,国际法方面则是美国法律理念占据主流。在法学教材的编写上也体现出这种倾向 [ 5 ]。在教学资源开发上,也出现了明显的两种倾向,即理论类的教学书籍、教学内容按照上述学术流派来定型制作,而实务类、案例类的教学资源则完全没有定型化,也没有和理论类教学资源加以配套,而是急迫地翻译一些英美法国家的契约法、司法制度方面的案例和评述聊以充数,作为教学者经常感慨找不到一本好的案例教材。这种长短腿式的教学资源在应对带有一定实战性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捉襟见肘。

其次,从知识传送方法上看,我国法学学位教育像是教师的独奏音乐会。每一门课程通常由一位教师负责讲授,他会在18周左右的时间里,将某一部法律的历史发展、概念体系、立法内容、司法程序等——主要是静止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对于法律实施的环境、真实发生的案件细节、执法、司法的技术,教学中往往被忽略掉 [ 6 ]。目前法学院的教席基本上被获得博士学位的法学高材生们所占据,他们对于科研成果的需求使得他们没有很多机会去观察立法者、执法者如何具体工作。近年来,法学院引入法律诊所、案件工作坊等方式,也聘请了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兼职教授,但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这种让法学院学生动手、动脑具体操作的教育方法还很不足够。单凭博学精深的法学专家能否完成法律人才的培养使命是值得思考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自我学习、师生协作学习、课堂外学习等方面的薄弱影响着法律人才的成长。换言之,中国法学院的教授们去挑战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能会轻松过关,但他们无法把过关所依仗的显性和隐性知识传授给法学院的学生们。

再次,法学学位教育的目标设置和课程安排中没有充分重视法学专业学生们的动手能力。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被要求到公司、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中实习一段时间,了解现实生活中法律机器是如何运转的,但让缺乏与社会接触经验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将市井俗语与法言法语对照起来,让熟读法律书籍的学生去读懂各种法律生态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针对法学学生看到和感受到的法律现实与法学院受到的教育中的差异,法学教育者们习惯用“应然”和“实然”这一辩证法来回应学生的疑惑,但如何去控制实然,如何达致应然的问题则没有很好地示范。法学学位教育所塑造的更像是一种“书本”法律人而不是实战法律人,是懂法律多而懂经济、社会少的法律人,存在着严重的纸上谈兵危险,尤其是在遇到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得较严苛检验时,就会败下阵来。

3.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式的自限性分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多年积累和调整,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考核方式。从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上看,法律职业考试与法学学位教育是基本对位的,但考核内容、考核题型表面上的一致性不能掩盖深层次的冲突。

一些法律职业考试培训机构总结的赢得法律职业考试经验包括:把主要精力放在民法、刑法和三大诉讼法这五门法学课程上,这些是考试中题目比例最高的学科。其次,通过大量做题来模拟考生未接触过的某些法律领域 [ 7 ]。如果这种“经验”被验证是有效的,那可以说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核项目更为精确,而法学学位教育关注内容更为泛化。民事、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日常接触最频繁的法律,法律职业考试对它们考核最密集是无可厚非的;法律条文是定分止争的公器,可以超越法学理论、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分歧,法律职业考试以法律条文为准据也是无法厚非的。但法律职业考试重部分法律、重法律条文的倾向反映到考察方式、考核重点、考核区分程度等方面上是不是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呢?比如,在刑事法模块中,使用了一些命题者设计的案例,主要考核应试者利用在刑法学课堂上学到过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案件的技能,但令应试者疑惑的是,一些考题的答案出现了较明显的争议性,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要求考生在解题时不断变换理论立场,要求解题者具有识别和调适学术理论差异的能力。这种命题倾向不仅存在于刑事法模块,在其他法学模块中也有。这类考题的盛行,实际上将一些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法解释学命题带到了法律职业人才考核评价当中,这同法学教育中主要开展法律理论宣教和法律规范诠释的模式是不衔接的,对于应试者有着很大的杀伤力,也令以“传习、解惑”为主要流程的普及型法学学位教育难以适应 [ 8 ]。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另一个倾向是高度重视法律实务技能的考核,要求应试者能够抓住法律争议的焦点问题,能够老练的撰写法律文书,能够以笔力来展示法律辩论的逻辑和技巧。这种方向无疑是适应法律职业人群的工作重心的,也直指法学学位教育中重理论轻实务的痼疾。在法律实务方面,目前很多法学学位教育单位还停留在数量非常有限而且走马观花式的旁听庭审;案例单一、雷同的模拟法庭;短期司法部门见习的状态下,法学院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存在严重不足,很多法学院学生们书写的法律文书语义含糊,辩论乏力、逻辑不严、气势低落,与经历过实战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律师相比有明显的差距,在这种类型的题目上,法学专业学生们的得分比不上其他的同行们。

从当前就业来看,经历法律职业考试遴选出的法律职业人才当中绝大部分的流向是法律服务行业,小部分的流向是法律公职人员,那法律职业考试在法律技能考核重点的设置上是不是也应当重视法律服务业,着重考察应试者能否像“律师一样思考”呢?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职业考试的题目中没有这种倾向,大量的题目流露出的倾向是考核考生能不能像“检察官、法官一样决断,铁面无私的适用法律”。比如,关于民事方面的案例分析总是围绕着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来设问,要求非此即彼的肯定式结论,并不考察应试者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事实来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做出最有效率的辩论,更谈不上诉讼策略的设计。在刑事案件的考试中,基本上是要求应试者以检察官及法官口吻写出一份公诉词和判决意见,而不是写出一份辩护要点。对比法学院的学位教育当中,关于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刑事行为中罪名成立的条件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教学重心、印证案例的数量、区分技巧的总结等方面的情况,可以说,法学学位教育重心在识别法律问题,而非解决法律问题。这使得法律职业考试在考核对象的倾向性、考核的法律技术的局部化方面的步子走得相当远,而法学学位教育无法跟上。

4. 法学学位教育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双目标的调适之道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就业竞争激烈,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不去看学生在学校时的成绩单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职业考试证书,这给了法学教育者很大的压力,教师们不得不调整课堂上的讲义和阅读的文献。法学专业学生也调整了学习模式,其中明显的体现是:第一、学生会格外关注和要求任课教师多讲解、早讲授法律职业考试的应试知识点,反之,对一些基础性、理论性知识点的关注度下降。第二、对于列入法律职业考试考核范围的一些法学专业课程,学生可能会在课内、课外多投入时间、精力;反之,对与法律职业考试关联性不强的课程,会减少关注度。第三、在校本教育之外,学生会主动选择社会培训机构参加法律职业考试备考培训,在学习时间、学习重合程度、学习优先方向上会做出不同的选择。这种趋势有没有合理性,是否需要改变它?在法学学位教育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形成法律职业人才竞争性评价的局势下,这种趋向是很难改变的,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以受教育者——法学专业的学生为导向,而不是以法学教育的水平、法律职业考试的通过率这些客体因素为导向,更清楚地掌握法学专业学生的动态,为他们设计调适和应对方案。

首先,应当加强对不同院校层面(综合类高校、文科高校、理工科高校、独立学院、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为主型大学)的法学教育环境中,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目的功利性、学业目标迁移度、学习方式多元性、学习自主性等方面的了解和研究,依据此来考虑法学教学的个性化需求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体设计 [ 9 ]。使得法学课程教育、实践教育更符合教育规律,更贴近学生需求、更便利于师生互通、教学相长,更好地实现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其次,通过研究、总结两相便利的有效学习模式,激发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信心,有利于将科学学习,自主学习、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帮助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更好完成学业,设计自我成长道路。再次,审慎地处理法律职业考试成绩对法学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影响。法律职业考试的通过率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国家控制的,无论高校怎样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总体性的一次通过率只能徘徊在20%上下,将法律职业考试作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质量好坏的“指挥棒”是偏颇的 [ 10 ]。但法律职业考试不是无效的评价手段,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美各国,法律职业人员的素养与应用技能的提升与法律职业考试之间有较直接的关系。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击,或许永远都走不出理论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单一化道路。但也不能坐视法律职业考试转移学生对学业的注意力,扭曲学业目标,直到损害正常的法学教育。在两者之间找到调适之道,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者、教育管理者、教育者们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基金项目

宁波大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OBE理念指导下的法学课程内容设计及其考核体系研究(JYXMXYB202010)。

文章引用

王 慧. 论法学学位教育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互调适On the Mutual Adjustment of Law Degree Education and National 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J]. 教育进展, 2022, 12(07): 2649-2653. https://doi.org/10.12677/AE.2022.127401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克鲁兹•伊列雷斯. 我们如何学习: 全视角学习理论[M]. 孙玫璐, 译.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0. 罗伯特•斯蒂文斯(Robert C. Stevens), 著. 阎美国法律文库•法学院: 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M]. 亚林, 李新成, 付欣,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顾佩华, 胡文龙, 林鹏, 包能胜, 陆小华, 熊光晶, 陈严. 基于“学习产出” (OBE)的工程教育模式——汕头大学的实践与探索[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14(1): 27-37. 潘剑锋. 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 法学评论, 2003, 21(2): 147-153. 苏力.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 法学, 2006(2): 3-21. 钱美兰.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七年来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 法治研究, 2009(4): 98-101. 宁清同. 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与措施[J]. 现代教育科学, 2006(2): 92-96, 123. 翟业虎. 试论司法考试对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启示——对北京市一所重点大学法学院的在校生司法考试的意向调查及分析[J].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3): 68-71, 55. 吴志攀. 统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向[J]. 中国高等教育, 2005(13): 17-18, 32. 刘俊. 法律职业化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分析[J]. 南京社会科学, 2007(3): 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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