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邦宪法颁布至二战结束前后,美国司法基本对教育实行不干预政策。二战结束后至70年代,由于国内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张和政治、社会等运动对校园的极大冲击,美国各级法院开始介入教育诉讼干预。阿德勒案、斯威齐案、凯西安案以及巴基案的相继发生与判决,反映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学术自由尊重的发展历程,也同时展示了联邦宪法对学术自由的保护过程。 From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o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he U.S. judiciary ba-sically implemented a non-interference policy in education. From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o the 1970s, due to the rapid expansion of domestic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great impact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movements on campuses,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the United States began to intervene in educational litigation. The successive occurrences and judgments of the Adler, Sweezy, Kaysian, and Bakke cases demonst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S. Supreme Court’s respect for academic free-dom, as well as the process of protec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by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从联邦宪法颁布至二战结束前后,美国司法基本对教育实行不干预政策。二战结束后至70年代,由于国内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张和政治、社会等运动对校园的极大冲击,美国各级法院开始介入教育诉讼干预。阿德勒案、斯威齐案、凯西安案以及巴基案的相继发生与判决,反映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学术自由尊重的发展历程,也同时展示了联邦宪法对学术自由的保护过程。
联邦最高法院,学术自由,尊重,发展历程
Jiabing Han1, Tingting Cai2
1School of History,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Guangdong Vocational School of Polytechnic, Guangzhou Guangdong
Received: Dec. 6th, 2021; accepted: Dec. 24th, 2021; published: Jan. 26th, 2022
From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o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he U.S. judiciary basically implemented a non-interference policy in education. From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o the 1970s, due to the rapid expansion of domestic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great impact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movements on campuses, courts at all levels in the United States began to intervene in educational litigation. The successive occurrences and judgments of the Adler, Sweezy, Kaysian, and Bakke cases demonst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S. Supreme Court’s respect for academic freedom, as well as the process of protec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by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Keywords:Federal Supreme Court, Academic Freedom, Respect, Development Process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beplay安卓登录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学术自由的概念并无权威和一致的界定,但一般认为学术自由的诉求至少是力保教师在教书时不受外力干扰,一般而言有三种权利:在不违背公众利益下可以选择教材;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在某些学校中应赋予其成员适当的自治。 [
学术自由作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首次出现在1952年的阿德勒诉纽约教育委员会(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City of New York)案中。阿德勒是纽约公立学校教师,因参加颠覆性组织被纽约市教育委员会解雇。( [
同时,纽约州《费恩伯格法》(Feinberg Law)新增了第3022条规定,要求各学校通过并执行《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成员取消公立学校的从业资格,但该规定并不代表公立学校要求教师放弃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
《费恩伯格法》新增的第3022条规定也要求在开除教师时,公立学校董事会需通知当事人和进行充分听证后,列出该教师反对政府行为清单,但该清单可以随时修订。( [
阿德勒向纽约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费恩伯格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之正当程序条款。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宪法,教师有言论和集会自由,他们可以按照纽约州法律规定的合理条款为学校工作,也可以自由选择到任何其他地方工作。如果得不到满足,国家则剥夺了其言论或集会自由。其次,当局可以组织听证会,但学校董事会成员不具有资格。
对此,纽约州地方法院认为:其一,提供公共服务的学校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必须忠于国家的政策。教师工作的教室是思想的场所,塑造了年轻人对生活的社会态度,学校必须维护好国家的声誉。因此,在教师忠诚度的考量上,学校可以考核教师过去和现在的表现。其二,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的开除程序,学校发现教师加入颠覆组织而不适合岗位时,为防止学生思想受到污染,学校可以行使警察权利捍卫自身权益。
案件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审查中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以大法官谢尔曼·明顿(Sherman Milton)为主的多数人认为纽约州法律没有违宪,另一派则以大法官威廉·奥威尔·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为代表,认为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更重要。( [
大法官道格拉斯则表示反对,“我不赞同此类观点,即进入公职系统的人员就要被迫放弃公民权。现行的宪法保障我们每个人都享有思想和言论自由,教师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得到这种保障。”( [
“最后,我们认为学校系统没有必要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产所,教室不必成为宣传马克思主义信条的论坛,只要教师是守法公民,只要他在公立学校的表现达到职业标准,那么他的私生活,他的政治哲学,他的社会信条就不应成为被学校攻击解雇的理由。” [
阿德勒案中,两位大法官的辩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第一次明确援用学术自由的概念,也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第一次明确表示学术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有着密切关系,也表现了对教师言论的特殊关注。( [
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政府(Sweezy v. New Hampshire)案中,法院同时援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一修正案为依据,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对学术自由内涵作了简要阐述,指出大学拥有四项基本自由权利(四大自由)即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教给谁”,成为学术自由的经典性定义。
1957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反颠覆行为法》。州总检察长路易斯·怀曼(Louis C. Wyman)以此为依据起诉该州大学教授保罗·斯威齐,罪名是其从事了颠覆活动。路易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询问斯威齐:“1954年3月22日,你是否在课堂上说过社会主义在这个国家是不可避免的?你是否在同日的演讲中发表过拥护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 [
斯威齐解释称,自己是“古典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某些观点只是表达自己的想法。( [
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斯威齐案过程中援引了维曼诉厄普德格拉夫(Wieman v. Updergraff) [
斯威齐不服,他以州法院对公民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宪法权利的破坏继续起诉, [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的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休戈·布莱克(Hugo L. Blake)等一致认为,演讲、结社活动受《权利法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演讲权和结社权是联邦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自由权利,司法机关授权对此进行调查是非法的,召集申诉人并违背其意愿披露他过去的言论及结社活动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正当程序权利。( [
此外,几位大法官还特别强调了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在美国大学的社会之中,自由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不应低估民主制度在指导和训练我们国家青年人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给大学的知识分子施加任何束缚都会危及我们国家的未来。学术自由在怀疑的气氛中无法得到蓬勃发展,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更是如此。教师和学生在任何时候都有进行探究、学习和评估的自由,以获取新的知识和新的进展,这样我们的文明才不会停滞不前。” [
一向持保守立场的法兰克福特大法官也支持上述裁决,他认为,“知识有其本身的价值,一所大学如果沦为教会或者国家利益部门的工具,它就不再符合其本性。大学的特征在于:自由探究,其理想就是苏格拉底所提倡的‘遵循质疑’,这意味着大学的精神是拒绝传统观念和教条,拒绝一成不变的学说,提倡学者不断追求知识的更新。”( [
斯威齐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学术案例,影响深远。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该案涉及教师在课堂的言论自由,即讲课内容自由,对后来的学术自由案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凯西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案(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与阿德勒案有些相似,都涉及教师参加颠覆组织而遭大学解雇的学术案件。1962年,私立布法罗大学(University of Buffalo)并入纽约州立大学,成为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 [
根据当时纽约州相关教育法规定,若拒签非共产党人声明则将遭到解雇。凯西安被迫失去工作,于是他上诉至纽约州地方法院并声称该州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违背了联邦宪法。地方法院召集了三名法官进行了庭审并宣判纽约州的规定符合宪法,校方胜诉。凯西安又将案件上诉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15年前纽约州在阿德勒案中就通过了《费恩伯格法》,该法有两项较早的法规,一项是根据1917年的法律“说出任何叛逆性或煽动性词语的行为是公立学校开除的依据”,这也是纽约州的教育法第3021条规定的来源。另一项是根据1939年的法律“任何人以暴力手段推翻政府或发表推翻政府的书面材料,或加入到推翻政府的社会组织都将被公务员和教育系统永久除名,这是阿德勒案中《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后经修订成为该法的第105条。” [
1953年一项修正案将《费恩伯格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大学或学院分支中的高等教育机构人员。同年,纽约州教育委员会通过听证会将共产党列为“颠覆性组织”。1956年,纽约州发布规定,每位申请续聘的人员都必须签署“费恩伯格誓言”,以声明自己已知晓该规则和章程。1965年6月,在此案开庭前不久,《费恩伯格法》的公告进一步规定,不签署“费恩伯格誓言”的人将被剥夺继续从业的资格。如果在面试过程中,面试官问了申请人该誓言相关的问题遭到拒绝,则取消申请人获聘资格。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坚持按照《费恩伯格法》的规定执行对教师的开除,凯西安等人败诉,案件最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审理凯西安案时意见产生分歧。以托马斯·坎贝尔·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为首的四位大法官赞成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认为《费恩伯格法》合宪且纽约州在完善这一法律中付出了诸多努力,依照《费恩伯格法》规定判决后的阿德勒案作为先例案件,有十五个州法院以其为依据,在贝兰诉费城学区公共教育委员会案(Beilan v. Board of Public Education School District of Philadelphia)、斯派泽诉兰德尔案(Speiser v. Randal)、谢尔顿诉塔克案(Shelton v. Tucker)、柯尼斯堡诉加利福尼亚律师协会案(Konigsberg v. State Bar of California)等案件判例中都援引了阿德勒案的判决。“鉴于涵盖法院历史超过15年的一长串判决,甚至没有一家法院对阿德勒先例案件的权威地位提出质疑,法院现在以‘违宪的说法’否决阿德勒案之后出现的所有审判,我们感到这样的做法十分奇怪……”
反对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另外五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费恩伯格法》违宪。纽约州地方法院判决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州教育系统的利益,但政府不能通过扼杀人的基本自由来实现其目标,《费恩伯格法》错综复杂的执行机制使得教师的言语和行为变得小心翼翼,这样会影响到教师实践和创新精神的自由发挥。法官们再次强调,“我们国家坚定地维护学术自由,不仅只是对教师而言,对所有人来说都具有非凡价值。学术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特别关切的问题,宪法绝不容忍任何法律用正统理论控制学校的课堂。”在美国各学校中,对宪法保护下的学术自由保持警惕至关重要。 [
对于教师参加社团组织,学校当局或立法者不能因社会组织具有争议性而将其解雇,即使是共产党员,如果不了解或不打算实现共产党的目标,没有加入非法活动,就不得被解雇。《费恩伯格法》有其不合理性,因为它具有“泛滥”的特征,多数人为了自我保护遵循其规定,而我们的公共教育系统保障青年的思想得到发展,这样我们国家的民主才有未来。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4票数裁定《费恩伯格法》违宪,纽约州教师宣誓无效,这一裁定也推翻了十五年前阿德勒案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学术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项特别关切,显然学术自由已上升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层面,教师的教学内容自由受到正当程序的法律体系保护。随后1968年埃珀森诉阿肯色州案(Epperson v. Arkansas)、1968年的皮克林诉教育委员会案(Pickering v. Board of Education)、1969年的廷克诉德梅因市学区案(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以及1970年帕杜齐夫诉拉特兰案(Parducciv v. Rutland)都引用了凯西安案的原则,捍卫了教师教学自由权利,从而拓展了学术自由的内涵。
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以下简称戴维斯分校)为100名新生提供了两种招生计划,一种是常规招生计划,另一种是特殊招生计划。按照常规程序,本科成绩绩点低于2.5的学生无法获得入学资格。医学院的入学考试除了需要平均绩点外,还要有推荐信和课外活动的考核。特殊招生计划预留给少数族裔学生,一般占比16%,绩点要求不必达到2.5,录取过程中也不会看学生的排名,由录取委员会挑选他们认为合适的候选人,直到录取名额招满为止。
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成立于1968年,第一届招收学生50名。第二年,招生规模扩大到100名,之后招生规模基本保持不变。医学院刚建立时,并没有针对少数族裔的招生计划,第一年课程招收了3名亚洲人,没有黑人、墨西哥裔美国人、也没有原居民。之后的两年,学校制定了一项特殊招生计划,以增加每门课程中“弱势群体”学生人数。1973年,学校向申请者宣传特殊项目的招生政策,“来自少数族裔,在经济和教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者可以申请援助,符合特殊资格条件的学生还可获得奖学金,也有资格参加联邦保险学生贷款和美国医学教育协会及研究基金会提供的贷款计划。” [
艾伦·巴基(Allan Bakke)是一名白人男性,原本是一名工程师,后来想成为一名医生,1973年和1974年巴基两次申请戴维斯医学院招生项目。第一次考试分数为468分(满分为500分),第二次为549分(满分为600分),不过两次其名字都未能出现在候选名单内,但他发现有些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成绩明显比他低。在第二次遭到学校拒绝后,巴基向州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学校基于种族歧视的特殊招生计划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故意将其排除在外,是对白人的“反向歧视”。按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以及1964年的《民权法》第六章第60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或肤色被排除在联邦财政援助的计划之外”。( [
案件上诉至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认为在未获得州宪法或联邦宪法通过的情况下,特殊项目计划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虽然实现学生群体的多样化是合理的,但并不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将种族分类。种族分类要求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不能将种族作为大学录取的一个因素。“少数族裔没有按照常规录取程序就获得戴维斯医学院的入学资格,就是一种种族歧视。为少数族裔留出一定的名额就充满了不平等。”( [
与加州地方法院和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恰恰相反,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戴维斯分校的录取制度并未涉及种族歧视,因而是合法的,而且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医学院重新让巴基入学。
大法官小威廉·约瑟夫·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拜伦·怀特(Byron White)以及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声明道,“学校课程的设置本来就具有不平等性,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下,虽然学校向那些不懂英语的学生提供了相同的教育设施和教科书,但也无法实现每个学生得到平等的对待。大学的目标是保证学生团体的多样性,这也是宪法规定高等教育要实现的目标。正如普林斯顿大学校长描述多样化学生团体的益处,不同种族、性别和信仰的学生进行互动,他们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城市和农村,有着不同的兴趣、才华和见解,可以从差异中互相学习鼓励,重新审视自己。具有不同种族、地理、文化差异背景的医学生可以为医学院带来新的观点和经验,丰富学生面对不同种族差异的经验使毕业生们今后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
“学术自由虽然不是宪法列举的一项具体权利,但长期以来一致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切,学校有基本的四大自由,在决定谁应该被录取方面有广泛的自主决策权。种族是医学院考虑申请人的一个背景因素,尽管每位申请人因性格、知识、工作背景、领导才能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种族可以使招生委员会更全面了解申请人的成长背景、家庭条件以及受教育机会等,大学可以在追求教育目的的前提下以种族为依据对申请人做出个性化的决定。” [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戴维斯医学院从维护种族多样性和提高学校竞争性的角度出发精心设计的招生计划符合宪法规定,因此撤销加州最高法院对该校招生制度不合法的裁定。 [
巴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与加州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裁决相矛盾,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进一步承认大学机构也享有学术自由,如选择学生、独立招聘教师等自由权利,这种学术自由被称为“大学机构的学术自由(Institutional academic freedom)”,至此,学术自由的主体已涵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学生以及学校自身。
综上所述,二战后至70年代一系列教育判例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学术自由尊重的发展历程。阿德勒案开学术自由之风气,斯威齐案同时援用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一修正案为依据,指出大学拥有四项基本自由权利。凯西安案捍卫教师的教学自由权利,将学术自由上升到权利层面,巴基案则更进一步承认大学机构也享有学术自由。如录取或开除学生以及聘用教师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对学术自由尊重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了美国宪法日益保护学术自由的过程。
本文为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教育判例与国家教育进步研究(1954~1988年)”(项目编号:SK2016ZD29)阶段性成果。
韩家炳,蔡婷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学术自由尊重的发展历程探析An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U.S. Supreme Court’s Respect for Academic Freedom[J]. 历史学研究, 2022, 10(01): 34-42.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2.101006
https://doi.org/10.2307/3480252
https://doi.org/10.2307/40252085
https://doi.org/10.1126/science.1225644
https://doi.org/10.2307/794168
https://doi.org/10.1080/00213624.1999.11506153
https://doi.org/10.2307/1070881
https://doi.org/10.2307/3052904
https://doi.org/10.2307/1342646
https://doi.org/10.2307/2999406
https://doi.org/10.2307/3480093
https://doi.org/10.7758/rsf.2018.4.6.03
https://doi.org/10.2307/348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