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s 2330-4766 2330-4774 beplay体育官网网页版等您来挑战! 10.12677/jc.2025.134068 jc-110450 Articles 人文社科 知情型公民向监测型公民的转变研究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Informed Citizen to Monitoring Citizen
高龙梅 北京印刷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北京 28 03 2025 13 04 441 448 25 2 :2025 21 2 :2025 21 3 :2025 Copyright © 2024 beplay安卓登录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新媒体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多自由表达的平台,同时改变了公民的社交方式与社会参与方式。通过新媒体平台,公民可以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与审判。在此过程中,公民性质从以往单方面接受信息的知情型公民逐步转化为独立性更强、批判性思考能力提升的监测型公民。伴随着这一公民性质的转变,公民舆论的影响力逐步扩大,并成为进行社会监管的新力量。为充分研究这一改变的发生与表现,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总结当前研究,并以实地观察的方式对事件舆论进行分析,发现公民通过网络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进行社会监测,从而实现公民社会权利的扩大。
The development of new media has provided citizens with more platforms for free expression, while also changing their social and civic engagement. Through these platforms, citizens can exercise supervision and judgment over public affairs. In this process, the nature of citizenship has evolved from being an informed citizen who simply receives information to a monitoring citizen with greater independence and critical thinking abilities. With this change in citizenship, the influence of citizen opinion has gradually expanded and become a new force in social regulation. To fully understand this transformation and its manifestations, the widely influential “Jiang Ge case”, which demonst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citizenship, is taken as a research case. By reviewing relevant literature, summarizing current research, and analyzing public opinion on the case through on-site observation, it is found that citizens are able to expand their social rights through guiding and supervising public opinion on digital platforms, thereby monitoring society.
公民权力,监测型公民,新媒体,媒介审判
Civil Rights
Monitoring Citizens New Media Media Trials
1. 引言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大众接收信息的方式,实现了从受众到用户的转变;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信息的不对称分发,为信息传播赋予了显著的去中心化趋势;新媒体平台的发展为大众提供了新的社会监督方式,为公民权利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可能。

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以主流媒体报道为主体,采用自上而下的信息分发模式向受众传递信息,同时采取议程设置的方式左右人们对于的信息接收的范围,使公民只能被动接收内容。技术赋能改变了公民接收信息的方式,使受众多元化的参与信息传播。伴随着媒体传播形式的变化,公民获取信息的方式与参与公共事务的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民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体平台参与公共事务,对新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评价与监督。在此过程中,公民权利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在信息传播环境的改变过程中,公民性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只能一味接受信息的知情型公民转变为有着独立思考能力与批判态度的监测型公民。

2. 知情型公民向监测型公民之转变

“知情型公民”和“监测型公民”这两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于1831年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他通过对美国社会和政治制度的观察,对美国民主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其中,他提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公民参与方式,即“知情型公民”和“监测型公民”。知情型公民(informed citizen)指的是那些通过广泛的信息获取和参与公共事务的人。他们关注社会和政治议题,积极参与公共讨论和决策过程,具备一定的政治意识和政策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并审查政府行动。他们致力于理解并参与公共事务,以推动社会变革和改进。监测型公民(monitorial citizen)则是指通过监督和监测政府机构和公共事务的人。他们关注政府机构的活动,持续关注政府行为和政策的实施,并通过监督、举报和批评等方式确保政府遵守法律和义务,维护公民权益。

(一) 全民参与时代下的公民身份转变

参与式新闻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度增加、媒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监测型公民身份的转变。参与式新闻的出现使公民不仅能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对热点新闻进行评价与发声,还能通过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控制新闻事件导向,同时推动新闻事实、新闻真相与社会问题的揭露。

全民参与时代体现在每个人都有发声且能被聆听的权利。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受众只能单方面接受电视、广播、报纸中所传递的单一信息,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信息的分发状态。在全民参与时代下,公民从单一信息接收者的身份转变为既可以对信息进行接收,也可以对信息进行反馈,同时还能作为信息源进行内容传播与扩散的主体,使公民性质得到了极大的转变。而全民参与时代下的信息分发也因此变得多样,多元主体参与新闻传播使公共事物更加公开透明,新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阔,公民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与平等。通过全民参与时代下对于政治进程中公众角色变迁的讨论,或者将政治话语领域向公民日常生活靠近,可以极大的改变人们思考社会群体和权力的方式,实现从知情型公民向监测型公民的转变。

(二) 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分发转变

新媒体时代下的信息分发呈现网状传播的趋势,由信息传播方式改变所产生的影响首先以文化的形式出现,这种影响使公民拥有更强烈的社群感、参与感以及对官方专家意见的依赖减少和对集体化解问题的信赖增加等特点。

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从以往的单一信息源转变为多元主体的信息接收与分发,公民可以从多元渠道了解新闻并对内容进行判断,同时可以自己作为信息源直接发表看法与简介,也可以将与自我相关的内容作为新闻进行发布,这样的模式使公民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国家管理与社会监管。在去中心化的信息分发中,公众的信息接收方式更多,信息内容呈网状式分布,其连接变得更加直接迅速,公民接受信息与发布信息的方式也更加直接快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其本身的匿名性、时效性、互动性等特点,为公民参与社会事物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方式,公民与真相的距离更近,在任何社会热点问题或社会不良现象出现之后,公民可以直接参与社会管理。除此之外,公民还可以主动发现社会问题,在社会危机之前就发现不良社会现象,起到公民自治的社会监测作用。

(三) 公民进行社会监管的方式转变

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对公民身份的转变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改变了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的方式。在社交媒体中进行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可以引起其他公民参与讨论并进行反思,相较于严肃的新闻话题,人们对周围人关心并因此引起讨论的话题会给予更多关注。

新媒体时代中,互动式新闻的兴起体现了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参与程度的提高,网络用户既可以直接参与到公众话题的讨论中,又可以通过话语间的相互制约,对媒体判决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进行持续的质疑与考验。公民利用社交媒体发布与自身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或正在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与非法内容,网络上的其他公民对事件进行传播或评判,舆论发酵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实现利用社交媒体进行社会监管的流程。

<xref></xref>3. “江歌案”中的监测型公民研究

(一) 案件舆情梳理

2016年11月,于日本留学的江歌为帮助其好友刘鑫导致了自身被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所杀害,案件发生后江歌之母江秋莲首先通过微博发布了江歌遇害的细节,但并未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

2017年5月,江秋莲通过曝光刘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而后得到了刘鑫的第一次回应。在随后的媒体协调之下双方并未达成和解,事件发展再次进入一个低潮。

2017年11月,多家媒体开始采访双方并报道案件,随着舆论的关注持续增加,众多自媒体也加入到讨论之中,案件开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也标志着这一案件进入了舆论热度的引爆期。

2017年12月,“江歌案”正式开庭,与这一案件相关的舆论热度进入高潮期,随着庭审的细节展开再一次引发了网络与媒体的广泛讨论。

2022年11月,随着“江歌案”二审的开庭,案件进入舆论热度回升期,讨论热度再一次显著提升。12月二审宣判驳回刘鑫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江歌母亲称未收到刘鑫方赔偿,法院判刘鑫被强制执行赔偿,并对刘鑫发限制消费令,江歌母亲请网友监督其消费情况。案件再次小范围引起关注。

(二) “江歌案”与公民监测

随着案件在网络上传播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公众对于案件细节的分析引起了作为旁观者或相关知情人的发声与讨论,公众的关注点重点从直接杀人的陈世峰身上转移到了“关上房门”导致间接杀人的刘鑫身上,进一步放大了案件的细节。同时公众的舆论主要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分析,这些被放大的声音都对与案件审判的结果产生了影响。最终刘鑫方的上诉行为与不赔偿行为也被通过网络及时公布,江歌母亲通过网络请求广大网友继续监测刘鑫的消费行为以便于执行赔偿,公民不但能利用舆论对案件影响,还能通过媒体对刘鑫进行监督与监测。

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之中,公民在案件不同阶段起到的作用与舆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最终的审判。案情发展至今,公民通过网络舆论与社会监督的方式在维护受害者的同时对刘鑫方不断进行网络监督,达到了惩恶扬善的道德维护目的,进一步促进了法治与仁治的进步。同时,在此过程中公民做出的舆论监测与社会管理行为实现了监测型公民的转变。

1、新媒体平台的网民讨论

在2017年12月,随着“江歌案”的开庭,网络上对该案的讨论急剧增加。新媒体平台上的知情者和一些不了解案情的网民持续关注该事件,并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讨论的焦点也从案件本身逐渐转移到案件涉及的社会人群身上。除了对案件本身的讨论,庭审的细节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次要话题也引起了网民们的关注和讨论。

在网络上,公民们对案件细节进行了广泛的梳理和分析,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解读和观点,其声音甚至超过官方判决,并对审判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网络上的舆论压力和公众的意见表达来实现的。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广泛传播自己意见的渠道,而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和回应。

庭审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在整个案件的后续过程中,公众、自媒体博主以及官方媒体继续在网络上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分析,不仅对庭审中的细节进行进一步的审视,同时也关注案件涉及的社会问题。这种持续的讨论和分析有助于公众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反馈和改进的机会。

2、新媒体平台的公民关注

“江歌案”最初由传统媒体报道,但并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没有形成较为大规模的社会舆论。然而,当自媒体开始有主观倾向的分析该案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公众开始广泛讨论此案并发出与自媒体意见相同或意见相左的声音。这是因为新媒体平台比传统媒体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因网民发声而产生的事件和公民关注的新闻事件往往在新媒体平台上会得到更多关注。这种公众舆论监督引起官方关注的事件往往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媒体报道过程中,自媒体作为公民意见领袖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扩大了公民对热点问题的监测权力。进一步增加了公民舆论影响力的拓展。然而,如果自媒体以偏激的态度对待热点事件,就会在大众中形成舆论导向,导致越来越多的公民对事件展开主观判断,最终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使公正司法失去本应具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自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时应持客观、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平衡性,以避免对公正司法造成不利影响。

<xref></xref>4. “江歌案”中的监测型公民表现

(一) 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广泛讨论和引发舆论效应,形成舆论场并对执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对社会政治权力进行约束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舆论影响,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不良现象进行监督和改变 [1] 。舆论监督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事件发生: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发生后,引起公民广泛讨论和关注。

2、舆论场形成:公民在网络上开始对事件进行不断的讨论和关注,形成舆论场,其中各种声音不断涌现,形成良性互动。

3、官方媒体介入:舆论场的形成吸引了官方媒体的关注,媒体对事件进行报道,形成事件进一步被推广、传播的情况。

4、公众关注:官方媒体的报道进一步促使公众关注该事件,进而群体性的参与到事件中。

5、造成社会影响:公众的广泛关注最终通过媒体的传播造成了社会影响,使得该事件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

6、政府调查处理:舆论监督可能引起政府司法机关的处理与调查,通过对于问题进行解决,达到对社会热点问题及不良现象的监督与改变的目的。

“江歌案”的舆论场中,公民起到了对案件发展与司法判罚进行监测的作用。少数公众利用网络平台对案件进行跟进并不断发声,产生舆论,舆论扩大后引起官方媒体的重视对其进行报道从而引起更多人对案情关注,使更多公众关注事件原委产生更大声量并造成社会影响,实现舆论的不断扩大,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虽然舆论监督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扩大以及网络舆论对社会现象的监督为公正司法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舆论的非理性与主观判断等因素,网络舆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正以及独立审判 [2]

在“江歌案”中,网络舆论内容充斥着对于刘鑫利己主义恶行的批判从而忽视了对于受害者个人权利的保护,由于日本方面对于死刑量刑与中国的不同,舆论从对于刘鑫的指责转为对于审判的讨论,但对于审判结果与最终裁定并未过分影响。案件在网络上的讨论过程无不体现网络舆论的广泛性与互动性,且网络舆论对于公民监管的主体、客体与监管对象都可以进行监测行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再受限于时空,且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受到过多的约束。这种传播能够覆盖到各个群体,从而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力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公民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网状链接的社会互动方式,提高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效率,使公民能够直接触及最核心的社会问题,省略了繁琐的上诉过程。这种直接性改变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方式。

不仅如此,这种改变下的公民权利的监督不仅仅限于向上监管,还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个人监督,包括平级监管和向下监管的方式。例如,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进行对其他公民的监督,也可以促使互相监督,确保彼此行为符合规范和法律。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进行跨领域监督,如公民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或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这种监管能够确保各级被监管对象做出公正、透明且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决策,满足公众的需求 [3]

(二) 公民的群体极化现象

从普遍的视角来观察,“群体极化”现象是文化扩大化和从众心理等多重因素的共同结果。就“江歌案”而言,该案件在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发布,以此具备引发网络舆论的特质。网友们的讨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舆论迅速形成并得到网民的快速反应。虽然这揭示了网络讨论的自由之面,但其内容也呈现出各不相同的水准,从而引发了话题的快速蔓延,同时网友们的言论也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

案件中,网民维护“正义”的行为以及对司法进行充分质疑的情况,展现了公民监督权利的扩大。其中对于倡导道德价值观的讨论容易引发人们对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联想,进一步加深了事件的严重性,同时也引起公民们对自身权利的重视。网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缺乏的正义感得到了释放,从而导致了“群情激奋”的舆论现象的出现。

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且便捷性强的特点使网民能够在互联网上快速寻找到与自己观点一致的群体,从而建立起身份认同,这种现象不仅解释了为何极端表达方式得以合理化,又能将网友的极端言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责任分散开来。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由算法、大数据等因素所产生的信息茧房是导致用户极化偏好持续固化的根本原因。在群体感染与暗示等因素的作用下,人们寻求和选择与自己观点一致的团体,并与他人进行讨论。群体中的人对自己的立场与看法都有了更多的自信从而导致了言论的偏激。

当网友在网络上发表自己观点时,各种非理性表达容易使舆论表达易转化为舆论暴力。案件中,相较于杀人凶手陈世峰,网友更质疑刘鑫的行为,因此对于刘鑫的批判声音更多从而转化为舆论暴力,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言论自由“过度扩张”,当媒体介入网民讨论时会进一步扩大舆论,从而引发媒介审判的发生 [4]

5. 监测型公民舆论引导路径探究

(一) 参与式文化中公民舆论监督的多元化

在新媒体环境下,参与式新闻体现了公民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的增加。网络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得网民能够直接参与内容的讨论,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公共平台与社会事物的监管。参与式文化的舆论环境减少了传受双方的隔阂,使信息传播效果更加直接,从而促进公民多方面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与监督管理。在“江歌案”中,江歌母亲与知情人通过网络舆论场发声,共同构建整件事件的框架。相比官方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场更有利于公众对事件的理解与参与,带来更多的信息来源和视角。但同时,网络舆论场也存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等问题,需要合理管理和规范。

自媒体在传播和引导社会舆论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自媒体作为意见领袖进行信息的提供与传播,网络中有声量的媒体或个人对网络中发布的案件相关内容进行接受与加工分析,再通过媒体平台发布,从而传播给部分受众。在“江歌案”中,专业律师也对案件进行法律相关的分析与普及,主要侧重于专业法律知识方面的信息内容进行传播,心理专家着重于分析加害者陈世峰的心理变化过程与刘鑫的人格分析,其他非专业人士则对于受害者或加害者的家庭教育、性格特征甚至是交友法则等内容进行发布与传播 [5]

网络信息的迅速传播使公民监督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可以直接触及核心问题,省略繁琐的上诉过程。这些方式的运用有助于提升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推动监管对象作出符合公众期望的决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媒体的影响力也带来了责任和挑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偏激和片面的对待热点事件,以确保舆论不对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公众也应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盲从舆论,通过多方面的信息了解和思考,做出自己独立的、公正的判断。

(二) 强化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边界

随着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媒体平台在公共事件中的影响日益增大,声量远超传统媒体。如果媒体将公众意见集中,形成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变更判决从而对司法机关造成干扰。公民以主观视角进行偏激信息传播的后果不容小觑,极易造成公民过度监测的行为,从而带来媒介审判的偏颇。

“江歌案”中,众多自媒体账号和公众号对刘鑫的行为进行评价,或公开批判刘鑫的行为,甚至某些媒体不惜歪曲部分事实以获取更多关注。自媒体大号对“江歌案”的报道都带有情感类词汇的情绪偏向,其中多含愤怒、憎恶、怜悯等词语 [6] 。以“咪蒙”为代表的自媒体机构以偏颇的观点发布批判性内容,诸如《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等一系列具有情感色彩的推文标题不断煽动公众情感,引发公众舆论爆点,其目的是吸引更多关注。在流量至上的自媒体时代,意见领袖或个人媒体为了吸引注意力而利用过分偏激的语言与不实的报道引爆舆论场,从而干扰司法的公平性的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相关制度并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但仍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边界的构建。传统媒体在进行事件报道与案件跟进时着重于报道案件本身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案件过程与最新进展,从而对事件进行单一评价从而引导舆论走向;而在新媒体时代,公民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权利,其凭借自身经验进行对于舆论的监督与公共事件的监测,往往会因过度监测而引发媒介审判事件的发生。只有媒体明确自身角色、及时纠正失实内容、对新闻热点事件报道进行把关才能不断清晰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通过实践指导后续新闻报道活动 [7]

(三) 主流媒体引导公民舆论监督

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减少媒介审判事件的发生,主流媒体需要在报道真实客观内容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公民的舆论监督行为,可以通过设置社会议程的方式为公民提供信息内容。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新闻媒体不能左右公民对于公共事件的看法,但可以通过对于议题重要程度与信息提供的方式影响公民对公共热点事件的讨论。主流媒体可以在突发性社会热点事件发生之前或公民发现社会不良现象之前积极引导舆论,以起到正面影响的作用。同时,在对议程进行设置时,主流媒体需要充分考虑人文关怀因素,不仅要关注事件本身,更要体现对公民进行舆论监督的肯定与鼓励,以促进公民进行科学理性的社会事务参与和社会治理讨论 [8]

在新媒体时代,主流媒体仍然起着引导舆论和传播正确信息的关键作用,而并没有被自媒体或其他媒体平台取代。主流媒体可以通过主动回应和发声的方式来应对社会热点事件的不理性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防止媒介审判事件的发生,而且可以推动公民对社会事务进行积极监督,以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体现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权利,同时引导公民以理性的态度进行社会监督与管理。

6. 结论

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重塑了信息传播格局与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成为推动公民性质转变的关键力量。传统媒体时代,公民处于相对被动的信息接收位置,知晓权的发挥受到限制;而进入新媒体时代,去中心化的传播模式使公民能够直接参与信息的生产、分发与共享,从而实现了向监测型公民的转变,这一过程具有不可逆转的必然性。在这一过程中,公民逐渐从单纯的旁观者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其独立思考与批判性思维能力显著提升。

公民性质的转变对社会各个层面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就公民自身而言,其借助新媒体平台积极发表观点、参与公共讨论,对包括政府决策、司法审判在内的各类社会事务实施全方位监督,维权意识、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在社会层面,监测型公民的出现整合了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了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以“江歌案”为例,公民通过网络舆论与社会监督的方式在维护受害者的同时对刘鑫方不断进行网络监督,达到了惩恶扬善的道德维护目的,进一步促进了法治与仁治的进步。然而,这一转变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如“江歌案”中,网络舆论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存在舆论暴力、群体极化等现象,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部分自媒体为了吸引关注,发布偏激、片面甚至不实的信息,误导公众舆论,引发了媒介审判的担忧。

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主流媒体更好地引导公民舆论监督提供有力支持,明确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规范自媒体的行为,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以确保监测型公民能够更加理性、有效地参与社会监督,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与全面进步。

References 齐蕊. 我国公民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困境及对策[J]. 经贸实践, 2018(19): 185. 孙青. 浅谈新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的构建[J]. 新闻研究导刊, 2018, 9(1): 80+83. 李懿. 基层治理法治化视域下的公民参与研究[J].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 13(6): 91-94. 陈水坚. 新闻传播生态下的舆论失控现象分析——以“江歌案”为例[J]. 传媒论坛, 2022, 5(15): 43-45. 米尔纳. 全民参与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泛化——以“江歌案”为例[J]. 声屏世界, 2022(12): 26-29. 王聪颖. 情绪共振: 自媒体大号关于江歌案报道的情绪设置研究[J]. 新闻研究导刊, 2023, 14(2): 135-138. 柴文静. 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之边界建构[J]. 今传媒, 2023, 31(5): 125-128. 陆贵曦. 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中的主体泛化及影响[J]. 记者摇篮, 2023(2):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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