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课程的法律风险及规制——兼281起法律咨询记录的实证分析
Legal Risks and Regulations i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urses—Empirical Analysis of 281 Legal Consultation Records
摘要:自“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教育培训行业成为国家重点规范调整的领域,但是在规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死角,尤其是在大学生兼职课程培训、考研课程培训等方面。从281例法律咨询记录的分析结果来看,教育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引诱学生使用贷款缴纳培训费用,不合理计算退课费用,故意约定仲裁条款增加学生维权成本等问题。化解该类法律风险需要多方合力,增加学生法律意识,政府加大对于教育行业的整顿,制定教育培训行业模板合同,充分发挥高校法律援助力量。
Abstrac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uble reduction” policy,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dustry has become a key area for national regulation and adjustment.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blind spots in the process of regulation, especially in the training of part-time courses for college students and postgraduate entrance exams. From the analysis of 281 legal consultation records, it can be seen tha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have made false promises during the training process, induced students to use loans to pay training fees, unreasonably calculated dropout fees, and intentionally agreed arbitration clauses to increase the cost of student rights protection. Resolving such legal risks requires joint efforts from multiple parties to increase students’ legal awareness. The government will increase its efforts to rectify the education industry, develop template contracts for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dustry, and fully leverage the legal aid capabilities of universities.
文章引用:罗金. 教育培训课程的法律风险及规制——兼281起法律咨询记录的实证分析[J]. 法学, 2023, 11(6): 5777-578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826

1. 问题的提出

“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一直是国家重点规范的对象 [1] 。2022年11月30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对中小学的校外培训进行明确规范,其中明确禁止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在读大学生、专科生、走上社会的成人等。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利用该漏洞,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设置了种种法律陷阱。

笔者在一家线上法律咨询公司工作,咨询的案例中存在相当比例的教育培训课程纠纷。在读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法律陷阱难以独立解决。甚至有的学生因为购买教育培训课程而负担数万元的债务,给其生活与学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本文选取提供咨询的281例案件,分析教育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设置的法律陷阱以及学生在面对该类纠纷时展现的状态,对此提出对策建议。

2. 教育培训课程纠纷的实践样态

教育培训广泛存在学生日常生活当中,由于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资源严重不对等,导致一旦出现纠纷,学生维权艰难。该类纠纷呈现出种类多样、课程金额较小、学生心态复杂等特点。

2.1. 教育培训课程的类型

在提供的咨询中,对于课程培训的类型基本可以划分成四类:

1) 兼职技能类培训课程。该类纠纷是学生想要学习之余寻找兼职,培训机构承诺在学习完提供的课程后,会为学生提供兼职机会。从咨询的情况来看,这类技能包括python、PS课程、JAVA课程等,该类纠纷有156例,占总案件数的55.5%。

2) 成人教育类培训课程。该类课程是学生想要参加专升本或者军人转业,培训机构为其提供培训服务,保证其能够获得学位或者考上本科等。这类案件有97例,占总案件数的34.5%。

3) 考研培训。该类纠纷是当事人有考研需求,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并保证成功。这类案件与其他类型的区别在于该类案件合同金额较大。这类案件数量较少,有21例,占总案件数的7.4%。

4) 其他。还有部分案例由于当事人咨询中止,并未进行深度交流,从咨询记录中难以判断具体属于哪一种教育培训类的案件。该类案件有7例,占总数量的2.6%。

2.2. 课程金额

教育培训课程普遍的金额都不大,当事人支付的金额从0元到26,000元均有,普遍金额在10,000元以内(图1)。出现这个现象原因在于学生本身的付费能力较弱,许多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零花钱或者借款购买的课程。

Figure 1. The proportion of various amounts in the consultation

图1. 各类金额在咨询中的占比

2.3. 学生的心态

由于学生法律知识和主观认知能力的不足,并不能很好地判断教育培训的法律性质。面对相似的案情,学生由于认知状态的差异从而导致其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

1) 学生认为培训机构虚假宣传

在咨询的案件中,有的学生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如在收费中存在书本费,但是教育机构却没有提供书本;承诺不被本科院校录取全额退款,但是教育机构却拒绝全额退款;机构承诺学习课程之余可以接单赚钱,但是机构提供的兼职单量不足等等。

2) 学生认为培训机构诈骗

部分学生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是一种诈骗。例如,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有的教育机构宣称可以0元学习课程,但是事实上教育机构却和学生签订了课程购买合同,要求学生分期付款,这种0元学习课程实际上是学生兼职的收入抵消了课程的费用。正是认为教育机构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因此这部分学生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报警。持有这种想法的学生占据了相当一部分,但在教育机构提供了一定服务的情况下,警察会要求学生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教育培训机构相关案件绝大部分无法通过报警得到解决是因为培训机构通过提供回放等录制课程为其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为教育机构提供了商品,就很难认定为诈骗。但是这种方式并未完全排除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在销售类的合同诈骗中,如果交易的商品价格极低,这也存在定性为诈骗的可能。但是,由于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直播课程很难评估其价值,认定为诈骗的难度较大。

3) 学生认为培训机构诱导贷款

在咨询的学生中间还存在一种想法:学生是特殊群体,只要机构让学生贷款购买课程就是违法的,签订的合同无效。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原因在于虽然正规贷款平台或者银行不会轻易贷款给在读学生,但是教育培训机构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会借助一些不正规平台让学生分期付款,甚至教育机构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让学生付款。正是在这种心态下,一些学生在意识到教育培训课程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支付课程款。

4) 学生认为教育机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教育机构在合同中会约定部分情况不予退款,有学生认为这是一种霸王条款,不发生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判断需要法院裁量才具有实际意义,在起诉前教育机构不会认为是霸王条款,已支付的费用不会轻易退还,也不会取消贷款分期。学生想要认定条款是霸王条款,就必须起诉或者仲裁,但是教育机构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增加学生维权成本,相当于堵上了这条路。

2.4. 维权渠道及效果

从咨询的学生来看,主要的维权途径有四种:

1) 协商解决

部分学生选择先与机构协商,但是协商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咨询的记录中,仅有1例通过在社交媒体公布教育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机构协商获得退款,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2) 黑猫平台和消费者协会

黑猫和消费者协会作为投诉平台,许多学生会选择使用黑猫进行投诉,但效果也不佳。原因在于该类平台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大部分教育机构没有入驻黑猫,因此学生的维权请求往往石沉大海,没有得到回应。

3) 报警

认为遭受诈骗的学生会选择拨打110进行报警,但警方会告诉学生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会选择立案处理。

4) 向市监局举报或上访

向市监局举报是许多学生选择维权的方式,但大部分学生无法准确表述机构的问题所在,因此实际效果一般。并且从法律意义上教育机构的整个流程非常严密,在咨询的案件中,有2例通过上访得到解决。

5) 提起诉讼

极少数学生选择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在于教育机构将起诉的地点约定远离学生的地方,学生维权需要支付高昂的交通费,还不包含律师费等费用。但是,这种方式维权成功概率较高。在咨询记录中,有7个学生选择起诉到法院,6人获得了胜诉判决,原因在于诉讼中法院会酌情考虑学生的身份。但是,教育培训机构增加维权成本的方式造成了即使学生获得胜诉判决,损失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弥补。

从学生在教育培训课程中的实践样态可以看出学生在这种纠纷中几乎没有法律意识和和防护意思,而教育机构却充分地利用了其法律优势,给学生维权设置了种种障碍。

3. 培训课程服务过程设置的法律陷阱

教育培训合同对学生支付课程款、如何计算退款金额、解决纠纷的约定地点等事项都作出了有利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这一系列周密的设计使得学生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

3.1. 兼职课程类培训机构利用分期付款约束学生

学生在学习之余从事兼职本身是一件有利于自身成长的事情,但是部分教育机构利用学生的这种心理对学生进行近乎诈骗的设计。

从咨询记录来看,学生会通过一些兼职软件平台寻找兼职机会。在这些平台上会有教育培训公司提供的所谓免费培训的教育兼职课程,学生被免费课程吸引相信了教育培训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话术就付款了。

购买兼职课程的学生经济实力较弱,往往不能一次性付清课程所需要的款项,培训机构会为学生提供分期付款的选择。这种分期看似是培训机构理解学生的困难为其提供解决方案,但实际上是培训机构预防学生后期不付款的关键手段。在学生购买课程时,培训机构会告诉学生可以一边学习课程、一边兼职,通过兼职的收入支付课程款项,相当于0元学习课程。即使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课程款的学生也会因为客服的诱惑而选择分期付款。

培训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是第三方平台为学生开通类似贷款的服务,这种分期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利用第三方平台提供分期服务,每月到期付款。例如蚂蚁先享、金盟宝、启辰宝等。第二,培训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在第二种方式下,由于保理合同的独立性,学生即使与培训机构存在纠纷,也不能以其与教育机构的纠纷来对抗保理公司,学生每月仍需要支付此时已经转变法律性质的“课程款”。

当学生认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时,一般会联系教育培训机构退款,但是此时培训机构老师会劝导学生继续支付课程款,并再次承诺如果学习完兼职课程会接到单。然而如果学生继续支付全部课程款,教育培训机构实际上不能提供宣传时的兼职派单,学生会损失更多。然而这类学生独立性比较强,在发生纠纷之后也不会告诉父母,独自选择偿还课程款,这为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如果学生选择中止支付课程款,教育机构培训老师会以不履行合同会影响学生征信为由,迫使学生继续支付课程款。学生对于征信事项只有初步的印象,认为征信会影响后续的生活,出于害怕的心理会选择继续支付。在咨询当中,学生最关心的事项就是如果不继续支付课程款会不会影响征信。但在实际上,大部分第三方平台除了花呗与京东白条外并未与学生签订《个人征信授权协议书》,不会影响征信。但是在这种担忧之下,有的学生仍然会继续付款,甚至在警察告知不会影响征信仍来咨询。

3.2. 培训机构不合理约定退费计算方式

在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中,为了使当事人放心签订课程购买合同,培训机构会承诺学生如果不满意可以退款。但是在具体的条款中会约定一系列复杂的退款方式,例如一旦开始学习,机构就会收取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剩下的课程费用按照一个复杂公式计算后退还。这个公式会以较为复杂的方式在合同中呈现,学生在签订合同时会忽略,即使注意到了这个条款也会因为该条款晦涩难懂或销售老师的保证而跳过。

这个条款的约定在法律意义上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培训机构在学生想要取消课程时会以此对抗学生的退款要求。通过贷款支付课程款的同学如果想要退款或者解除贷款要一次性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加上课程费才能解除这个合同;没有贷款的学生在退课时会发现自己仅仅学习了一节课,甚至只点开在线课程,就需要支付高昂的课程费。

这种违约金条款在有些教育培训机构的眼里不仅仅是为了简单防止学生不继续支付课程款的方式,而是其创收的重要来源。这些培训机构在与学生签订课程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自己的课程不能达到宣传效果,学生大概率会退款。当学生提出退款时,其可以顺理成章的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金。但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一般为视频回放等成本较低的产品,学生退课给其造成的损失很低。学生出于担心征信问题也会愿意支付这个违约金,而这笔钱则成为了这类培训机构的利润来源。

遇到态度强硬的学生,培训机构会调低赔偿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近乎零成本的获得了这笔所谓的违约金。即使教育机构答应全额退款,也会与学生私下签订退课保密协议。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教育机构害怕影响其后续课程的售卖,退款妥协的事实被更多人知道也会影响其这笔收入。

3.3. 培训机构通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增加学生维权成本

在咨询的案例中,培训公司基本上会在争议解决方式中将起诉的法院约定为培训机构所在地法院或者约定距离学生很远的仲裁机构,这种方式会极大增加学生维权的成本。例如某培训机构的地址所在地在郑州市,学生的地址在黑龙江,培训机构却将争议解决地点约定为济南市仲裁委,而该案件的课程金额仅为1680元。学生购买课程的费用普遍在3000到24,000元不等。一旦发生纠纷,学生预计的维权成本会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以及时间成本。这些费用加起来大于或者接近学生维权所能得到的费用,学生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最终选择忍气吞声。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这原本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却被教育机构利用来阻止学生维权。

3.4. 培训机构会注销公司逃避责任

在咨询的过程中,有的培训公司会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履行义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学生对其进行询问时,一开始还积极回复,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不进行回复。等学生反应过来的时候,公司已经进行了注销。在法律意义上,公司已经消失了,学生就要起诉股东。但是学生却不知道诉讼主体是谁,怎样获取股东信息,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学生是很难独立解决的。而聘请法律人员的费用往往会大于学生索要的费用。

4. 教育培训课程乱象的规制路径

要解决教育培训课程中的乱象就依靠一方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个问题需要都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在为这些群体提供咨询后,深感自身力量有限,同时也会为学生群体陷入该类纠纷而感到同情,为此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4.1.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在培训课程整个的纠纷中,学生相当相信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话术,以至于在签订合同时,不去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大部分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 [2]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学生不会仔细查看或者根本不会查看。他们不知道合同签订的后果就是自己必须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当一部分机构在网上已经有投诉的记录,或者有其学员对机构服务的差评,但许多学生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时候,却没有仔细查看机构的资质与评价,甚至在明知教育机构存在问题时,仍然相信销售人员的话语。

由此看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十分有必要的。反诈骗App固然能够提醒常见的诈骗方式,但对于教育机构之类的,以签订合同为前提,但仅提供“挂羊头卖狗肉”式服务的“伪诈骗”方式,反诈骗App则不能很好地提供相应的帮助。此时就需要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教育,对于签订合同的后果进行讲解,以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条款,使得学生对民事方面的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该方法需要各高校开设法律通识等基本课程,或在学校时常举行普法类讲座。同时教育部门及司法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共同制定工作方针,对高校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教育 [3] 。

4.2. 地方加大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整顿

“双减”之后,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育培训机构得到了有效的整顿,但针对职业院校学生、高校学生以及社会人士的教育培训机构尚处于无有效监管的野蛮生长状态。市面上的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存在大量教育水平低下、骗取学生培训费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整顿。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整顿,重点在于教育部门,其次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辅助执法。教育部门与教育培训的龙头企业,应当合作创立行业自律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整顿教育培训机构,是改善学生学习体验的基础,更是提高国民教育水平的关键。作为主管机关,教育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力合作,找痛点、抓重点、疏堵点,为建设更好的教育培训市场而付出努力。

地方政府甚至可以制定当地教育培训行业的规章或者效仿房地产行业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实行备案制,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别有用心的培训机构侵害 [4] 。从咨询的记录中,个别地方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对此出台了专门的文件,这对于学生维权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4.3. 教育部门尽快制定教育培训合同的模板

制定教育培训合同的模板,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使机构不利用合同限制学生的主要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查看教育部门发布的合同模板,与机构提供的合同进行比较,从而发现机构服务合同的问题所在。

虽然合同模板仅供机构与学生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但能够表示出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行业的重视、对广大学生及社会学员的重视。制定教育培训合同的模板,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实时更新,做到与时俱进、引领行业,为行业的发展与学员的学习保驾护航,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4.4. 各大高校完善自身法律援助建设

鉴于众多培训课程受骗案例发生在高校学生这个群体,因此各大高校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完善自身法律援助建设,为该类案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如果院校不具备开设法律援助中心的条件,可以与其他院校合办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维权汇聚资源。

大部分本科院校已开设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更熟悉,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目前众多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由学生和老师为成员而组成,存在学生与老师的交流不足、法律援助中心知名度不足、法律援助水平不够等情况。高校老师往往忙于科研与教学,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不多,因此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大部分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不仅在当地没有知名度,甚至在本校内知名度也不足。基于此情况,高校应当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提供帮助,使其得以被本校师生及校外人员所熟知。

同时部分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成员以本科生居多,研究生仅占小部分,导致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的水平不足。针对此情况,高校应当鼓励研究生加入本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在提高法律援助水平的同时,也能为研究生提供大量的实践机会,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

各大高校之间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当加强合作交流,对于一些共同的问题,可以总结处理方法,发布于公众号或其他新媒体平台,供用户自我查询。

5. 结语

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各大小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不乏利用教育培训欺诈学员的情况。在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大环境下,此情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对学员而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被骗的概率。对教育部门而言,应当尽快对教育培训行业进行整顿,对于严重违法、教育水平低下的机构,进行警告或其他管理措施。同时应当制定教育培训合同的模板,供学员与机构参考。对教育培训行业自身而言,应当尽快设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自我监管,达到促进行业发展的目标。总而言之,高校、教育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通力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建设优秀、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环境 [5] 。

参考文献

[1] 胡劲松, 邓素怡. 论教育行政执法的“综合转向” [J]. 教育研究, 2023, 44(2): 125-139.
[2] 毛婧, 祁占勇, 答喆. 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J]. 中国教育学刊, 2020(8): 66-70.
[3] 朱军. 校外教育培训的法治化监管[J].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2, 21(5): 12-22.
[4] 方芳. 课外辅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规制[J]. 教育科学研究, 2018(7): 36-41.
[5] 何颖. 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服务准入制度的反思与前瞻——兼评“双减”政策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任务的落实[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49(1): 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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